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0371
完整後設資料紀錄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兆鵬(Jaw-Perng Wang) | |
dc.contributor.author | Po-Chun W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柏鈞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10:16:3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3-09-02 | |
dc.date.copyright | 2013-09-02 | |
dc.date.issued | 2013 | |
dc.date.submitted | 2013-08-18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壹、中文部分(以下依作者姓名及出版機關筆劃順序排列)
一、專書 1.Claus Roxin,吳麗琪譯,德國刑事訴訟法,三民,初版,1998年11月。 2.Rolando V. del Carmen,中央警察大學教授合譯,美國刑事偵查法制與實務,五南,初版,2006年8月。 3.王士帆,不自證己罪原則,春風煦日論壇,初版,2007年6月。 4.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作者自版,元照,第2版,2007年9月。 5.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刑事訴訟法(上)、(下),作者自版,承法,初版,2012年9月。 6.朱石炎,刑事訴訟法(上),三民,修訂4版,2006年11月。 7.李秉才,刑事訴訟法論,作者自版,三民,初版,1973年9月。 8.李春福、林國賢,刑事訴訟法論上冊,作者自版,三民,增修版,2006年1月。 9.林山田,刑事程序法,五南,第5版,2004年9月。 10.林永謀,刑事訴訟法釋論(上),作者自版,改訂版,2010年12月。 11.林培仁,偵訊筆錄與移送作業,元照,初版,2012年8月。 12.林鈺雄,搜索扣押註釋書,作者自版,元照,第1版,2001年9月。 13.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作者自版,元照,第6版,2010年9月。 14.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冊),學林,第13版,2012年9月。 15.林燦璋、林信雄,偵查管理─以重大刑案為例,五南,初版,2004年3月。 16.吳景芳、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上),三民,修訂6版,2004年9月。 17.柯慶賢,刑事強制處分,三民,增修3版,2008年4月。 18.姜世明,新民事證據法論,新學林,第3版,2009年11月。 19.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第4版,2004年11月。 20.許澤天,刑事訴訟法論II,作者自版,神州,增訂2版,2003年8月。 21.許嘉玲,刑事訴訟法釋論,一品,第5版,2010年10月。 22.張麗卿,刑事訴訟法理論與運用,五南,第11版,2010年9月。 23.翁玉榮,最新實用刑事訴訟法(上),新學林,修訂版,2005年9月。 24.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作者自版,重訂再版,1990年4月。 25.黃朝義,刑事訴訟法,新學林,第3版,2013年4月。 26.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五南,第3版,1999年1月。 27.褚劍鴻,刑事訴訟法上冊,臺灣商務,修訂3版,1998年9月。 28.劉清景,刑事訴訟法(上),學知,初版,1996年9月。 二、專書論文及期刊 1.王兆鵬,論無預警強制處分權之實質原因,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作者自版,翰盧,2000年9月。 2.王兆鵬,告訴乃論案件與強制處分─以經濟分析論,刑事法雜誌第46卷第2期,2002年4月。 3.王兆鵬,刑事訴訟法之回顧與前瞻,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04年5月。 4.王兆鵬,刑事被告之取證權-以美國法為借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刑事訴訟,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04年5月。 5.王兆鵬,對質詰問權與強制取證權,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作者自版,元照,二版,2004年5月。 6.王兆鵬,論新法之證人不自證己罪,新刑訴、新思維,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04年10月。 7.王兆鵬,論新聞記者之拒絕證言權,辯護權與詰問權,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07年1月。 8.王兆鵬,不自證己罪保護之客體,一事不再理,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08年4月。 9.王兆鵬,刑事訴訟中被遺忘之權利一緘默權,一事不再理,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08年4月。 10.王兆鵬,偵查權之發動與限制,刑事救濟程序之新思維,作者自版,元照,初版,2010年12月。 11.王兆鵬,偵查不公開之界線與制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86期,2011年10月。 12.李榮耕,論偵查機關對通信紀錄的調取,政大法學評論第115期,2010年6月。 13.李榮耕,電磁紀錄的搜索及扣押,臺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3期,2012年9月。 14.林輝煌,證據排除法則之思辨─美國法制之借鏡,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87期,2006年10月。 15.法思齊,美國法上數位證據之取得輿保存,東吳法律學報第22卷第3期,2011年1月。 16.張明偉,新聞記者拒絕證言權之權能與界線,改良式的證據法則與刑事訴訟,五南,初版,2008年5月。 17.黃紋綦,美國大陪審團制度及陪審團制度之介紹與觀察,檢察新論第8卷,2010年7月。 18.翁岳生,比較法學之理念與實踐,月旦法學雜誌第98期,2003年7月。 三、學位論文 1.巫淑芳,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取得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2.吳絮琳,禁止扣押之研究─以對新聞媒體之扣押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7年。 3.