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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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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沈冠伶(Kuan-Ling Shen)
dc.contributor.authorWei Linen
dc.contributor.author林洧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2-11-23T09:10:55Z-
dc.date.available2021-08-23
dc.date.available2022-11-23T09:10:55Z-
dc.date.copyright2021-08-23
dc.date.issued2021
dc.date.submitted2021-08-11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76-
dc.description.abstract證券團體訴訟,作為證券領域之現代型訴訟,其制度設立之初衷在於為投資人提供有效之司法救濟途徑,以解決擴散型損害之難題。其中,證券群體性紛爭之解決除了裁判外,尚有其他替代性紛爭解決方式;而訴訟上和解作為私之紛爭解決方式,其能夠彌補裁判之不足,更友好地解決紛爭。在台灣的司法實踐中,和解金已經成為投資人在證券團體訴訟中進行損害賠償之主要來源;在中國大陸的實踐中,其亦重視在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對調解協議進行特別規制,並且在訴訟調解階段的程序中賦予投資人第二次退出之選擇權。同時,放眼全球,在以美國為代表的域外證券群體性訴訟中,判決已非證券群體性紛爭解決之主要途徑;而訴訟上和解已成為比判決更加重要、運用亦更為普遍之紛爭解決方式。 由此,在證券團體訴訟中重視且廣泛適用訴訟上和解程序來定分止爭,不僅是兩岸之共識與實踐,亦已成為一種全球化之趨勢。證券團體訴訟作為代表訴訟,通常存在實質當事人與形式當事人分離之情況;訴訟上和解亦為形式當事人直接為之,實質當事人一般並不直接參與訴訟上和解程序。而訴訟上和解作為兩造合意之程序選擇契約,證券團體訴訟中形式當事人因有程序參與而得以體現其合意,自無疑義;惟,實質當事人因無法直接參與及表達其意思,卻受他人合意之程序選擇契約所約束,由此催生約束力之正當性及訴訟上和解之代表性等問題。有鑒於此,在比較研究美、英、德、法、日等域外就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規範的基礎上,透過對制度成因與機能等進行檢討,探析不帶法域偏見且對完善訴訟上和解有借鑒意義之程序配套機制,以達師夷長技之目的。最後,再審視兩岸之制度設計與實踐經驗,檢討其紛爭解決與程序保障之平衡情況,並針對兩岸之現狀探索改善之建議,以期對學術有拋磚引玉之功、對實務起知往鑒今之效。 第一章到第三章之目的在於明確本文之研究對象與梳理本文之基礎理論。首先,是對所處訴訟制度之場域——證券團體訴訟進行概念、內涵、價值等內容之釐定,對其特點與性質進行體系化之梳理。其次,則是研究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價值論,重點從憲法性理論、訴訟法理論、實體法理論三個層面揭示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研究之價值,以增強訴訟上和解在證券團體訴訟中的機能與價值之認知。最後,則是對訴訟上和解之概念、效力、性質等理論基礎進行探析,並從訴訟上和解程序中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平衡效果上演繹出本文所支持之程序選擇契約說。而在訴訟上和解性質論為程序選擇契約說之下,再對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效力進行討論,包括其實體法效力、訴訟法效力(終結訴訟、既判力與執行力等)等進行闡述,以奠定本文之理論基礎,即為程序選擇契約說之性質論與程序選擇權理論。 第四章則是比較法之內容,通過考察紛繁複雜的域外規範與實踐,認識其程序運作機制與程序保障之路徑,並從中反思各自訴訟構造、訴訟功能、訴訟文化等因素之影響,最後從中得出有益的比較法之啟發。其中,本文以兩大法系為主軸,以法系內具有代表性國家之規範考察為主要內容,審視其形態各異之證券群體性訴訟制度與訴訟上和解制度的協調匹配之基本路徑。兩大法系內不同國家之制度運作,呈現不同程度的紛爭解決能量與程序保障水平。在紛爭解決上,選擇退出模式之訴訟參加方式,因涉及更為眾多之主體,而有較大的紛爭解決能量;但若單獨審視訴訟上和解程序,各國普遍採取的加入訴訟時概括授權及在後續程序中行使選擇退出之程序選擇權之機制,亦有利於擴大紛爭解決能量。在程序保障上,兩大法系中制度實踐較多的美、德之經驗表明,為了協調代表訴訟與私之紛爭解決之間的隔閡,其皆通過特別的和解程序設計來充實實質當事人之程序保障程度;因而有一種趨勢,即通過加強投資人之程序參與權與程序選擇權之保障,使實質當事人朝著強化程序參與的方向發展。具體而言,通過加強法院對訴訟上和解程序中程序處分權之司法審查,加強對投資人利益之維護;通過和解通知程序保障投資人對其內容的資訊獲悉權,使投資人得以充分斟酌和解內容後作出是否退出和解之決定。上述程序配套制度則為比較法之寶貴經驗,具有一定的普適性,亦為域外協調訴訟上和解之合意與證券群體性訴訟之代表性之間衝突的良方。 最後兩章則是反思兩岸當前之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現況,進而探索未來之改善進路,並形成最終之結論。在兩岸之制度檢視中,無論台灣或中國大陸,皆屬於由投保機構主導之訴訟模式,但其加入訴訟之機制不同,訴訟上和解之法制文化與具體程序規制亦不同。其中,中國大陸整體運作借鑒較多美國法之經驗,因此程序保障較為充分,投資人得以在充分資訊獲悉下行使退出和解的程序選擇權;而台灣則缺乏法院專門之司法審查機制與和解通知機制,程序保障較為不充分,尤其缺乏對投資人資訊獲悉權之保障。基於此,中國大陸應增強相關規範之明確性,通過將相關規定細化與具體化,使其友善性更加具有實操性;而台灣則可考慮引入和解通知與強化司法審查等方式,提高制度對於投資人之友善性。誠然,對於程序選擇契約之訴訟上和解,面對證券團體訴訟之權利實現間接性問題,關鍵在於透過程序選擇權之賦予與資訊獲悉權之保障,使得作为實質當事人之投資人的意思得以通過其程序選擇權體現在形式當事人之兩造合意上。