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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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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朱柏松(Peh-Sung Chu)
dc.contributor.authorTsung-Ju Tsaien
dc.contributor.author蔡宗儒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3T15:54:20Z-
dc.date.available2008-06-24
dc.date.copyright2008-06-24
dc.date.issued2008
dc.date.submitted2008-06-18
dc.identifier.citation參考文獻
(照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一、中文
(一)書籍
1. Karl Larenz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五南出版,2004年5月。
2. 大衛•傅利曼著,徐源豐譯,經濟學與法律的對話,先覺出版,2006年11月。
3. 王澤鑑,民法物權(一)-通則、所有權,作者自刊,2000年3月。
4. 王澤鑑,民法總則,作者自刊,2000年10月。
5. 史尚寬,物權法論,作者自刊,1979年5月。
6. 石元康,洛爾斯,東大圖書,1989年6月。
7. 吳光陸,不動產抵押權之理論與實務,作者自刊,1985年11月,二版。
8. 我妻榮著,有泉亨修訂,日本物權法,五南出版,1999年3月。
9. 李念祖,案例憲法Ⅰ-憲法原理與基本人權概論,三民書局,2007年1月,修訂二版。
10. 李念祖,案例憲法Ⅲ(上)-人權保障的內容,三民書局,2006年3月。
11. 李念祖,案例憲法Ⅲ(下)-人權保障的內容,三民書局,2006年7月。
12.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出版,2002年7月。
13. 法務部編印,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資料彙編(七),1992年10月。
14. 法務部編印,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實錄-抵押權章(上冊), 2006年4月。
15. 法務部編印,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實錄-抵押權章(下冊), 2006年4月。
16. 法務部編印,荷蘭民法(德文版),2005年10月。
17. 近江幸治著,祝婭.等譯,擔保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
18. 姚瑞光,民法物權論,作者自版,1989年9月三版。
19. 耶林著,林文雄譯,為權利而抗爭,協志工業叢書,1996年12月。
20. 馬克思著,孫善豪譯,資本論第一章,收於馬克思作品選讀,誠品出版,2002年5月二版。
21. 孫森焱,新版民法債編總論(下冊),作者自版,2000年11月修訂版。
22. 黃右昌,民法詮解-物權編(下冊),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年1月。
23. 陳世榮,強制執行法詮解,作者自刊,1988年。
24. 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作者自刊,2001年9月,第十一版。
25. 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物權,三民書局,2007年11月1日修訂第15版。
26.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作者自版,1997年9月修訂版。
27.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作者自版,1997年9月修訂版。
28.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新學林出版,2007年6月修訂四版。
29.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新學林出版,2007年6月修訂四版。
30. 謝哲勝,民法物權,三民出版,2007年9月初版。
31. 簡專,不動產抵押權與抵押物上用益關係之研究,台灣大學碩士論文,1969年6月。
(二)專書論文
1. 王文宇,從財產權之保障論釋字第349號解釋,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8年6月。
2. 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收錄於氏著憲法理論於實踐(一),學林文化,2003年二版。
3. 李建良,「制度性保障」理論探源-尋索卡爾•史密特學說的大義與微言,收錄於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元照,2004年10月初版。
4. 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收錄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8年6月。
5. 陳榮隆,物權之一般效力,收錄於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楊建華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1997年8月。
6. 陳榮隆,從憲法上財產權之保護論物權編修正草案,收錄於現代憲法之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元照,2007年9月。
7. 劉福來,除權拍賣與併付拍賣的法律適用問題,收錄於最高法院裁判與法學理論之實踐-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退休紀念論文集,新學林出版,2007年9月。
8. 謝在全,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關係,收錄於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實例問題分析,五南出版,2001年1月。
(三)期刊論文
1. 朱敬一、李念祖,財產權利分配平等原則的憲法哲思-三種不同的權利理論與憲法釋例,收錄於中研院法學期刊,2007年3月創刊號。
