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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54
標題: 新冠病毒適用營業中斷險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
COVID-19 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merican Law
作者: Fang-Ting Chou
周芳廷
指導教授: 汪信君(Hsin-Chun Wang)
關鍵字: 新冠病毒,營業中斷險,風險可保性,疑義不利保險人解釋原則,合理期待原則,主力近因原則,
COVID-19,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insurability,contra proferentem,reasonable expectation,proximate cause,
出版年 : 2021
學位: 碩士
摘要: 自2019年底爆發的新冠疫情,不僅剝奪數百萬人命,對於各國經濟的衝擊更是前所未見地嚴重。又,各家企業所投保之商業保險大多會涵蓋「營業中斷險」,藉以承保因特定危險事故發生致營業中斷所生之營業收入損失,惟從目前美國訴訟現況觀察,新冠病毒在適用營業中斷險上面臨許多爭議問題,其中最大的癥結即在於營業中斷險的三大成立要件—財產損害、營業中斷及因果關係。 首先,本文認為營業中斷險之財產損害要件應包括「無形改變」,亦即將承保範圍擴張至微小分子等級之細菌、病毒等肉眼無法察覺之改變同屬財產損害。然而,考量新冠疫情的特殊性,要求被保險人提出「病毒確實殘留物體表面」之證據顯屬不切實際,故,應以「建物內有確診案例」作為新冠疫情下營業中斷險財產損害要件之標準,換言之,被保險人得以「建物內有確診案例」之事實取代「病毒確實殘留物體表面」之證據,一方面給予社會大眾在疫情困境下的彈性,另一方面也不至將保險人之責任無限上綱、危及保險產業的穩定性。 再者,本文認為營業中斷險之營業中斷要件應限於「完全停業」,申言之,唯有被保險人之營運受暫時性地全面停擺,始有適用營業中斷險之餘地,相反地,若僅是聚集人數受限或禁止內用之影響,則否。蓋與財產損害要件相比,「中斷」之解釋較無疑義,一般社會大眾應皆得理解為全面地無法經營,若僅係營業收入減少,當非屬中斷的情形。故,本文既已放寬財產損害要件,在較無疑義的營業中斷要件上則應限縮承保範圍,不讓營業中斷險在兩個成立要件上都門戶大開,適度地保護被保險人,但也不過度地侵害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最後,本文認為營業中斷險之因果關係要件,在適用主力近因原則之前提下,即使有政府命令之限制,新冠疫情與營業收入損失間仍得通過因果關係之檢驗,蓋政府命令的推動追根究底都是為了因應疫情快速蔓延所做的防疫措施,且若被保險人沒有遵守政府命令關閉營業,將大幅提升社會大眾染疫的機率,從而被保險人的正常營運即使沒有暴露在直接危險之下,也有不幸確診的間接危險,因此新冠疫情與收入損失間的因果關係符合被保險人的合理期待。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754
DOI: 10.6342/NTU202102448
全文授權: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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