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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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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黃榮堅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i-Ting W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王怡婷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08:43:05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3-09-02 | |
dc.date.copyright | 2013-09-02 | |
dc.date.issued | 2013 | |
dc.date.submitted | 2013-08-23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文獻
*專書 1. 王澤鑑(2010),《民法總則》,台北:自版。 2. 李惠宗(2009),《憲法要義》,5版,台北:元照。 3. 吳庚(2010),《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1版,台北:自版。 4. 法治斌、董保城(2010),《憲法新論》,4版,台北:元照。 5. 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上冊)》,5版,台北:自版。 6. 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下冊)》,5版,台北:自版。 7. 林山田(1999),《刑法各罪論(下冊)》,2版,台北:自版。 8. 林鈺雄(2009),《新刑法總則》,2版,台北:元照。 9. 黃榮堅(2006),《基礎刑法學(上)》,3版,台北:元照。 10. 黃榮堅(2006),《基礎刑法學(下)》,3版,台北:元照。 11. 黃榮堅(1998),《刑罰的極限》,台北:元照。 12. 黃榮堅(2003),《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台北:元照。 13. 黃錦堂(2000),《地方制度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台北:自版。 14. 陳敏(2007),《行政法總論》,5版,台北:新學林。 15. 陳光明(1999),《中國古代納稅與應役》,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6. 葉俊榮等(2006),《憲改方向盤》,台北:五南。 17. 葛克昌(2005),《稅法基本問題—財政憲法篇》,2版,台北:元照。 18. 蔡茂寅(2003),《地方自治之理論與地方制度法》,1版,台北:學林。 19. 蔡秀卿(2003),《地方自治理論》,1版,台北:學林。 20. 韓忠謨(2000),《刑法各論》,台北:三民。 21. 羅傳賢(2005),《立法程序與技術》,台北:五南。 22. 蘇永欽主編(2002),《地方自治—落實人民主權的第一步》,台北: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23. 陆益龙(2003),《.籍制度—控制与社.差.》,北京:商务印书馆。 24. 陆益龙(2004),《超越户口—解读中国户籍制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譯著 1. Andrew Heywood著,楊日青、李培元、林文斌、劉兆隆譯(2009),《政治學新論》,台北:韋伯文化。 2. Benedict Anderson著,吳叡人譯(2008),《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主義的起源與散布》,2版,台北:時報文化。 3. J. M. Barbalet著,談谷錚譯(1991),公民資格,台北:桂冠。 4. Charles Taylor著,李尚遠譯(2008),《現代性中的社會想像》,台北:商周。 5. David S. Moore著,鄭惟厚譯(2009),《統計,讓數字說話!》,2版,台北:天下文化。 6. Deborah Stone著,朱凱道譯(2007),《政策弔詭—政治決策的藝術》,台北:群學。 7. Derek Heater著,張慧芝、郭進成譯(2006),《公民身分》,台北:韋伯文化。 8. Richard A. Posner著,唐豫民譯(1989),《法律之經濟分析》,台北:商務印書館。 9. Robert A. Dahl著,李培元譯(2006),《民主及其批判》,台北:韋伯文化。 10. Robert A. Dahl著,李柏光、林猛譯(2008),《論民主》,台北:聯經。 11. Rousseau著,徐百齊譯(1999),《社約論》,台北:台灣商務。 12. Samuel Huntington著,高德源、劉純佑、石吉雄譯(2008),《誰是美國人—族群融合的問題與國家認同的危機》,台北:左岸文化。 *期刊論文 1. 李茂生(1999),〈刑法秘密罪章新修條文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51期,頁93-114。 2. 李建良(2002),〈論地方自治與財政憲法〉,《臺灣本土法學》,第35期,頁27-46。 3. 李建良(2006),〈公民權之檢討〉,《憲改方向盤》,頁,台北:五南。 