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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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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吳從周(Chung-Jau WU)
dc.contributor.authorJhen-Yi Wengen
dc.contributor.author翁禎翊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2-11-23T09:12:30Z-
dc.date.available2021-08-11
dc.date.available2022-11-23T09:12:30Z-
dc.date.copyright2021-08-11
dc.date.issued2021
dc.date.submitted2021-08-06
dc.identifier.citationKarl Larenz,陳愛娥譯(1996),《法學方法論》,台北:五南圖書。 王澤鑑(2014),《民法物權》,台北:王慕華。 王澤鑑(2014),《民法總則》,增訂新版,台北:王慕華。 王澤鑑(2019),《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台北:王慕華。 史尚寬(1957),《物權法論》,台北:史吳仲芳、史光華。 法務部(編)(2006),《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實錄》,台北:法務部。 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92),《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修修正小組會議資料(抵押權部分)彙編(七)》,台北:法務部總務司。 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92),《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修修正小組會議資料(新增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彙編(八)》,台北: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96),《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第六章抵押權新增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彙編(廿)》,頁192-193,台北:法務部總務司。 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99),《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修修正小組會議資料(民法物權編施行法部分)彙編(三十六)下》,台北: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編)(1999),《法務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修修正小組會議資料(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次編暨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第一次初稿總說明文字整理及再檢討)彙編(三十七)》,台北: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陳聰富(2016),《民法總則》,修訂二版,台北:元照。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2003),《民法物權》,修訂十四版。 鄭冠宇(2019),《民法物權》,台北:鄭若慈。 謝在全(1997),《民法物權論(下)》,修訂版,台北:自刊 謝在全(2010),《民法物權論(下)》,修訂五版,台北:自刊。 謝在全(2014),《民法物權論(下)》,修訂六版,台北:自刊。 謝在全(2020),《民法物權論(上)》,修訂七版,台北:自刊。 朱柏松(2010),〈論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氏著,《民事法問題研究──物權法論》,頁286-330,台北:元照。 朱柏松(2008),〈論最高限額抵押之讓與〉,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修正後法律適用問題》,頁267-308,台北:最高法院。 吳明軒(2016),〈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陳榮隆等著,《最高限額抵押權專題研究》,頁93-129,台北:元照。 陳榮隆(2016),〈我國最高限額抵押制度之探討〉,氏等著,《最高限額抵押權專題研究》,頁1-53,台北:元照。 鄭玉山(2008),〈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與談資料)〉,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編),《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部分)修正後法律適用問題》,頁309-352,台北:最高法院 蔡明誠(2016),〈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意義及效力〉,陳榮隆等著,《最高限額抵押權專題研究》,頁83-93,台北:元照。 劉得寬(1979),〈最高法院特殊判例三則評釋──袋地通行權、最高額抵押、商品製造人之賠償責任〉,氏著,《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頁532-541,台北:自刊。 謝在全(2000),〈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之研究──兼評釋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增訂草案〉,氏等著,《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三)》,頁1-44,台北:元照。 王昱之(1980),〈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確定〉,《政大法學評論》,第21期,頁145-162。 朱柏松(2005),〈論不同抵押權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124期,頁177-200。 吳光陸(1987),〈論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決議之檢討──對最高法院就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決議所引起問題之檢討〉,《法令月刊》,第38卷第1期,頁21-24。 吳光陸(2000),〈最高限額抵押權可否約定擔保一切債務〉,《法令月刊》,第51卷5期,頁10-13。 吳從周(2006),〈民法上之法律漏洞、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東吳法律學報》,第18卷第2期,頁103-140。 李建良(2001),〈法律的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4期,頁79-88。 陳石獅(1986),〈有關最高限額抵押之幾個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民國七十五年特刊──七十四年度民商事裁判研究專集,頁317-329。 陳宛妤等(2017),〈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最近實務見解──民法研討會第七十八次研討會會議紀錄〉,《法學叢刊》,第247期,頁185-207。 陳洸岳(2013),〈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及原債權確定後之塗銷〉,《月旦法學教室》,第127期,頁12-14。 陳重見(2003),〈共同抵押法制修正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頁8-28。 陳榮傳(2016),〈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認定〉,《月旦法學教室》,第168期,頁9-11。 