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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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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忠五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ung-Ching Chang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張詠晶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3T16:32:4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05-07-13 | |
dc.date.copyright | 2005-07-13 | |
dc.date.issued | 2005 | |
dc.date.submitted | 2005-07-08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專書
王澤鑑(1999),「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作者自版,1999年5月。 王澤鑑(1998),「侵權行為法第一冊: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作者自版,1999年6月。 王澤鑑(2001),「民法總則」,作者自版,2001年9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編(2004),「認識公平交易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行,2004年9月增定第十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研訂資料」,1995年2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研討會實錄」,1995年12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侵權賠償責任制度之比較研究」, 1995年8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7),「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實錄第一輯」,1997年6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8),「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一)」, 1998年12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2000),「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二)」,2000年10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2001),「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三)」,2001年12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2003),「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五)」,2003年10月。 朱柏松(1999),「消費者保護法論」,作者自版,1999年9月。 吳庚(2000),「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作者自版,2000年9月增訂六版。 汪渡村(2004),「公平交易法」,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4年2月。 呂榮海、謝穎青、張嘉真合著(2000),「公平交易法解讀:空前之經濟憲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0年初版。 林永汀主持(1995),「消費者保護法之研究與檢討—建築業篇」,中華民國建築投資商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案研究報告(十一),1995年7月。 林益山(1994),「消費者保護法」,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出版,1994年10月初版。 林誠二(2000),「民法債編總論(上)」,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0年9月。 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中)」,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3月初版。 邱聰智(2000),「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作者自版, 2000年9月新訂一版一刷。 邱聰智(2002),姚志明校訂,「新訂債法各論(中)」,作者自版,2002年10月。 姜志俊、黃立、范建德(2000),「消費者權益保護」,國立空中大學發行,2000年6月。 姚志明(2002),「侵權行為法研究(一)」,作者自版,2002年9月。 翁岳生編(2000),「行政法」,作者自版,2000年3月2版。 孫森焱(2001),「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作者自版,2001年2月修訂版。 孫森焱等(2004),「邁入二十一世紀的兩岸私法—孫森焱教授七十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4年6月。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編(2004),「躍進—消保法立法十週年紀念專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發行,2004年3月。 許明德(2002),「消費生活與法律保護」,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4月。 陳聰富(2004),「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4年9月。 黃立(1999),「民法債編總論」,作者自版,1999年10月二版。 黃茂榮(1998),「植根法學叢書競爭法系列(二):公平交易法專題研究」,作者自版,1998年7月。 曾隆興(1996),「現代損害賠償法論」,作者自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銷,1996年1月七版。 