2. 吳光陸,空地抵押建築物之併付拍賣,月旦法學教室,29期,2005年3月。
3. 李建良,論立法裁量之憲法基礎理論,憲政時代,第26卷第2期,2000年10月。
4. 莊中原,金融機構授信擔保-空地抵押並用地上權,信用合作,83期,2005年1月。
5. 陳榮隆,新普通抵押權法之評析(上),月旦法學,145期,2007年6月。
6. 陳榮隆,新普通抵押權法之評析(下),月旦法學,146期,2007年7月。
7. 陳榮隆,擔保物權之新紀元與未來之展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3期,2007年4月。
8. 陳榮傳,物權編修正後併付拍賣的要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7期,2007年8月。
9. 黃淳鈺,民法第八六六條與第八七七條併付拍賣之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5期,2005年10月。
10. 溫豐文,台灣民法典物權優先效力規定之施行經驗,月旦民商法雜誌,3期,2004年3月。
11. 蔡明誠,民法擔保物權修正對於未來理論及實務的影響及再思考,月旦法學雜誌,146期,2007年7月。
12. 蔡茂寅,比例原則的界限與問題性,月旦法學雜誌,59期,2000年4月。
13. 盧江陽,併付拍賣第三人建築物之適當性,司法周刊,1339期,2007年5月24日。
14. 謝在全,民法擔保物權之新風貌,法學叢刊,204期,2006年10月。
15. 謝在全,普通抵押權之修正,司法周刊,1333期(別冊) 2007年4月12日。
16. 謝哲勝,民法物權編(擔保物權)修正簡介與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3期,2007年4月。
17. 謝哲勝,抵押權設定後其他權利的設定,月旦法學教室,41期,2006年3月。
18. 蘇永欽,物權堆疊的規範問題-建議修法明訂以次序為軸心的堆疊原則,成大法學,第13期,2007年6月。
二、日文
(一)書籍
1. 山川一陽 ,担保物権法,弘文堂,1997年2月初版。
2. 內田貴,民法Ⅲ-債権總論.担保物権,東京大學出版會,2005年9月第三版。
3. 內田貴,抵当権と利用権,有斐閣,1983年(昭和58年)5月初版。
4. 佐藤隆夫,物権法.担保物権法概說,評論社,1967年(昭和42年)1月初版。
5. 我妻榮,新訂担保物権法(民法講義Ⅲ),岩波書局,1971年(昭和46年)8月。
6. 松井宏興,抵当制度の基礎理論-近代的抵当権論批判,法律文化社,1997年11月初版。
7. 星野英一,民法概論Ⅱ(物権.担保物権),良書普及會,1977年(昭和52年)10月。
8. 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権法,有斐閣,2002年3月第三版。
9. 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権法,有斐閣,2005年7月第四版。
10. 柚木馨=高木多喜男,担保物権法,有斐閣,1982年(昭和57年)第三版。
11. 瀨下博之、山崎福壽,権利對立の法と經濟學,東京大學出版會,2007年6月初版。
(二)專書論文
1. 浦野雄幸,抵当価値論―抵当物件の価値の保全,收錄於幾代通先生献呈論集-財產法学の新展開,有斐閣,1993年1月。
2. 鈴木祿弥,抵当権劣後する用益権の処遇,收錄於氏著物権法の研究,創文社,2003年9月。
(三)期刊論文
1. 山野目章夫、小粥太郎,平成十五年法による改正担保物権法•逐条研究 (5)一括競売,NBL,No.793,2004年9月15日。
2. 山野目章夫、小粥太郎,平成十五年法による改正担保物権法•逐条研究 (6)短期賃貸借保護制度の見直し(上),NBL,No.795,2004年10月15日。
3. 山野目章夫、小粥太郎,平成十五年法による改正担保物権法•逐条研究 (7)短期賃貸借保護制度の見直し(下),NBL,No.796,2004年11月1日。
4. 山野目章夫、小粥太郎,平成十五年法による改正担保物権法•逐条研究 (8)抵当権者の同意により賃貸借に対抗力を与える制度,NBL,No.798, 2004年12月1日。
5. 古賀政治,債権管理回收基礎知識第八回 (4) 一括競売•抵当権消滅請求,NBL,No.851,2007年2月15日。
6. 荒木新五,一括競売と建物賃借人の処遇,判例タイムズ,No.1234,2007年5月10日。
7. 特別座談會,担保•執行法制の改正と理論上の問題點,ジュリスト,No.1261,2004年2月1日。
三、網路資料
1. 日本法規資料檢索(法令データ提供システム):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arch.cgi
2. 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index.php
3.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7974-
dc.description.abstract「物盡其用」是物權法之基本思想,而以抵押權為箇中代表,而表現在將物區分為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而做分別的利用。就使用價值部分,亦即,就物的實體為用益;而就交換價值部分,則做為擔保物權之用。然而,並非如此規定即代表現行制度已達物盡其用之理想。倘若抵押權與用益權發生衝突時,法制上卻沒有給予抵押權或用益權充分的保護,如何能有誘因使抵押權人或用益權人做到充分的利用,而能達到物盡其用的理想。因此本文即是在以此種想法,分兩部分,從時間的觀點及現行法體系的觀點檢視現行制度。
第一部分(本文第二章及第三章),本文觀察現行制度的演變,當抵押權發生在先,而用益權發生在後時,採取客觀的觀點,以抵押權優先於用益權保護為其基本架構,通說之理由在於物權優先效力原則。然而,以物權優先效力原則為理由是否正確,頗令人質疑,而有通說自我矛盾的情形。反觀,若由當事人主觀理性的規劃形成決定,所產生的各種行為組合模式的觀點思考,這些行為模式的組合亦非現行制度所能完全涵蓋,因此亦彰顯現行制度有問題之處。
第二部分(本文第四章及第五章),本文以現行法體系為觀察之標的。民法第八六六條及第八七七條之規定並非解決抵押權與用益權衝突制度之全部,尚有諸多方法足以解決此問題,然而問題在於,雖然這些方式,例如強制管理、債權人承受抵押物、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不能用益或約定使第三人用益應得抵押權人同意或抵押權人的保全權等,均為可能解決抵押權與用益權的衝突者,但對於用益權人權利之保護卻無甚助益,因為用益權人只能仰慕抵押權人或法院採取這些行為,而沒有主動保護自己權利的機會。且若從憲法之觀點觀察除去權利與併付拍賣制度,亦有不合於比例原則之處。