鄭冠宇(2004),〈抵押權之設定與其原因行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9期,頁173-177。 黃淳鈺(2010),〈普通抵押權從屬性之研究〉,《高大法學論叢》,第6卷第1期,頁83-138。 蔡明誠(2003),〈我國最高限額抵押制度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頁29-43。 劉俊良(1996),〈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月旦法學雜誌》,第11期,頁83-89。 謝在全(2000),〈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之研究──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5期,頁41-53。 謝在全(2000),〈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研究──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評釋〉,《法官協會雜誌》,第2卷第2期,頁55-94。 謝哲勝(2012),〈連帶保證債務作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月旦法學教室》,第114期,頁15-17。 陳重見(2006),《共同抵押權論》,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 近江幸治(2007),《担保物権》,第2版補訂,東京:成文堂。 石田穰(2010),《担保物権法》,東京:信山社。 內田貴(2005),《債権総論‧担保物権》,東京:東京大學。 河上正二(2015),《担保物権法講義》,東京:株式會社日本評論社。 佐久間弘道(1995),《共同抵当の理論と実務》,東京:金融財政事情研究會。 鈴木正和(1972),《新根抵当入門》,東京:経済法令研究会。 鈴木禄弥(1973),《根抵当法の問題点》,東京:有斐閣。 高木多喜男(2005),《担保物権法》,第四版,東京:有斐閣。 高橋真(2010),《担保物権法》,第2版,東京:成文堂。 貞家克己、清水湛(1972),《新根抵当法》,東京: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 道垣內弘人(2017),《担保物権法》,第4版,東京:有斐閣。 平野裕之(2007),《担保物権法》,東京:信山社。 掘內仁(監修)、鈴木正和、石井真司(編)(1978),《根抵当実務全書》,東京: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 柚木馨、高木多喜男(1973),《担保物権法》,新版初版,東京:有斐閣。 我妻栄(1936),《担保物権法》,東京:岩波書店。 我妻栄(1968),《新訂担保物権法》,東京:岩波書店。 宍戸育夫(1994),〈根抵当取引終了による元本確定〉,椿寿夫(編),《担保法の判例I》,頁236-238,東京:有斐閣。 林部 實(1994),〈民法三九八条の二十第一項一号にいう「其他の事由」〉,椿寿夫(編),《担保法の判例I》,頁242-245,東京:有斐閣。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817-
dc.description.abstract最高限額抵押權為實務上爭議繁多之問題,然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增訂相關章節後,學說上多僅就新法內容為介紹說明,而未持續聚焦於新法解釋適用上發生的各項疑義,對新舊法銜接適用衍生之相關爭議亦缺乏系統性之整理。故本文透過對最高法院判決進行實證研究與分析,爬梳出重要之法律爭點,並就各個爭議要件中,對照我國學說見解進行整理,並參考日本法之文獻進行討論。 本文於第二章中先就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基本內涵為介紹。其中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核心特徵而言,早期實務見解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未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然學說和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均強調,最高限額抵押權應該係擔保「不特定」之債權;最新的實務裁判也指明擔保債權的特定與否,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的最大差異之處。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該如何理解和解釋,學說上向來區分成「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與「從屬性最大緩和化」(或否定從屬性)兩說,實務裁判則多未明確表示見解。 本文第三章在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問題。本文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債權範圍於形式要件上,必須於土地登記簿上有所記載,如僅記載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則該契約書必須實際提出作為登記簿的附件,才發生物權效力;在實質要件上,擔保債權範圍的登記內容必須符合「實質限定性」與「客觀明確性」。倘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有任一不符合,則屬於擔保債權範圍沒有限制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本文認為,於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應屬無效,與之相對,於此前設定的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則為完全有效。 本文第四章則處理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問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包含三種型態:與基礎法律關係一併讓與、獨立讓與、與擔保債權一併讓與。實務上爭議最大者為獨立讓與,本文認為,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具有真正溯及的效力,因此不論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獨立讓與是發生在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或後,均為有效;至於獨立讓與的效力應採不區分說為當,不論受讓者的地位為何,獨立讓與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僅發生債權人標準變更,債務人、擔保債權範圍標準則不變。 本文第五章、第六章詳盡處理了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的問題。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約定確定而言,本文第五章認為「確定期日」與「存續期間之終點」是完全相同的概念;至於「存續期間之起點」是否同樣也有限制擔保債權範圍的功能,本文認為應該判斷該起點之約定是否與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日相同而定。就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法定確定而言,本文詳細回顧了民國九十六年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實務裁判所宣示的各項確定事由,並與現行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各款規定相互對照說明。於此部分,本文重要的見解有:債務人單方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並不該當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的「擔保債權不再繼續發生」;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係過往實務裁判見解的明文化,因此當然具有真正溯及效力;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但書所指「查封經撤銷」應係指抵押物於物理上遭啟封始該當之。 