郭峻豪,論證人刑事豁免制度─以美國法為借鏡,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年。 4.陳德池,論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保全,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6年。 5.蔡鎮宇,行政法強制揭露義務與不自證己罪權利之關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6.蘇凱平,刑事隱匿特權與刑事審判─以美國法為借鏡,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四、其他 1.司法院,刑事補償法相關法令彙編,第1版,2011年12月。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地區101年度檢警聯席會議紀錄,2012年12月。 3.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軍事審判文書格式,2010年3月。 4.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文書格式,2010年8月。 5.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扣押物沒收物保管方法與處理程序手冊,2010年1月。 6.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臺北地區檢警聯席會議會議紀錄,2012年11月。 貳、英文專書部分(以下依英文字母順序排列) 一、James B. Haddad, Elizabeth P. Marsh, James B. Zagel, Linda R. Meyer, Gary L. Starkman & William H. Bauer, Cases and Comments on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 Publishing Co. 7th ed. 2008). 二、Jerold H. Israel, Yale Kamisar, Wayne R. Lafave, Nancy J. King, High Court Case Summaries on Criminal Procedure (Thomson West Publishing Co. 2008). 三、Jerold H. Israel, Yale Kamisar, Wayne R. Lafave, Nancy J. King, Eve Brensike Primus,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Constitution, Leading Supreme Court Cases and Introductory Text (West Publishing Co. 2012). 四、Sara Sun Beale, Grand Jury Law and Practice (West Publishing Co. 2th ed. 2001). 五、Wayne R. Lafave, Jerold H. Israel, Nancy J. King & Orin S. Kerr, Criminal Procedure (West Publishing Co. 5th ed. 2009).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0371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國家機關對人民發動搜索、扣押前,除須符合該等強制處分之合法性要件外,尚須符合比例原則,亦即應先選擇對當事人侵害最小之方式。實施提出命令之社會成本極為低微,偵查階段對當事人之名譽或隱私權等損害之可能性不高。提出命令相較於搜索、扣押,幾乎無侵犯性可言,不失為可達成與搜索、扣押相同目的之最佳或適合手段。
然而我國法關於提出命令之主要規範,僅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等寥寥數字。至於提出命令與搜索、扣押之關係為何?提出命令是否為搜索之前置作為?提出命令後是否必然有扣押?何人有權命令提出?法院或檢察官?又得對何人提出?自然人或法人?被告、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如對被告或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提出,有無違反不自證己罪或拒絕證言權?被告或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可否拒絕?其要件為何?行使之方式有無限制?無正當理由拒絕時,有無任何效果或相關規範是否足資因應?不服時,有無救濟程序?如有造成損失應如何補償?等問題,則付之闕如或有待解釋。 本文擬以上述疑問為出發點,就我國法、實務運作情形及學界見解作評釋,輔以美國法相當於我國法之提出命令為借鏡,研擬若干建議,加強拒絕提出命令之效果,俾發揮我國法提出命令之效能,而非形同虛設或具文。更重要者,乃避免因法律規範不足,使提出命令遭致濫用,而使接受命令之人民權利受損,或受損後卻無救濟及補償管道。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10:16:34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2-R96341073-1.pdf: 1886712 bytes, checksum: e475d209a9205e48dc67eafbf3a35920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限制與方法 3 第一項 研究範圍 3 第二項 研究限制 4 第三項 研究方法 5 第三節 論文架構 5 第四節 用語說明 6 第一項 我國法用語 6 第一款 通說用語 6 第二款 本文見解 6 第二項 我國法與美國法之差異 7 第一款 涵義、功能及客體均有所不同 7 第二款 本文見解 9 第二章 我國法之提出命令 10 第一節 提出命令概說 10 第一項 何謂提出命令? 10 第一款 提出命令之規定 10 第二款 提出命令是否屬強制處分? 15 第三款 提出命令屬於何種強制處分? 16 第二項 提出命令與搜索、扣押之關係 19 第一款 提出命令之體系定位 19 第二款 提出命令與搜索、扣押之區別 20 第三款 提出命令與搜索、扣押之連動 21 第四款 小結 23 第三項 提出命令之實務運用情形 26 第一款 相關實務見解 26 第二款 常見實務運用方式 30 第三款 搜索、扣押筆錄之記載方式 36 第四項 提出命令之限制因素 38 第一款 得拒絕搜索、扣押時得否拒絕提出命令? 38 第二款 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40 第三款 政府機關、公務員等之政府秘匿特權 41 第四款 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之新聞自由 42 第二節 我國法不足之處 44 第一項 行使要件尚待釐清 44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規定 44 第二款 應符合憲法基本原則 44 第三款 小結 45 第二項 行使主體規範不明 46 第一款 法院及法官屬之 46 第二款 檢察官是否屬之? 