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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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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陳自強(Tzu-Chiang Chen)
dc.contributor.authorXiao-Dan Huen
dc.contributor.author胡曉丹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2-11-24T09:24:57Z-
dc.date.available2022-11-24T09:24:57Z-
dc.date.copyright2021-08-06
dc.date.issued2021
dc.date.submitted2021-08-03
dc.identifier.citation参考文献 壹、 中文部分(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一、 專書 Cliv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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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1631-
dc.description.abstract摘要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又稱為「保付代理」,其以應收帳款轉讓作為交易流程之核心,而具有融資、應收帳款催收、管理及壞帳擔保等一項或多項的金融功能,屬於現代商業裡重要的金融交易類型。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原型可追溯至英美之Blackwell Hall Factoring交易與保付貨價交易,以及近代歐洲的發票貼現交易,其經過商事實踐之長期發展,而逐漸演變為現代應收帳款承購交易的模式,進而被引進台灣與中國大陸。基於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起源與發展之特點,以及各國與地區法律制度的差異,對於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裡承購商與債權人之法律關係而言,主要有委託代理關係、債權買賣關係與金融借貸關係等不同認識,而其中又根據承購商有無追索權而應作區分討論。 觀諸各國與地區之立法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之動產擔保交易規定、英國財產法案之債權讓與規定,以及台灣民法之債權讓與一般規定,皆與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不無聯繫,然其皆並非為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專門而設立,而中國民法典將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納入合同編有名合同專章,屬於立法上的突破與創新,具有一定借鑒與參考價值,但此種規定方式與條文具體內容,仍需重新進行審視。 是故,本文主要遵循基本面-法制面之思路,首先闡述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起源、發展與性質之基本面,其次再結合美國統一商法典、英國財產法案、台灣民法之規定,以及國際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公約、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轉讓公約與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統一規則等國際文件之內容,對中國大陸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立法進行比較研究,最後簡要評析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有名化之立法。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分為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主要從應收帳款承購法律關係之界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內容之判斷與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效力之發生三個維度提出問題。 第二章為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發展與性質,首先闡明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概念,其次以美國與英國的應收帳款承購交易的起源與發展為例,說明其形成發展概況,再簡要分析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于兩岸之發展情況,最後對現今應收帳款承購法律關係之學說與實務見解進行分類陳述。 第三章為各國(地區)立法及國際文件,第一節為各國(地區)立法,對美國、英國與台灣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立法概況進行介紹。