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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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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謝煜偉(Yu Wei-Hsieh)
dc.contributor.authorTing-Jui Ch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張廷睿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7T04:52:38Z-
dc.date.available2020-08-21
dc.date.copyright2020-08-21
dc.date.issued2020
dc.date.submitted2020-08-19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1093-
dc.description.abstract《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少年法院「應」或「得」以裁定將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移送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此時案件即由「少年保護事件」轉換為「少年刑事案件」,觸法少年亦會因此承擔遭受刑事追訴與懲罰的風險,上述規範即為學理上所謂的「逆送制度」。初步而言,「逆送制度」似乎與少年司法「保護優先主義」的基本立場—國家在面對觸法少年時,不僅消極地不予以犯罪追訴與懲罰,更應積極地投入資源,以保護、矯正、教育或援助等方式,保障少年之健全自我成長—相互矛盾。因此學說上有認為,「逆送制度」構成了「保護優先主義」的例外。就此,本文好奇的是,倘若「保護優先主義」是正確的主張,那麼「逆送制度」是否為一個合理的制度設計?本文希望以此問題意識為前提,針對我國現行法的「逆送制度」提出立法論與解釋論之建議。
本文首先嘗試確立「保護優先主義」的正當性基礎,隨後整理我國法「逆送制度」之歷史沿革與現行規範現況,並參考比較日本法之實務與學說討論後,分別提出立法論與解釋論建議如下:
第一,《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1項應予以刪除,在尚未刪除前,同條項第一款之「本刑」應擴張解釋為「法定刑」與「處斷刑」,以盡可能限縮其適用範圍。第二,考量少年司法嚴罰化的可能性,應策略性的保留《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2項,然而同條項之「刑事處分相當性」之解釋應參照同法第1條目的性規定,因此僅當「刑事處分」是協助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必要與有效之手段時,少年法院始得以裁定將少年移送檢察官。第三,「刑事處分相當性」包含「程序法意義」與「實體法意義」兩種類型,前者係指「修復性程序有助於少年健全自我成長」,而後者則是指「少年有期徒刑(=長期之感化教育)有助於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第四,《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與第74條作為「逆送制度」的補正措施,應刪除「最輕本刑」之要件限制,以擴大遭逆送之少年重回「少年保護事件」之可能性。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As prescribed by Article 27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Law, as known as “Waiver” , under specific conditions, juvenile court “shall” or “may” transfer the juvenile who violated criminal law to a prosecutor in the prosecutors’ office. Once the juvenile is tranfered by court, the procedure will change from “juvenile protection process” to “juvenile criminal process”. Meanwhile, the juvinile will be placed at the risk of criminal punishment. Howerve, this provision seemed to be contradictory to a fundamental rule of juvenile justice which requires country to under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which can eusure the right of “self-developement” of the juveniles, no mater the juveniles have commited a crime or not. This article calls this rule as “The principle of priority of protection”. Therefor, the main goal of this article is to examine