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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6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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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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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蔡墩銘 | |
dc.contributor.author | Jui-Juh Guo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郭吉助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0:36:17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7-02-01 | |
dc.date.copyright | 2012-03-19 | |
dc.date.issued | 2012 | |
dc.date.submitted | 2012-02-02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6447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檢察官在現代社會中所擔負的任務很多,必須公正客觀地執行職務,為公益代表人,負有客觀性義務;此義務規範檢察官要摒除個人主觀好惡、公正無私地調查犯罪事實的真相、蒐集證據,其實質內涵即在實現司法正義並保障人權;該義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不同法系國家共識的國際刑事司法準則,並非僅是一個標籤。
客觀性義務除維護個人的利益和權利之外,也是國家貫徹和執行其適用的法律規範之保證,並且擔保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原則上即在達成人權保障與真實發現、實現正義的刑事訴訟目的。此義務符合檢察機關定位為司法機關與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具有普世價值,檢察官為客觀的法律守護人,自應本諸良知切實履行。 研究發現,在對程序參與者為訴訟主體的尊重前提下,刑事程序各階段中,檢察官必須受到以公正、客觀與真實性為基礎之刑事程序的特別條件所拘束;與被告並非處於敵對立場,不容許以不擇手段、不問是非及不計代價的方法發現真實;不應一味地為被告不利事項窮追猛打,才能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提升檢察官形象與存在價值。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Public prosecutors bear plenty of duties in modern world. As guardians of public interests, prosecutors have a duty of objectiveness, with a view to fulfilling their tasks impartially and objectively. Under such requirements, prosecutors are supposed to obtain and administer evidence in a way the truth can be found in a just and unbiased way, without referring to their personal likes or dislikes. The essence is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and safeguard human rights. Nowadays the requirement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and a standard of criminal justice across different jurisdictions, not a mere slogan.
The purpose of the obligation of objectiveness is not only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ileges and rights, but also as a guarantee offered by a country to enforce the law impartially as well as to ensure the proceeding legitimacy. This duty enables the primary purpos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i.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ruth-finding, and justice, to be realized in due course. In line with the universal value, this obligation conforms to the nature of a prosecutor serving as a judicial official as well as a supervisor of law enforcement. In this way, prosecutors are expected as objective guardians of law, who should practice law in their good conscience. The prosecutors should understand well that, due to decent respect toward any parties to the procedure, they are restrained by special requirements coming from impartiality, objectiveness, and truth, in each stage of criminal proceedings. Prosecutors are not the enemies of defendants. They should not go all lengths, at any cost, just to discover the only one version of truth. They are not allowed to pursue merely unfavorable evidence against defendants. Favorable evidence for the defense should also be considered. In other words, the truth should be found in a way complying with justice and fairness. As a result, the image of the prosecutor will hopefully be improved, and the prosecutorial value is expected to be better appreciated.