曾隆興(2003),「詳解損害賠償法」,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版,2003年1月。 馮震宇、謝穎青、姜炳俊、姜志俊合著(2000),「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0年9月。 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合著(1995),「認識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叢書之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995年2月。 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合著(1995),「消費者保護法問答資料」,消費者保護法叢書之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年2月。 詹森林(2003),「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消費者保護法專論」,作者自版,2003年8月。 廖義男(1993),「國家賠償法」,作者自版, 1993年7月增定版。 廖義男(1994),「公平交易法之釋論與實務第一冊:立法目的、事業、罰則」,公平交易法論集(2),作者自版, 1994年2月。 廖義男(1995),「公平交易法之理論與立法」,作者自版,1995年初版。 廖義男編(2003),「公平交易法之註釋研究系列(一)第一條至第十七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行,2003年初版。 劉孔中(2003),「公平交易法」,作者自版,2003年10月。 劉春堂(2004),「民法債編各論(中)」,作者自版,2004年3月。 賴源河編(2002),「公平交易法新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10月二版。 簡榮宗編著(2002),「白話六法—公平交易法」,書泉出版社出版,2002年10月。 蘇永欽等(2000),「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0年10月。 羅明通(1995),「國家賠償法上公權力概念之比較研究」,作者自版,1995年12月。 二、期刊論文 王澤鑑(1998),定型化旅行契約的司法控制—最高法院八0年台上字第七九二號判決的評釋,「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作者自版,1998年9月出版。 王澤鑑(1998),公路法關於損害賠償特別規定與民法侵權行為一般規定之適用關係—兼論最高賠償限制額度—,「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六冊)」,頁41,作者自版,1998年9月出版。 王澤鑑(2004),特殊侵權行為(四)—僱用人侵權責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4期,2004年11月 李鳳翱(2003),美國嚴格商品責任—兼論我國消保法商品責任之若干問題,律師雜誌第293期,2003年2月。 林更盛(2004),車行對靠行司機侵權行為的僱用人責任,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7期,2004年4月。 林順益(2003),解析醫護責任保險制度—並呼籲建立強制醫護責任保險制度,醫事法學雜誌第11卷第3期,第4期(合訂本), 2003年12月。 林誠二(2000),論旅遊契約之法律關係,「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0年10月。 邱清華(2003),醫療糾紛與消費者保護法—解困與修法,醫事法學第11卷第3期,第4期(合訂本),2003年12月。 邱聰智(2002),危險責任一般條款增訂之評介—以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為中心,「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財產法學篇(一)」,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5月。 邱聰智(2004),一般危險責任與法律適用—以責任主體之論爭為中心—,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0期,頁137以下,2004年7月。 施文森(1990),車禍受害人求償之範圍—兼評公路法第六十四條,「汽車保險:保單條款及判決利之研析」,作者自版, 1990年初版。 姚志明(2004),消費爭議與民法及消保法適用之問題—以商品買賣責任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10期,頁9以下,2004年7月。 姜世民等(2002),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之研究,民法研究會第24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第185期,2002年1月。 侯英泠(2002),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擔問題—消費者保護法對純粹醫療行為與醫院提供相關醫療服務的企業式服務行為之適用,民法研究會第二十六次學術研討會,法學叢刊第187期,2002年7月。 許宗力(1999),國家的事業活動是否應受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憲法與法治國行政」,元照出版公司出版,1999年3月。 陳自強(2000),民法侵權行為法體系之再構成(上)(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體系地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6、17期,2000年11、12月。 陳忠五(1999),校園學生事故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0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一期,1999年4月。 陳忠五(2002),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領域—台北地方法院八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二五號與台灣高等法院八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一號(馬偕醫院肩難產案件)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期,2002年2月。 陳忠五(2002),醫療事故與消費者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九0年度台上字第七0九號(馬偕醫院肩難產案)判決評釋—(上)(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5、36期,2002年6、7月。 