zh_TW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2-11-23T09:10:55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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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21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一項 司法之現狀 7 第二項 全球化趨勢 9 第二節 問題意識 13 第一項 法理基礎與機能 13 第二項 主觀與客觀範圍 16 第三項 程序保障之機制 20 第三節 研究現狀之評估 23 第一項 台灣研究之回顧 23 第二項 域外研究之回顧 26 第三項 當前研究之不足 30 第四節 研究方法 32 第一項 比較研究法 32 第二項 系統分析法 34 第三項 規範分析法 35 第五節 研究思路 36 第二章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理論基礎 39 第一節 憲法性理論基礎 39 第一項 實體基本權與程序基本權之平等保障 40 第一款 實體基本權 41 第二款 程序基本權 42 第二項 司法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之相互制衡 46 第一款 權利與權力間的監督與制衡 46 第二款 證券團體訴訟中制衡之表現 48 第二節 訴訟法理論基礎 49 第一項 紛爭一次性解決與程序保障 50 第一款 紛爭解決一次性 51 第二款 程序保障之理念 53 第二項 和解效力之相對性與擴張性 57 第一款 效力之相對性 58 第二款 效力之擴張性 60 第三節 實體法理論基礎 64 第一項 維護社會公益 65 第一款 社會公共利益概念之複雜性 66 第二款 證券團體訴訟中的公共利益 67 第二項 保障個人私益 69 第一款 投資人之個人私益 69 第二款 侵權法之理論基礎 70 第三款 股票持有人之私益 74 第三章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內涵探析 77 第一節 論訴訟上和解之定性與效力 77 第一項 訴訟上和解之法源 77 第一款 台灣本土之實定法 77 第二款 比較法之大陸法系 79 第三款 比較法之英美法系 82 第二項 訴訟上和解之定性 86 第一款 過往四種性質論 86 第二款 程序選擇契約說 89 第三項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90 第一款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90 第二款 程序選擇契約之效力 94 第二節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性質與效力 97 第一項 證券團體訴訟之制度特點及其性質 98 第一款 主體之特點 99 第二款 客體之特點 99 第三款 公益之屬性 100 第四款 新說之優勢 102 第二項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03 第四章 比較法下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 107 第一節 英美法系之實踐 108 第一項 美國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109 第一款 美國證券集團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運行機制 109 第一目 美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背景 109 第二目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運行規範 116 一、兩造達成訴訟上和解協議 117 二、法院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 119 (一)第一階段:訴訟上和解協議的初步審查 120 (二)第二階段:聽證會及對和解協議之決定 122 (三)法官對訴訟上和解協議審查的職權限制 124 三、和解通知與退出和解協議 126 四、和解賠償金之分配與管理 131 第三目 訴訟上和解協議效力與救濟 134 第二款 美國證券集團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實證分析 137 第一目 概況梳理 138 第二目 退出機制 144 第三目 實證小結 149 第二項 英國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151 第一款 英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背景 151 第一目 司改後的集團訴訟制度 151 第二目 英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 154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運行規範 158 第一目 訴訟上和解程序的開展 158 第二目 選擇加入的訴訟上和解 162 第三款 訴訟上和解協議效力與救濟 165 第二節 大陸法系之實踐 168 第一項 德國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169 第一款 德國證券群體性訴訟制度背景 169 第一目 德國證券訴訟法制發展 169 第二目 投資人示範訴訟之程序 172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運行規範 177 第一目 提出訴訟上和解方案 177 第二目 和解程序之法院監督 180 第三目 和解通知與選擇退出 183 第三款 訴訟上和解協議效力與救濟 185 第二項 法國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188 第一款 法國證券團體訴訟制度背景 188 第一目 證券法制之發展 188 第二目 團體訴訟之現狀 