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037| 標題: | 信託業之監管理論與我國專營信託公司監管之研究 A Study of the Regulatory Theory for Trust Businesses and the Regulation of Taiwan’s Trust Companies |
| 作者: | Che-Wei Chang 張哲偉 |
| 指導教授: | 楊岳平(Yueh-Ping Yang) |
| 關鍵字: | 專營信託公司,信託,信託2.0,信託業法,信託財產, trust company,trust,Trust 2.0,Trust Enterprise Act,trust property,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我國自從信託法與信託業法通過後,信託業所管理之信託財產數量逐年上升,更是在2020年達到了10兆新台幣之金額。然而綜觀該信託財產之組成,大部分皆為金錢信託與有價證券類型之信託,其他種類之多元信託則較為少見。有鑑於此,我國金管會亦於近日推出信託2.0方案,試圖加強現有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業者對於信託部門之重視,以及研議我國設立專營信託公司之可能性。 本文重新檢視我國信託業之發展與法規之沿革過程後,發現造成現有現象之可能原因,在於信託業法對於設立專營信託公司之規範如最低資本額,經營者適格性等過於嚴格,進而造成現有信託業務皆由兼營之金融業者所囊括。為了釐清現行規範是否合適,本文從信託業之個體風險分析出發,就兩者資金來源與資金使用情況,點出了信託業與銀行業之風險差異,而信託業相較銀行業具有較低之資本風險、流動性風險與自有風險。然而,對於信託業可能存在之作業風險,仍有予以監管之必要。 本文進一步就信託業之風險所在,由信託法上之受託人義務出發,結合信託業本身之金融機構特性,進而討論合適之信託業監管手段。本文透過比較法之研究,以美國紐約州、南達科塔州與聯邦之規範,檢視本文所提出之監管手段是否於比較法上被採用,並以比較法之規範為我國借鏡。最後,本文於結論部分提出對於現行信託業監管制度之改革,並認為惟有針對信託業現存風險進行切中要點之監管,再輔以彈性化之差異化監管模式,才得以在維持信託業經營穩定並確保投資人保障之同時,適當的降低專營信託公司之進入門檻,以促進我國多元信託業務之發展。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0037 |
| DOI: | 10.6342/NTU202101511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文件中的檔案:
| 檔案 | 大小 | 格式 | |
|---|---|---|---|
| U0001-1607202114463600.pdf | 2.6 MB | Adobe PDF | 檢視/開啟 |
系統中的文件,除了特別指名其著作權條款之外,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並且保留所有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