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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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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顯武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u-Hen Li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林裕恆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16:09:0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3-06-21 | |
dc.date.copyright | 2013-06-21 | |
dc.date.issued | 2013 | |
dc.date.submitted | 2013-04-24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一、 專書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印,2010,《人權議題與公民參與-性工作除罪化與廢除死刑個案分析》,台北:行政院。 王書奴,1971,《中國娼妓史》,台北:萬年青。 李銘義主編,陳世岳等合著,2009,《憲政發展與人權對話》,高雄:麗文。 李茂生主編,台灣人權促進會企劃,2003,《台灣人權報告2002年》,台北:前衛。 李震山,2007,《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台北:元照。 李惠宗,2006,《憲法要義》,台北:元照。 沈美真,1990,《台灣被害娼妓與娼妓政策》,台北:前衛。 林鈺雄,2011,《新刑法總則》,台北:元照。 林明鏘,2011,《警察法學研究》,台北:新學林。 胡幼會主編,1996,《質性研究-理論、方法及本土女性研究實例》,台北:巨流。 許志雄等著,2004,《現代憲法論》,台北:元照。 許雅斐,2006,《性工作的現代性》,台北:巨流。 徐慧怡、陳純一,2001,《性交易主要立法例之比較研究》,台北: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紀慧文,1998,《十二個上班小姐的上班故事》,台北:唐山。 陳新民,2005,《憲法學釋論》,台北:三民。 陳新民,1999,《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台北:元照。 陳敏,2003,《行政法總論》,台北:三民。 夏鑄九、顏厥安等著,2002,《我國性產業與性交易政策之研究期末報告書》。 盧映潔,2009,《刑法分則新論》,台北:新學林。 楊國樞等著,2000,《社會及行為科學研究方法》,台北:東華。 董保城、法治斌,2003,《憲法新論》,台北:作者自印。 彭堅汶,2010,《民主社會的人權理念與經驗》,台北:五南。 彭渰雯,2008,〈性交易應否合法化〉,《公共議題政治學》,臺北:智勝。 駱宜安,2003,《刑事鑑識學》,台北:明文。 顧燕翎主編,1997,《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台北:女書文化。 Earl Babbie著,劉鶴群等譯,《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台北:雙葉。 二、 學位論文 王偉龍,2008,《性、人權與工作-成人性交易規範法制之比較探討》,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苡斯,2006,《論我國娼妓政策之性別意涵-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觀察出發》,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沈洳瑩,2005,《娼妓相關問題除罪化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律所碩士論文。 徐新淵,2010,《性工作政策意向調查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利瑋,2009,《性工作者工作權保障之研究》,世新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張雅旻,2012,《性產業政策合法化-以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性產業政策」之制訂為範圍》,東海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莫慧玲,2001,《台灣性交易管理政策之研究》,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鄧思文,2011,《性交易法制的社會控制意涵》,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戴冬梅,2008,《從性工作觀點探討性交易管制之憲法爭議》,國立台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佑澤,2005,《自由、平等、性愛-從通姦罪的憲法爭議談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三、 期刊論文 王皇玉,2010,〈台灣對性交易行為的管制與處罰〉,《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頁1-10。 李建良,2010,〈立法禁止性交易行為的評等課題-釋字第666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頁11-18。 李以德,2010,〈性工作者工作權之憲法基礎〉,《真理財經法學》第4期,頁129-157。 李惠宗,2003,〈憲法工作權保障系譜之再探-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中心〉,《憲政時代》,第29卷第1期,頁121-157。 李惠宗,2010,〈從法本質論性交易作為一種職業自由-評釋字第666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頁135-146。 林志潔、莊宇真,2010,〈在釋字第666號之後-從女性主義理論看台灣性產業之立法與規範〉,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頁5-18。 林信睿,2011,〈從法制、政治與管理的觀點論性交易制度政策之修正〉,《警學叢刊》,第41卷第4期,頁157-183。 