郭麗珍(2004),我國產品責任法十年來之發展概論,月旦法學雜誌第110期, 2004年7月。 黃上峰(2004),從德國危險責任法制論我國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之解釋適用,法學叢刊第195期,2004年7月。 黃立(2001),探討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的適用,消費者保護研究(七),2001年。 黃立(2003),消保法第七條與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對醫療行為適用之研析,政大法學評論第75期,2003年9月。 黃立(2003),消費者保護法第一講: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與服務責任(一),月旦法學教室第8期,2003年6月。 黃立(2003),消費者保護法第二講: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與服務責任(二),月旦法學教室第10期,2003年8月。 黃立(2003),板橋地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博士的家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95期,2003年4月。 黃銘傑(1997),「醫藥分業」爭議中的公平交易法(上),月旦法學雜誌第24期,1997年5月。 莊淑君(2004),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簡介我國法院見解,萬國法律雜誌第133期,2004年2月。 曾品傑(2003),論消費者之概念—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49期,2003年8月。 葉俊榮(1995),國家責任的溢流:國家賠償法施行現況的檢討,台大法學論叢第24卷第2期,1995年6月。 馮震宇(1994),「事業」與「企業經營者」—論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責任主體,公平交易季刊第2卷第2期, 1994年4月。 馮震宇(1998),論服務無過失之責任之爭議,中原財經法學第4期,1998年12月。 詹森林(2004),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之規範—最高法院90年台上第2011號、91年台上2220號、92年台上第39號判決之商榷,律師雜誌第293期,2004年2月。 詹森林(2005),公立醫院之醫療行為與消保法之無過失責任—公、私立醫院之差別待遇—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第一四八六號判決之商榷,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0期,2005年5月。 楊佳元(1996),一般危害責任理論—就一般危害責任理論,探討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民法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若干問題,法律評論第62卷第7-9期合刊,1996年9月。 楊秀儀等(2002),「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研討會(一),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年10月。 楊秀儀,林欣柔(2004),告別馬偕肩難產事件?—新醫療法第八二條第二項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12期,2004年9月。 楊秀儀(2000),論醫療傷害賠償責任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元照出版公司出版,2000年10月。 廖義男(1980),從經濟法之觀點論企業之法律問題,「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十八)企業與經濟法」,作者自版,1980年4月。 廖義男(1980),卡特爾之概念,「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十八)企業與經濟法」,作者自版,1980年4月。 蔡震榮(1997),我國國家賠償法上國家賠償責任之認定,警大法學論集第2期,1997年3月 劉孔中(1995),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比較研究,人文及社會研究集刊第7卷2期,995年9月。 劉孔中(1996),公務部門行為適用公平交易法之範圍,政大法學評論第55期,1996年6月。 劉春堂(2000),論旅遊契約,輔仁法學第十九期, 2000年6月。 蕭文生(1996),國家經濟行為與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季刊第4卷第1期,1996年1月。 蘇惠卿(2001),自危險責任之形成與發展論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三,民法研究會第19次研討會,「民法研究(五)」,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1年5月。 蘇盈貴(2000),貨物運送靠行制度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全國律師, 2000年7月。 謝哲勝,無過失醫療責任:醫師的夢魘?病人的救星?(2000)「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一)總則•債編」,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0年10月。 三、學位論文 江順雄(2004),「醫療意外侵權責任規則原則之探討與分析」,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年7月。 吳正榮(2003),「「課後托育中心」服務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與解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3年7月。 林忠儀(2004),「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服務無過失責任」之適用」,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年6月。 林美惠(1995),「加盟店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以企業規劃(隸屬)加盟為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 林慧貞(1996),「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無過失責任」,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邱聰智(1982),「從侵權行為規則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82年5月。 