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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619| 標題: | 公法上競爭者關係及其救濟之研究 The Legal Relations Among Competitors and Authorities in Public Law and Their Remedies |
| 作者: | Cheng-Yi Chiang 江承頤 |
| 指導教授: | 蔡宗珍(Tzung-Jen Tsai) |
| 關鍵字: | 競爭者關係,競爭者訴訟,行政處分消滅,課予義務訴訟,競爭自由,保護規範, Konkurrenzverhältnis,Konkurrentenklage,Erledigung,Verpflichtungsklage,freedom of competition,Schutznorm,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現代國家中之經濟活動早已非私法領域所專屬,毋寧受到各種公權力之介入。更甚者,公權力之介入所導致者,並不止於人民與國家之間關係之變化,毋寧可能涉及複數競爭者與公權力間之三方或多方關係。一般所稱競爭者訴訟,即指此類公法上競爭關係下,受有不利益之人以獲取利益或去除其所受不利益為目的所提起之訴訟。從而,競爭者訴訟之探討,必須基於對競爭者關係之掌握。是本文將先探討競爭者關係之實體法問題,其次探討程序法上問題。 實體部分首先俯瞰公法上競爭者關係,並將其區分為兩種型態,其一為資源之競爭,亦即競爭者爭取之標的為具體之資源,而該資源由行政機關分配之情形;其二為競爭地位之保全,亦即行政機關之行為導致現有競爭秩序改變之情形。無論何種種類型下所產生之訴訟,其所涉及之問題均在於行政任務之達成以及司法對行政之控制兩個國家權力之衝突。其次,由於競爭者關係通常以行政處分為樞紐,本文將首先分析競爭者關係之形成,亦即構成此類競爭關係之各行政處分之成立及生效,其次說明其效力於競爭者關係發展過程中之變化,尤其隨資源之分配完畢,部分行政處分之效力將消滅,而可能影響救濟之途徑。 程序部分則首先說明競爭者訴訟所涉及之訴訟類型及比較法上對於競爭者訴訟之分類,而本文將延續實體部分對競爭者關係之分類,將競爭者訴訟區分為以取得資源為目的以及以維持競爭地位為目的。前者因應處分效力之變動以及救濟目的之達成,所涉及之主要問題為訴訟類型之選擇。單純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雖為實務上之趨勢,惟對於原告救濟目的之達成將面臨顯著之困難,撤銷訴訟之提起應仍有必要。而後者之主要問題則為主觀公權利之建構。在國家與私人之多邊關係中,以傳統的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競爭者之訴訟權能,並不妥適。就此,德國學說上對保護規範理論於多邊關係下之適用所為之補充或判斷標準,應可資借鑑。在涉及資源釋出數量及排名等行政權之權限範疇時,為確保救濟之有效性,法院依其情形應得在一定程度內介入之。而就判決效力之主體範圍,為確保紛爭之一次解決,法院應使潛在競爭者參與訴訟。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619 |
| DOI: | 10.6342/NTU202103081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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