最後,本文第七章完整介紹了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分成兩種類型,一為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就前者而言,本文認為其要件為:擔保債權範圍、債務人、最高限額完全同一,且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為「共同擔保」;而其於效力面得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關於普通共同抵押權的規定。反之,若上開要件缺有任何之一,則為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本質上並非「共同擔保」,在效力上也不應該透過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民法第875條以下之規定。zh_TW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2-11-23T09:12:30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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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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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文獻回顧與問題提出 4 第一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 4 第二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 4 第三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期日 5 第四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 6 第五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定確定事由 7 第六款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7 第七款 問題意識 8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9 第三節 研究架構 9 第二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與特性 11 第一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意義 11 第一項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11 第一款 裁判實務發展 11 第一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承認 11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內涵變遷 12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徵 12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之區別 14 參、擔保債權範圍與額度之限制? 15 第二款 學說見解整理 17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徵 17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之區別 18 參、擔保債權範圍與額度之限制? 19 第三款 日本民法之規定 20 第二項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 22 第一款 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 22 第二款 實務見解統一 24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與特徵 24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同抵押權之區別 25 第三款 學說對於立法之評析 32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 33 第一項 實務見解變遷 36 第一款 從屬於將來發生之債權 36 第二款 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 36 第三款 無從屬性或從屬性最大緩和化 37 第二項 學說見解對立 39 第一款 從屬於基礎法律關係 39 第二款 從屬性最大緩和化或從屬性否定 39 第三項 日本學說見解 41 第一款 日本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41 第二款 日本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 41 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物權法定主義 43 第三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範圍 45 第一節 擔保債權資格與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認定 45 第一項 指標性判決:張氏兄弟掏空國產汽車案 45 第一款 案件事實 45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46 第一目 纏訟經過 46 第二目 最高法院判決 46 第三款 爭議所在 47 第二項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用語和定義 48 第三項 民法否定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理由 49 第一款 抵押權的從屬性? 49 第二款 立法政策 50 第四項 是否屬於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判斷 50 第一款 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與第2項 50 第二款 近來實務之認定 52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登記 52 第二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約定內容 53 壹、肯定說(屬於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 53 貳、否定說(並不屬於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 54 第三款 學說之解釋適用 57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登記 57 第二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約定內容 58 壹、「一定法律關係」之解釋 58 貳、「一定法律關係」之判準 59 參、「一定法律關係」所涵蓋之情形 60 第四款 日本民法之規定 63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約定內容 63 第二目 與台灣民法之對照 65 第五款 本文見解 66 第一目 擔保債權範圍約定的形式要件 66 第二目 擔保債權範圍約定的實質要件 67 第三目 擔保債權範圍之要件判斷不因新舊法而異 67 第四目 實務見解不妥適之處 68 壹、設定契約書記載矛盾? 68 貳、債權具備公示性? 69 參、有約定存續期間或確定期日? 69 肆、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與行為? 71 第五項 小結 73 第二節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力 73 第一項 指標性判決:青年才郡地主建商紛爭案 73 第一款 案件事實 73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74 第一目 纏訟經過 74 第二目 第一次最高法院判決 74 第三目 更一審法院判決 75 第四目 第二次最高法院判決 76 第五目 更二審法院判決 76 第三款 爭議所在 77 第二項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效力 78 第一款 實務見解 78 第一目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裁判 78 第二目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裁判 79 壹、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適用 79 貳、限定有效說與有效說之爭 80 參、限定有效說之具體操作? 