林騰鷂(1972),「危險責任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72年6月。 張志朋(2004),「論我國商品責任之請求權主體—消費者與第三人區別之必要性與正當性—」,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1月 四、外文資料 David A. Fischer &William Powers, Jr.(1994) , Products Liability Cases and Materials. David G. Owen, John E. Montgomery&W. Page Keeton (1996), Products Liability and Safety : Cases and Materials. Dix W. Noel& Jerry J. Phillips(1981), Products liability in a nutshell. David J. Franklyn, The Apparent Manufacturer Doctrine, Trademark Licensors and the Third Restatement of Torts, 49 Case W. Res. L. Rev. 671, 672-720, 1999.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8409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消費者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中,與責任主體「企業經營者」概念相關之條文,僅消保第二條第二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以及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兩條文規定。
「企業經營者」之用語,為我國立法者所獨創,不僅為我國法制上所未見,在比較法上亦難找到完全等同之概念,立法定義之解釋,又僅以抽象化之文字為簡單之規範,具體適用上,不免使人產生以下之疑問:究竟企業經營者概念之範圍及界線為何? 為能對此問題為徹底之檢討,本文分別從三個不同的「觀點」切入,檢討「企業經營者」概念應具備之要件。 一、從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觀察,邏輯上合理的推論是,企業經營者,必須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之商品或提供【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服務為營業」之主體始足當之。因此,本文先從消保法規範之「商品種類」及「服務類型」觀點切入,觀察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是否僅限於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特定種類之商品」或提供「特定類型之服務」者? 由於我國消保法施行細則已對「商品」為範圍極廣之定義,我國學者及實務上對於商品亦採寬鬆之解釋,幾乎未為任何限制,少有爭議。相對的,我國將「服務」一併納入消保法商品及服務責任之規範,為世界各國立法例上所少見,引發激烈之辯論,亦為本文討論之焦點。 本文認為,由於我國採公、私法二元區分之法制,在論理上,不得不將消保法規範之「服務類型」限於私法關係之服務,排除「公權力行為」之適用,至於其他排除消保法適用之標準,在論理上皆無充足之正當性。又,在消保法之適用問題上,針對「公權力行為」之認定標準,應無須全盤接受我國公法學界及實務界對於「公權力行為」範圍之解釋及界定,而應限縮「公權力行為」之範圍至國家運用命令、禁止及強制手段為統治行為者。若是與人民之「消費生活」有關之行為,即便傳統上被公法界定性為「公權力行為」(例如:郵政、教育),仍應有消保法之適用。 二、一般對於「企業」之理解,是「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團體組織」,且通常具備一定之規模。消保法立法者創設「企業經營者」此概念用語,是否隱含某種以「組織型態」限制責任主體範圍之意義?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是否僅限於具備上述「組織型態」特徵之主體? 本文認為,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具規範企業經營者「組織型態」之意義,換言之,立法者已明文排除將企業經營者限於「以營利為設立目的」之組織的可能性。至於我國學說及實務,雖然似乎呈現不以「組織型態」作為企業經營者界定標準之「共識」,然此共識是導因於根本性欠缺問題意識之結果。在全面性檢討分析後,本文主張,主體除應具備「獨立以自己身份存在」此一「獨立性」要件外,不得以主體之「組織型態」諸如:主體屬「公務部門組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組織」、「無權利能力之組織」或是「小規模組織」作為排除其行為適用消保法之可能性,亦不得以該主體為「自然人」而非「團體組織」為由,排除其於「企業經營者」範圍之外。 三、本文認為,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概念之定性,應從行為主體所為之「行為特徵」,亦即「營業行為」之概念切入討論。 若從「行為態樣」的層面觀察,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之規定,可分成兩個部分檢討。 (一)第一個部分是條文前半段,也就是「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具體行為」態樣。實際上多數的爭議,與該等「行為態樣」應如何解釋無關,而是集中在:具體案例中,消費者或第三人主張應負責任之被告,以其未於具體紛爭事實中,從事「設計」、「生產」、「製造」、「提供」、「輸入」、「經銷」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作為抗辯。 就此,本文認為,具體案例中,除「事實上」從事「設計」、「生產」、「製造」、「提供」、「輸入」、「經銷」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主體應負責任以外,主體若「在商品上或服務提供過程中附以自己商標,名稱或其他文字、符號,表彰自己係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者或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足以使一般大眾產生主體為事實上行為人信賴之行為」,該當於「外觀上行為人」,亦為應負責任之主體。無論是觀察比較法立法例,或是從消保法立法意旨探討,都應為此認定。 