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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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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林明昕
dc.contributor.authorWan-Ting Chenen
dc.contributor.author陳琬婷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7T02:45:12Z-
dc.date.available2017-08-24
dc.date.copyright2017-08-24
dc.date.issued2017
dc.date.submitted2017-08-15
dc.identifier.citation一、中文文獻(筆畫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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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forum/view.aspx?forum_id=354&forum_web_place=2(最後瀏覽日:08/13/2017)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977-
dc.description.abstract過去就「法官保留」之相關議題,多集中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討論。究其原因,應係此一程序保障乃我國憲法唯一明文之法官保留。而於法律層面,以刑事訴訟法為例,多以強制處分干預基本權利強烈為由,透過立法形成法官保留之制度。其中,刑事搜索係因嚴重侵害人民於物理空間內,所享有之隱私權、居住自由等權利,故立法設有法官事先介入審查之機制。而,進入場所行政檢查,乃國家進入私人住所或商業處所蒐集資訊不可或缺的方式,發動此一伴隨搜索外觀與功能之行政行為,是否亦有採取法官保留之空間,且此一程序保障,係立法者之形成自由,抑或是憲法上之誡命。就此,借鏡美國、日本之進入場所檢查法制,一方面確立法官保留為正當法律程序一環之重要性;另一方面,亦得以司法實務,肯認進入場所檢查適用法官保留之判斷標準,作為建構我國進入場所檢查法制之參考。藉由比較法制的觀察,以及我國法官保留之發展,本文認為,從隱私權保障角度觀察,進入場所檢查自有適用法官保留之空間,並透過人民合理期待的隱私,以及國家實施檢查的強制程度等方面,綜合判斷如何適用法官保留,甚者,提出不適用法官保留之例外情形。準此,本文期能以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觀點分析,深化進入場所檢查與法官保留議題之討論。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In the past, topics related to “prior judicial review” are concentrated on the discussion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 freedom constituted by Article 8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aiwan. Tracing back the reason, the right of personal freedom is the only fundamental right with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aw,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s prior judicial review is formed due to the reason that compulsory measures oftentimes intervene human rights intensely. Among the compulsory measures, the criminal search infringes upon the privacy, freedom of residence and other fundamental rights in personal space severely. Therefore Congress has enacted the procedural protection of the prior judicial review for criminal search. Nonetheless, it is an indispensable method for the Government to invade personal place for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in order to collect information. It is evident that the procedure for criminal search and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re similar in nature. The main argument of this thesis is to evaluate the precondition of court warrant for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nd to recognize whether this procedural protection requirement is formed on the Constitution or the nation law.To further this study, by reviewing the comparative practi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s reference (for Taiwan’s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law), enhances the importance of prior judicial review as part of the due process, furthermore, judicial practices enacts the legitimacy of court warrant for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s. Therefore, based on the observation of comparative foreign practice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s prior judicial process, a perspective is formed, that from the viewpoint of privacy justice, as it should be that court warrant is essential for Site Inspection. Nevertheless, taking account of the general public’s expectation of privacy and the government’s enforcement on inspection, it is important to form a comprehensive judgement of adopting prior judicial review for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s, and exceptions in certain cases. To conclude, this research is to clarify the relation between Site Inspection and Prior Judicial Revie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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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7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提出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2