林錫堯、陳敏、陳春生,2009,林錫堯、陳敏、陳春生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內容。 周佳宥,2012,〈性交易專區設置與行政裁量-從釋字第666號解釋談起〉,《華岡法粹》,第53期,頁161-186。 邱基峻、邱銘堂,1997,〈論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收錄於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許宗力,2009,許宗力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所提之協 同意見書內容。 許玉秀,2009,許玉秀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所提之協 同意見書內容。 許恒達,2010,〈善良風俗、國民健康與促成性交易的刑事責任-以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為反思契機〉,《月旦法學雜誌》,186期,頁19-37。 許育典,2010,〈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合憲?〉,《月旦法學教室》,第89期,頁6-7。 陳新民,2009,陳新民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內容。 陳志龍,1988,〈刑法的法益概念〉,《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7卷第2期,頁117-138。 黃茂榮,2009,黃茂榮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所提之協 同意見書內容。 黃榮堅,1999,〈刑法妨礙風化罪章增修評論〉,《月旦法學雜誌》,第51期,頁81-92。 黃榮堅,2003,〈以刑法防制性交易?〉,《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0期,頁1-2。 黃榮堅,2005,〈性交易與刑法上妨礙性自主概念關係之研究〉,《自由、責任、法-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 黃啟賓、陳嘉佩、呂婉婷,2010,〈性工作者之現況與未來個案研究〉,《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叢刊》,第40卷第6期,頁157-188。 黃瑞明,〈大法官們的德爾斐神諭-評釋字第666號解釋〉,《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頁19-42。 黃惠婷,2011,〈從性自主權檢視刑法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規定與修法建議〉,《司法新聲》,第97期,頁62-77。 張國讚、翁旭樞, 2012,〈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法制與實務研析〉,《警專學報》,第5卷第4期,頁47-69。 彭渰雯,2008,〈基層員警取締性交易的執行研究:批判性詮釋途徑之應用〉,《公共行政學報》,頁115-151。 葉百修,2009,葉百修大法官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所提之協同意見書內容。 蔡震榮,2008,〈評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並重新思考性工作之管理政策〉,《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頁48-69。 蔡茂寅,2012,〈性交易專區設置的行政法課題〉,《月旦法學雜誌》,113期,頁76-82。 廖元豪,2008,〈罰娼不罰嫖違憲-保障弱勢之「實質平等」終獲大法官加持?〉,《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頁43-47。 劉靜怡,2008,〈性言論與性管制-從歐洲人權法院的經驗看我國釋字第六一七號及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收於《人權之跨國性司法實踐》,台北:元照。 劉建宏,1992,〈德國法上職業自由〉,《憲政時代》,第18卷第2期,頁57-106。 謝榮堂,2012,〈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評析-兼論釋字第666號〉,《月旦法學雜誌》,203期,頁33-46。 盧映潔、沈洳瑩,2010,〈娼妓問題之除罪化探討-兼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台灣法學雜誌》,公法特刊,頁70-85。 盧映潔,2009,〈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傻傻分不清」?-評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五次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71期,頁215-228。 四、 網路文獻 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 最後瀏覽日期:2013年2月2日 郭明旭,〈存廢之間的可能-台灣性產業的發展與爭論〉,《網路社會學通訊期刊》第29期,2003年,網址 http://mail.nhu.edu.tw/~society/e-j/29/29-18.htm 最後瀏覽日期:2013/02/19。 甯應斌,〈性工作是否為「工作」?馬克思的商品論與性工作的社會建構論〉,《第三屆性教育、性學、性別研究暨同性戀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2002年。參考網址:http://sex.ncu.edu.tw/members/Ning/publication/academic/sexwork.pdf 最後瀏覽日期:2013年3月10日。 劉玉鈴,〈「她們」與「我們」一位社工員對性工作社會政策之思考〉,《文化研究月報》第132期》,2012年。參考網址:http://www.csat.org.tw/journal/Content.asp?Period=132&JC_ID=624 最後瀏覽日期:2013年3月10日。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2740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國有關性交易的管制措施,依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之規定,是採取原則禁止,專區許可的管制政策。然而性交易所涉及的憲法基本權利不僅工作權而已,其他尚包含性自主權及隱私權。本文將從體系正義的角度出發,以各號有關於工作權、性自主權、隱私權等大法官解釋,套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性交易全面限制,檢視有無符合以往之審查標準。
