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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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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忠五(Chung-Wu Ch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Che-Yu Hu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黃則瑜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7T15:59:47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0-01-16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7T15:59:47Z | - |
dc.date.copyright | 2020-01-16 | |
dc.date.issued | 2020 | |
dc.date.submitted | 2020-01-12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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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131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醫療法第82條於106年再次修法,將臨床專業裁量的要件明訂於法條中,並增列第4項多元審酌要件,希望可以使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明確化,並減輕醫事人員的責任。然而,將臨床專業裁量入法,實際上僅是重複審查注意義務,並將實務行之有年的見解明文化,實質上並未變動醫事人員的注意義務程度,反而限縮了本條的適用範圍。率然增訂多元審酌要件,亦未使過失判斷更加明確,反增添實務運作的困擾。民事實務於修法後,仍然偏好以民法第184條而非本條作判斷,即為顯例。
刑事責任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判決雖肯認本條修正乃有利行為人的責任減輕,然一個符合臨床專業裁量的醫療行為,不論是在修法前後,本即皆不會被認定違反注意義務,則本條的修正方式是否真有減輕醫事人員刑事責任,亦值存疑。 又本條第5項作為醫療機構組織責任的宣示,不但可彌補病人因系統性錯誤受有損害時之侵權保護漏洞,亦可使醫療契約給付義務的內容更加完整。然本項之實際適用上,仍有諸多障礙存在,是否能真正發揮功能,值得觀察。 本文認為,本次修正除有法條文字與結構不當之失外,其立法目的過度偏向減輕醫療提供者責任,未妥善考量對病人的保護,並不妥當。醫療責任之規範設計,不應單向、直觀的僅從醫療提供者角度,只考慮如何限縮病人求償,而應落實履行告知說明義務、適當揭露病歷與資訊,以強化醫病互相溝通、理解的管道,並在訴訟上減輕或轉換病人的舉證責任,適度調整武器不平等的狀態,才能有效解決醫療糾紛,真正減低醫病的對立。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o clarify the standard of medical negligence and to reduce liability of healthcare workers are the purpose of amendment to Article 82 of the Medical Care Act in 2017.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conclusion of this thesis, whether in the region of criminal liability or civil liability, the standard of medical negligence has not been clarified and liability of healthcare workers has not been reduced due to the amendment. Although organizational liability of medical institution established by Clause 5 of Article 82 can improve protection of patients' rights, there are still many obstacles on it which shall be overcome, and may weaken the effectiveness of it.
This amendment has strong intention to reducing liability of healthcare workers. However, legislation on medical liability shall not only consider reducing liability of healthcare workers, but shall also consider protection of patients' rights as well. Ens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 intensifying communication and consensus between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workers, adjusting or even shifting burden of proof which the plaintiff bears, and balancing equality of arms between patients and healthcare workers are the more effective ways to resolve medical dispute, rather than only putting obstacles on patients’ right to compensation.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7T15:59:4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9-R02a21036-1.pdf: 1504119 bytes, checksum: 072d7beb4d19a9e777f00d4f60a441bf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2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醫療法第82條修法歷程 3 第一項 93年4月28日修正 3 第二項 106年12月29日修正 6 第三節 本文架構說明 11 第二章 醫事人員民事過失--醫療法第82條第2、4項 13 第一節 醫療行為 13 第一項 定義 13 第二項 民俗療法 15 第三項 美容醫學 16 第一款 美容醫學的性質 16 第二款 美容醫學適用醫療法第82條? 19 第四項 醫療輔助行為 22 第一款 定義 22 第二款 醫療輔助行為適用醫療法第82條? 25 第二節 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 28 第一項 注意義務的內涵 28 第二項 主客觀歸責事由的區別 30 第三項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31 第四項 注意義務的類型 33 第一款 專業義務 33 第二款 非專業義務之其他義務 34 第一目 義務來源 34 第二目 保密義務 37 第三目 告知說明義務 39 一、 告知後同意與說明義務 39 二、 告知說明的程度 42 三、 告知說明義務之違反 45 第五項 醫療法第82條第2項的適用範圍 47 第三節 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50 第一項 臨床裁量的類型 50 第二項 臨床裁量的界限 51 第一款 合理與不合理的標準 51 第二款 專業裁量與病人自主的衡平 54 第三項 裁量瑕疵的類型 57 第四項 臨床裁量入法的功能? 62 第四節 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之審酌要件 65 第一項 審酌要件的內涵 65 第一款 當時當地 65 第二款 醫療常規 66 第三款 醫療水準 68 第四款 醫療設施 72 第五款 工作條件 73 第六款 緊急迫切 74 第二項 審酌要件的疑義 75 第一款 醫療常規入法不妥當 75 第二款 混淆不同層次的審酌要件 79 第三款 條文來源不妥當 80 第四款 各審酌要件間並非獨立互斥 81 第五節 修法後的實務觀察 84 第一項 綜論 84 第二項 案例分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3號判決(擅自更改術式案) 89 第一款 案件事實 89 第二款 原告主張 89 第三款 被告主張 90 第四款 法院判決 90 第五款 判決評析 92 第三章 醫事人員刑事過失--醫療法第82條第3項 95 第一節 刑事醫療過失之成立 95 第二節 條文疑義 97 第一項 「必要」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 97 第二項 條文要件的體系定位? 97 第三項 加重醫事人員責任? 100 第四項 減輕醫事人員責任? 102 第三節 修法後的實務觀察 103 第一項 綜論 103 第二項 案例分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醫美密醫案) 105 第一款 案件事實 105 第二款 原審見解 106 第三款 最高法院見解 108 第四款 判決評析 110 第四章 醫療機構過失--醫療法第82條第5項 119 第一節 醫療法第82條第5項之規範目的 119 第一項 現行醫療機構責任體系 119 第二項 條文疑義 121 第一款 醫療機構之故意過失? 121 第二款 本項新增之必要性? 122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24 第二節 建立醫療組織義務之必要 124 第一項 現代醫療事故的成因:系統性錯誤 124 第二項 提升對病人的保障 127 第三項 提升對醫事人員的保障 130 第四項 實現損害預防功能 132 第三節 醫療組織義務之建構 133 第一項 比較法 133 第一款 德國法:醫療機構組織責任 133 第二款 美國法:醫療機構法人責任 134 第二項 醫療組織義務之功能 135 第一款 作為侵權責任之行為義務 135 第二款 作為契約責任之義務內容 136 第三項 醫療組織義務之類型 137 第一款 提供安全完善之環境與設備 137 第一目 環境與設備安全 137 第二目 感染風險控管 139 第三目 用藥與輸血安全 139 第二款 提供充足完善之人力配置 141 第三款 提供完善之照護系統 142 第四款 完善的病歷系統與保密 143 第五款 確保病人受充分告知 146 第四節 醫療法第82條第5項之困境 148 第一項 限縮於執行醫療業務? 148 第二項 法人意思能力之待突破 150 第三項 病人舉證之困難 151 第五章 結論 155 第一節 醫事人員責任 155 第二節 醫療機構責任 156 第三節 修法的再思考 157 參考文獻 16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論醫療過失的判斷基準-以106年修正醫療法第82條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The Criteria of Judging Medical Negligence-Centered on Article 82 of Medical Care Act Revised in 2017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吳志正(Chih-Cheng Wu),邱玟惠(Wen-Hui Chiu) | |
dc.subject.keyword | 醫療法第82條,醫療行為,醫療過失,注意義務,臨床裁量,組織責任,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Article 82 of the Medical Care Act,medical behavior,medical negligence,due diligence,medical discretion,liability of organiza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73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000051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20-01-13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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