4. 李建良(2007),〈人民與國家「身分連結」的法制詮要與法理探索:兼論台灣人國籍的起承斷續問題〉,《臺大法學論叢》,第36卷4期,頁1-60。 5. 李惠宗,(2000),〈論「選舉幽靈人口」的罪與罰〉,《臺灣本土法學》第9期,頁29-48。 6. 李惠宗,(2008),〈再論選舉幽靈人口的罪與罰—刑法第一四六條新增第二項虛偽遷徙戶籍立法技術之檢討〉,《全國律師》,第6卷(總號:12),頁32-49。 7. 吳志光(2009),〈參政權的本質—基本權利與國民主權行使的雙重特質〉,《月旦法學教室》,第81期,頁32-38。 8. 林山田(2004),〈選舉買賣選票與幽靈人口及公開亮票的刑法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05期,頁177-187。 9. 柯耀程(2002),〈適用幽靈人口的幽靈法律〉,《臺灣本土法學》,第38期, 頁38-49。 10. 柯耀程(2008),〈適用幽靈人口的幽靈規範〉,《全國律師》,第6卷(總號:12),頁9-20。 11. 黃居正(2004),〈國籍與公民身分—一個跨領域的探索〉,《台灣國際法季刊》,第1卷第4期,頁273-315。 13. 黃錦堂(2002),〈地方自治的本質與法律解釋監督權之限制〉,《地方自治—落實人民主權的第一步》,頁33-66,台北: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14. 許玉秀(2001),〈幽靈人口妨害投票罪?〉,《輔仁法學》,第22期,頁17-32。 15. 許志雄(1997),〈全體國民之代表〉,《月旦法學雜誌》,第29期,頁10-11。 16. 程明修(2004),〈民主國原則(一)〉,《月旦法學教室》,第18期,頁63-72。 17. 董武全(2008),〈論選舉幽靈人口行使投票權之正當性—兼評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之增訂〉,《全國律師》,第6卷(總號:12),頁21-31。 18. 董保城、謝碩駿(2002),〈地方制度保障與自治監督〉,《地方自治—落實人民主權的第一步》,頁67-104,台北: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19. 劉邦繡(2004),〈為選舉目的而遷移戶籍之「幽靈人口」是否具有刑事不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第十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探討〉,《法令月刊》,第55卷第4期,頁41-50。 20. 薛智仁(2009),〈虛遷戶籍而投票之可罰性〉,《法學新論》,第7期,頁77-103。 21. 蕭文生(2007),〈普通選舉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62期,頁6-7。 22. 蕭文生(2009),〈地方自治:第一講—地方自治之基礎理論〉,《月旦法學教室》,第82期,頁30-40。 *政府出版品 1.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司法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2.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司法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3. 立法院公報處(1995),《立法院公報》,84卷47期。 二、德文文獻 *Drucksachen 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 1. BT-Dr 16/7814, S. 1 2. BT-Dr 16/7461, S. 1 3. BT-Dr 16/7461, S.16 *Rechtsprechung 1. BGH, Urt. V. 29.10. 1980–2 StR 207/80 ( LG Bonn) = NJW 1981, 588 = NStZ 1981, 100 2. BVerfGE 36, 139 = NJW 1974, 311 3. BVerfGE 58, 202 = NJW 1982, 817 4. BverfG (3. Kammer des Zweiten Senats ), Beschl. v. 2. 11. 1990-2 BvR1266/90 5. BverfG (2. Kammer des Zweiten Senats ), Beschl. v. 30. 3. 1992-2BvR 1269/91 = NVwZ 1993, 55 = NJW 1993, 847 6. NVwZ 1985, 846 7. NWVerfGH, Beschl. v. 14. 5. 1996- VerfGH 30/95 = NVwZ- RR 1996, 679 8. VGH Munchen, NVwZ 1985, 846 9. OVG Munster, Beschl. v. 25. 9. 1984-15 B 1998/84 = NJW 1985,1237 10. ThurVerfGH 13/95 = NJW 1998, 525 *Lehrbuch 1. Jakobs, Allgemeiner Teil, 1991, 2. Aufl. 2. Wessels / Beulke, Allgemeiner Teil, 2007, 37. Aufl. *Aufsatz Ministerialdirektor a. D. Proffessor Dr. Wolfgang, Die Wohnsitznahme im Wahlgebiet als Wahlbarkeitsvoraussetzung, NJW 1998, 492 (496) *Kommentar 1. Fischer, StGB, 56. Aufl. 2. Kindhauser/ Neumann/ Paeffgen, StGB Band1, 3. Aufl. 3. Lackner/ Kuhl, StGB, 25. Aufl. 4. Munchener Kommentar, StGB Band 2/2.