47 第三款 檢察事務官應非屬之 50 第四款 司法警察(官)應非屬之 51 第五款 小結 55 第三項 行使對象之疑義 56 第一款 是否包含法人? 56 第二款 被告、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是否均屬之? 57 第三款 小結 58 第四項 行使客體為應扣押物? 58 第一款 應沒收之物屬之 59 第二款 應或可為證據之物屬之? 60 第三款 人體產生之物是否屬之? 60 第五項 行使方式是否毫無限制? 61 第一款 發提出命令之方式 61 第二款 接受命令者提出或交付之方式 61 第六項 拒絕效果 62 第一款 拒絕效果為何? 62 第二款 如何「用強制力」扣押? 63 第三款 何人有權決定是否「用強制力」? 63 第四款 對何人得「用強制力」? 64 第五款 實務上接受提出命令者是否較少拒絕? 65 第六款 「提非所命」之情形 67 第七項 不服之救濟方式 68 第一款 以救濟扣押之方式救濟提出命令? 68 第二款 本文見解 69 第八項 有無可能損失補償? 69 第一款 搜索、扣押之刑事補償已在研議中 69 第二款 本文見解 70 第九項 小結 71 第三章 美國法之提出命令 75 第一節 提出命令之行使主體 75 第一項 法院 75 第二項 大陪審團 76 第三項 檢察官及警察 76 第一款 檢察官 76 第二款 警察 77 第四項 被告及辯護人 77 第五項 小結 78 第二節 提出命令應考量要素 78 第一項 要件為合理性標準 78 第二項 與搜索相較之優點 79 第三項 所欲命令提出之客體 80 第四項 不服之救濟方式 82 第五項 小結 82 第三節 提出命令與不自證己罪特權之關係 82 第一項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理論基礎 83 第一款 保護無辜被告 84 第二款 防止刑求 84 第三款 幫助發現真實 85 第四款 維持政府與人民權力均衡 85 第五款 保護隱私及自治權 86 第六款 小結 86 第二項 不自證己罪特權概說 87 第一款 自然人 87 第二款 受強迫 87 第三款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 88 第四款 供述 89 第五款 針對自己 90 第三項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行使 91 第一款 如何行使不自證己罪特權 91 第二款 行使不自證己罪特權得否作為證據? 93 第四項 不自證己罪特權之保護客體 97 第一款 保護客體不限於言語陳述 97 第二款 拒絕提供證據如為保護客體不得作不利之推斷 97 第五項 提出命令與不自證己罪特權之關係 98 第一款 命令公司等法人提出文件時 98 第二款 提出命令之對象為自然人時 100 第三款 小結 102 第四節 美國法值得我國法借鏡之處 103 第一項 不自證己罪特權在我國法應屬憲法位階 103 第一款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但屬普世法則 103 第二款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已有所闡釋 104 第二項 美國法值得借鏡之處 104 第一款 行使主體應明確規範及授權 105 第二款 行使對象應有所限制 106 第三款 提出命令之客體應可包含人體產生之物 106 第四款 命令之內容應合理、適當、特定、明確 107 第五款 拒絕提出命令之後果 107 第六款 提出命令之救濟模式 108 第四章 對我國法提出命令之修正擬議 109 第一節 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建議 109 第一項 提出命令之行使主體應有所限縮 109 第二項 部分行使對象應不得發提出命令 110 第三項 應扣押物包括人體產生之物 112 第四項 行使方式宜採要式 113 第五項 違反效果應再明確且可行 114 第六項 救濟程序應有規範及配套 115 第二節 其他修法及配套 116 第一項 特別犧牲之補償 116 第二項 提出命令屬偵查中不得公開之事項 117 第三項 修正偵查機關內部規範 118 第一款 搜索之前有無提出命令先行之必要? 119 第二款 執行提出命令之注意要點 120 第五章 結論 121 第一節 我國法提出命令之現況 121 第一項 現行相關規範過於簡略 121 第二項 提出命令與搜索、扣押之關係應予釐清 121 第三項 實務運用範圍廣泛卻又長期受到忽視 122 第二節 美國法值得借鏡之處 122 第一項 行使主體明確並適當授權 122 第二項 行使對象及客體並非毫無限制 123 第三項 命令內容要求合理、適當、特定、明確 123 第四項 命令提出血液或唾液等有更嚴格標準 123 第五項 拒絕效果強而有力同時賦予救濟方式 124 第三節 對我國法提出命令之修正擬議 124 第一項 刑事訴訟法部分 125 第一款 修正第133條第2項 125 第二款 增訂第133條第3項 125 第三款 增訂第133條之1 126 第四款 修正第138條第1項 127 第五款 增訂第138條第2項 128 第六款 修正第404條第2款 128 第七款 修正第416條第1項第1款 128 第八款 小結 129 第二項 其他有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配套 137 第一款 修正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137 第二款 修正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39 第三款 修正其他與搜索扣押相關規範 142 第三項 提出命令後如有特別犧牲之補償 144 參考文獻 145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提出命令之研究 | zh_TW |
dc.title | The Study of Subpoenas Duces Tecum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1-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李榮耕(Rong-Geng Li),張明偉(Ming-Woei Chang) | |
dc.subject.keyword | 搜索,扣押,強制處分,提出命令,不自證己罪,拒絕證言權,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Search,Seizure,Subpoena Duces Tecum,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Testimonial Privilege, | en |
dc.relation.page | 149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3-08-18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社會科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文件中的檔案:
檔案 | 大小 | 格式 | |
---|---|---|---|
ntu-102-1.pdf 目前未授權公開取用 | 1.84 MB | Adobe PDF |
系統中的文件,除了特別指名其著作權條款之外,均受到著作權保護,並且保留所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