第二節為國際文件,本節主要通過對比國際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公約、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轉讓公約與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統一規則之內容與架構,以說明國際文件間具體規則的異同。 第四章為中國大陸。本章著重談及中國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立法情況,總體分為民法典施行前之立法概況與實務見解,民法典施行後的民法典合同編「保理合同」章與債權讓與之規定,以及民法典立法之評析。本章首先闡述了中國民法典施行前的立法概覽,說明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爭議解決具有法律缺位與無法得依之困境與問題。其次,本章說明司法實務為解決上開法律適用問題,通過裁判指引與案例判決累積,而逐漸形成相應之裁判規則,為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起草奠定基礎。再者,本章說明了民法典立法後之情況,呈現現有民法典立法之特色與不足。最後為民法典立法之辨析,其一,契約有名化應以普遍性、必要性、明確性、體系性與社會經濟重要性五個方面進行衡量,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有名化亦應如此。其二,本章以動產擔保交易視角審視民法典「保理合同」章之內容,說明其於動產擔保交易立法裡存在的衝突與不足之處。第五章為結論,對全文內容進行總結。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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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詳目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問題意識 3 第一款 應收帳款承購法律關係之界定 3 第二款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內容之判斷 3 第三款 應收帐款承購契約效力之發生 4 第四款 民法典立法之審視 5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架構 5 第一項 研究方法 5 第二項 論文架構 6 第二章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發展與性質 9 第一節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概念與起源 9 第一項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概念 9 第二項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起源 10 第一款 英國之Blackwell Hall Factoring 模式 10 第二款 美國之保付貨價模式(Del Credere) 12 第一目 保付貨價之代理銷售服務 12 第二目 保付貨價之預付款融資服務 13 第三目 應收帳款之轉讓 14 第三款 歐洲之發票貼現模式(invoice discounting) 15 第二節 兩岸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概況 15 第一項 中國大陸之業務概況 15 第一款 發展初期(1987年至2005年) 16 第一目 起步(1987年至2002年) 16 第二目 2002年南京愛立信事件 16 第二款 高速發展期(2005年至2018年) 17 第一目 保理業務量之提升 17 第二目 商業試點之開設 18 第三款 規範期(2018年至2020年) 19 第二項 台灣之業務概況 20 第一款 發展初期 20 第一目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興起 20 第二目 迪和公司 21 第二款 轉型期 22 第一目 台財融字第 86657425號函 22 第二目 台財融(五)字第 0928010422號令 22 第三節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法律關係 23 第一項 委託代理關係 24 第一款 早期業務之商事代理性質 24 第二款 現代業務與委託代理之差異 27 第二項 債權買賣關係 28 第一款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與債權讓與之關聯 28 第二款 以債權買賣為目的 29 第一目 無追索權情形 29 第二目 有追索權情形與雙承購商架構 30 第三項 金融借貸關係 32 第一款 讓與擔保說 32 第二款 間接給付說 35 第三款 債權質押說 37 第四項 小結 39 第三章 各國(地區)立法及國際文件 41 第一節 各國(地區)立法 41 第一項 美國 41 第一款 美國早期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立法 41 第一目 立法背景 41 一、 占有型擔保物權理論之影響 41 二、 占有型擔保物權理論之阻礙:實際占有要件 42 三、 占有型擔保物權理論之突破 42 第二目 The New York Factor's Lien Act 45 一、 1911年法案 45 二、 1931年法案 47 三、 1943年法案與1954年法案 47 第二款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48 第一目 立法背景 48 第二目 應收帳款買賣與應收帳款質押之統一規範 51 一、 應收帳款之定義 52 二、 應收帳款轉讓與應收帳款質押 54 第三目 擔保權益之設立(creation)與附著(attachment) 56 第四目 