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8990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自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立法沿革出發,並檢視最高法院近十年之相關判決,呈現實務上關於虛遷戶籍投票行為與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之適用爭議。本文並以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之保護法益為論述重點,將本罪保護法益定調於「人民主權」之實現。然而,僅僅是釐清本罪的保護法益,仍無法說明何以虛遷戶籍投票行為對於人民主權之實現具有危殆作用,而有施以刑罰之必要。因此,本文針對民主政治之公民身分進行概念分析,試圖借助於政治學上關於公民身分起源的探討,歸納出公民身分在民主政治體制下之實質內涵,在於「足夠的政治判斷能力」、「規範上的緊密關聯」與「政治上的歸屬關係」。
本文並以公民身分之實質內涵檢視現行選舉法制對於選舉人資格所設之要件限制,尤其是「居住期間」限制。並比較德國聯邦選舉法關於居住期間之規定,以及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相關判決,以說明居住期間限制在規範上表徵的意義,並進一步討論「居住」的定義與認定方法。對比居住的概念內涵與戶籍登記的制度目的,澄清戶籍資料之於居住事實之認定至多只具有輔助性的證明功能,既不能取代實際的居住事實,也無法解釋為法律的擬制效果。 藉由釐清本罪保護法益、公民身分的實質內涵,以及選舉人法定要件的規範上意義,本文進一步探討對於虛遷戶籍投票行為之應刑罰性。最後,就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構成要件加以分析,並對照德國刑法相應之處罰規定,藉此論證修正前本罪的概括構成要件已足以適用於虛遷戶籍投票行為;非但沒有另外獨立創設構成要件的必要,新增訂第2項規定更可能反而造成適用上的困擾。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08:43:05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2-R95a21067-1.pdf: 2612103 bytes, checksum: eb7c2867e10bdb7d10d25e99ce753e5e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3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簡目
第一章 導論 1 第二章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立法沿革概況 10 第三章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分析(自民國八十八年迄今) 19 第四章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保護法益 51 第五章 民主政治與公民資格 88 第六章 「居住期間」作為選舉人資格限制 98 第七章 虛遷戶籍投票行為的可罰性 148 第八章 解析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解釋論) 155 第九章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修法建議(代結論) 191 詳目 第一章 導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論文架構 2 第三節 本文用語說明 3 第一項 幽靈人口 3 第二項 戶籍(地) 5 第三項 投票與選舉 6 第四項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8 第二章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立法沿革概況 10 第一節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變遷 10 第二節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修法背景 11 第一項 爭議成因之一:關於選舉法制部分 12 第二項 爭議成因之二:關於戶籍制度部分 13 第三項 修法方向:構成要件明確化 14 第三節 修法初步檢討 15 第一項 修法方向的偏航 15 第二項 修法杜絕爭議? 16 第三章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分析(自民國八十八年迄今) 19 第一節 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之匯整 19 第一項 虛遷戶籍投票行為的應刑罰性 20 第一款 最高法院:肯認虛遷戶籍投票行為之應刑罰性 21 第二款 初步評析:保護法益若明確,論證何需外求? 22 第一目 落實民主的具體方法:競爭性的選舉 24 第二目 民主國家統治權力的正當性來源:國民主權與地方自治 25 第三目 不明的保護法益與拼湊的論證過程 25 第二項 過度干預基本權? 