whether the “Waiver” can be compatible with overalling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t first, the principle of priority of protection will be justified. After that, this article will reorganize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present standard of “Waiver” in Taiwan law. Consequently, this article will introduce and examines the pratical and theorical discussion of Japan law.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aiwan law and Japan law,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1) the Article 27, Paragraph 1 of Juvenile Justice Law shall be deleted, or at least minimized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provision. (2)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Article 27, Paragraph 2 of Juvenile Justice Law shall conform to the Article 1 of Juvenile Justice Law. (3) The court may applies the “Waiver”, if and only i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 criminal punishment can ensure the right of self-development of the juveniles who commited crime. (4) In order to expand the possibility to re-tansfer the juveniles back to “juvenile protection process”, the condition of misdemeanor in the Article 67 and 74 of Juvenile Justice Law shall be deleted.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4:52:38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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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20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錄
謝辭 I
摘要 IV
Abstract V
目錄 VI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問題 2
第三節 研究價值 3
第四節 研究對象 5
第二章 保護優先主義 17
第一節 前言 17
第二節 前提問題—刑罰與保護之區辨 17
第一項 刑罰之意義 17
第一款 刑罰、保安處分與保護處分的區別 17
第二款 刑罰的目的與正當性基礎 18
第三款 刑罰的內容 20
第二項 保護之意義 21
第一款 保護的初步定義 21
第二款 何謂少年的「健全自我成長」? 22
第一目 既有文獻回顧 22
第三款 良善生活模式(Good Lives Model;GLM) 25
第一目 理論背景 25
第二目 何謂社會復歸理論(Rehabilitation theory)? 26
第三目 良善生活模式之理論內容 27
第四款 良善生活模式與少年司法之整合 31
第一目 對於非行(犯罪)的理解方式 32
第二目 以少年(受處遇者)為主體 33
第三目 超越「犯罪防治」的處遇目標 33
第三項 小結—刑罰與保護之異同 34
第三節 保護優先主義的正當性基礎 35
第一項 新自由主義與少年司法嚴罰化 36
第二項 自由主義式的平等(Liberal equality) 37
第一款 論證起點—粗略的平等論題 38
第二款 抽象的平等原則 39
第一目 平等關懷與尊重(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 40
第二目 倫理的個人主義(ethical individualism) 41
第三項 資源平等理論(Equality of Resource) 42
第一款 理論背景 42
第二款 理論內容 44
第一目 資源的定義與分類 44
第二目 平等的判准—零嫉妒原則(envy-free test) 45
第三目 分配原則—敏於志向鈍於稟賦 48
第三款 對於「資源平等理論」的批評 50
第四項 本文觀點之提出 53
第一款 資源平等理論的修正 53
第二款 以「平等關懷」重構少年司法「保護優先主義」 55
第三章 我國逆送制度之過去與現在 58
第一節 前言 58
第二節 我國法之立法沿革 58
第一項 草創期—以教代罰(1945年~1960年) 59
第一款 前《少年事件處理法》時期 59
第一目 實體法上犯罪之評價 59
第二目 行刑法上刑罰之執行 59
第三目 程序法上案件之進行 60
第四目 小結 61
第二款 行政院版《少年法》草案 62
