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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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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葛克昌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ong-Chieh Hu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黃詠婕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5T06:50:15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2-02-25 | |
dc.date.copyright | 2011-02-25 | |
dc.date.issued | 2011 | |
dc.date.submitted | 2011-02-17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以下按照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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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abstract | 盈餘係股利之源泉,股利係公司分派之盈餘。公司營利若有盈餘,股東即得基於股東權項下之盈餘分派請求權,請求參與分配其所投資公司之營運成果,投資者自公司組織依其權益比例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則稱為股利所得,我國所得稅法則稱為「營利所得」。據此,吾人可知,「股利所得」或是「營利所得」實係基於股東或投資者的身份始能享有之所得。倘股份一經轉讓,其屬於股東之權利義務即由受讓人繼受,因此附屬於股東權之從屬權利如股息和紅利,亦隨同移轉於受讓人。公司股之轉讓構成證券交易行為,因轉讓股票所生之資本利得(Capital Gain),則為證券交易所得。據此,股權移轉行為在稅法之重要性在於:其具有決定所得屬性之重要地位。此外,除非證券之取得成本與出售價格相同,否則,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幾乎是股權移轉行為之必然結果。
由於證券交易所得不論課稅或免稅,皆有違反量能原則之疑慮,故是否應予課稅,長期存有正反兩面之見解。我國所得稅法第4條之1則係採取免稅之政策,司法院釋字第565號解釋並認為此種「租稅優惠」,係以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手段,達成獎勵投資、活絡經濟之目的。惟股利所得(或營利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採取不同之課稅待遇,存在人民得加以規劃之空間,長期施行之結果,的確也模糊了節稅與避稅之分際,實務上出現了所謂「以營利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之用語,其內涵模糊不清。民國87年為消弭股利所得重複課稅之問題而增訂兩稅合一制度中,增訂了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該法以「不當之股權移轉」作為租稅規避防杜條款之構成要件。在該條之適用下,人民所為具備一些特定條件之股權移轉行為,被認定是規避營利所得之行為,在個案中被調整補稅,某些案例並被處以罰鍰。 問題發生於:證券交易所得之產生,必須經由股權移轉行為。簡言之,所得稅法第4條之1係藉由「誘導人民為股權移轉行為」以達成「活絡經濟」之目的。惟,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又以「股權移轉行為」作為租稅規避防杜要件。然而,租稅優惠之本質即係以「違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作為誘因,期能誘導人民為一定行為而達成特定財政收入以外之目的,故以比例原則作為審查依據。惟「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是否能夠達成「活絡經濟」之政策目標,從而通過比例原則之檢證?長期以來備受質疑。倘若以一無法達成目的之手段,誘導人民為股權移轉行為,事後卻又制定規範,將同樣的股權移轉行為評價為規避手段,此種前後矛盾之行為,並非無得加以質疑之處。此外,若免稅政策無法達成目的,則在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上,行為人即難以脫免不當取得租稅利益之指責。簡言之,其行為極易被認定為係租稅規避。凡此,可謂是立法者所設下的重重陷阱。對於此類案例之補稅,甚至處罰,恐有嚴重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本文主要透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與財政部解釋函令之研究,瞭解實務對於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適用狀況,並釐清租稅規避之理論,於個案裁判中應如何加以適用。此外,基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探討國家三權機關在租稅規避防杜任務上,各應負擔如何之職權及其應遵守之憲法界限,並評析現行實務處理之缺失。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Abstract
