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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55| 標題: | 銀行本位的金融科技監管—以P2P網路借貸平台與第三方支付為中心 A Study on Bank-based Fintech Regulatory System—Focusing on P2P Lending Platform and Third-Party Payment |
| 作者: | Diane Chen 陳羽禪 |
| 指導教授: | 邵慶平(Ching-Ping Shao) |
| 關鍵字: | P2P,網路借貸,第三方支付,電子支付,銀行,金融科技,金融監理, P2P Lending,third-party payment,electronic payment,financial technology,fintech,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金融科技的發展帶動傳統金融產業走向數位化的轉型與升級,並且提升消費者使用金融服務的便利性,但同時也對以傳統金融機構為中心之金融監管體系造成衝擊,因此如何監管金融科技產業,成為近年的重要議題。 其中借貸金融服務領域的P2P網路借貸平台,以及支付領域的第三方支付,兩者皆為金融科技業者改變傳統金融服務價值鏈的具體展現。就我國的監管方針而言,其認P2P網路借貸平台並非金融機構,而不屬於金融監管之範圍;但卻針對第三方支付領域下之電子支付機構訂定專法,將其納入高度金融監管中。 保障使用者之資金安全係為金融監管之核心目的之一,而在此層面我國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以及電子支付機構,皆係採取銀行本位的監管模式,委由銀行代為進行資金保管服務,將金融科技業者隔離於接觸資金之相關風險與問題,同時也賦予銀行監督管理責任。 故本文認為,透過金融科技業者與銀行建立合作關係的方式,應可充分達成確保使用者資金安全之監管目的,因此就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而言,應轉而關注其他有關平台營運及業務經營所生之相關風險;而就電子支付機構而言,應適度免除或調整其他保障資金安全的措施,以免過度加重業者的法遵成本。 另外,若未來主管機關欲將銀行本位的監管模式,應用於其他金融科技產業,則應可考量在已透過銀行充分達成保障資金安全的監管目的下,應非所有金融科技產業皆有訂定專法並納入高度金融監管範圍內的必要性。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55 |
| DOI: | 10.6342/NTU202102453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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