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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502| 標題: | 農會信用部之研究——以農會信用部的組織重定位為中心 A Study of the Credit Departments of Farmers’ Associations: Focusing on the Organizational Repositioning of the Credit Departments of Farmers’ Associations |
| 作者: | Jui-Teng Hsu 徐銳騰 |
| 指導教授: | 楊岳平(Yueh-Ping Yang) |
| 關鍵字: | 農會,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農業合作金融體系, Farmers' Association,Credit Department of the Farmers’ Association,Agricultural Bank of Taiwan,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System,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我國農會與合作社自始屬不同法人,一個推廣農業業務,一個負責經濟及信用業務。1943年臺灣總督府以臺灣農業會令及臺灣農業會令施行規則,將農會與合作社及其他農民組織合併為農業會,國民黨政府來台之後在1946年又根據《農業法》與《合作社法》將農業會回復為農會與合作社兩獨立法人。但在1949年國民黨政府因派系鬥爭等因素又將兩者合併成現今之農會,自此農會也變成一元化組織但多元化管理之法人。農會在1995-1997發生農會信用部擠兌事件,在2000年陳水扁政府上台後試圖利用擠兌事件為由改革農業金融體系,最後以失敗收場,而這場改革也引發「一一二三與農共生」大遊行,爾後,召開了全國農業金融會議,催生出全國農業金庫。 全國農業金庫背負著台灣農業經濟與農會發展之重責,至今已成立17年,本文將於以日、韓、荷、德之同樣性質金融機構之發展規模,輔以金融機構之監管機關之比較研究來檢視全國農業金庫發展之成果,並試圖從中尋找合適我國農會信用部之發展軌跡,將建議具體化。本文認為,欲發展台灣農業合作金融體系,農會與信用部應分屬獨立法人機構,並將信用部改制為農業合作銀行,仿照日、韓、荷、德之成功案例,改制後隸屬於全國農業金庫下,信用部與全國農業金庫能真正金控化管理,而農會成為全國農業金庫股東,全國農業金庫依照出資比例分配股利,此為互利共生。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502 |
| DOI: | 10.6342/NTU202104336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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