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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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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泰升 | |
dc.contributor.author | Fang-Yu Li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劉芳瑜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4T17:50:06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6-08-21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4T17:50:06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5-08-21 | |
dc.date.issued | 2015 | |
dc.date.submitted | 2015-08-20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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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泰升,〈日本殖民統治下台灣的「法律暴力」及其歷史評價〉,《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5期(2006年6月),頁1-36。 王泰升,〈日本殖民統治下台灣的「法律暴力」及其歷史評價〉,《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25期(2006年6月),頁1-36。 王泰升,〈台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1945-1949)〉,《臺大法學論叢》,第29卷第1期(1999年1月),頁1-90。 王泰升,〈國民黨在中國的「黨治」經驗—民主憲政的助力或阻力?〉,《中研院法學期刊》,第5期(2009年),頁69-228。 王泰升,〈清末及民國時代中國與西式法院的初次接觸——以法院制度及其設置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期(2007年9月),頁105-162。 王善祥,〈軍事審判法之立法精神〉,《軍法專刊》,第5卷第7期(1956年7月),頁13-16。 包啟黃,〈發刊詞〉,《軍法專刊》,第1卷第1期(1952年5月),頁2。 江如蓉,〈戒嚴時期違反法治國原則的國家行為—以叛亂犯之死亡案件為例〉,《國家發展研究》,第5卷第1期(2005年),頁109-148。 吳乃德,〈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思想》,第2期(2006年7月),頁1-34。 林山田,〈民國成立至今之特別刑法〉,《臺大法學論叢》,第22卷第1期(1992年),頁179-210。 林彬,〈關於軍法與普通司法的幾個觀念〉,《軍法專刊》,第1卷第1期(1952年5月),頁3-4。 胡春惠,〈抗戰前國民政府之訓政與憲政之爭〉,《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15期(1998年),頁129-158。 郭承天,〈台灣轉型正義研究的轉型〉,《台灣政治學刊》,第12卷第1期(2008年6月),頁3-10。 黃金麟,〈革命與反革命──「清黨」再思考〉,《新史學》,第11卷第1期(2000年3月),頁99-143。 楊秀菁,〈權衡下的10年罪責:雷震案與1950年代的言論自由問題〉,《國史館館刊》,第40期(2014年6月),頁103-138。 劉育嘉,〈五〇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審判結果之研究—就已知二百二十個案件的分析〉,《臺灣文獻》,第56卷第2期(2005年),頁305-364。 劉熙明,〈蔣中正與蔣經國在戒嚴時期「不當審判」中的角色〉,《臺灣史研究》,第6卷第2期(2000年10月),頁139-187。 蘇瑞鏘,〈從雷震案看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法律處置對人權的侵害〉,《國史館學術集刊》,第15期(2008年3月),頁113-158。 蘇瑞鏘,〈戰後臺灣處置政治案件的相關法制〉,《台灣史學雜誌》,第9期(2010年),頁 八、專書論文 李筱峰,〈台灣戒嚴時期政治犯的遭遇與處境:政治受難者的經驗見證〉,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連史料基金會,頁383-423,2010年。 李筱峰,〈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類型〉,倪子修總編,《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臺北: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頁,2001年。 林正慧,〈1950年代親共或左翼政治案件〉,張炎憲等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連史料基金會,頁138-188,2010年。 張炎憲,〈導言: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連史料基金會,頁2-13,2010年。 許瑞浩,〈(史料介紹)從官方檔案看統治當局處理「雷震案」的態度與決策──以國防部檔案為中心〉,陳世宏等編,《雷震案史料彙編──黃杰警總日記選輯》。臺北:國史館,頁31-126,2003年。 陳翠蓮,〈台灣戒嚴時期的特務統治與白色恐怖氛圍,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連史料基金會,頁44-69,2010年。 陳儀深,〈中國國民黨的人權觀念〉,李永熾、張炎憲、薛化元編,《人權理論與歷史論文集》,頁323-324,2004年。 劉恆妏,〈革命�反革命──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民黨的法律論述〉,王鵬翔編,《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頁255-304,2008年。 薛化元,〈威權體制的建立〉,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臺北:吳三連史料基金會,頁16-42,2010年。 九、研討會論文 劉恆妏,〈「黨化司法」對戰後臺灣司法人事的影響〉。發表於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主辦,戰後臺灣歷史的多元鑲嵌與主體創造學術研討會,臺北,2013年8月30-31日。 十、網路資源 王鼎均,〈匪諜 是怎樣做成的〉,《自由時報電子報》,2006年4月12日,副刊,http://news.ltn.com.tw/news/supplement/paper/66445(2015年6月12日最後檢索)。 十一、其它 王泰升,〈台灣司法官社群文化中的中國因素:從清末民國時代中國追溯起〉。2015年8月尚未刊稿。 