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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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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沈冠伶(Kuan-Ling Sh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Han-Yu Ch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張涵瑜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6T06:31:18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4-12-31 | |
dc.date.copyright | 2014-08-12 | |
dc.date.issued | 2014 | |
dc.date.submitted | 2014-08-06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壹、 日文參考文獻 ˙小島妙子(2013),《離婚実務と家事事件手続法》,日本:民事法研究会。 ˙山木戶克已(1958),《家事審判法》,日本:有斐閣。 ˙山田博(1988),〈調停に代わる審判の現状と問題点〉,沼辺愛一•太田武男•久貴忠彥編《家事審判事件の研究(2)》,日本:一粒社。 ˙上田徹一郎(2011),《民事訴訟法》,日本:法学書院。 ˙加藤令造(1969),《家事審判法講座(第3巻)調停関係》,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 ˙加藤令造(1962),〈家事審判法第23条及び第24条の審判に対する一実務家の見解〉,《法曹時報》,14巻10號。 ˙市川四郎(1956),《家事審判法概説》,日本:有斐閣。 ˙佐上善和(2007),《家事審判法》,日本:信山社出版。 ˙佐々木吉男(1969),〈調停に代わる裁判〉,《実務民事訴訟講座〈第7〉非訟事件・審判》,日本 : 日本評論社。 ˙堀內節(1970),《家事審判制度の研究》,日本:日本比較法研究所。 ˙金子修(2012),《一問一答 家事事件手続法》,日本:商事法務。 ˙岩井俊(2013),《家事事件の要件と手続》,日本:日本加除出版。 ˙沼辺愛一•三井善見(1968),〈調停に代わる審判の運用上の諸問題について〉, 《ジュリスト》。 ˙松本博之•上野泰男(2012),《民事訴訟法》,日本:弘文堂。 ˙秋武憲一(2012),《概説 家事事件手続法》,日本:青林書院。 ˙秋武憲一(2013),〈家事事件手続法について考える〉,《判例タイムズ》,1384期。 ˙高野耕一(2002),《家事調停論》, <家事事件における調停と裁判—家事審判法第二三条の手続をめぐって—>,日本:信山社。 ˙高野耕一(1971), <家事事件における調停と裁判ー家事審判法第二三条の手続>,《ジュリスト》。 ˙脇屋寿夫•宍戸達徳(1970),〈家事審判法 23条の審判(合意に相当する審判)の再審〉,《家事事件の研究(1)》,日本:東京家庭裁判所身分法研究会編。 ˙家事調停研究会(1992),〈家事審判法24条をめぐる問題(第4回)〉,《法の支配》,87號。 ˙島田充子(1989),〈法二四条事件の運用上の留意点〉,岡垣學•野田愛子編《講座・実務家事審判法1総論》,日本 : 日本評論社。 ˙斎藤秀夫•菊池信男(1992),《注解家事審判法》,日本:青林書院。 ˙梶村太市(2013),《新版 実務講座 家事事件法》,日本:日本加除出版。 ˙梶村太市(1980),《現代家族法大系1》,日本 : 有斐閣。 ˙渡辺輝雄•田中和平(1991),〈家事審判法第二三条に関する諸問題と判例学説等の調査 および実証的研究〉,《家庭裁判月報》19巻4號。 ˙新堂幸司(2011),《新民事訴訟法》,日本:弘文堂。 ˙鍛冶良堅(1975),〈検察官は家事審判法二三条の審判の当事者となれるか〉,《ジュリスト》, 521号。 ˙鎌田千恵子(1989) ,〈法二三条事件の運用上の留意点〉,岡垣學・野田愛子編《講座・実務家事審判法1総論》,日本:日本評論社。 貳、 中文參考文獻 ˙王澤鑑(2006),《民法總論》,台北:自刊。 ˙邱聯恭(2012),〈家事事件法之制定過程值得回顧之問題事項—著眼於思考今後如何評議或解釋新法〉,《法學叢刊》,226期。 ˙邱聯恭(2012),〈家事事件法之解釋、適用應依循之基本方針與審理原則〉,《月旦法學雜誌》,209期。 ˙邱聯恭發言(2004),《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資料彙編(四)》。 ˙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2008),《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 ˙沈冠伶(2012),〈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一)〉,《月旦法學教室》,118期。 ˙沈冠伶(2012),〈家事程序法制之新變革及程序原則—家事事件法之評析及展望—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一百一十四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57卷2期。 ˙沈冠伶(2014),〈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二):既判力之有無〉,《月旦法學教室》,136期。 ˙沈冠伶(2012),〈家事事件之類型及統合處理(二)〉,《月旦法學教室》,119期。 ˙沈冠伶(2013),〈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適格與第三人之訴訟參與(二)〉,《月旦法學教室》,129期。 ˙姜世明(2012),〈家事事件法理適用論〉,《月旦法學雜誌》,206期。 ˙沈冠伶(2014),〈家事非訟裁定之效力(一):裁定之生效及可變更性〉,《月旦法學教室》,135期。 ˙呂太郎(2013),〈不得處分事項之合意裁定〉,《台灣法學雜誌》,222期。 ˙許士宦(2012),〈家事審判之請求(上)〉,《月旦法學教室》,130期。 ˙許士宦(2012),〈家事非訟之程序保障(二)〉,《月旦法學教室》,121期。 ˙許士宦(2013),〈家事審判之事證蒐集原則(上)〉,《月旦法學教室》,133期。許士宦(2013),〈家事審判之請求(下)〉,《月旦法學教室》,131期。 ˙楊熾光(2013),〈家事事件法簡介(上)-並以扶養事件看家事事件程序與實質之演進〉,《台灣法學雜誌》,224期。 ˙楊熾光(2013),〈家事事件法簡介(下)-並以扶養事件看家事事件程序與實質之演進〉,《台灣法學雜誌》,225期。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6923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國家事事件法於2011年12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2年1月1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有關家事法第33條「合意裁定」、第36條「適當裁定」及其相關規定,綜觀民事程序法領域中,並無完全相同之規定,故此二者可謂我國民事程序法領域中之新制度。此新制度,從比較法上觀察,有部分參考日本法中「相當合意之審判」及「取代調停之審判」制度,及其於日本法中歷經60多年來之實務適用及學說上討論,因此,本論文試從比較我國法與日本法之差異,探討二者差別之原因及其效果,就此作為我國法適用此新制度之借鏡,並尋求得以作為目前實務操作上所遇瓶頸之突破點。
於研究我國法與日本法之過程中,從原先認為我國法與日本法之規定大致相同,到最後發現截然不同之轉變,是本次研究的最大收穫。日本法中對於相當合意審判與替代調停審判之定位,仍不免認其屬於人事訴訟程序之代用、簡易程序或屬調停程序之一環,因此,對此二程序救濟時,依異議即可為之,且於有合法之異議提出時,系爭審判即全部失其效力,並轉入人事訴訟程序或家事審判程序。至此,或許可認為日本法之設計,相對具有柔軟性或可變動性,即於當事人聲請相當合意審判或法院依職權開啟替代調停之審判後,此二程序仍有機會再進入人事訴訟程序或家事審判程序,故對當事人之實體權利保障而言,很是充足。然而,其弊端即在於其對程序利益之忽略,不僅是當事人可能會歷經家事調停程序、相當合意審判或替代調停審判、人事訴訟程序或家事審判程序等之三種不同程序改變,而致受有程序之累;法院亦針對同一家事紛爭,過分投入不必要之成本,而有違訴訟經濟。 從日本法以異議即可致審判失效之面向觀察,可知其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99年修正以來之程序利益保護理念,有所不合。我國法之新制度,不同於日本法之處在於,我國法強調在家事調解程序後,進入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前,應尊重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而給予當事人一個選擇更能追求程序利益之機會,故在調解與家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間,創設另外一個獨立之裁定程序,讓當事人之家事紛爭能利用更為迅速、簡易之程序為解決;家事法院透過裁定程序為當事人解決家事紛爭之同時,亦有訴訟經濟之促進,使有限之司法資源,獲得有效之適用。從而不只是當事人,法院亦能夠藉此節省勞力、時間及費用。因此,我國法下,對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之定位,不同於日本法只是一種過渡程序,而是將其作為完整程序之一套,而有獨立之救濟,即當事人在選擇依合意裁定或適當裁定解決家事紛爭時,於過程中依裁定程序簡化繁雜的家事程序,當事人若對該裁定結果不服時,則得依抗告程序救濟之,確定後亦獲得與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達到於確立實體利益之同時,亦貫徹程序利益之保護,可謂是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理念之再延伸,且符合我國國民對法院利用之想像與期許。 觀察合意裁定與適當裁定從201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至今,於實務上之適用情形,合意裁定之運用,相當蓬勃,受有法院與當事人之高接受度,結至2014年6月初止,實務上依合意裁定解決家事紛爭之件數高達440餘件,藉此可肯認合意裁定制度於我國法下,具相當之實用性及有效利用性。而從2012年至2014年合意裁定案件之成長倍數來預測,相信其於未來我國實務之運用上,勢必能成為我國國民迅速、經濟解決家事紛爭之優先選擇,並能節省法院對個案投入之司法成本,從而讓更多案件能獲得解決,不再讓人民有利用法院,總是枯等或光陰流逝之感,如此長久,必能增進我國國民對司法制度之信任與贊同。 相對於合意裁定,適當裁定在相同期間中,卻僅有10件左右之個案,推測其原因或許係因為適當裁定之對象,原則上可透過家事調解程序獲得解決,因此泰半案件基於調解前置之適用,即不會再進入適當裁定或是其後之家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因此,適當裁定於實務上之適用數頗為稀少。然而,上述情形,是否係因為實務上對合意裁定與適當裁定之制度、條文,尚非熟稔,因此適用上有分類之錯誤,致部分應歸類為適當裁定之個案,亦被法院依合意裁定制度解決之?此亦恐為可能性之一,因此,未來如何讓法院與當事人能更明確區分合意裁定與適當裁定,顯屬重要。 