Dividend is a distribution of a portion of a company's earnings. According to the Company Act of the R.O.C, shareholders of a company are entitled to claim the dividends distributed from the company if there is earning surplus. The gross dividend received by each shareholder should be subject to taxation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14, Income Tax Act. If shareholders transfer all the shares of a company, they would not be entitled to the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 or bonus, and would not have profit-seeking income. However, they could have the income from the security transactions if there is capital gain from that transaction. Under Article 4-1 of the Income Tax Act, income tax levy on gains derived from th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has been temporarily suspended. Whether taxation on security transaction gains should be imposed has remained a controversy for years. Whether this tax is imposed or not, it remains suspicious if this could violate the principle of the ability to pay, which derived from the Article 7 of Constitution of R.O.C. However, interpretation by the Judiciary Yuan, No. 565 has provided that it is a policy that provides the tax incentives within a defined limit, and it represents a reasonable differential prescription made by an administrative agency under authorization of law based upon its professional judgment of the interim needs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the capital market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 public interest, and is not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under Article 7 of the Constitution. However, Article 66-8 of the Income Tax Act prohibits taxpayers from evading or reducing the tax burden by means of transfer of shareholder's equity or any other false arrangement. The issue is that while shareholders sell their stocks, equity transfer must be the consequence. There is a prominent contradiction that the legislator uses “equity transfer” as a tax benefit element in the article 4-1 of the income tax act, but uses the same concept as an element of article 66-8 of the income tax act, which is an anti-avoidance rule. This may severely infringe upon people’s fundamental right that is protected by our Constitution.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5T06:50:15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0-R96a21086-1.pdf: 1288995 bytes, checksum: 75aebbef8663d6a5f55ccfb48a08d769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1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詳目
謝辭 I 中文摘要 VII Abstract IX 簡目 i 詳目 iii 表格目錄 ix 圖表目錄 x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由股權移轉看所得轉換現象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限制 3 第三節 論文架構 4 第一項 闡明我國目前法規現狀,歸納爭議並提出疑義 4 第二項 探討租稅規避理論相關爭議,釐清我國處理方式 4 第三項 美國法制參考 4 第四項 實務爭議評析 5 第四節 名詞定義 5 第一項 股權移轉與股份轉讓 5 第二項 股份、股東權與股權 5 第三項 租稅規劃與租稅規避 6 第二章 股權移轉與租稅規避實務現況分析 7 第一節 股權移轉對於稅捐債務之影響 7 第一項 股權移轉、企業經營與投資規劃 7 第一款 自然人投資與參與經營 7 第一目 出資與股權 7 第二目 投資收回與股份轉讓 8 第二款 法人轉投資與關係企業之形成 9 第一目 法人轉投資 9 第二目 關係企業之形成 9 第三款 自然人股東利用法人股東投資之規劃方式 11 第四款 形成關係企業之目的 16 第一目 利用多個個體間之控制關係所為之交易行為 16 第二目 利用多個個體間之控制關係之避稅型態 17 第二項 關係企業或家族公司可能從事之稅務安排 18 第一款 從主體面觀察—家族公司及其稅務安排 18 第一目 