在論文章節安排部份,第參章將以釋字第666號解釋為軸,分別歸納解釋文主要的審查標準及各學者的評論,再以其他大法官協同意見,對於解釋文尚有不足之處做說明;第肆章部份則以工作權的三階段審查標準,釋字第603號、第631號、第689號對於隱私權的憲法保障,釋字第554號、第617號解釋對於性自主性言論的自由,分別檢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於性交易限制的是否符合體系正義;第伍章部份則以釋憲及修法前後,警察機關、法院簡易庭對於性交易案件之取締方式、裁定標準做比較。另以親自訪談方式,針對性工作者及基層實務警察人員,對於目前限制性交易之意見。最後再參考各外國立法政策,分析評估是否有效維護善良風俗。第陸章結論部份,則是提出本次研究之發現,並提出對於性交易管制之意見。 基層弱勢婦女既已無力謀生,是否仍須雪上加霜予以處罰。國家政策對於性工作者是應該以法律取締,還是應由社會扶助機構代替警察,提供適當工作機會,或是予以輔導管制。無論如何,縱認有管制必要,仍須提出強而有力的立法目的,而非僅以落伍過時的公序良俗作為處罰人民的唯一依據。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80 of The Law for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in Taiwan, the sex transaction should be taken place at the license area. However, sex transaction involved not only the right of work, but also the right of sex freedom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analyzed the appropriateness of Law for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base on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system of justice, and the J.Y. Interpretation about the right of work, the right of privacy and the right of sex freedom
In chapter three, summarized and reviewed the main comment of scholars and concurring opinions of the other judges on No.666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chapter four, from the right to work, the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of privacy and sex freedom examine the restrictions on the sex transaction on Article 80 of The Law for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restrictions compliance with the system of justice. Chapter Five, compared the difference in police agencies on the banned for sex transaction and standard of judged sex transaction in courts before and after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amending the law. Interview the sex workers and the police for their opinions about restrictive sex transaction. Finally, reference foreign legislative policy, and analyzed the effectiveness on maintenance of good morals. In the Chapter Six, concluded the findings of this study, put forward for the opinion of the controls on sex transaction. For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underprivileged women, sex transaction maybe the way of make a living, punished may worse their situation. Sex workers should be banned by law, or help by the social assistance institutions to provide appropriate jobs,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carefully considered while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relate policies. Even the sex workers should be banned by law, it still need a strong legislative purpose, rather than punish people basis to the anachronistic public order and morals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16:09:04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2-P99341032-1.pdf: 1290287 bytes, checksum: 66bf900983c17e7420d5c6c1c291c287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