28 第一款 參政權 29 第一目 最高法院:與憲法保障參政權之意旨無牴觸 29 第二目 初步評析:欠缺實質說理 30 第二款 居住遷徙自由 30 第一目 最高法院:與憲法保障居住遷徙自由之意旨無牴觸 31 第二目 初步評析:欠缺實質論理 32 第三項 詐術 34 第四項 其他非法方法 35 第一款 旁生枝節:虛遷戶籍行為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5 第二款 最高法院:行政不法行為可作為本罪之其他非法方法 37 第三款 初步評析:答非所問或是純粹的文義解釋? 38 第五項 不正確之投票結果 41 第一款 最高法院:不以影響當選落選為必要 42 第一目 早期見解:兼指選舉法制下其他附隨的法律效果(相關說) 42 第二目 後期見解:投票結果係指「票數」而言(票數說) 42 第二款 初步評析:文義可能射程寬廣,回歸保護法益思考 44 第一目 先決問題:虛遷戶籍以取得投票權? 44 第二目 文義的多義性 46 第三目 回歸保護法益 47 第二節 小結:爭議之源——不明確的保護法益 49 第四章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保護法益 51 第一節 討論保護法益的實益所在 51 第二節 既有說法之介紹 52 第一項 選舉合法、公平與正確性(選舉純正與公正性) 52 第二項 國民主權原則 53 第三項 地方自治原理 54 第三節 保護法益:投票所實現之「國民主權原則」與「地方自治原理」 55 第一項 對於既有說法的檢討 56 第一款 以選舉合法、公平與正確性作為本罪保護法益? 57 第一目 確保選舉合法性?——合法性內涵過於廣泛 57 第二目 確保選舉公平性?——難有判準,虛遷戶籍未必不公平 60 第三目 確保選舉公正性?——未澄清訴求對象且內涵空泛 63 第四目 確保選舉正確性——取決於民主原則之實現 65 第二款 國民主權與地方自治如何作為本罪保護法益? 65 第一目 最高法院之含糊交代:目的與手段不分 66 第二目 學說看法的含糊交代:導致結果要件的解釋困難 66 第二項 申論憲法上的國民主權原則與地方自治原理 68 第一款 國民主權原則 69 第一目 基礎理論——國家權力行使須具備民主正當性 70 第二目 國民主權原則的具體實踐——雙重性質的人民參政權 70 第三目 國家權力行使與人民意見表達間的一致性 71 第二款 地方自治原理 72 第一目 地方自治的內涵——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 73 第二目 地方自治的本質——制度性保障或人民主權保障 74 第三目 地方自治的終極目的:保障住民權益 75 第四目 保障住民權益的方法——住民自治(民主原則之實踐) 77 第三項 深論作為本罪保護法益的國民主權原則與地方自治原理 78 第一款 國民主權與地方自治於現行選舉法制之體現 79 第一目 總統副總統選舉與國民主權原則 80 第二目 立法委員選舉與國民主權原則 82 第三目 地方性公職人員選舉與地方自治原理 85 第四節 小結:以「人民主權之實現」為本罪保護法益 87 第五章 民主政治與公民資格 88 第一節 公民身分的起源 88 第一項 共和主義傳統的公民身分 88 第二項 自由主義傳統的公民身分 89 第二節 當代民主政治下公民資格的實質內涵 91 第一項 足夠的政治判斷能力 92 第二項 規範上的緊密關聯 93 第三項 政治上的歸屬關係 94 第一款 共同體的界定 94 第二款 公民身分以政治歸屬關係為前提 95 第三款 「國籍—公民身分」的連結 95 第四款 國籍問題絕非純粹的法律問題 96 第四項 小結:從規範角度論述公民身分之實質內涵 97 第六章 「居住期間」作為選舉人資格限制 98 第一節 我國法對於居住期間的限制 99 第一項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5條第1項 99 第二項 總統選舉不以居住事實為選舉人適格要件 100 第三項 總統選罷法的特殊立法背景 101 第四項 導致不同的刑法評價 102 第二節 德國法對於居住期間的限制 102 第一項 2008年修法前 103 第二項 2008年修法後 103 第三節 限制居住期間的意義 104 第一項 政治學上的意義 105 第二項 規範上的意義 106 第一款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普通選舉原則的傳統界限 106 第二款 是否要求居住關係屬於政策選擇 107 第三款 居住關係的規範上意義 109 第一目 國家實力對於人身的直接支配(空間上的關聯) 111 第二目 隨時可能發生法律關係的潛在可能性(時間上的關聯) 112 第三目 國家認同?忠誠關係? 114 第四目 居住事實為利害共同與利害相關之表徵 115 第四款 小結:「居住關係」是「規範上緊密關聯」的表徵 118 第一目 有居住關係者必有選舉人資格 120 第二目 欠缺居住關係者未必不具有選舉人資格 121 第三目 可能的質疑 123 第四節 居住的定義 125 第一項 選罷法欠缺居住之定義性規定 126 第二項 德國聯邦選舉法的定義 126 第三項 我國法上的類似概念 126 第一款 住所 127 第二款 居所 128 第四項 選罷法所稱之居住應為較鬆弛的居住事實 128 第一款 居住的傳統圖像 129 第二款 當代社會生活型態多元化與居住概念的模糊化 129 第一目 當代社會多元的生活型態 130 第二目 寬鬆模糊的居住概念 130 第五節 居住的認定方法 132 第一項 現行選務操作:依據戶籍登記從事僅有的形式認定 132 第二項 現行選務操作的謬誤:架空居住期間的限制 133 第三項 德國法關於選舉人居住關係的認定 134 第一款 多數意見:認定選舉權有無不能只看登記形式 135 第二款 反對意見:客觀形式判斷始能促進選務效率的公共利益 136 第三款 本文意見 137 第四項 戶籍地登記非居住事實的認定標準 139 第一款 戶籍制度的規範目的 140 第二款 戶籍資料的正確性? 