第一目 草案形成之背景與過程 62
第二目 草案之主要內容 63
第三目 逆送制度之採用 64
第三款 1962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 65
第一目 立法之背景與過程 65
第二目 立法之主要內容 66
第二項 發展期—教罰並重(1960年~1997年) 67
第一款 1971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 68
第二款 1976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部分修正 70
第三項 成熟期—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1997年~至今) 71
第一款 1997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 71
第一目 修法之背景與過程 71
第二目 修法之主要內容 72
第三目 逆送制度之修正 73
第二款 2000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部分修正 75
第四項 小結—在矛盾中茁壯的逆送制度 77
第三節 我國法之規範現況 78
第一項 我國法之基本理念 78
第二項 我國法之分析 81
第一款 逆送制度—我國法第27條及第40條 81
第一目 絕對逆送 81
第二目 相對逆送 83
第三目 實務運作概況 84
第二款 回流機制—我國法第67條及第74條 86
第一目 檢察官之回流機制 86
第二目 受訴法院之回流機制 88
第三項 小結—問題之提出 89
第四章 日本法之比較 92
第一節 前言 92
第二節 日本現行法規範架構鳥瞰 93
第一項 逆送制度 93
第一款 一般逆送—《少年法》第20條1項 94
第一目 非行事實存在 94
第二目 行為時十四歲以上 95
第三目 得處死刑、禁錮刑或懲役刑之罪 96
第四目 以刑事處分為相當(刑事處分相當性) 97
第二款 原則逆送—《少年法》第20條2項 97
第一目 故意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重罪要件) 98
第二目 行為時十六歲以上(年齡要件) 98
第三目 社會調查之必要性 99
第三款 年齡逆送—《少年法》第19條2項 99
第二項 回流機制 100
第一款 檢察官回流機制—《少年法》第45條5款 101
第一目 一部事實欠缺足以提起公訴之犯罪嫌疑 102
第二目 發現足以影響犯罪情狀認定之新事證 102
第三目 案件移送後情況變更 103
第二款 裁判所回流機制—《少年法》第55條 103
第一目 具備訴訟條件 103
第二目 經過事實審理程序 104
第三目 認定非行事實存在 104
第四目 保護處分相當性 105
第三項 後續研究範圍之限定 105
第三節 需保護性 107
第一項 需保護性之歷史發展 108
第一款 概念形成之歷史背景 108
第二款 審理對象論 109
第一目 需保護性重視說(人格重視說) 110
第二目 非行事實重視說 111
第三目 非行重視說(平井說) 112
第三款 實體要件論 113
第一目 非行事實重視說 113
第二目 需保護性重視說(人格重視說) 114
第三目 非行重視說 115
第四款 小結—日本實務與學說現況 117
第二項 需保護性諸說 118
第一款 累非行性(犯罪危險性) 118
第二款 累非行性+矯正可能性(二要素說) 120
第三款 累非行性+矯正可能性+保護相當性(三要素說) 121
第四款 累非行性+保護欠缺性(平場說) 123
第五款 犯罪危險性+保護契合性(澤登說) 124
第三項 小結—需保護性概念之特徵 125
第四節 刑事處分相當性 126
第一項 實務見解 126
第二項 裁判例整理 128
第一款 強盜·傷害事件—東京家決平20・3・27 128
第一目 本案事實概要 128
第二目 論理與結論 129
第三目 初步評析 130
第二款 殺人未遂・放火事件—水戶家土浦支決平22・2・17 131
第一目 本案事實概要 131
第二目 論理與結論 133
第三目 初步評析 134
第三款 毀損・傷害・收受贓物事件—東京家決平19・11·15 135
第一目 本案事實概要 135
第二目 論理與結論 136
第三目 初步評析 137
第三項 學說見解整理 138
第一款 保護不適肯定說(二元說) 138
第二款 保護不能限定說(一元說) 139
第三款 齊藤說(折衷的一元說) 140
第四款 修正的一元說 142
第一目 澤登說(社會復歸說) 142
第二目 村井說(健全成長說) 143
第三目 葛野說(健全成長發達權說) 143
第五節 原則逆送制度 145
第一項 2000年《少年法》改正 145
第一款 修法背景 145
第二款 原則逆送之制度目的 146
第三款 原則逆送之副作用 148
第一目 少年司法嚴罰化 148
第二目 社會調查形式化・空洞化 149
第二項 實務見解 151
第一款 (狹義)犯情說 152
第二款 綜合考慮說 153
第三款 實務見解的發展趨勢—以「狹義犯行」為評價重心 154
第三項 學說見解整理 156
第一款 原則逆送說 156
第二款 家庭裁判所說明責任說 158
第三款 需保護性調查擴張說(形式的原則逆送說) 159
第四款 指導方針說 162
第六節 保護處分相當性—《少年法》第55條 162
第一項 前提問題 162
第一款 「回流機制」之體系定位與功能 163
第一目 事實上救濟功能 163
第二目 雙重保險功能 164
第二款 刑事裁判所之自由裁量 164
第三款 回流機制與逆送制度之關係 166
第二項 2000年《少年法》改正之影響 167
第三項 保護處分相當性之判斷 168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68
第一目 判斷方式 169
第二目 判斷標準 169
第三目 判斷範圍 170