外文文獻 一、專書 (一)英文 Pereira, Anthony W. 2005, Political (In)Justice. Pittsburgh, PA: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二、專書論文、期刊論文 (一)德文 Kos, Franz-Josef (1996), Politische Justiz in der DDR, Vierteljahrshefte zur Zeitgeschichte, S.395-429. Marxen, Klaus: Die Mediatisierung des Rechts als Gegenstand der juristischen Zeitgeschichte, in: Marxen, Klaus; Weinke, Annette (Hrsg.) (2006): Inszenierung der Rechts: Schauprozesse, Medienprozesse und Prozessfilme in der DDR , S.19-36.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4903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國民黨威權政權處置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的過程中,透過操作形式合法性,使戰後臺灣政治案件在軍事法庭上的審判過程,猶如「擺樣子公審」。在這種濫用司法以達政治目的審判形式中,法律與法院成為當權者的宣傳工具與舞台布景。法律獨特的言說特色,由於法庭上經常未賦予政治異議者辯論與對質之機會,而遭到剝奪。
以臺灣作為主體,考察國民黨在中國時期處置政治異議者的經驗,有助於拓展國民黨政權處置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認識。本文指出,除了處置經驗之外,國民黨原生於中國的法律文化,亦隨著統治菁英來到臺灣,與1945年時經歷日本統治的臺灣人所擁有的法律文化相遇時,雙方產生了經驗落差與衝突。 國民黨於政治案件中的形式合法性操作,從雷震案、李荊蓀案至美麗島大審,愈加熟練與完備。然而,由於1970年代以來外在國際情勢之轉變,國民黨統治正當性的宣稱產生動搖,加上此時已有一批具法律專業知識者加入政治異議者的行列,使得過去得以藉由形式合法性填補的統治正當性宣成遭到嚴厲的挑戰。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4T17:50:0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4-R98a21003-1.pdf: 1555116 bytes, checksum: 24eaf4aa6a176e1eb240299efebe8627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5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旨趣 1 第二節 研究取徑 5 一、研究方法 5 二、研究對象 7 第三節 研究回顧 9 一、涉及政治案件處置的國家法規範 9 二、案件中統治者與統治菁英的角色 12 第四節 章節架構 13 第二章 普通司法或特別司法?國民黨處置政治犯的早期經驗 (1927-1949) 16 第一節 剷除異己的開端:革命觀與司法黨化 16 一、具革命觀的政治文化 17 (一)「以黨治國」的形成 17 (二)1920年代的革命與反革命 19 二、黨化司法與法律文化 21 (一)北伐前後與訓政初期的司法黨化工作 21 (二)訓政中後期的司法黨化工作 23 第二節 剷除異己的實踐(一):反革命案件的司法審判 25 一、〈反革命罪條例〉之制定及政治案件處置 25 (一)〈反革命罪條例〉:制定背景與法條特色 25 (二)〈反革命罪條例〉:清黨之後的反革命案件處置情形 28 二、〈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制定背景與特色 32 三、反權威特質:黨部與普通司法制度的衝突 33 第三節 剷除異己的實踐(二):危害民國罪的司法審判 36 一、〈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之制定與特色 36 二、多頭馬車:1930年代政治案件審判的多方嘗試 37 三、因人而異的審判?以危害民國罪為例 40 第四節 剷除異己的實踐(三):戰爭期的案件處置依據 43 第五節 制度的轉向:棄置普通司法制度的案件處置趨勢 45 第六節 小結 46 第三章 制度延續與經驗落差:戰後初期國民黨的臺灣政治案件處置實態 (1945-1956) 48 第一節 日治時期處置政治異議者之情形(1895-1945) 48 第二節 戰後臺灣政治案件處置之法規範 51 一、戰後政治案件處置之法規範基礎 52 二、訓政時期軍事審判制度的延續性 54 三、處置政治案件相關法規範之特色 55 第三節 國民黨統治菁英的法治觀 56 第四節 以軍事審判處置政治案件之實態(1949-1956) 58 一、以執行國策為目的的軍事審判 58 二、逐步「限縮」的軍事審判範圍 59 三、1950年代初的軍法人員培訓 61 四、效率至上:「走過場」的審判 62 第五節 小結 65 第四章 司法大戲與形式合法性操作:展演的成功與失敗 (1956-1992) 66 第一節 新的法律規範:軍事審判法 66 一、司法權或統帥權 70 二、軍事法庭的組成 72 三、法規特色與改變 75 第二節 統治菁英合作的法庭戲(一):以雷震案為例 76 一、雷震案提要:逮捕過程與判決結果 77 二、「預先」依法論罪的證據蒐集階段 78 三、專案小組辦案與「預先」製作起訴書 80 四、起訴前階段之準備工作 83 五、案件審理、輿論反應與判決方向 85 第三節 統治菁英合作的法庭戲(二):以李荊蓀案為例 88 一、李荊蓀獲罪之證據與逮捕 88 二、新聞媒體與輿論控制 91 三、黨部與軍法單位之間的分歧 94 第四節 統治菁英合作的法庭戲(三):以美麗島大審為例 95 一、製作證據:自白書與劇本 95 二、新聞媒體與輿論控制 97 三、形式合法性操作的成功與失敗 98 第五節 小結 100 第五章 結論 102 參考文獻 104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威權時期臺灣的「擺樣子公審」:國民黨對政治案件「形式合法性」的操作 | zh_TW |
dc.title | “Show Trials” in Authoritarian Taiwan: KMT’s Making of “Formal Legality” in Political Cases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3-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劉恆妏,黃丞儀 | |
dc.subject.keyword | 國民黨,政治案件,形式合法性,擺樣子公審,軍事審判,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KMT,Political Cases,Formal Legality,Show Trials,Military Justice, | en |
dc.relation.page | 112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15-08-20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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