所以本文認為現行制度無法達到物盡其用的理想,而有修正的需要。因此於本文最後一章,提出本文關於衝突解決制度應如何設計的想法及建議修正條文。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How to demonstrate things to their extent is the theme of this thesis.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this thesis centers on the discussion about whether that could Taiwan Civil Code article 866 and article 877 paragraph 2 offer the proper circumstances for mortgagees and the third parties of usufruct to demonstrate the mortgaged property to its extent.
Before probing into the main question above, there is one concept we should know first: The goal of demonstrating things to their extent is built on sufficient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mortgagee and the person of usufruct, because, without this kind of protection as the inducement, it is hard for parties to try their best to use the mortgaged property.
In terms of the main question with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understanding, it can be analyzed in two different aspects.
The first part is from the dimension of time. In this part (chapter two and three of this thesis), the discourse rivets on the evolvement of the regulation which sets forth to appease the confrontation between mortgage and usufruct, the reasons why the regulation changed and the ideas that made it change.
The second part is from the dimension of the jurisprudence. In this part (chapter four and five of this thesis), what Civil Code article 866 and 877 paragraph 2 weighs in the jurisprudence would be evaluated. With the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is regulation and other methods which as well have the capability to solve the confrontation between mortgage and usufruct, a combination, if there is one, which might be beneficial to the present system, would be considered whether an adequate potency to protect rights exists or not. Besides, the inspec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regulations is undoubtedly necessary in the field of jurisprudence.
Finally, besides of the disadvantage that the confrontation-solving system is built on the premise that mortgage has the priority to usufruct because the latter was legislated relatively late, other regulations are unable to offer sufficient protection for the usufruct based on the discussion above. Therefore, it is genuinely suggested that the Civil Code article 866 and 877 paragraph 2 should be amended to demonstrate the mortgaged property to its extent and the writer’s version of amendment would be stated in the last chapter.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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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08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從「物盡其用」的想法出發 1
一、「物盡其用」的理想-抵押權與用益權的相容 2
(一)物盡其用的概念 2
(二)物盡其用的理由 3
(三)抵押權制度為物盡其用理想的展現 4
二、理想的破滅-抵押權與用益權的衝突 9
三、理想能否成真-抵押權與用益權的調和 12
(一)法律作為解決衝突的最後一道防線 12
(二)設計解決抵押權與用益權衝突的法律規定不能偏廢一方 12
四、小結 14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15
第三節 研究目的 18
第二章 解決抵押權與用益權衝突的方式 21
第一節 新規定,新思維? 21
一、物權法的新修正 21
二、新法規定與舊法規定不同之處 23
三、舊法至新法並非一跳躍的過程 24
第二節 衝突解決方式的演進 25
一、舊法第八六六條及第八七七條之規定 25