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0:36:1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1-D90341002-1.pdf: 2501219 bytes, checksum: 78cca3eb103520300e943d40b94a60d9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2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問題意識 1 第二項 研究動機 4 第二節 研究範圍 7 第一項 名詞定義及研究對象界定 7 第二項 研究範圍 10 第三節 文獻回顧 12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14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4 第二項 研究架構 15 第二章 我國檢察官的定位與客觀性義務 19 第一節 檢察官的定位 19 第一項 檢察官定位之迷思與特殊性 19 第一款 檢察官定位之迷思 19 第二款 檢察官定位之特殊性 21 第二項 法官法對檢察官之定位 22 第一款 自職權取向出發定位 22 第二款 定位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 23 第二節 檢察官在組織法上之地位 24 第一項 德國法制 24 第二項 我國法制 27 第三節 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之地位與任務 30 第一項 德國法制 30 第一款 檢察官為司法官署或自主的刑事司法機關 30 第二款 為偵查程序之主導與監督者 31 第三款 為公訴之獨占者 32 第四款 檢察官並非純粹的「當事人」 33 第五款 小結-具司法與行政雙重控制性質 36 第二項 我國法制 38 第一款 廣義的司法機關 38 第二款 主導犯罪偵查並為公訴之獨占者 39 第三款 定位為刑事司法機關 40 第四款 具司法與行政雙重控制性質 41 第一目 經由「法律監督」的途徑監督警察的活動 41 第二目 檢察官實行公訴監督法院審判活動 42 第五款 小結 43 第四節 檢察官定位與客觀性義務的關聯 45 第一項 檢察機關地位的改革 45 第一款 不同的訴訟構造型式概觀 45 第二款 檢察官角色的重新調整 48 第一目 德國-當事人或法律守護者? 48 第二目 我國 49 第二項 檢察官與被告之角色並非對立 50 第一款 職權和當事人訴訟程序漸趨結合 50 第二款 檢察官角色的功能性觀點 52 第三項 檢察官定位為公益代表人即負有客觀性義務 53 第一款 檢察官為公益代表人 53 第二款 法定原則為客觀性義務之框架 54 第四項 檢察官受有嚴格客觀性義務拘束 56 第一款 守護法律並保障民權為創設檢察官制度目的之一 56 第二款 法令規定 57 第三款 訴訟結構本質 58 第三章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理論建構 61 第一節 檢察制度之形成與創設目的 61 第一項 檢察制度的發展史 61 第二項 檢察制度創設目的 62 第一款 廢除糾問制度確立訴訟上權力分立 63 第二款 監督警察機關活動的合法性 63 第三款 守護法律並保障民權 64 第四款 小 結 65 第二節 客觀性義務之立法比較 66 第一項 我國有關客觀性義務之規定 66 第一款 法制上規定 66 第二款 實務運作現況 68 第三款 違反之法律結果 70 第二項 德國法規定 71 第一款 法制面規定 71 第二款 實務運作情形 74 第三項 美國 76 第四項 國際準則規約 78 第一款 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78 第二款 檢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 79 第三款 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準則 79 第四款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80 第五款 歐盟刑事法典 80 第五項 奧地利、日本及義大利 81 第一款 奧地利 81 第二款 日本 81 第三款 義大利 82 第六項 小 結 83 第三節 客觀性義務之意義與內涵 84 第一項 客觀性義務的意義 84 第二項 客觀性義務的基本內涵 85 第一款 刑事法上實質真實發現 86 第二款 無罪推定與保障人權 87 第三項 檢察官在以尊重人權為基礎的刑事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 89 第一款 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並重原則 90 第二款 在權利與主體自主性關連下所應扮演的客觀性角色 90 第四節 客觀性義務之範圍 92 第一項 實質真實的調查 93 第二項 證據的蒐集與保全 95 第三項 對於確定法律效果具有重要性的情況 96 第四項 小結 98 第五節 賦予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原因 99 第一項 創設檢察官制度目的之一 99 第二項 檢察官角色定位決定其負有客觀性義務 100 第三項 為平衡控辯雙方實力懸殊 101 第四項 扮演過濾器的功能 102 第五項 檢察官負有維護事實真相的義務 102 第六項 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接軌 103 第四章 客觀性義務所面臨之危害 105 第一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構造使檢察官角色朝向當事人化 106 第一項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訴訟構造 106 第一款 修法緣起與經過 106 第二款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真義 107 