81 第二款 學說見解 89 壹、無效說 90 貳、有效說 91 第三款 日本民法之規定 91 第四款 本文見解 92 第一目 有效說 92 壹、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文義解釋 92 貳、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歷史解釋 93 參、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目的解釋 94 第二目 學說之無效說再探究 96 第三目 實務之限定有效說再探究 96 壹、基於事物本質? 97 貳、基於法倫理性原則? 98 參、基於無可反駁的法律上交易需要? 98 第三項 小結 99 第四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讓與 101 第一節 指標性判決:清三電子最高限額抵押權讓與案 101 第一項 案件事實 101 第二項 歷審法院見解 103 第一款 一審法院 103 第二款 二審法院 103 第三款 第一次最高法院 104 第四款 更一審法院 105 第五款 第二次最高法院 105 第三項 爭議所在 106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連同基礎法律關係一併讓與 109 第一項 讓與之依據及要件 109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109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 110 第二項 讓與之效力 111 第一款 契約承擔之發生 111 第二款 契約承擔發生前受讓人已取得之債權 112 第一目 學說見解對立 113 第二目 本文見解 114 壹、區分說並不可採 114 貳、否定說之缺失 115 參、視擔保債權範圍之約定登記個案認定 116 第三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獨立讓與 117 第一項 讓與之依據及要件 117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 117 第一目 民法第881條之8的立法理由 117 第二目 民法第881條之8的讓與類型 118 第三目 民法第881條之8的要件 120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前讓與 120 貳、抵押人同意 121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122 第一目 實務見解 123 壹、否定說 123 貳、肯定說 125 參、實務見解的猶疑 126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27 第三目 日本民法之規定 127 壹、日本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127 貳、日本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 129 第四目 本文見解 132 壹、文義解釋 132 貳、體系解釋 133 參、歷史解釋 134 肆、目的解釋 137 第三款 小結 140 第二項 讓與之效力 141 第一款 區分說 141 壹、受讓人原本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情形 142 貳、受讓人原本就已經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情形 143 第二款 不區分說 144 第三款 日本學說見解 147 壹、早期學說見解 147 貳、晚近學說見解 148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48 第一目 文義解釋 149 第二目 體系解釋 149 第三目 歷史解釋 150 第四目 目的解釋 151 壹、受讓人原本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情形 151 貳、受讓人原本就已經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之情形 153 第三項 小結 155 第四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連同擔保債權一併讓與 156 第一項 讓與之依據及要件 156 第一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 156 第二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前 157 第一目 實務見解 158 壹、依民法第295條? 158 貳、依契約承擔之法理? 159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60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61 第二項 讓與之效力 162 第一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之讓與 162 第二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前之讓與 163 第一目 學說見解對立 164 第二目 本文見解 164 第五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約定確定期日和存續期間 166 第一節 爭議案例 166 第一項 類型一:債權發生與清償期均在存續期間之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56號民事判決) 166 第一款 案件事實 166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167 第一目 一審法院 167 第二目 二審法院 167 第三目 第一次最高法院 168 第四目 更一審法院 168 第五目 第二次最高法院 169 第二項 類型二:債權發生在存續期間之前,但清償期在存續期間之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民事判決) 170 第一款 案件事實 170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170 第一目 一審法院 170 第二目 二審法院 171 第三目 最高法院 171 第三項 類型三:債權發生在存續期間之內,但清償期在存續期間之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172 第一款 案件事實 172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173 第一目 一審法院 173 第二目 二審法院 173 第三目 最高法院 174 第四項 類型四:債權發生在存續期間之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174 第一款 案件事實 174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175 第一目 一審法院 175 第二目 二審法院 176 第三目 最高法院 176 第五項 爭議所在 177 第二節 存續期間與確定期日 179 第一項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約定確定與法定確定 179 第一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 179 第一目 確定之意義與用語 179 第二目 確定之目的 180 第三目 確定之效果 180 第二款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事由 182 第一目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 182 壹、約定確定:存續期間 182 貳、法定確定 186 第二目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 188 壹、約定確定:確定期日 