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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319| 標題: | 臺灣消防緊急救護制度之政經分析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Emergency Medical System in Taiwan, 1968-2020" |
| 作者: | Yung-chuan Chu 朱勇全 |
| 指導教授: | 蕭全政(Chyuan-Jenq Shiau) |
| 關鍵字: | 緊急救護制度,區域醫療網計畫,救護隊,救護車輛,救護技術員, EMERGENCY MEDICAL SYSTEM,REGIONAL MEDICAL NETWORK PLAN,EMERGENCY RESPONSE TEAM,AMBULANCE VEHICLE,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
| 出版年 : | 2021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臺灣緊急救護制度發展,自1968年起概略可分成五個階段:系統前期、先驅期、示範期、成熟期及穩定期。在系統前期,緊急醫療救護服務量極有限,政府部門並未大幅介入;在先驅期,政府頒布救護車管理辦法,並把加強緊急醫療救護納入籌建醫療網計畫;進入示範期,政府制定緊急醫療救護法並全面推行區域醫療網計畫;最後進入成熟期及穩定期,政府對緊急醫療救護經費支出持續增加,其服務的質與量均受社會要求而大幅提昇。 緊急醫療救護法之制定與推動,促成1995年8月11日修正公布消防法增訂緊急救護為現代消防三大任務之一,消防工作從原有火災預防、災害搶救,正式跨足緊急救護領域。而消防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除依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外,另有關緊急救護勤務執行方式、救護技術員教育訓練及救護業務等主要規範,皆規定於緊急醫療救護法。 消防單位因承接緊急救護工作而從警察機關分立升格為消防署,但其位階仍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下,且消防隊執行緊急救護工作主要依循之緊急醫療救護法也由衛生主管機關頒定、修法或函釋。長期以來執行面與法規面存在諸多爭議,但就相關專家學者研究及民眾對消防人員之期待,到院前緊急救護工作仍由消防人員執行最佳。 因時代政經環境變遷影響,消防隊從被動接受緊急救護工作為法定職掌,再從技術外行變成專業人員,更因此獲得民眾高度滿意與高度期待。本文建議另外制定消防機關到院前緊急救護專法,由消防隊全權處理、全面負責,以達政府服務民眾、救護品質全面提升之理想目標。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319 |
| DOI: | 10.6342/NTU202104332 |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政治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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