家族公司之概念 18 第二目 家族公司與租稅規避現象之牽連 19 第三目 家族公司可能的規劃或規避方式 20 第二款 從客體面觀察—隱藏之盈餘分配 21 第一目 隱藏性盈餘分配之概念 21 第二目 隱藏性盈餘分配之規避嫌疑 22 第三款 股權移轉行為對於稅負之影響 24 第三項 股利所得(營利所得)之課稅 26 第一款 股利與股利所得之概念 26 第二款 股利所得認定時點 27 第三款 股權移轉與股利所得之歸屬 28 第四項 證券交易所得之課免稅 28 第一款 證券交易所得之概念 28 第一目 「證券」在私法與稅法上之認定 28 第二目 證券「交易」之概念 29 第二款 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是否課稅之爭議 30 第一目 證券交易所得不應課稅之理由 30 第二目 證券交易所得應課稅之理由 31 第三目 各國實施證券交易所得稅課稅規定之簡介 33 第三款 證券交易所得與損失—投資損益之認列 34 第一目 投資與投資損益之概念 34 第二目 財務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於有價證券評價之分歧 35 第三目 現行稅法對於投資損益之認列規定 36 第四款 釋字第565號解釋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憲法討論 36 第一目 釋字第565號解釋之內容 36 第二目 管制誘導性租稅之違憲審查 37 第三目 釋字第565號解釋之意涵 37 第四目 本文見解—以租稅優惠觀點看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問題 39 第二節 兩稅合一與租稅規劃 40 第一項 兩稅合一下與租稅規劃有關之重要規定 40 第一款 公司轉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收益免稅 40 第二款 未分配盈餘加徵盈所稅之規定 42 第三款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43 第二項 兩稅合一實施後可能利用股權移轉產生之規劃空間 44 第一款 個人股東可決定是否參與除權或除息: 45 第一目 就現金股利而言,股東可為之規劃方式 45 第二目 就股票股利而言,股東可為之規劃方式 46 第二款 利用企業組織之規劃空間 47 第三節 避稅防杜規範—所得稅法第66條之8 48 第一項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立法經過 48 第二項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立法目的 50 第三項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適用—財政部解釋函令 51 第一款 股權移轉或其他虛偽安排之解釋 51 第二款 調整課稅之處理原則 53 第三章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法律爭議案例研析 56 第一節 行政法院案例研析 56 第一項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79號判決 56 第一款 案例事件經過 56 第二款 案例事實流程圖 58 第三款 當事人主張 60 第四款 法院判決 63 第二項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1155號判決 64 第一款 案例事件經過 64 第二款 案例事實流程圖 64 第三款 當事人主張 65 第四款 法院判決 66 第二節 實務爭議案例簡化分析 68 第一項 以現金股利沖銷應付帳款(股東往來) 69 第一款 實務案例參考:99年判字第1171號判決 69 第二款 案例說明與本文觀察 70 第二項 製造投資損失 71 第一款 實務案例參考:95判字第1825號判決 71 第二款 案例說明與本文觀察 72 第三節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法律爭議 73 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行為之評價爭議 74 第一款 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 74 第一目 股權交易之價款收付問題 75 第二目 製造投資損失之問題 75 第三目 非常規法律形成或非常規交易之認定 75 第四目 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75 第二款 與稅捐逃漏行為之區分 76 第二項 國家權力行使之問題 76 第一款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法立法性質與效力爭議 77 第一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性質與效力 77 第二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解釋與適用 77 第二款 財政部解釋函令正當性或合法性爭議 78 第四章 租稅規避與稅法之解釋適用 79 第一節 與租稅規避有關之基本原則衝突 79 第一項 租稅法定主義 79 第一款 租稅法定主義之意義與內涵 80 第二款 明確性原則 81 第一目 構成要件明確性原則 81 第二目 租稅優惠之明確性要求 83 第三款 稅法法律漏洞是否容許填補之爭議 83 第一目 法律漏洞之概念 84 第二目 稅法不得類推適用之見解 86 第三目 稅法得類推適用之見解 87 第二項 量能課稅原則 89 第二節 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 91 第一項 租稅規避之概念 91 第一款 租稅規避與脫法行為 91 第二款 稅法之法律漏洞與租稅規避 93 第一目 課稅規範下,法律文義小於規範意旨 94 第二目 減免規範下,法律文義大於規範意旨 95 第二項 租稅規避行為是否應予防杜之討論 97 第三項 租稅規避行為之要件 100 第一款 「規劃行為」之概念 100 第一目 法律形成可能性與法律事實之安排 101 第二目 法律事實之安排於租稅規劃上之意義 103 第三目 法律形成之「法律」 105 第二款 法律形成可能之濫用 107 第一目 常規與非常規之法律形成 107 第二目 非常規法律形成不被容許之理由 109 第三目 法律形成自由之「濫用」 109 第三款 立法者所不容許之稅捐利益 