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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545| 標題: | 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審酌因素之實證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f “Obviously Unfair” of Distribution of the Remainder of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 |
| 作者: | Yun-Wen Huang 黄韵雯 |
| 指導教授: | 黃詩淳(Sieh-Chuen Huang) |
| 關鍵字: |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實證研究,敘述性統計, Civil Code Article 1030-1,Distribution of the Remainder of 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Statutory Matrimonial Property,Empirical Study,Descriptive Statistics,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本研究針對民國109年底修法前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進行實證研究。該條文於民國74年立法時並無明確規範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之判斷標準。「顯失公平」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在構成要件不足之情況下,法院判決理由中多以「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立法理由例示之情狀作為審酌因素。加以近十五年來剩餘財產分配之判決數量大幅增長,此類訴訟重要性日增,故本研究認為有判決實證研究之必要。 本研究針對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判斷是否有顯失公平情狀之各項審酌因素,進行判決編碼、整理、敘述性統計分析。試回答本研究所提出之疑問:法院判斷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是否顯失公平時,審酌因素有哪些?法院審酌因素時,於判斷上是否有男/女請求對象之差別?立法理由中欲彰顯的「家務勞動價值」,於法院判決中是否有被實際審酌?如何被審酌? 從而,本研究以民國99年至108年近十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實際審酌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第一審裁判共235件作為研究資料,分析並探討我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相關之實務情形,得出之觀察結果包括:1. 目前法院對於審酌因素之判斷標準並不一致;2. 審酌某些審酌因素時存有性別差異;3. 家務勞動為審酌因素之頻率相對較低且內涵並無定義;並進而得出本研究之結論:1. 家務勞動價值不應作為參與分配正當性之唯一標準;2. 應限縮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權之適用。 最後,針對法院所審酌因素之當否,提出本研究之建議,並試評析民國109年底修法通過後之民法第1030條之1所增訂之判斷標準。新法雖試圖對判斷標準予以明文化,惟從研究結果觀察,仍應注意法院採擇審酌因素時是否存在性別差異,避免對特定性別審查過苛。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545 |
| DOI: | 10.6342/NTU202104192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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