於新法甫上軌之現階段中,法院應基於訴訟照護義務,對當事人多為闡明,特別是針對此制度之特性與適用過程及效果,於此制度初期應多向當事人強調並說明,以避免對當事人造成不必要之突襲。當然,其前提是法院本身能清楚分辨合意裁定與適當裁定之適用區別,否則縱有闡明,但卻不知二者裁定之差異,亦為徒勞。現行實務上有關分類錯誤之問題,或許實質而論,對當事人與法院並無太大影響(因合意裁定與適當裁定之制度目的,皆係讓當事人依裁定程序解決紛爭,而節省當事人與法院之勞力、時間及費用,以達程序利益之追求及訴訟經濟之促進),但卻忽略了立法者對此二者分別立法之目的,因此,如何明確且清晰地區辨二者,將是現今學說及實務上對此二者制度剖析、分類、適用之重要課題。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e Code of Domestic Procedure in Taiwan was promulgated on January 11th, 2012, and came into force on June 1st in the same year. It's worth noting that the “agreement ruling” of Article 33 and “appropriate ruling” of Article 36 are brand new proceedings among Taiwan civil procedure law area, which referred to the “consensual judgment” and “alternative judgment” proceedings in Japanese Domestic Relations Trial Act, as well as their related academic discussions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s. Hence, to solve the problems in practice, this thesis starts comparison of Taiwanese law and Japanese law and concluds the reasons and effects of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Under the Japanese Domestic Relations Trial Act, the “consensual judgment” and “alternative judgment” can be overthrown by simple objection, then turn into normal Personal Status Litigation procedure or Domestic Relations Trial procedure. The result realiz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 substantive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also imposes massive and various litigation burdens on the parties, which causes a conflict between procedural interests and substantive interests. Since the revision in 1999,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in Taiwan has focu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parties’ procedural interests. As a result, the Code of Domestic Procedure also gives the parties the rights to procedural options by providing more economic procedures, thus, not only the parties can adopt a prompter and easier procedure to solve the disputations, but also the courts can save their resources. Therefore, the “agreement ruling” and “appropriate ruling” in Taiwan are not transitional procedures as the similar ones in Japan, but with its own appellate proceedings and having the same effects as normal judgments. From the Code of Domestic Procedure came into force to the date which this thesis finished, in only two years, there were up to 440 cases adopted “agreement ruling” proceeding. The statistic reveals this proceedingis well accepted by the courts and the parties, on the contrast, only about 10 cases adopted “appropriate ruling” proceeding. The reason for the 40 times difference probably is the function of the latter to some degree is similar to the original mediation s proceeding, or the courts still aren’t familiar to these new proceedings. In summary, at present, the courts need to do their best efforts to explain and encourage the parties in adapting these new proceedings, and it’s a serious issue which how to make parties to adapt to the new proceedings correctly.