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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660| 標題: | 大陸動產擔保法制現代化研究:基於兩岸浮動抵押移植與發展的觀察 Research on Modernisation of Secured Transaction Law in Mainland China: Observations on the Transplant and Development of Floating Charge between Taiwan Strait |
| 作者: | Hao-Xuan Cheng 程浩軒 |
| 指導教授: | 王文宇(Wen-Yeu Wang) |
| 關鍵字: | 浮動抵押,動產擔保現代化,法律移植,《民法典》, floating charge,modernisation of secured transaction law,transplantation of law,China Civil Code,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浮動抵押起源於英美,係一項重要的商事融資手段。因其充分利用企業現有及未來資產之優點,為部分歐陸法系國家採行。 為滿足動產擔保現代化需要,中國大陸於2007年制定《物權法》時引入浮動抵押。惟彼時大陸擔保法制內部多有扦格,浮動抵押規則亦甚為粗陋,且制度移植時深受不同移植對象之影響,尚未完全釐清相關制度基本功能與來源即逕行引入,致使學界爭議不斷,司法實踐亦受殃及。 隨著2021年《民法典》施行,大陸動產擔保法制發生諸多重大變革,《物權法》時代引入之浮動抵押進一步發揮重要功能。其一,正常經營活動擴及動產抵押適用,滿足商事需求;其二,浮動抵押「確定」與「完善」概念之分離,解決了長久以來制度移植錯誤嫁接的遺憾及其造成的司法實踐的困擾;其三,一個統一的動產擔保登錄電子平台,也隨著科技與法律的結合得以實現。《民法典》編纂進一步完善動產擔保功能,殊值肯定。不過,浮動抵押與擔保法制及物權體系之間存有張力,功能亦有不足,係本次《民法典》編纂之未盡事宜。 面對國際動產擔保現代化的趨勢,臺灣與大陸都處於擔保法變革時刻。十數年間,臺灣多組團隊橫跨英美與歐陸法系,結合臺灣既有動產擔保法制,研究出多版基於浮動抵押功能之動產擔保現代化方案。其體系化之思考方式和緊跟發展潮流之思考成果,值得重新檢視大陸動產擔保法制。 是故,基於財產法與擔保法,本文循「浮動抵押-動產抵押-抵押權-物權」的線索,從體系與功能面向檢視浮動抵押引進對大陸動產擔保法制的影響。一方面,分析動產抵押與以不動產為中心的抵押權之間的張力,另一方面,分析浮動抵押的功能與兼具債物的特徵,分析其處於物權及抵押權架構下的雙重張力。在雙重張力作用下,浮動抵押應脫離《民法典》,以民事特別法規範之。同時,基於其偏商的特徵,分析浮動抵押主體、客體、登記及未登記抵押權效力等方面的功能,並以私法自治的原則補足其功能與適用上的不足。同時在浮動抵押功能完善上參酌部分臺灣立法經驗,並對臺灣的立法經驗簡要回應。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660 |
| DOI: | 10.6342/NTU202101526 |
| 全文授權: | 未授權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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