壹、以正當法律程序為理論基礎 3
貳、事前法官保留原則為切入觀點 4
參、行政檢查之概念意涵 4
第三節 本文架構 6
第二章 我國法制之觀察 9
第一節 進入場所檢查概說 9
壹、進入場所檢查為行政檢查之一環 9
一、 進入場所檢查之意涵 9
(一)何謂行政檢查? 9
(二)何謂進入場所檢查? 12
二、 進入場所檢查之法律性質 14
三、 進入場所檢查之類型 15
(一)學理之分類 15
(二)本文之分類 17
貳、進入場所檢查之運作 18
一、 進入場所檢查之制度 18
(一)行政程序法 18
(二)行政罰法 19
(三)個別行政法 19
二、 進入場所檢查之流程 20
(一)檢查之發動 21
(二)檢查之進行 21
(三)檢查之終結 22
第二節 法官保留原則 24
壹、法官保留原則之意涵 24
貳、法官保留原則之依據 25
一、 憲法第8條 25
二、 刑事訴訟法 26
參、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範疇 27
一、 以人身自由為核心 28
二、 其他基本權利適用之空間 29
(一)以通訊監察為例 29
(二)以刑事搜索為例 30
(三)其他 31
三、 小結 32
肆、法官保留原則之概念區辨 32
第三節 進入場所檢查與法官保留原則之關係 33
壹、進入場所檢查與刑事搜索之關聯性 34
一、 進入場所檢查與刑事搜索之差異性 34
二、 進入場所檢查與刑事搜索之類同性 35
貳、進入場所檢查所遭遇之困境 36
一、 發動場所檢查之爭議 36
(一)依法進入檢查? 36
(二)突襲進入檢查? 37
二、 進入場所檢查之爭議 38
(一)進入檢查之範圍? 38
(二)進入檢查之證據能力? 39
三、 進入檢查之核心爭議 41
參、小結 43
第三章 比較法制之借鏡 47
第一節 美國 47
壹、制度緣起 47
貳、規範與運作 48
一、 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49
(一)意義 49
(二)規範內容與保護法益 49
(三)適用範圍 51
二、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555(c) 51
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代表性判決 52
一、 西元1967年以前:無需令狀 53
(一)Frank v. Maryland案 53
1、 案例事實 53
2、 裁判要旨 53
3、 不同意見書之見解 54
二、 西元1967年:令狀原則之確立 55
(一)Camara v. Municipal Court案 55
1、 案例事實 55
2、 裁判要旨 55
(二)See v. City of Seattle案 57
1、 案例事實 57
2、 裁判要旨 57
3、 不同意見書之見解 57
三、 西元1967年以後:令狀原則之例外情形 58
(一)對受高度嚴密監管行業之檢查 59
(二)急迫情形之檢查 61
(三)經受檢者同意之檢查 62
肆、小結 62
第二節 日本 64
壹、制度緣起 64
貳、規範與運作 66
一、 日本國憲法第35條 66
(一)意義 66
(二)規範內容與保護法益 67
(三)適用範圍 69
二、 行政程序法草案 70
(一)意義與功能 70
(二)涉及行政檢查之相關草案 71
參、日本最高法院之代表性判決 72
一、 國稅犯則取締法事件 72
(一)事件概述 72
(二)裁判要旨 73
(三)意見書之見解 73
(四)學說評釋 74
二、 川崎民商事件 75
(一)事件概述 75
(二)裁判要旨 76
(三)學說評釋 77
三、 成田新法事件 78
(一)事件概述 78
(二)裁判要旨 79
(三)意見書之見解 80
(四)學說評釋 80
肆、小結 81
第三節 比較與分析 82
壹、從正當法律程序之角度 82
貳、從憲法之面向 84
參、從權利保障之觀點 87
肆、從司法實務之態度 88
一、 從結果觀察 90
二、 從時序觀察 93
伍、小結 95
第四章 我國法制之再建構 97
第一節 以法官保留之觀點論正當法律程序 97
壹、進入場所檢查之必要性及工具性 97
一、 必要性 97
(一)從歷史觀點切入 97
(二)從行政實務出發 99
二、 工具性 100
貳、進入場所檢查之定位 101
一、 重大干預基本權利之行為 101
(一)主要涉及之基本權利—隱私權 102
(二)其他涉及之基本權利 104
1.財產權 105
2.營業自由 105
二 、 具搜索性質之行政行為 106
(一)形式上 107
(二)實質上 108
參、進入場所檢查之憲法界限 110
一、 正當法律程序作為憲法界限 110
二、 法官保留為正當法律程序之一環 112
(一)從隱私權保障而論 113
(二)從法官保留開展 115
1、人身自由之法官保留 115
2、秘密通訊自由之法官保留 117
3、刑事搜索之法官保留 119
(三)從行政實務面觀察 122
肆、小結 125
第二節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可能 126
壹、如何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126
一、 適用標準 126
(一)以合理期待的隱私區分 127
(二)以強制程度區分 130
(三)以與追究刑事責任直接相關區分 132
二、 適用門檻 134
貳、適用之例外情形 136
一、 經受檢查人同意 137
二、 具急迫性之情形 139
參、小結 140
第三節 現行制度之建議 141
壹、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142
一、 規範檢討 142
二、 本文建議 143
貳、個別行政法 145
一、 規範檢討 145
二、 本文建議 149
第五章 結論 153
參考文獻 160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行政檢查zh_TW
dc.subject進入場所檢查zh_TW
dc.subject法官保留zh_TW
dc.subject正當法律程序zh_TW
dc.subject隱私權zh_TW
dc.subject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en
dc.subjectplace inspectionen
dc.subjectprior judicial reviewen
dc.subjectdue processen
dc.subjectprivacyen
dc.title論進入場所行政檢查之正當法律程序—以法官保留為中心—zh_TW
dc.titleDu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Focusing on Prior Judicial Review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5-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林素鳳,呂理翔
dc.subject.keyword行政檢查,進入場所檢查,法官保留,正當法律程序,隱私權,zh_TW
dc.subject.keyword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place inspection,prior judicial review,due process,privacy,en
dc.relation.page169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702350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17-08-16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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