應收帳款轉讓通知(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 58 第五目 擔保權益之完善(perfection) 60 一、 完善之概念 60 二、 完善之方式 61 第六目 擔保權益之優先權規則(priority rules) 62 一、 優先權之一般原則 62 二、 優先權之特殊規則 63 第二項 英國 64 第一款 英國早期應收帳款承購立法 64 第一目 立法背景 64 第二目 代銷商法案(Factors Act) 66 第二款 英國債權讓與之規定 70 第一目 衡平法之債權讓與(equitable assignment) 71 一、 衡平法之債權讓與發展 71 二、 衡平法之債權讓與內容 73 第二目 普通法之債權讓與(legal assignment) 74 一、 1873年法院組織法(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 1873) 74 二、 1925年財產法案(Law of Property Act 1925) 75 第三項 台灣 76 第一款 債權讓與之可轉讓性 76 第一目 禁止讓與特約之效力 77 第二目 將來債權之讓與 77 第二款 債權讓與通知 78 第三款 債務人之抵銷與抗辯權 79 第一目 債權之表見讓與 79 第二目 對受讓人之抗辯與抵銷 80 第四款 債權之多重讓與 81 第二節 國際文件 82 第一項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交易公約(IFC) 82 第一款 立法背景 82 第一目 修訂過程 82 第二目 立法目的 83 第三目 條文內容 83 第二款 適用範圍與總則 84 第一目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factoring contracts)之定義 84 第二目 國際交易(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之限制 84 第三目 排除適用(excluded) 85 第四目 解釋與漏洞填補問題 85 第三款 當事人各方之權利與義務 86 第一目 將來應收帳款之轉讓 86 第二目 禁止讓與特約之效力 86 第三目 合同權利之移轉 87 第四目 應收帳款轉讓通知 87 第五目 債務人之抗辯與抵銷權 87 第六目 債務人之追索權 88 第四款 再轉讓(subsequent assignments) 88 第五款 最後條款 89 第二項 國際貿易應收帳款轉讓公約(CARIT) 90 第一款 立法背景 90 第一目 立法目的 90 第二目 條文內容 90 第二款 適用範圍與總則 91 第一目 適用範圍 91 第二目 總則 92 第三款 應收帳款轉讓之效力 93 第一目 將來應收帳款之轉讓 93 第二目 禁止讓與特約(contractual limitations on assignments) 93 第三目 擔保權利之移轉 94 第四款 權利、義務與抗辯 94 第一目 轉讓人與受讓人之權利與義務 94 一、 轉讓人陳述與保證義務 95 二、 通知債務人之權利 95 三、 收款之權利 96 第二目 債務人之權利與義務 96 一、 保護債務人原則 96 二、 通知債務人 97 三、 債務人付款義務之履行 97 四、 債務人之抗辯與抵銷權 98 五、 基礎契約之變更 98 六、 債務人之追索權 99 第五款 優先權規則 99 第一目 衝突規範 99 第二目 特別收益規則 100 第三目 優先權之放棄 100 第四目 CARIT附件之優先權規則實體法範本 101 第六款 衝突規範與最後條款 101 第三項 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統一規則(GRIF) 102 第一款 概述 102 第二款 總則 103 第一目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定義 103 第二目 應收帳款之範圍 103 第三目 應收帳款承購之當事人 103 第三款 應收帳款轉讓之規定 104 第一目 轉讓之範圍與形式 104 第二目 反轉讓(reassignment) 104 第四款 信用風險 105 第一目 信用風險之定義 105 第二目 風險承擔之申請與核准、額度減少與撤銷 105 第三目 出口承購商之轉讓義務:全部轉讓規則 105 第五款 應收帳款之催收(collection) 106 第一目 進口承購商之權利 106 第二目 進口承購商之催收義務 106 第六款 資金之移轉 107 第一目 付款之移轉 107 第二目 擔保付款(Payment under Approval) 107 第七款 爭議之處理(爭議解決) 108 第八款 陳述、保證與承諾 109 第九款 其他事項 110 第四項 小結 111 第四章 中國大陸立法 112 第一節 民法典施行前之法律規範 112 第一項 法律 113 第一款 民法通則 114 第二款 合同法 114 第一目 債權之可轉讓性 114 一、 禁止讓與特約之效力 115 二、 將來應收帳款之轉讓 116 第二目 債權轉讓通知 117 一、 條文內容 117 二、 規範目的與要件 117 三、 法律效果 118 第三目 債務人之抗辯與抵銷權 120 第三款 擔保法 120 第一目 擔保契約與應收帳款承購契約的主從契約關係 121 第二目 擔保人之連帶責任保證與追償權 121 第二項 部門規章 122 第一款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保理辦法」) 122 第一目 應收帳款與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認定 122 一、 應收帳款承購法律關係之認定 123 二、 應收帳款之定義與範圍 123 第二目 應收帳款承購交易之分類 124 第二款 應收帳款質押登記辦法(「質押登記辦法」) 124 第一目 應收帳款之定義與範圍 125 第二目 應收帳款質押與轉讓登記 125 第二節 民法典施行前之實務見解 126 