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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5552
標題: 遺址保存之法制架構與實踐
Study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Practice of the Preservation of Archaelogical Sites in Taiwan
作者: Hui-Fang Tsai
蔡惠方
指導教授: 蔡宗珍
關鍵字: 文化資產保存法,遺址保存,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archaeological sites,
出版年 : 2014
學位: 碩士
摘要: 本論文以遺址保存法制化為中心,在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體系之下,討論遺址保存的法制架構,以及現行文資法施行以來,遺址保存規制的實踐現況。
有鑑於遺址在我國法定文化資產項目中,是較不為人所熟悉的一項,因此,在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之中,對於遺址的意涵做基本解說,包括其內容、價值、做為文化資產的意義、與其他文化資產的差異特質以及保存規範應注意的重點。在對遺址有初步了解的基礎之上,再繼續探討遺址的法制化過程。
第三章則自文資保存的憲法依據出發,簡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整體架構,接著試以釋義學的方法,解析文資法中遺址保存法制之架構,尤其針對遺址保存之規範內涵,從法定遺址本身、遺址因定著於土地的特質,而法制規範如何安排遺址之保存權利與土地權能者之間的衝突。
在解構法制體系之後,藉由因遺址而生爭議的案例,從法定遺址的認定、遺址與其所定著土地之間所生的權利紛爭,包括遺址發掘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損失、土地之權能者對於遺址的破壞,以及對應此破壞的公權力行使方式,透過案例更具體化遺址法制保存的特質。
遺址保存最佳的方式就是現地保存,但是在與土地開發權能有所衝突時,於衡量輕重後,遺址保存不得不讓步之下,尚有發掘記錄的保存方式,然而遺址發掘卻又致使土地權能人支出額外的成本。參考日本及法國的法制安排後,毋寧還是從考古發掘著手,解決方式乃是將考古發掘國家化,亦即由國家擔負遺址發掘工作,使土地所有權人受到遺址保存土地管制之最小衝擊,而遺址仍能得到最底線的保存。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55552
全文授權: 有償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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