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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社會科學院
  3. 國家發展研究所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49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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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劉靜怡
dc.contributor.authorJo-Yu Chengen
dc.contributor.author鄭若妤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5T11:25:39Z-
dc.date.available2021-08-24
dc.date.copyright2016-08-24
dc.date.issued2016
dc.date.submitted2016-08-17
dc.identifier.citation壹、中文
一、專書
李惠宗(2010)。《行政法要義》五版。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李惠宗(1999)。《權力分立與基本權保障》。臺北: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
吳 庚(2009)。《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三民書局。
湯德宗(2012)。《對話憲法》上、下冊修訂二版。臺北:新學林出版公司。
湯德宗(2005)。《權力分立新論》增訂三版。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湯德宗(2003)。《行政程序法論》二版。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陳慈陽(2005)。《憲法學》。臺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顏厥安(1998)。《法與實踐理性》。臺北:允晨文化公司。
二、期刊論文
李建良(1997),〈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9(1):頁39-83。
邱文聰(2008),〈被忽略的(立法)事實:探詢實證科學在規範論證中的可能角色兼評釋字第584 號解釋〉,《臺大法學論叢》37(2):頁233-284。
周文生(2005),〈計程車駕駛人專業證照制度之研究〉,《交通學報》5(2):頁91-118。
許宗力(1996),〈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載《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彙刊:人文及社會科學》6(1):頁26。
許宏達(2014),〈環境風險管制之法律建制:以行政管制方法之變遷為中心〉,載《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44期。
黃昭元(2002),〈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載《臺大法學論叢》33(3)。
黃昭元(2009),〈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案件之審查-從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談起〉,載《法學新論》(7)。
黃舒芃(2007),〈數字會說話---從大法官釋字第584號解釋談事實認定在規範違憲審查中的地位〉,《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期:頁1-45。
張學孔、吳奇軒、陳育生(2009),〈計程車產業政策關鍵因素分析〉,《運輸計劃季刊》38(2):頁173-200(本研究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補助 (計畫編號NSC96-2221-E002-179) 之部分研究成果。)。
張文貞(2012),〈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引用外國法及判決之實證研究—大法官留學背景作為引用的關鍵因素〉,載《2011司法制度實證研究》,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專書。
湯德宗(2009),〈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載《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 第六輯》:頁1-38。
劉建宏(1992),〈德國法上之職業自由〉,《憲政時代》18(2):頁57以下。
陳怡如(2005),〈司法院大法官比例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兼評論釋字第五八四號〉,《弘光人文社會學報》第3期:頁103-145。
陳怡如(2005),〈司法院大法官法律保留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兼評工作權相關釋憲案例〉,《國立臺中技術學院人文社會學報》第4期:頁123-148。
三、專書譯著
王旭 等(譯),Graham Russell Gao Hodges(原著)(2007)。《出租車!紐約市出租車司機社會史》。北京:商務印書館。
朱柔若(譯),Lawrence W. Neuman(原著)(2000)。《社會研究方法-質化與量化取向》。臺北:揚智出版社。
李惠宗(譯),Otto Depenheuer(原著)(2010)。〈職業自由與工作基本自由〉,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下冊,頁278以下。
徐源豐(譯),David D. Friedman(原著)(2002)。《經濟與法律之對話》。臺北:先覺出版社。
劉靜怡(譯),Andrewl D. Shapiro(原著)(2002)。《控制權革命 : 新興科技對我們的最大衝擊》。臺北:城邦出版社。
劉靜怡(譯),Lawrence Lessig(原著)(2001)。《網路自由與法律》。臺北:城邦出版社。
蘇永欽(譯),Rainer Wahl(原著)(2010)。〈體制改革〉,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五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冊,頁487以下。
四、學位論文
李思儀(2007),《從憲法平等權觀點檢視有前科者之職業選擇自由限制》,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佳蓉(2007),《以法律經濟觀點論前科與就業:以計程車駕駛人禁業規定為例》,臺北: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坤芳(1998),《職業證照制度之研究—以證照管制之合憲性為中心》,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吳奇軒(2014),《計程車市場經濟管制及創新服務》,臺北: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盛子龍(1989),《比例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之準則-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及學說之研究》,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黃愛真(2013),《論視障者之工作保障-釋字第649 解釋及與政府促進就業義務》,臺北: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楊冀華(2007),《以前科限制就業制度之檢討》,臺北: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建宏(1991),《論人民職業自由之保障-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研究》,臺北:輔大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瑋博(2012),《專門職業作為經濟行政管制之對象— 以法律服務市場上之競爭機制為中心》,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姿妙(2015),《Uber經營模式與法律爭議之探究》,臺北: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怡如(2006),《司法院大法官有關工作權違憲審查基準之研究》,臺北: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論文。
鄒婉玲(2013),《日治時期臺北地區人力車之發展》,臺中:中興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政府委託計畫
洪鈞澤(2010)。《計程車人車管理制度之研究》(政策建議書RDEC-RES-099-032)。臺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六、官方出版品