第壹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1 第一項 研究動機…………………………………………………1 第二項 研究目的…………………………………………………3 第二節 文獻回顧……………………………………………………4 第三節 研究途徑、研究方法與限制………………………………6 第一項 研究途徑…………………………………………………6 第二項 研究方法…………………………………………………7 第三項 研究限制…………………………………………………8 第四節 論文摘要……………………………………………………9 第五節 論文章節架構………………………………………………12 第貳章 我國性交易及色情管理政策之歷史及法制沿革……………15 第一節 前言…………………………………………………………15 第二節 性交易形成之歷史社會背景………………………………15 第一項 中國娼妓制度的起源……………………………………16 第二項 公娼之形成背景及目的…………………………………17 第三節 性交易管理政策之演變……………………………………22 第一項 中央對於性交易政策之演變……………………………23 第二項 性交易管理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24 第四節 性交易管理之相關法制……………………………………25 第一項 刑法………………………………………………………25 第二項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7 第三項 社會秩序維護法…………………………………………29 第四項 釋字第666號解釋之提出………………………………30 第五節 小結…………………………………………………………32 第參章 釋字第666號解釋之分析及引發之探討……………………33 第一節 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產生之問題……33 第一項 原條文之立法背景………………………………………33 第二項 原條文所產生之問題……………………………………34 第一款 罰娼不罰嫖的不公平…………………………………34 第二款 抓小不抓大對治安無益………………………………34 第三款 間接專處罰女性………………………………………35 第四款 拘留罰鍰有違比例原則………………………………36 第二節 釋字第666號解釋之分析及引發之討論……………………37 第一項 解釋理由以平等原則作為審查標準……………………37 第一款 解釋理由………………………………………………37 第二款 平等原則之種類………………………………………38 第三款 本號解釋的司法審查標準……………………………39 第二項 性交易處罰屬於立法裁量自由…………………………41 第一款 解釋理由………………………………………………41 第二款 問題又回歸立法機關…………………………………41 第三項 解釋理由肯認善良風俗國民健康作為立法目的………42 第一款 解釋理由………………………………………………42 第二款 性交易是否有違善良風俗及國民健康………………42 第四項 對於弱勢婦女地位之保障………………………………43 第一款 解釋理由....................................44 第二款 落實憲法維護婦女人格尊嚴…………………………44 第五項 宣告定期失效造成執法機關困境………………………44 第一款 解釋理由………………………………………………45 第二款 實務困境………………………………………………45 第六項 解釋理由未討論比例原則………………………………46 第三節 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對於其他憲法基本權利之討論………47 第一項 以平等原則為審查之不足………………………………47 第一款 間接產生性別差別待遇………………………………47 第二款 只論平等權未能解決問題……………………………48 第三款 是社會觀念違反平等原則……………………………49 第四款 應先討論自由權再論平等權…………………………49 第二項 以善良風俗國民健康為立法目的之合適性……………50 第一款 善良風俗不足以成為處罰理由………………………50 第二款 公序風俗概念僵化落伍………………………………51 第三項 性交易是否為職業工作權範疇…………………………51 第一款 應從寬的認定為職業…………………………………51 第二款 應有限制的認定為職業………………………………52 第四項 性自主權是人格自由發展的一種………………………53 第一款 性自主權的定義………………………………………53 第二款 性自主屬人格自由發展………………………………54 第三款 性自主權的重視………………………………………54 第五項 侵犯隱私權及人格尊嚴…………………………………55 第一款 隱私權的依據…………………………………………55 第二款 以法律限制隱私權的範圍……………………………55 第三款 本號解釋未探討是否侵犯隱私權……………………56 第六項 禁娼手段有違比例原則…………………………………56 第一款 目的正當性……………………………………………57 第二款 比例原則審查…………………………………………57 第四節 小結…………………………………………………………57 第肆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禁止性交易所涉及之憲法基本權…………59 第一節 前言…………………………………………………………59 第二節 修正條文之分析……………………………………………60 第一項 處罰對象改為雙罰制……………………………………60 第二項 裁罰種類及程度之改變…………………………………60 第三項 處罰機關之改變-專由警察機關裁罰……………………61 第四項 修法立法理由不充足……………………………………61 第一款 善良風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61 第二款 國民健康的論點不足…………………………………63 第三款 目的與手段間之失衡…………………………………63 第三節 性交易是否在工作權之保障範圍…………………………64 第一項 工作權的定義及功能……………………………………64 第一款 社會權之工作權………………………………………65 第二款 自由權之工作權………………………………………66 第二項 工作權的保障範圍………………………………………66 第一款 工作及職業不以具有正當性為必要…………………67 第二款 職業能力養成教育請求權……………………………67 第三款 職業能力資格取得權…………………………………68 第四款 職業選擇自由…………………………………………68 第三項 工作權限制之司法審查…………………………………69 第一款 職業執行方式自由的限制-寬鬆審查.………………70 第二款 職業選擇自由主觀限制-中度審查.…………………71 第三款 職業選擇自由客觀限制-嚴格審查.