113 第四款 主觀要件—濫用之意圖 115 第五款 本文所主張之租稅規避行為判斷流程 117 第四項 租稅規避行為是否得加以處罰 119 第一款 人民稅法上行為之類型 120 第一目 合法節稅之概念 120 第二目 稅捐逃漏之概念 121 第三目 租稅規避與違法漏稅之區分 122 第二款 租稅規避可否處罰之討論 122 第一目 我國實務見解 122 第二目 有關稅捐處罰要件之討論 123 第二目 本文觀點—租稅規避行為可否處罰之討論 124 第三節 租稅規避之防杜任務 127 第一項 國家三權在租稅規避防杜任務之角色分工 127 第一款 立法機關之防杜任務及其憲法界限 128 第二款 稅法適用者之防杜任務 129 第一目 稽徵機關之防杜任務 130 第二目 司法機關之防杜任務 130 第二項 稅法立法者之防杜—一般租稅規避防杜條款 131 第一款 一般租稅規避防杜條款之性質 131 第一目 法律解釋抑或法律補充 131 第二目 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之差異 133 第三目 租稅規避防杜條款之實益與功能 134 第四目 實務見解—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係授權規範 135 第二款 一般租稅規避防杜條款之法律效果 136 第一目 學說見解 136 第二目 實務見解 139 第三項 稅法適用者之防杜—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 139 第一款 我國實質課稅原則之法源依據 139 第二款 稅法適用與實質課稅原則 141 第一目 稅法解釋與實質課稅原則 141 第二目 事實認定與實質課稅原則 144 第三目 租稅規避之防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145 第五章 美國法之淺介 149 第一節 租稅規避之概念 150 第一項 節稅、避稅與逃稅在美國法上之區分 150 第二項 租稅隱蔽(Tax Shelter) 151 第二節 美國法上之租稅規避防杜措施 153 第一項 租稅規避防杜之司法裁判原則 153 第一款 Sham Transaction Doctrine 154 第二款 Substance Over Form Doctrine 154 第三款 Business Purposes Doctrine 154 第四款 Economic Substance 155 第五款 Step Transaction 155 第二項 針對特定租稅規避類型之防杜條款 155 第一款 累積盈餘(Accumulated Earnning Tax) 156 第二款 個人控股公司稅(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Tax) 156 第六章 結論 158 第一節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爭議案例思考流程圖 158 第二節 國家防杜任務之評析 161 第一項 立法防杜—租稅規避防杜條款之評析 161 第一款 以「股權移轉」為構成要件之問題 161 第一目 瞭解「股權移轉」功能,以維私法秩序 161 第二目 稅捐規劃與股權移轉 162 第三目 證券交易所得之免稅模糊了節稅與避稅之劃分 164 第二款 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法律效果 166 第一目 違反收付實現原則,有違憲之虞 167 第二目 調整課稅應符合比例原則 167 第二項 司法防杜—租稅規避行為之認定 168 第一款 法律漏洞的填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168 第一目 稅法漏洞之確認—營利所得轉換為證券交易所得之問題 168 第二目 稅法漏洞之填補—實質課稅原則之誤用 169 第二款 非常規交易之認定 170 第三款 單純不發放盈餘非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防杜範圍 171 第三項 行政防杜—財政部98年函釋之評析 172 第一款 是否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173 第二款 股權移轉、價款收付與股東往來 174 參考文獻(以下按照筆劃順序排列) 177 附錄一—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行政法院判決彙整 185 附錄二—財政部98年解釋函令與行政法院判決案例對照 189 附錄三—司法院釋字、財政部解釋函令及最高法院判決索引 19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股權移轉行為與所得稅法第66條之8之法律爭議 | zh_TW |
dc.title | Equity Transfer and Legal Issues Concerning Article 66-8 of the Income Tax Act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9-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陳清秀,黃士洲 | |
dc.subject.keyword | 股權移轉,證券交易所得,量能原則,租稅優惠,法律漏洞,租稅規避,稅捐逃漏,未分配盈餘,股東往來,租稅規避防杜條款,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Equity transfer,Income tax on gains derived from the securities transactions,Tax avoidance,Taxation according to ability to pay,Tax incentives,Legal loophole,Tax avoidance,Tax evasion,Unappropriated retained earnings,Shareholders’ account,Anti-avoidance rule, | en |
dc.relation.page | 192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1-02-17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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