188 貳、法定確定 193 第二項 存續期間與約定確定期日之關係 194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95 壹、行政函釋 195 貳、法院裁判 196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02 壹、似乎認為存續期間與確定期日相同 202 貳、明白指出存續期間屆滿之日為確定期日 203 第三款 日本民法規定 203 第四款 本文見解 204 第一目 文義解釋 205 壹、存續期間的理解 205 貳、存續期間與確定期日的對照 205 第二目 體系解釋 206 壹、民法第881條之4第1項溯及適用 206 貳、民法第881條之4第2項不溯及適用 207 第三目 歷史解釋 208 第四目 目的解釋 209 第三項 小結:存續屆滿即為確定期日到來 209 第三節 存續期間與債權發生日、債權清償期 210 第一項 案例類型一與二 210 第一款 實務見解 212 壹、肯定說(債權發生於存續期間前,亦受擔保) 212 貳、否定說(債權發生於存續期間前,即不受擔保) 214 參、區分說(債權發生於存續期間前,視清償期時間而決定是否受擔保) 216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17 第三款 日本學說見解 218 第四款 本文見解 219 第一目 文義解釋 219 第二目 體系解釋 220 第三目 歷史解釋 221 壹、判例事實 221 貳、立法討論 222 第四目 目的解釋 224 壹、「存續期間起點」約定的效力 224 貳、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存續期間起點」約定的解讀 230 第五款:小結 234 壹、實務見解再探究 235 貳、爭議案例解析 235 第二項 案例類型三 237 第一款 實務見解 237 壹、肯定說(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清償期在存續期間外也受擔保) 237 貳、否定說(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清償期在存續期間外就不受擔保) 238 第二款 學說見解 239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39 第一目 體系解釋 240 第二目 歷史解釋 241 第三目 目的解釋 241 壹、抵押權設定之本旨 241 貳、未定清償期之債權 242 第三項 案例類型四 242 第一款 實務見解探究 242 第二款 本文見解 244 壹、執行法院的形式審查 244 貳、法院論述未足之處 245 第六章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定確定事由 247 第一節 概說 247 第二節 民法第881條之12的法定確定事由 249 第一項 擔保債權不繼續發生 249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實務裁判 249 第一目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例 249 第二目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案例類型 251 壹、債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 251 貳、債務人死亡 252 參、融資目的因客觀情事已經達成或顯然不可能完成 253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立法規定 255 第一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2款 255 第二目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案例類型 256 壹、土地登記簿記載「最高限額抵押權已確定」 257 貳、債權人出具「確定證明書」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257 參、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確定 259 肆、債權人與債務人均不願繼續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260 伍、約定擔保債權範圍為「現在及過去之債務」 260 陸、繼承人主張有限責任抗辯或拋棄繼承 262 柒、融資目的因客觀情事已經達成獲顯然不可能完成 265 第三款 「擔保債權不繼續發生」之爭議案例 268 第一目 債務人單方表明不願再繼續發生債務關係? 268 壹、實務見解 269 貳、學說見解 273 參、日本法之規定 274 肆、本文見解 277 伍、小結 281 第二目 最高限額抵押權連同擔保債權一併讓與? 282 壹、實務見解 283 貳、本文見解 286 第三目 最高限額抵押物讓與? 288 壹、實務見解 288 貳、本文見解 292 第二項 擔保債權所由生之基礎法律關係終止或消滅 295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實務裁判 295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立法規定 296 第一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3款 296 第二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3款與第2款之區辨 297 第三項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 298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實務裁判 298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立法規定 299 第一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4款 299 壹、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之認定 299 貳、經債務人請求確定 302 第二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4款與第2款之區辨 304 壹、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原重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305 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306 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3號民事判決 306 第四項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 307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實務裁判 307 第一目 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作為法定確定事由? 307 第二目 抵押權人撤回抵押權實行之聲請? 309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立法規定 310 第一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 310 壹、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後之不同 310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時點 311 第二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5款與第2款之區辨 312 第五項 其他債權人聲請查封抵押物 313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實務裁判 313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立法規定 314 第一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 314 壹、抵押物查封之原因 315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之時點 316 參、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之溯及適用 317 肆、債務人身兼他債權人之情形 322 第二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但書 331 壹、解釋適用 331 貳、立法理由 333 參、他債權人撤回執行但抵押物未啟封之情形 333 第三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3項 342 壹、解釋適用 343 貳、立法理由 344 參、民法第881條之12第3項之溯及適用 345 第四目 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6款與第5款之區辨 352 壹、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以普通抵押權拍賣裁定聲請執行? 