…………………72 第四項 性交易是否為憲法保障之工作權………………………73 第一款 肯定見解………………………………………………73 第二款 否定見解………………………………………………73 第五項 處罰性交易之違憲審查…………………………………74 第一款 禁止性交易屬職業選擇之客觀限制…………………74 第二款 禁止性交易所欲保護的公共利益及立法理由………75 第三款 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76 第四節 禁止性交易違反性自主權…………………………………77 第一項 性自主權的定義及功能…………………………………77 第二項 性自主權的保障範圍……………………………………78 第一款 性行為的消極自由……………………………………78 第二款 性行為的積極自由……………………………………78 第三款 性行為方式的自由……………………………………79 第三項 性自主限制之司法審查…………………………………80 第一款 以釋字第554號審查標準檢視…………………………80 第二款 以釋字第617號審查標準檢視…………………………81 第三款 以比例原則審查對性自主權之限制…………………83 第五節 取締性交易嚴重侵犯隱私權………………………………84 第一項 隱私權的意義及功能……………………………………84 第二項 隱私權的保障範圍………………………………………85 第一款 對於國家收集個人資訊之限制-釋字第603號………85 第二款 對於個人通訊隱私之保障-釋字第631號……………87 第三款 對於生活私領域之保障-釋字第689號………………89 第三項 取締性交易侵犯隱私權之司法審查……………………90 第一款 目的審查………………………………………………90 第二款 手段審查………………………………………………91 第三款 處分書及筆錄嚴重揭露性行為隱私…………………91 第六節 小結…………………………………………………………92 第伍章 釋字第666號解釋前後警察取締方式之改變………………95 第一節 性交易之經營方式……………………………………….95 第一項 前言.……………………………………………………95 第二項 各類型性交易模式之介紹.……………………………96 第三項 小結……………………………………………………103 第二節 警察取締原因及執法依據………………………………104 第一項 前言……………………………………………………104 第二項 警察取締原因…………………………………………104 第一款 警察本身勤務業務執掌……………………………104 第二款 民眾投訴檢舉………………………………………107 第三款 民意代表質詢………………………………………108 第三項 警察執法依據…………………………………………109 第一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109 第二款 社會秩序維護法……………………………………111 第三款 刑法…………………………………………………111 第三節 警察取締性交易之改變…………………………………112 第一項 釋憲前之取締方式……………………………………112 第二項 釋憲後之取締方式……………………………………118 第四節 實務上警察取締之困境…………………………………121 第一項 執法權限不足…………………………………………121 第二項 舉證不易………………………………………………122 第三項 其他外力影響…………………………………………124 第五節 法院簡易庭對於性交易裁定之比較……………………125 第一項 釋憲前之裁定方式……………………………………125 第一款 簡易庭裁定處罰理由不充足…………………………125 第二款 僅以行為人自白定罪…………………………………125 第三款 量罰未考量行為人其他情狀或情節是否可憫………126 第二項 釋憲後之裁定方式………………………………………126 第一款 考量比例原則、行為人背景狀況,傾向裁定免罰…126 第二款 強化自白以外證據,無其他證據者均裁定不罰……128 第六節 性工作者及基層取締員警之訪談…………………………129 第一項 性工作者之訪談…………………………………………129 第一款 訪談對象及內容………………………………………129 第二款 訪談發現及分析………………………………………130 第二項 基層取締員警之訪談……………………………………135 第一款 訪談對象及內容………………………………………135 第二款 訪談發現及分析………………………………………135 第七節 外國對於性交易政策及法制之參考………………………140 第一項 新加坡……………………………………………………141 第二項 香港………………………………………………………141 第三項 日本………………………………………………………142 第四項 中國大陸…………………………………………………144 第五項 德國………………………………………………………145 第六項 荷蘭………………………………………………………146 第七項 瑞典………………………………………………………147 第八項 小結………………………………………………………148 第陸章 結論……………………………………………………………151 第一節 研究發現……………………………………………………151 第二節 建議…………………………………………………………154 第三節 結論…………………………………………………………157 附錄 參考文獻…………………………………………………………………16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從警察取締性工作者論性交易制度之規範 | zh_TW |
dc.title | From the police ban sex workers to comment the specification for sex transaction system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1-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陳新民,陳春生 | |
dc.subject.keyword | 社會秩序維護法,性工作者,性交易,工作權,隱私權,性自主權,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The Law for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Sex workers,Sexual Transaction,Rights to work,Right to privacy,Right of sex freedom, | en |
dc.relation.page | 166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3-04-25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社會科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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