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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395| 標題: | 監造廠商員工違法公司停權之研究 A Study on the Suspens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mpany Resulted from Its Law-breaking Employees |
| 作者: | Di-Ming Yeh 葉帝銘 |
| 指導教授: | 林明鏘(Ming-Chiang Lin) |
| 關鍵字: | 停權,監造,員工違法,比例原則,停權處分與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不確定法律概念, suspension,supervision,unlawful acts of employees,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regarding suspension and administrative penalty,double jeopardy,uncertain legal concept,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滿23年,對此部法律,最為業界詬病即公告不良廠商制度,其中又以廠商內部員工違法公司連帶遭停權處分令業界怨聲載道。廠商一旦被停權,停權後之1年或3年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嚴重影響廠商之商譽及經營業務,對廠商之影響甚鉅。 透過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及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條文、法院判決、判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釋及相關文獻等,歸納分析現行政府採購法之停權制度,並針對監造廠商員工違法致使公司停權之問題,藉由案例分析,探討監造單位在公共工程的角色與定位、比例原則、停權處分與行政罰、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權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責任、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情事重大之判定等問題。 再藉由業界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次釋憲,探討內部員工違法造成公司停權合憲性。 最後提出本研究之結論與修法建議,及現行制度下以營建管理角度監造單位應有何因應作為提出建議,包括強化監造人員法治觀念、強化工程倫理之振興與推動、設立合約管理部門、建立內部管理系統、輔導查核及內部稽核。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395 |
| DOI: | 10.6342/NTU202104012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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