第一項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認定 127 第一款 糾紛審理之程序性事項 128 第一目 糾紛之案由確立 128 第二目 糾紛之管轄問題 130 第二款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交易法律性質之認定 132 第一目 讓與擔保說 133 第二目 間接給付說 133 第三目 追索權與求償權之行使順位問題 134 第三款 「名為保理,實為借貸」 之判斷 136 一、 承購商與債權人虛構基礎交易 136 二、 將來應收帳款之轉讓 137 第二項 當事人權利義務內容之判斷 139 第一款 承購商不知基礎交易係虛構 139 第一目 基礎契約與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關係 140 第二目 債務人付款義務與承購商收款權利 141 第二款 基礎契約變更與承購商利益保護 142 第三項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效力發生 146 第一款 應收帳款轉讓之通知 146 第一目 發出通知之主體 146 第二目 通知之形式 147 一、 通知形式之有效性認定 149 二、 實際送達債務人之判斷 149 第三目 通知之效力 150 第二款 應收帳款轉讓對其他第三人效力 151 第一目 應收帳款轉讓與質押之優先權問題 151 第二目 應收帳款債權之多重讓與 153 一、 以債權讓與契約生效先後順序為準 154 二、 以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先後順序為準 154 三、 以應收帳款轉讓登記為標準 155 第三節 民法典施行之後 156 第一項 民法典合同編「保理合同」專章 156 第一款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定義 157 第二款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之內容與形式 159 第三款 虛構應收帳款之法律效果 160 第四款 轉讓通知之主體 161 第五款 基礎契約無正當理由之變更或終止 162 第六款 有追索權與無追索權之分類 163 第七款 多重讓與之優先權規則 164 第八款 債權轉讓規定之適用 165 第二項 合同編通則之債權讓與規定 165 第一款 債權之可讓與性 166 第二款 債權讓與通知 167 第一目 通知債務人 167 第二目 通知保證人 167 第三款 從權利之移轉 168 第四款 債務人之抗辯與抵銷權 168 第四節 民法典立法之評析 169 第一項 契約有名化之妥當性 169 第一款 有名契約之立法 169 第一目 契約有名化之趨勢 169 第二目 契約入典之標準 170 一、 普遍性標準 172 二、 必要性標準 172 三、 明確性標準 173 四、 體系性標準 174 五、 社會經濟重要性標準 174 第二款 「保理合同」入典之評析 175 第一目 入典之依據 176 第二目 入典之意義 177 一、 構建與完善民商合一體系 177 二、 彌補立法缺失與解決糾紛 179 第三目 入典之反思 179 第二項 動產擔保交易視角之審視 181 第一款 動產擔保交易制度之現代化 181 第一目 動產擔保交易立法理念之差異 181 一、 實質擔保觀 182 二、 形式擔保觀 183 第二目 實質擔保觀下的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承購契約 184 第二款 動產擔保交易制度之構建問題 185 第一目 中國民法典動產擔保交易規則之體系化 185 一、 體系化之背景 185 二、 體系化之改革 186 第二目 「保理合同」章之動產擔保立法 188 一、 登記對抗與登記生效之衝突 189 二、 應收帳款轉讓與質押規則之不協調 190 第五章 結論 192 参考文献 195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應收帳款zh_TW
dc.subject應收帳款承購zh_TW
dc.subject保理合同zh_TW
dc.subject契約有名化zh_TW
dc.subject民法典zh_TW
dc.subject動產擔保zh_TW
dc.subjectfactoring contractsen
dc.subjecttypification of contractsen
dc.subjectsecured transactionsen
dc.subjectCivil Codeen
dc.subjectfactoringen
dc.subjectaccounts receivableen
dc.title應收帳款承購之比較法研究zh_TW
dc.titleComparative Law Research of Factoringen
dc.date.schoolyear109-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汝吟(Hsin-Tsai Liu),張譯文(Chih-Yang Tseng)
dc.subject.keyword應收帳款,應收帳款承購,保理合同,契約有名化,民法典,動產擔保,zh_TW
dc.subject.keywordaccounts receivable,factoring,factoring contracts,typification of contracts,Civil Code,secured transactions,en
dc.relation.page205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102053
dc.rights.note未授權
dc.date.accepted2021-08-03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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