第二項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與檢察官客觀性義務 108 第一款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所面臨之困境 108 第二款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所帶來的轉機 110 第三款 從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分析檢察官客觀性義務 111 第一目 改良式當事人主義的內涵 111 第二目 本質上仍維持傳統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 112 第三目 當事人進行主義仍須注意對被告有利事項 113 第四目 小結 115 第二節 檢察官案件負荷太重致無力兼顧 116 第一項 工作負荷過重及追求辦案績效 116 第一款 工作負荷過重 116 第二款 追求辦案績效 119 第二項 辦案心態均在求迅速結案 121 第三節 檢察官辦案的自主意識太強烈 124 第一項 檢察官對其角色定位之認識有偏差 124 第一款 我國檢察官誤以為係實質之當事人 124 第二款 德國法 126 第二項 忽視被告在訴訟程序上之訴訟主體地位 127 第三項 欠缺遵守客觀性義務誡命的意識 129 第一款 偵查階段 129 第二款 審理階段 131 第三款 訴訟救濟階段 132 第四款 小結 133 第四項 落實保障被告人權之意識不足 133 第五項 檢察官的自我設限 135 第一款 扮演唯命是從的檢察官 135 第二款 檢察官辦案態度偏頗 137 第四節 檢警權限變革影響客觀性義務 138 第一項 檢察官裁量權限擴張 138 第一款 德國法 139 第二款 我國法 140 第三款 小結 143 第二項 司法警察權力擴增 144 第一款 德國法 144 第一目 法律規定 144 第二目 實際運作情形 146 第二款 我國法 147 第三款 小結 149 第五節 檢察一體制度使客觀性義務遭受危害 149 第一項 檢察一體與客觀性義務存有扞格 149 第二項 檢察一體與干預司法之爭議 150 第三項 檢察官受有指令拘束性 152 第一款 指令權的法律上基礎與合法性 153 第一目 指令權的法律上基礎 153 第二目 指令之合法性 154 第二款 內部指令權 156 第三款 外部指令權 157 第四款 藉由指令影響客觀性 159 第一目 藉由一般指令的影響 160 第二目 藉由特別指令的影響 161 第三目 藉由檢察官向長官陳述報告義務時施加影響 162 第四目 藉由檢察官向法務部長報告案情義務之影響 164 第四項 我國檢察一體危及客觀性義務情形 165 第一款 檢察一體之法律依據與意義 165 第一目 法律依據 165 第二目 檢察一體意義 166 第二款 法務部長方面 167 第一目 變相的發布一般指令 167 第二目 掌控檢察官的升遷調動權 169 第三款 檢察首長方面 171 第一目 偵查階段 171 第二目 起訴階段 173 第三目 審理階段 174 第四目 法律救濟階段 175 第五目 小結 177 第六節 實行公訴職務之不當危害客觀性義務 178 第一項 未以言詞論告 178 第二項 未保持客觀性立場 179 第三項 未習慣在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181 第五章 提升檢察官在偵查程序中之客觀性 183 第一節 客觀性是解決刑事偵查問題的竅門 184 第一項 檢察官負有維護事實真相的義務 184 第二項 客觀性義務具有普世價值 185 第三項 必須具備同理心客觀的辦案 186 第四項 豐富人生經驗及充實專業素養 188 第五項 尊重被告在刑事訴訟上之主體自主性 189 第一款 被告地位為訴訟主體 189 第二款 尊重被告訴訟主體地位所有的訴訟權 190 第六項 扮演過濾器的功能 191 第二節 重新調整現行刑事程序上檢警角色的分工 193 第一項 加強檢察官對於警察活動監督的功能 193 第一款 在法律規範上節制警察偵查權限擴張 193 第二款 擴大檢察官的指揮監督功能 195 第一目 善盡法律監督者角色 195 第二目 警察應盡偵查告知義務 196 第三目 主動積極參與瞭解偵查活動的進行 198 第四目 擁有對警察的實質懲戒考評權限 199 第二項 警察與檢察官必須密切合作 199 第三項 精進警察的偵查品質及強化檢察官的指令權 201 第一款 精進警察的偵查品質 201 第二款 強化檢察官對警察的指令權 202 第一目 落實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202 第二目 強化指令權實務運作 203 第三節 擴大被告與辯護人權利以求平衡 204 第一項 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參與權 204 第一款 德國刑事偵查程序的改革對案 204 第二款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 206 第三款 肯認被告在憲法上之權利 207 第二項 資訊告知權 208 第一款 告知的意涵與功能及類型-德國法規定 209 第二款 我國法未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對其不利益事項之規定 210 第三項 在場權 211 第一款 在場權的存在與內涵 211 第一目 在場權存在的必要性 211 第二目 在場權的實質內涵 212 第二款 在偵查中訊問被告時,辯護人之在場權 213 第一目 確保辯護人能發揮辯護權 213 第二目 不允許辯護人在場的例外情形 215 第三款 法官訊問證人鑑定人和共同被告時,被告和辯護人的在場權 215 第四款 檢察官和警察訊問證人鑑定人和共同被告時,被告和辯護人的在場權 217 第四項 擴大被告的參與權作為刑事訴追機關的責任 217 第一款 德國刑事程序改革草案的重心-參與式偵查 218 第一目 參與式偵查的涵義 218 第二目 參與式偵查的通知與效果影響 219 第二款 參與式偵查方式在我國實踐之可能性 220 第五項 強化聲請調查證據權與詢問權 221 第一款 聲請調查證據權 221 第二款 詢問與詰問權 223 第六項 擴大辯護人的權利 225 第一款 強化刑事辯護人調查權 225 第二款 檢察官對辯護人負有拒絕聲請調查證據的說明義務 226 第三款 閱卷權 227 第一目 閱卷權之內涵 227 第二目 德國法制 229 第三目 我國法制 230 第四目 小結 230 第四款 辯護人得接見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並互通書信 232 第五款 小結 232 第四節 指令權的重新改革 234 第一項 檢察首長指令權的改革 234 第一款 德國檢察首長指令權的改革 234 第一目 組織法上指令權規定 234 第二目 指令權改革的討論與建議 236 第三目 指令權的界限 238 第四目 指令權行使之客觀決定標準 242 第五目 指令權行使的原則 243 第六目 小 結 247 第二款 我國檢察首長指令權之改革 247 第一目 指令權之法令規定及變遷 248 第二目 裁量領域內之指令必須合乎公平原則 