190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運行規範 194 第一目 適用一般的訴訟上和解 194 第二目 法院之批准與司法監督 198 第三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效力與救濟 200 第三項 日本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 204 第一款 證券群體性訴訟之制度背景 204 第一目 證券法制之發展 204 第二目 選定當事人訴訟 208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運行規範 213 第一目 適用一般的訴訟上和解程序 213 第二目 選定當事人訴訟和解之規範 217 第三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效力與救濟 219 第三節 比較法經驗評析 221 第一項 兩大法系之內部比較 223 第一款 英美法系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比較 223 第一目 共通性與差異性 223 第二目 差異原因之探析 226 一、訴訟上和解效力之主觀範圍 227 二、訴訟上和解效力之客觀範圍 229 第二款 大陸法系證券群體性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比較 232 第一目 共通性與差異性 232 第二目 差異原因之探析 234 一、訴訟目的論之不同 234 二、社會現實需求不同 237 第二項 兩大法系間橫向比較 240 第一款 共通之處 240 第二款 差異之處 242 第三項 域外實踐經驗之啟示 246 第一款 踐行擴大紛爭一次性解決理念 246 第二款 加強法院對訴訟上和解之監督 248 第三款 充實當事人程序主體權之保障 250 第五章 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兩岸實踐 253 第一節 台灣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實踐 254 第一項 和解主體與客體 255 第一款 訴訟上和解之主體 255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之客體 261 第二項 和解程序之設計 267 第一款 遂行訴訟上和解前之程序 267 第二款 適用一般訴訟上和解程序 268 第三款 訴訟上和解程序之複雜性 270 第三項 和解協議之效力 273 第四項 和解程序之檢視 276 第一款 紛爭解決之檢視 277 第二款 程序保障之檢視 279 第二節 大陸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實踐 282 第一項 和解主體與客體 284 第一款 訴訟上和解之主體 284 第二款 訴訟上和解之客體 289 第二項 和解程序之設計 291 第一款 遂行和解之前的程序 291 第二款 遂行和解與法院監督 294 第三款 和解通知與選擇退出 297 第三項 和解協議之效力 300 第四項 和解程序之檢視 302 第一款 紛爭解決之檢視 302 第二款 程序保障之檢視 305 第三節 基於投資人利益保護的和解程序之完善 308 第一項 外部環境之優化 309 第一款 加強法院之審查 310 第二款 投保機構之通知 314 第三款 完善律師之參與 318 第二項 內部制度之完善 321 第一款 和解金額之限制 322 第二款 通知與退出機制 325 第一目 法院之和解通知 326 第二目 法院之聽證程序 330 第三目 投資人選擇退出 333 第六章 結論 335 第一節 肯認程序選擇契約說 336 第二節 比較法之經驗與啟示 339 第三節 兩岸制度改善之進路 344 參考文獻 349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和解通知zh_TW
dc.subject程序選擇權zh_TW
dc.subject訴訟上和解zh_TW
dc.subject程序選擇契約zh_TW
dc.subject資訊獲悉權zh_TW
dc.subject選擇退出zh_TW
dc.subject證券團體訴訟zh_TW
dc.subjectReconciliation in Litigationen
dc.subjectRight to Procedure Optionsen
dc.subjectProcedure-selected Agreementen
dc.subjectRight to Informationen
dc.subjectNotice of Settlementen
dc.subjectOpt-outen
dc.subjectSecurities Group Litigationen
dc.title證券團體訴訟中訴訟上和解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f Litigation Reconciliation in Securities Group Litigationen
dc.date.schoolyear109-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姜世明(Hsin-Tsai Liu),邵慶平(Chih-Yang Tseng)
dc.subject.keyword證券團體訴訟,訴訟上和解,選擇退出,和解通知,資訊獲悉權,程序選擇契約,程序選擇權,zh_TW
dc.subject.keywordSecurities Group Litigation,Reconciliation in Litigation,Opt-out,Notice of Settlement,Right to Information,Procedure-selected Agreement,Right to Procedure Options,en
dc.relation.page388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102275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1-08-12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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