第二款 裁判例整理 171
第一目 危險駕駛致死事件—大阪地決平28・8・2 171
第二目 強盜殺人・竊盜事件—東京高判平27・9・4 172
第三目 傷害致死・無照駕駛事件—東京高判平27・9·24 174
第三款 學說對實務見解之批評 176
第一目 對於「保護處分相當性」之解釋過於限縮 176
第二目 潛藏「以刑事處分為優先」的價值預設 177
第三目 事實上導致舉證責任倒轉 178
第五章 逆送標準之再建構 180
第一節 初步比較與觀察 180
第一項 逆送制度之比較 181
第一款 重罪的絕對逆送 181
第二款 年齡的絕對逆送 182
第三款 相對逆送 182
第二項 回流機制之初步比較 183
第一款 檢察官回流機制 183
第二款 法院回流機制 183
第二節 日本法討論軸線之分析 184
第三節 日本法上逆送標準之再檢討 186
第一項 對「保護不適肯定說」(二元說)之評析 186
第一款 意義的再確認 186
第二款 批判性檢視 187
第一目 實現刑事政策目標? 187
第二目 回應社會大眾法感情? 189
第三目 保護被害人? 191
第二項 對「保護不能限定說」(一元說)之評析 194
第一款 意義的再確認 194
第二款 批判性檢視 195
第一目 將來預測概念的不確定性 195
第二目 不當歸責 196
第三目 少年司法的自我閹割 196
第四目 少年的客體化 196
第三項 對於「修正的一元說」之評析 197
第一款 以「刑罰」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197
第一目 回應社會大眾法感情以利少年復歸社會? 198
第二目 交通事件中罰金刑的教育效果? 199
第三目 刑罰對「年長」且「非行問題輕微」之少年的感銘力? 200
第二款 以「刑事訴訟」促進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202
第一目 「公開審理」與「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202
第二目 「對審構造」與「少年健全自我成長」 204
第四節 逆送標準之重新建構 205
第一項 程序法意義之刑事處分相當性 207
第一款 何謂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207
第一目 核心理念 207
第二目 「修復」的意義與內容 208
第三目 修復式司法與少年司法的緊張關係 209
第二款 修復式少年司法 210
第一目 以「少年之健全自我成長」為核心 210
第二目 修復式少年司法的可能性條件 210
第三款 以「修復式少年司法」重新詮釋逆送制度 212
第二項 實體法意義之刑事處分相當性 212
第一款 少年自由刑之實證法架構 213
第二款 明陽中學之運作現況與展望 215
第一目 明陽中學之運作現況 215
第二目 明陽中學之成效與展望 217
第三目 小結—明陽中學之制度特徵 219
第三款 以「長期之感化教育」重新詮釋逆送制度 220
第五節 本文見解之提出 222
第一項 相對逆送制度 223
第一款 解釋論建議—合目的性的限縮解釋 223
第二款 立法論建議 224
第一目 新增罪名要件? 225
第二目 新增程序性要件? 226
第三目 全面刪除逆送制度? 227
第二項 絕對逆送制度 229
第一款 重罪的絕對逆送—《少事法》第27條1項1款 229
第一目 立法論建議 229
第二目 解釋論建議—「最輕本刑」之擴張解釋 231
第二款 年齡的絕對逆送—《少事法》第27條1項2款 232
第三項 回流機制 234
第六章 結論 236
第一節 研究成果 236
第二節 結語 237
參考文獻 239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逆送制度zh_TW
dc.subject回流機制zh_TW
dc.subject少年司法zh_TW
dc.subject保護優先主義zh_TW
dc.subject需保護性zh_TW
dc.subjectprotection necessityen
dc.subjectRe-transferen
dc.subjectWaiveren
dc.subjectjuvenile justiceen
dc.subjectthe principle of the priority of protectionen
dc.title少年司法逆送制度之研究—以日本法之比較為基礎zh_TW
dc.titleResearch on Waiver Decision of Juvenile Justice: Based on Comparative Study on Japan Law
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8-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李茂生(Mau Sheng-Lee),周愫嫻(SU SYAN-JOU)
dc.subject.keyword逆送制度,回流機制,少年司法,保護優先主義,需保護性,zh_TW
dc.subject.keywordWaiver,Re-transfer,juvenile justice,the principle of the priority of protection,protection necessity,en
dc.relation.page254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004071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20-08-19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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