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6T06:31:18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3-R99a21036-1.pdf: 1404933 bytes, checksum: 24e91505197169a9a1c9781baf21aab1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4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問題意識 1
第二章 日本法之相當合意審判及替代調停審判制度 2 壹、 日本家事事件程序法之概說 2 貳、 相當合意審判 2 一、 相當合意審判之意義 2 二、 相當合意審判之構造 5 三、 相當合意審判之對象事件 6 四、 相當合意審判之要件 11 五、 審判 18 六、 2011 年新家事事件程序法之特殊規定 23 七、 日本實務利用之實際情況26 參、 替代調停之審判 28 一、 替代調停審判之意義 28 二、 替代調停審判制度之制定經過29 三、 替代調停審判之性質 32 四、 替代調停審判之對象 33 五、 替代調停審判之要件 41 六、 審判 46 七、 日本實務利用之實際情況 54 第三章 我國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制度 59 壹、 概論 59 貳、 民事調解與家事調解差異 60 一、 民事調解 60 二、 家事調解 62 三、 民事調解與家事調解差異 62 參、 家事調解程序之合意裁定 63 一、 制度目的 63 二、 程序定位 63 三、 適用之對象事件 64 四、 要件 69 五、 審理程序 73 六、 第三人之程序保障 81 七、 裁定 83 八、 救濟方式 87 肆、 家事調解程序之適當裁定 91 一、 制度目的 92 二、 程序定位 92 三、 適用之對象事件 94 四、 要件 100 五、 審理程序 104 六、 裁定之作成 105 七、 救濟方式 108 八、 適當裁定與合意裁定之區別 111 伍、 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之合併問題 114 第四章 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於實務上之適用 117 壹、 統計實務之過程 117 貳、 實務上各個法院之利用統計 117 一、 法院利用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之件數統計 118 二、 案件類型之分析 120 參、 實務上案例觀察與解析 124 一、 實務上分類之正確性? 124 二、 實務上之利用時機 132 肆、 觀察總結 134 一、 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於實務上之接受度 134 二、 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制度之分類問題 136 三、 現行法下實務能有之解決之道 138 第五章 結論或改革芻議 139 參考文獻 143 壹、 日文參考文獻 (依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143 貳、 中文參考文獻 (依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145 附錄 (日本法相關條文之日文及中譯文) 146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家事調解程序之合意裁定及適當裁定制度 | zh_TW |
dc.title | Agreement Ruling and Appropriate Ruling of Domestic Mediation Proces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2-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許士宦,楊淑文 | |
dc.subject.keyword | 合意裁定,適當裁定,相當合意審判,替代調停審判,程序利益,家事調解,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agreement ruling,appropriate ruling,consensual judgment,alternative judgment,procedural interests,domestic mediation, | en |
dc.relation.page | 156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4-08-07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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