353 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以普通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 356 第六項 債務人或抵押人受破產宣告 361 第七章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類型、要件與效果 363 第一節 指標性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民事判決 363 第一項 案件事實 363 第二項 歷審法院見解 364 第一款 一審法院 364 第二款 二審法院 365 第三款 最高法院 366 第四款 更一審法院 367 第三項 爭議所在 369 第二節 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類型 371 第一項 學說見解 371 第二項 實務見解 372 第一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裁判 372 第二款 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後之裁判 374 第一目 明確否認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之可能 374 第二目 承認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75 第三目 不區分純粹或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76 第三項 日本民法之規定 377 第三節 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80 第一項 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要件 380 第一款 實質要件 380 第二款 形式要件 381 第一目 學說見解 381 第二目 實務見解 382 第三目 日本民法之規定 383 第四目 本文見解 383 壹、文義解釋 383 貳、歷史解釋 384 參、目的解釋 385 第二項 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果 387 第一款 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前之變更和讓與 387 第二款 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388 第三款 純粹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389 第一目 自由選擇權之保障 389 第二目 優先受償額之計算 389 第四節 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92 第一項 台灣民法之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 392 第二項 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要件 393 第三項 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效果 394 第一款 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前之變更和讓與 394 第一目 日本民法之規定 394 第二目 台灣民法之適用 395 第二款 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395 第一目 日本民法之規定 395 第二目 台灣民法之適用 396 第三款 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 396 第一目 日本民法之規定 396 壹、自由選擇權之保障? 396 貳、優先受償額之計算 397 一、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日本民法第392條第1項 398 二、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日本民法第392條第2項後段 398 (一)共同抵押權對後順位抵押權人之保障 399 (二)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對後順位抵押權人之保障? 404 第二目 台灣民法之適用 407 壹、自由選擇權之保障? 407 貳、優先受償額之計算 408 一、學說見解 408 (一)全面適用說 408 (二)特殊情形適用說 409 (三)不適用說 409 二、實務見解 411 三、本文見解 412 (一)累積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適(準)用民法第875條之1以下規定 412 (二) 民法第881條之1直接適用與法律外的法之續造 425 第五節 小結:爭議案例檢討 431 第八章 結論 433 參考文獻 447 附錄:裁判索引 452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zh_TW
dc.subject確定期日zh_TW
dc.subject民法第881條之1zh_TW
dc.subject民法第881條之8zh_TW
dc.subject最高限額抵押權zh_TW
dc.subject民法第881條之12zh_TW
dc.subject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zh_TW
dc.subjectcivil law article 881-12en
dc.subjectrevolving mortgageen
dc.subjectunlimited revolving mortgageen
dc.subjectjoint revolving mortgageen
dc.subjectdetermination dateen
dc.subjectcivil law article 881-1en
dc.subjectcivil law article 881-8en
dc.title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研究——以實務爭議問題為中心zh_TW
dc.titleA Research on Revolving Mortgage: Centering on Practical Issuesen
dc.date.schoolyear109-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洸岳(Hsin-Tsai Liu),顏佑紘(Chih-Yang Tseng)
dc.subject.keyword最高限額抵押權,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共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期日,民法第881條之1,民法第881條之8,民法第881條之12,zh_TW
dc.subject.keywordrevolving mortgage,unlimited revolving mortgage,joint revolving mortgage,determination date,civil law article 881-1,civil law article 881-8,civil law article 881-12,en
dc.relation.page481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102160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1-08-09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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