史習平(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00),〈日本、新加坡計程車經營管理考察報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出國類別:考察)。
交通部統計處(2014),《102年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報告》。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1),《計程車市場課題評析與政策研究》。
黃錦堂(1993),〈關於「手工藝業證照」之判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四),司法院。
蕭文生(1990),〈關於「職業自由(工作權)」之判決〉,載《西德聯邦憲法法院裁判選輯》(一),司法院。
七、網路資料
聯合新聞網,2015-06-16。蘋果與Uber傳曾洽談當日配送服務http://udn.com/news/story/5/997468。
中央通訊社,2014-07-07。計程車包圍交通部 仁愛路塞爆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7075003-1.aspx。
中央通訊社,2014-12-19,Uber違法 交部警告將勒令停業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12190099-1.aspx。
自由時報,2013-07-03,小黃運將 憂中國「小紅」犯台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693501/print。
中央日報,2013-07-04,本報透視集-小紅滿街跑?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0&docid=102371570。
蘋果日報,2011-06-11,「政府管太多」 叫計程車 全都沒折扣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611/33452455/。
蘋果日報,2015-06-18 ,年底上路 計程車擬分級 優質車迎戰UBER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618/36615469/。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13-06-30,台灣版「藥房案」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場邊觀察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3992。
科技新報,2016-06-03,〈UBER終於打入日本,打入高齡小鎮〉
http://technews.tw/2016/06/03/uber-japan-advanced-age/,最後拜訪日:2016/7/7
TVBS新聞,2016-06-14 ,〈太扯!Uber帳號被盜 醫生變菲國司機載客〉,http://news.tvbs.com.tw/life/658876,最後拜訪日:2016/06/28。
商業周刊,2015-09-01,〈賺台灣錢卻沒完整繳稅?遇安全問題不知找誰負責〉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KBlogArticle.aspx?id=13683。
大紀元,2016-01-27 ,法計程車工會提告 Uber判賠120萬歐元http://www.epochtimes.com/b5/16/1/27/n4627247.htm。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司法院大法官,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司法院法治教育網,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class1_2.jsp?preltext=&page_str=4。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http://www.iot.gov.tw/。
政府公報資訊網,http://gaz.ncl.edu.tw/。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http://data.gov.tw/。
八、其他官方或非官方文件
立法院公報第七十卷第五十期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七十卷第五十五期院會紀錄。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六卷第二期院會紀錄。
貳、英文
一、專書
Stephen G. Breyer (1982),Regulation and Its Reform, USA, the President and Fellows of Harvard College.
Marcia Lynn Whicker. (1993).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Economic Regulatory Policy: U.S.A: SAGE.
二、期刊論文
Bruce Schaller(2007), Entry controls in taxi regulation: Implications of US and Canadian experience for taxi 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 Transport Policy 14.p 490–506.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49370-
dc.description.abstract本研究係探討政府計程車管制法令的正當性課題,尤其是針對市場進入管制的部分。適逢Uber衝擊我國計程車產業之際,各方對於究應依法取締或修法納管,看法不一,亦各有論據,政策取向對計程車產業將帶來根本性的改變。本研究以違憲審查及管制理論兩途徑為主軸,展開前揭法令之分析探討。並透過釐清近年我國大法官釋字對於工作權保障之相關見解與疑義,與進一步比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著名之藥房判決後,嘗試重構工作權的違憲審查基準。復針對我國現行計程車管制法令中,有違憲之虞者,提出修法建議,以供日後淘汰或修正違憲法令之參考。
此外,部分管制法令,雖不致達違憲程度,然倘以管制理論檢視之,仍具有無效率或不合時宜之問題者,如決策過程粗糙的總量管制、無彈性的費率管制及淪於形式化的最低資本額限制,或者是過度受產業公會與駕駛人工會等團體所左右的政策取向,本文皆提出相關檢討。而此等檢討乃係立基於衡平政府、業者與消費者之三方關係,並促使產業往藍海方向多元發展之願景。
最後,政府在提供計程車產業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時,也應兼顧消費者利益。而現行計程車管制政策面對Uber此等新興產業模式之衝擊,不論是取締或納管,相關政策之發展均仍在動態進行中,例如加州政府的規範手段,包含稅捐核課方式與監督,以及規範之後續成效,皆值得有關當局持續關注研究。本研究也針對我國法令,提出法規鬆綁之具體修法方向,以及採取計程車產業多元化發展以化危機為轉機之政策建議等,以作為未來計程車產業與新興科技結合發展之政策修正與法令研擬時之參考依據。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taxicab regulation, especially market entry regulations. Uber Technologies Inc. (Uber) is currently impacting Taiwan taxicab industry. Regarding how to deal with Uber, some people suggest enforcing laws to ban Uber, while others suggest amending laws to allow Uber. The result may bring a sea change in the taxicab regulation. This thesis adopts two methods to analyze the involving regulation: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and regulation theory. Firstly, it clarifies Taiwan Supreme Court’s opinions about the right to work. It then compares Taiwan’s view with German federal supreme court’s view in a well-known case, Pharmacies case, (Apothekenurteil, BVerfGE 7) to establish the standard of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of the right to work. Furthermore, it suggests how to amend the current taxicab regulations if they are deemed unconstitutional and need to be adjusted in the future.