二、「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之解釋及除去權利制度的誕生 27
(一)院字第1446號解釋(1936.3.3)-第八六六條但書之規定有其特殊目的 28
(二)司法院釋字第119號解釋(1967.2.1)-除去權利制度之創設 29
(三)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615號判例-對釋字119號解釋的補充 31
(四)司法院釋字第304號解釋(1992.8.14)-第八六六條但書之規定已足以保障用益人之權利 32
三、強制執行法增訂除去權利之法律依據 34
四、對於用益人所有之抵押地上建築物之處理方式 34
(一)實務初期的見解-不得併付拍賣 36
(二)實務近來的見解-得併付拍賣 37
(三)對上開贊成併付拍賣之實務見解的評析 38
五、新修正民法第八六六條及第八七七條規定之集大成 43
第三節 演進背後的思考脈絡 45
一、「兼顧」、「調和」,用益權人權利之保護? 45
二、為什麼用益權人較不受保護?-物權優先效力原則 46
第三章 物權優先效力原則 47
第一節 概念及法理基礎 47
一、概念 47
二、適用情形 47
(一)物權對債權的關係-原則上「物權優先於債權」 47
(二)物權相互間的關係-原則上「時間在先,權利在先」 49
三、物權優先效力的法理基礎 50
第二節 抵押權與物權優先效力原則 52
一、通說之部分自我矛盾 52
二、原則的成文化,還是藉規定創造出抵押權的優先效力? 55
三、「時間」或「價值」或其他因素-應以何者作為決定何權利優先的要素? 56
第三節 另一種思考 59
一、先於抵押權的用益權與後於抵押權的用益權 59
二、以「人類理性做成決策」並「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角度觀察 60
(一)用益權先於抵押權的情形 61
(二)用益權後於抵押權的情形 61
三、小結 66
第四章 現行法的解釋和適用與物盡其用的理想 69
第一節 第八六六條與第八七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70
一、除去權利後併付拍賣的階層關係 70
二、「準用」的意義 71
三、除去權利制度面臨的問題 72
(一)除去權利的概念、類型及效力 72
(二)除去權利的構成要件 78
四、併付拍賣制度面臨的問題 84
(一)併付拍賣的概念及類型 84
(二)併付拍賣的構成要件 86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本制度的關係 94
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本制度之適用 94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殊性 95
三、最高限額的特性對本制度的影響 95
第三節 除去權利後併付拍賣制度與強制執行法 97
一、在執行程序上會遭遇的問題 97
二、拍賣以外的途徑-強制管理、債權人承受、流抵契約 99
(一)強制管理 99
(二)債權人承受 102
(三)流抵契約 103
第四節 抵押權人事前避免衝突發生的方法 104
一、與抵押人約定不得用益或約定由第三人用益應得其同意 105
二、設定抵押權後之並用用益權 108
三、抵押權人之保全權 110
第五章 從憲法的角度觀察抵押權與用益權衝突之問題 117
第一節 財產權相衝突的問題 118
一、財產權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 118
二、面對財產權之衝突,立法者有自由形成財產權制度之空間 120
三、立法者的制度形成自由應受法治國原則之拘束 122
第二節 除權後併付拍賣第三人之財產是否有違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123
一、目的正當性 126
二、手段必要性 127
(一)手段合於目的 127
(二)最小限制的手段 128
三、限制妥當性(效益犧牲合比例) 133
第三節 除去使用借貸等債之使用關係之合憲性 140
第六章 結論 143
第一節 除去權利後併付拍賣制度不能達到物盡其用的理想 143
第二節 制度設計上的建議 146
一、本文的想法 146
二、修正條文的試擬 153
參考文獻 161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併付拍賣zh_TW
dc.subject除去權利zh_TW
dc.subject物權優先效力原則zh_TW
dc.subject比例原則zh_TW
dc.subject價值權zh_TW
dc.subjectConfrontation between mortgage and usufructen
dc.subject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en
dc.subjectThe buildings sold by auction together with the landen
dc.subjectRemove rightsen
dc.title從物盡其用的觀點論抵押權與用益權的相容、衝突與調和-以民法第八六六條及第八七七條第二項規定為中心zh_TW
dc.titleStudy on the Compatibility, Confrontation and Reconciliation between Mortgage and Usufru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monstrating things to the extent- Centered on Civil Code Article 866 and Article 877 paragraph 2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96-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謝在全,陳榮隆
dc.subject.keyword價值權,物權優先效力原則,除去權利,併付拍賣,比例原則,zh_TW
dc.subject.keywordConfrontation between mortgage and usufruct,Remove rights,The buildings sold by auction together with the land,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en
dc.relation.page166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08-06-1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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