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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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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林明昕 | |
dc.contributor.author | Wei-Lan YAO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姚葦嵐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20T19:59:43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0-03-17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20T19:59:43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0-03-17 | |
dc.date.issued | 2010 | |
dc.date.submitted | 2010-03-02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壹、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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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685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主要在探討,人民向政府請求資訊公開時,因該資訊公開之結果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國家原則上應不得公開系爭資訊。此乃立法者對於申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與第三人之權益所作權衡的結果。惟若行政機關不顧立法者之意志,仍欲公開系爭資訊時,第三人該如何地運用訴訟制度以均衡地保障其權益?
當行政機關作成公開決定,而其所欲公開之內容,涉及到第三人之權利時,第三人若認為該公開決定侵害其權利,第三人得於該公開決定作出後,對該決定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機關不要公開系爭資訊以免侵害其權利,並得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此外,若第三人等到行政機關作成公開決定後,始對該公開決定開啟事後之救濟程序,緩不濟急。基於權利保護之實效性的要求,其亦得於行政機關尚未作成公開決定前,預先提起預防性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公開決定。再者,於符合一定嚴格之要件下,第三人亦應得提起預防性假處分,以暫時地阻止行政機關作成公開決定。惟在第三人對於公開決定,提起上開本案訴訟及其暫時權利保護的程序中,因其程序運作之結果,資訊公開請求權可能無法實現,是資訊公開請求權人應得以獨立參加或輔助參加的方式,參與各該程序以妥善地保護其權利。如此,申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權與第三人之權益將得以均衡地獲得保障。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20T19:59:43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9-R95a21027-1.pdf: 946287 bytes, checksum: 00739b905d55cce752ea9b7411f61707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壹、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與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 1 貳、第三人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4 參、申請人之資訊公開請求權vs第三人權利 6 一、立法者所為之價值決定 6 二、立法者價值決定之具體落實 7 (一)定性 8 (二)行政程序 10 (三)救濟程序 12 第二節 研究目的、範圍與架構 14 壹、研究目的 14 贰、研究範圍 17 參、研究架構 19 第二章 一般性之救濟程序 20 第一節 撤銷訴訟 20 壹、概說 20 貳、日本法上發展 21 一、帝京大學事件 21 (一)事實的概要 23 (二)本案前的爭點-原告適格 24 1、原告之主張 25 2、被告之主張 25 3、法院之見解 26 (三)栃木縣資訊公開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該當性 27 (四)栃木縣資訊公開條例第六條第五款之該當性 31 (五)小結-問題意識之形成 32 二、第三人原告適格之一般性判斷基準 33 (一)學說爭論 34 (二)最高法院判例之發展 39 1、初期判例的立場 39 2、判例立場的緩和 41 3、近期最高法院判決的展開 43 (三)行政事件訴訟法新設的趣旨 45 (四)小結-評帝京大學事件 48 參、我國法上之運作 52 肆、結論 56 第二節 暫時權利保護 58 壹、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必要性 58 貳、第三人所得適用之保全手段 59 參、停止執行制度之修正 62 一、實際案例 63 二、停止執行之實體要件的內涵 67 (一)日本學說 67 (二)本文見解 70 三、停止執行之實體審查的順序 72 (一)日本學說 73 (二)德國學說 75 (三)本文見解 76 四、小結-論我國法上之解釋 80 肆、停止執行制度之立法上的建議 82 伍、結論 84 第三章 預防性之救濟程序 87 第一節 概說 87 第二節 日本法上預防性訴訟之發展 88 壹、第三人提起禁止訴訟之可能性 88 貳、行政事件訴訟法修正前 90 一、預防性訴訟為無名抗告訴訟 90 二、無名抗告訴訟承認之可否 92 (一)行政事件訴訟特例法時代的爭論 92 1、學說 92 2、判例 94 (二)行政事件訴訟法制定之際的經緯 95 1、學說 96 (1)例外說 97 (2)補充說 98 (3)緩和的補充說 100 (4)獨立說 101 2、判例 102 三、小結 103 參、行政事件訴訟法修正後 105 一、禁止訴訟之法定化 105 (一)立法趣旨 105 (二)訴訟要件 107 1、一定之處分或裁決 107 2、行政機關作成一定之處分或裁決的蓋然性 110 3、損害之重大性與補充性 110 4、關於原告適格之要件 113 (三)本案實體要件 114 二、暫時性禁止之法定化 115 (一)立法趣旨 115 (二)暫時性禁止之程序要件 118 1、適法之禁止訴訟被提起 118 2、當事人適格 118 (三)暫時性禁止之實體要件 119 1、為避免無法補償之損害而有緊急之必要 119 2、關於本案顯有理由 121 3、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之虞 122 (四)法院之決定 123 三、小結 123 第三節 我國法上解釋 125 壹、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容許性 125 一、學說 127 二、實務 125 三、本文見解 129 貳、預防性假處分之容許性 133 一、實務 133 二、學說 134 三、本文見解 135 參、小結 136 第四節 結論 137 第四章 資訊公開請求權人之程序保障-訴訟參加 139 第一節 概說 139 第二節 日本法上訴訟參加制度 140 壹、撤銷訴訟之訴訟參加 140 一、資訊公開請求權人所得適用之參加類型 140 二、撤銷訴訟上之參加類型 143 (一)第三人訴訟參加 145 1、意義與性質 145 2、訴訟參加之要件 148 3、即時抗告 152 4、對於訴訟參加人之效力 153 (二)民事訴訟法之參加類型 155 1、輔助參加 156 2、獨立當事人參加 158 3、共同訴訟參加 159 (三)小結 160 貳、停止執行之訴訟參加 162 一、資訊公開請求權人參加之必要性 162 二、資訊公開請求權人得否參加 162 參、禁止訴訟之訴訟參加 164 一、資訊公開請求權人參加之必要性 164 二、資訊公開請求權人之參加類型與效力 166 肆、暫時性禁止之訴訟參加 168 一、資訊公開請求權人參加之必要性 168 二、資訊公開請求權人得否參加 169 伍、小結 169 第三節 我國法上之運用 170 壹、撤銷訴訟之訴訟參加 170 一、必要參加 170 二、獨立參加 174 三、輔助參加 178 四、小結 179 貳、停止執行之訴訟參加 180 參、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訴訟參加 183 肆、預防性假處分之訴訟參加 185 第四節 結論 186 第五章 總結 189 參考文獻 196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政府資訊公開之第三人權利保護-以救濟程序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ies' Rights under the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Focusing on the Remedy Procedure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8-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李建良,盛子龍 | |
dc.subject.keyword | 政府資訊公開,知的權利,第三人權利保障,暫時權利保護,訴訟參加,原告適格,預防性訴訟,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open government,right to know,preliminary injunction,intervention,standing,equitable ac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99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10-03-03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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