251 第三目 指令程序的文字書面性 252 第四目 設置檢察官會議 253 第五目 小 結 254 第二項 法務部長指令權的改革 255 第一款 德國司法部長指令權的改革 255 第一目 司法部長指令權應否廢除爭議 255 第二目 可行的改革建議 256 第三目 程序的形式化 258 第四目 加強防衛行政權不當的干預 258 第二款 我國法務部部長指令權的改革 259 第一目 釐清「檢察行政事務」與「檢察事務」 259 第二目 加強防衛行政權不當的干預 260 第三目 程序的形式化 261 第四目 提升一般命令之位階 262 第五目 小結 263 第六章 提升檢察官在審判程序中之客觀性 265 第一節 檢察官實行公訴之功能與客觀性義務 265 第一項 實行公訴之意義與內容 265 第二項 實行公訴與客觀性義務 267 第一款 監督法院要求為公正適用法律 267 第二款 協助法院發現真實 270 第三款 實行公訴維護司法的正確性與客觀性 271 第二節 檢察官應適應新制法庭審判程序 273 第一項 刑事訴訟構造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273 第二項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對公訴活動之影響 275 第三項 建立新的公訴意識 276 第一款 具備合法程序意識 276 第二款 具備武器平等意識 278 第三款 具備證據充足意識 279 第四款 具備保護人權意識 280 第四項 小結-依法公正客觀實行公訴 282 第三節 審理程序的核心-交互詰問 283 第一項 詰問權之性質與實踐 283 第一款 詰問權之憲法法源、性質 283 第二款 詰問權之實踐 284 第二項 詰問與客觀性義務 286 第一款 德國法之交叉詰問訴訟活動 286 第一目 德國法訴訟模式不適合「交互詰問」模式 286 第二目 德國檢察官在法院審理中負有絕對客觀性義務 289 第二款 我國法之新制詰問活動 291 第一目 基本認識 291 第二目 檢察官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法院之實質舉證責任 291 第三目 踐行法庭交互詰問程序之監督 294 第四目 法庭詰問活動與客觀性義務 296 第四節 落實法庭上最後辯論 297 第一項 最後辯論之規定與內涵 297 第一款 德國現行法規定 297 第二款 我國現行法之規定 299 第二項 論告之內容 300 第一款 事實上之辯論 301 第一目 舉證責任之辯論 301 第二目 證據能力之辯論 303 第三目 證明力之辯論 305 第二款 法律上之辯論 307 第一目 陳述法律見解 307 第二目 表明科刑意見 309 第三項 檢察官論告應有之作為 312 第一款 實行公訴不能徒具形式 312 第二款 必須積極論告與法院共同創造判決 314 第三款 對被告有利不利情形均應注意論告 315 第四款 論告不受檢察一體之指令拘束 316 第四項 蒞庭前必須做好論告之準備 317 第一款 深入研究與本案有關的法律問題 318 第二款 體會與本案有關的刑事政策問題 319 第三款 充實審判中可能涉及的專業知識 319 第五項 小 結 320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323 第一節 結論 323 第一項 檢察官定位與客觀性義務 323 第一款 檢察官之定位 323 第二款 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之誡命 324 第二項 客觀性義務之內涵與範圍 326 第三項 客觀性義務之危害-理想與現實之落差 326 第四項 提升偵查程序中之客觀性 328 第一款 客觀性是解決刑事偵查問題的竅門 329 第二款 審慎提起公訴 329 第三款 強化檢察官為偵查主體之指揮監督權 330 第四款 增強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程序中之權利 332 第五款 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 334 第五項 提升審判程序中之客觀性 335 第一款 建立新的公訴意識 335 第二款 確實踐行交互詰問程序以求發現真實 335 第三款 積極落實實行公訴職務 336 第二節 建議 338 第一項 制度面 338 第一款 檢察官地位及身分保障應予入憲 338 第二款 設置檢察官監督機構 340 第三款 辯護人於偵查中得行使閱卷權及抄錄攝影 341 第四款 研究建立參與式偵查模式之可行性 343 第二項 觀念面 345 第一款 強化保障人權之觀念 345 第二款 建立物證優於人證之觀念 347 第三項 功能面 348 第一款 採行精密偵查方式辦案 348 第二款 檢察一體制度應再透明化 350 第三款 由原起訴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 351 第四款 研議廢除辦案成績考核方式 352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之研究 | zh_TW |
dc.title | A Study of the Prosecutorial Obligation to Objectivity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0-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博士 | |
dc.contributor.coadvisor | 陳顯武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吳景芳,何賴傑,張麗卿,王兆鵬 | |
dc.subject.keyword | 客觀性義務,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公益代表人,法律守護人,檢察一體,無罪推定,實質真實調查,交互詰問,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Obligation of Objectiveness,Refined Adversarial System,Advocates of Public Interests,Guardian of the Law,Unity of Prosecutors,Presumption of Innocence,Substantive Fact-Finding,Cross examina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409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2-02-02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社會科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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