Secondly, through the lens of regulation theory, this thesis reviews regulations which are constitutional but are inefficient and outdated, such as quantitative control (a result of a ragged decision-making process), rigid rate regulation, formalistic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 and a policy scheme which is over-influenced by industry associations and unions. The intent of this review is to seek a balance in the triangle relationship among government, business owners, and consumers and to assist business adopt Blue Ocean strategy.
The government cannot break ranks with the public interests while creat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for taxicab industry. The regulation of California government—taxation, supervision, and follow-up tracks—merits continuous our government’s attentions. This thesis provides specific amendments to deregulate and policy proposals to help taxicab industry to diversify to turn the tides. These suggestions are for future policy change and legislation when taxicab industry embraces new technology.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5T11:25:39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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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6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 次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1
壹、研究背景 1
貳、問題意識 6
第二節 研究目的 9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3
第四節 文獻回顧 15
壹、計程車管制政策與Uber相關之研究 15
貳、工作權之違憲審查 17
參、管制理論 19
第五節 研究架構 20
第二章 UBER於我國現行計程車管制法令下之適法性分析 23
第一節 我國計程車管制法令概述 23
壹、法定職業圖像 31
一、職業圖像理論 31
二、計程車業之法定職業圖像 33
貳、入業門檻 38
一、總量(車牌數額)管制(客觀許可要件之限制) 38
二、國籍之限制(客觀或主觀許可要件之限制) 39
三、最低資本額之限制(主觀許可要件之限制) 41
四、駕駛人資格之限制(主觀許可要件之限制) 42
參、入業門檻以外之主要管制 49
一、車資(運價)管制 49
二、投保責任險之義務 51
三、有關共乘規範 52
四、牌照使用之管制及限期汰舊換新 53
第二節 Uber及其駕駛人營業行為之適法性分析 53
壹、Uber(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適法性分析 53
一、主張Uber具適法性之相關見解 54
二、我國現行法令在Uber案之適用與分析 55
貳、Uber駕駛人之適法性分析 61
一、具有合法之租賃車資格之駕駛人之違法性 61
二、普通自小客車駕駛人之違法性 61
參、其他法令爭議 63
一、應用程式強制下架之可行性 63
二、涉及公平交易法之相關爭議 64
三、涉及外國人投資條例之相關爭議 65
第三章 計程車管制法令之違憲審查 66
第一節 工作權之本質與德國藥房案 68
壹、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職業自由與藥房判決 69
一、條文爭議與藥房判決之見解 70
二、受忽略的重要命題—藥房判決中之「規範效果」與「形式選擇(轉換)自由」 72
三、藥房案其他重要觀點 75
貳、我國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內涵 77
一、我國學界主要見解 77
二、我國大法官釋字有關工作權內涵之界定 79
三、小結-本論文:開放式定義之主張 81
參、德國三階理論對我國釋憲機關之影響 84
一、釋字四0四號濫觴 85
二、釋字五八四號正式援用 85
三、我國釋憲機關援用三階理論衍生之問題與檢討 86
第二節 美國-舉證責任分配、滑動尺度理論與共構理論 89
壹、有關違憲審查中舉證責任之分配 90
一、舉證責任分配影響釋憲結果 90
二、舉證責任分配與德國三階理論 91
貳、衡量式的審查標準對類型化區分之反思 92
一、美國類型化(categorization)區分之違憲審查基準-從雙重標準 (double standard)到三重審查標準(Three-Tier Review) 92
二、衡量式的審查標準 92
參、共構理論(Co-constitutive Approach) 93