141 第一目 數據資料取得方法上的極限 142 第二目 戶籍法本身的限制 142 第三目 「戶籍登記外觀≠居住事實」的社會現實 143 第四目 選舉區內登記戶籍地非選舉人適格要件 145 第五項 戶籍地登記是認定居住事實的一種證明方法 145 第七章 虛遷戶籍投票行為的可罰性 148 第一節 虛遷戶籍非取得投票權之適法方法 148 第一項 按戶籍資料認定選舉人資格的方法無可替代 148 第二項 反於真實的確認處分屬違法處分 149 第三項 法院受選舉人名冊之要件事實效力所拘束? 150 第二節 禁止無投票權人投票的憲法依據 151 第三節 無投票權人投票的法益侵害性 152 第四節 現行刑法第146條的整體價值判斷 153 第八章 解析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解釋論) 155 第一節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兩種樣態 156 第二節 樣態之一:對於整體人民意志「形成」的妨害 157 第一項 致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之行為(§146Ⅰ前段) 158 第一款 何謂「不正確的投票結果」 158 第一目 針對既已表達的政治意志而言 159 第二目 與票數統計無關 160 第三目 從例示手段歸納投票結果正確性的概念內涵 161 第四目 投票結果正確與否的判斷標準:選舉人名冊之記載 162 第五目 排除虛遷戶籍投票行為之適用 164 第二款 行為手段:「例示—概括」的立法技術 164 第一目 德國法:以「無權投票」為例示 165 第二目 我國法:以「詐術」為例示 166 第三目 「其他非法方法」只是刑事不法的重申 166 第四目 詐術 170 第五目 各種具體情形 174 第二項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 174 第一款 虛偽遷徙戶籍 174 第一目 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凸顯現象立法 175 第二目 強化戶籍制度對於選舉權的牽制作用 176 第二款 取得投票權? 177 第三款 投票 177 第四款 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之意圖? 179 第一目 認定意圖的時點:虛偽遷徙戶籍時 179 第二目 不合理的意圖內容與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180 第三目 意圖內容難以證明,如何能限制處罰範圍? 181 第五款 第146條第2項之合理適用 181 第一目 從寬認定「虛偽」戶籍:依「規範上緊密關聯」判斷 182 第二目 應納入考量的個案因素 183 第三節 樣態之二:對於整體人民意志「認識」的妨害 186 第一項 正確的投票結果:正確地認識選舉所形構而成的人民意志 186 第二項 德國法:「變造」選舉結果 187 第三項 我國法:「變造」投票結果 188 第一款 獨立的行為樣態 188 第二款 各種具體情形 189 第九章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的修法建議(代結論) 191 第一節 從舊法時代延續迄今的問題 191 第二節 新法產生的問題 192 第一項 戶籍與選舉人法定要件混淆的延續 193 第二項 無法涵蓋其他但憑投票權外觀而投票的行為 193 第三項 投票結果之變造實屬不同之行為類型 194 第三節 修法建議 194 第一項 參考德國刑法第107條b第1項第1款規定 195 第一款 虛偽說明而得以列名於選舉人名冊 195 第二款 實質預備犯 196 第三款 刑罰權發動的正當時點在投票行為 197 第二項 建議修正條文 198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刑法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之研究——以虛遷戶籍投票行為之可罰性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The Study on Criminal Conduct of Causing Incorrect Vote in Criminal Code §146
The discussion centered on Punishment for Voting by False Residential Registering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1-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皇玉,李聖傑 | |
dc.subject.keyword | 幽靈人口,妨害投票,虛遷戶籍,虛偽遷徒戶籍,人民主權,公民身分,居住,戶籍,投票,投票結果,選舉,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incorrect vote,citizenship,popular sovereignty,election,vote,residence, | en |
dc.relation.page | 207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3-08-23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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