此外,雖然我國消保法規定,就「企業經營者」必須具備之「行為態樣」要件,採取「列舉」而非「例示」之規定方式,但本文認為,除法條上規定之「設計」、「生產」、「製造」、「提供」、「輸入」及「經銷」行為以外,若主體從事其他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行為,並以之為營業者,亦該當於「企業經營者」。舉例來說,以「出租」商品為營業之人、以「加工」商品為營業之人 亦該當於「企業經營者」。 (二)依消保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除應具備「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具體行為外,尚須符合「以之為營業」要件者,始該當於消保法之責任主體。「營業」此一抽象概念之解釋及具體化,無疑為理解「企業經營者」概念及範圍不可或缺之一環。 本文分別從「行為目的」及「行為形式」兩個部分,檢討我國學者及實務判決,對於「營業」概念設定之若干標準,在論理上之正當性及妥當性,並嘗試提出更具體明確之檢視標準。 就行為目的而言,本文認為,政策上,必須於主體具備真正加入、參與私法經濟消費市場目的之前提下,對其行為課以嚴格之要求始具正當性。因此,雖不得以「是否以賺取利潤為目的」作為「營業」之標準,然而主體為「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行為,應至少要在行為目的上,具備「使該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之目的」之要件。 在行為形式方面,行為應具備事實上「反覆繼續性」及「自主性」之要件,始符合「營業」概念。若非「反覆繼續為同類行為」且「對於商品及服務整體之規劃、組織、安排具有指揮、管理、監督權限」者,即非積極投入參與私法經濟消費市場,具有影響消費生活安全及消費品質權利之主體,政策上,不應將其納為「企業經營者」,使其負消保法上責任。實務上將「營業登記項目」及「對價性」當作判斷「營業」及「企業經營者」之要件,在論理上並無正當性,不足採之。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企業經營者」概念之界定,主要應從「營業行為」之概念著手,若為「事實上或外觀上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之行為,且符合「以使該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之目的」「反覆繼續」為之,「對於商品及服務整體之規劃、組織、安排具有指揮、管理、監督權限」等要件之主體,即為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應負擔消保法上之責任。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3T16:32:44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4-R91a21029-1.pdf: 1449570 bytes, checksum: a9534bf2e64d4d03d40468173ccdf44e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5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4 第二節 論文架構 9 第二章 「服務類型」觀點下之企業經營者 15 第一節 問題現況 18 第一項 立法 19 第二項 學說及實務 21 第一款 不就「服務」為限縮解釋 22 第二款 以抽象標準限縮「服務」之範圍 23 第三款 以具體服務類型限縮「服務」之範圍 32 第三項 小結 45 第二節 問題檢討 47 第一項 「公權力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 48 第一款 公權力行為與私經濟行為之劃分 48 第二款 以消保法之性質為基礎排除公權力行為之適用 50 第三款 檢討及質疑 51 第四款 「公權力行為」之限縮性解釋? 53 第二項 「本質上不具安全或衛生上危險性之服務」是否適用消保法? 59 第一款 欠缺指標性判斷意義 59 第二款 欠缺理論上正當性 61 第三項 「專門職業服務」是否適用消保法? 63 第一款 專門職業服務之特徵 63 第二款 欠缺理論上正當性 64 第三款 「醫療服務」是否適用消保法? 68 第四項 小結 72 第三章 「組織型態」觀點下之企業經營者 73 第一節 問題現況 74 第一項 立法 74 第一款 現行條文之解讀 74 第二款 消保法施行細則之立法過程 76 第三款 小結 79 第二項 學說 81 第一款 多數意見 81 第二款 少數意見 82 第三項 實務 87 第一款 團體組織 87 第二款 自然人 96 第四項 小結 104 第二節 問題檢討 106 第一項 由類似概念探討企業經營者組織型態之特徵 106 第一款 公平交易法上之「事業」 108 第二款 民法上之「營業人」 120 第三款 民法上之「事業經營者」 123 第四款 核子損害賠償法之「核子設施經營人」 135 第二項 由消保法立法意旨探討企業經營者組織型態之特徵 138 第一款 私法部門組織 138 第二款 公務部門組織 152 第三款 自然人 169 第四款 小結 174 第四章 「營業行為」觀點下之企業經營者 177 第一節 「行為」態樣 178 第一項 現行法規定之行為態樣 179 第一款 法條明示之行為態樣 179 第二款 具體判斷 183 第二項 其他行為態樣 218 第一款 「加工」 218 第二款 「出租」 219 第三款 其他 221 第二節 「營業」概念 223 第一項 問題現況 224 第一款 立法 224 第二款 學說 229 第三款 實務 232 第二項 問題檢討 252 第一款 行為目的 252 第二款 行為形式 256 第五章 結論 281 參考文獻 29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企業經營者」 | zh_TW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3-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詹森林,陳自強,劉春堂 | |
dc.subject.keyword | 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法,責任主體,商品及服務責任,營業行為,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business operator,consumer protection act, | en |
dc.relation.page | 301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05-07-11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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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 | 大小 | 格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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