一、定義 95
二、重視規範主體與權利間之法社會交互關聯性 96
第三節 市場進入管制與工作權保障之違憲審查 97
壹、誰主導「市場進入管制」 97
貳、釋憲者在工作權違憲審查中之角色 98
第四節 計程車管制法令之合憲性檢討 99
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計程車駕駛人前科限制 99
一、定性 99
二、條文之罪名涵蓋過廣(over-inclusive)與涵蓋不足(under-inclusive) 100
三、終身禁業手段過苛 101
四、是否對前科者構成不當歧視 101
五、小結 102
貳、公路法第35條-汽車運輸業國籍限制 102
一、定性 102
二、目的欠缺實質正當性(依公共運輸現況) 103
第四章 管制政策之正當性與現況檢討 104
第一節 管制理論與管制之正當性基礎 104
壹、管制之典型正當性基礎 104
一、改善資訊不對稱(Inadequate Information)(駕駛人資訊公開與資格限制) 104
二、避免過度競爭(Excessive Competition)(採總量管制) 106
貳、管制之其他正當性基礎 107
一、平衡不對等的議價能力 107
二、提升供給面之品質以避免消費爭議 107
第二節 我國計程車管制政策之現況 108
壹、我國計程車管制背景概述 108
一、管制政策之發展史悠長 108
二、管制對象多面性 108
三、管制手段多重性 109
四、涉及利益多元性 109
貳、當前政府管制之趨勢 110
一、公私部門合作 110
二、由條件模式轉向目的模式之管制立法 111
第三節 我國計程車管制政策之檢討 112
壹、總量管制-不當職業封鎖 112
一、政策現況-凍結牌照之歷程 112
二、改革建議-由量的管制轉向質的管制 113
貳、最低資本額限制-淪於形式主義 114
一、政策現況-資本額限制之空洞化 114
二、改革建議-其他風險管理方式之採行 114
參、費率管制-淪於僵化並阻礙產業多元發展 114
一、費率管制之目的與立法背景 114
二、「市場」價格以「法律」管制之效果 115
三、改革建議-「費率多元化」是市場區隔之前提與產業多元發展之誘因 116
肆、小結 117
第五章 UBER對管制之衝擊與政府之因應 119
第一節 Uber對當前計程車管制之衝擊與政策轉向 119
壹、衝擊 120
一、規避管制攫取不當經濟租 120
二、削價競爭漠視價格管制 121
三、破壞供需平衡挑戰總量管制 122
四、無視駕駛人執業資格限制 122
貳、政策轉向 123
一、駕駛人執業資格限制之再思考 123
二、總量管制區域化地方化 123
三、價格管制彈性化市場化 124
第二節 他國政府之因應 124
壹、德國之因應 124
一、各地方法院處理方式不一 124
二、重罰 124
貳、美國之因應(以加州政府為例) 125
一、加州政府之轉折 125
二、納管之方式-另立新業別 125
參、日本之因應 126
第三節 我國政府未來因應建議 129
壹、馴化Uber 129
一、以信託基金取代責任保險 129
二、所得內國化 129
貳、推動多元化計程車 130
參、法規鬆綁 130
一、駕駛人執業資格限制之檢討 130
二、汽車運輸業之國籍限制鬆綁 132
三、禁止司機加入二家以上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修法鬆綁 132
第六章 結論 134
專有名詞中外文對照表 136
參考文獻 138
附錄 145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管制理論zh_TW
dc.subject工作權違憲審查zh_TW
dc.subject市場進入管制zh_TW
dc.subjectUberzh_TW
dc.subject計程車zh_TW
dc.subject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en
dc.subjectTaxicaben
dc.subjectUberen
dc.subjectMarket Entry Regulationen
dc.subjectRegulation Theoryen
dc.title市場進入管制正當性之研究—從Uber對我國計程車管制之衝擊談起zh_TW
dc.titleA Study on the Justifications for market entry regulation-Focused on the Impact of Uber on the Taxi Regulation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4-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顯武,邱文聰
dc.subject.keyword計程車,Uber,市場進入管制,工作權違憲審查,管制理論,zh_TW
dc.subject.keywordTaxicab,Uber,Market Entry Regulation,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Regulation Theory,en
dc.relation.page166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603037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16-08-1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社會科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國家發展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國家發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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