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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社會科學院
  3. 政治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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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楊永明
dc.contributor.author"Lin, Ta"en
dc.contributor.author林達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5-13T08:35:55Z-
dc.date.available2016-08-25
dc.date.available2021-05-13T08:35:55Z-
dc.date.copyright2016-08-25
dc.date.issued2016
dc.date.submitted2016-08-19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679-
dc.description.abstract當前我國檢察機關飽受政治不當干涉、濫權追訴和消極怠惰等沉重批判,這三個負面形象實係體制設計偏差所致。本研究指出,檢察機關組織改革應從組織法、職務法及訴訟法完整配套進行,並提出強化檢察獨立、提高監督問責與提升檢察效能等三項改革方向,從法律規範面及政治權力面規劃整體方案。
本研究論文引介Mirjan R. Damaska國家任務與司法機能論,釐清我國檢察機關係屬於主動型國家之政策實施型司法體制光譜,及依此建構之科層式組織;此與美國傾向為回應型國家及紛爭解決型司法體制光譜,呈現分散協作式司法機構之設計迥然有別,因之我國體制不宜輕率嫁接美國機制。本研究並從科層體制之原型即韋伯官僚制度理論出發,援引新公共管理之理論脈絡,認為我國檢察機關組織改革之思維,宜採取多元複合與回應民意之公共網絡治理型態,作為強化檢察獨立、提高監督問責與提升檢察效能等三項改革方向之指引。
強化檢察獨立方面,本研究在考察我國現行機制後,認為檢察官人事晉升制度係長期侵蝕檢察獨立之病根。經權衡檢察獨立、民主問責、檢察一體及檢察官自治等四項檢察體系重要價值後,本研究建議徹底改革檢察官人事晉升制度,基層檢察官晉升主任宜仿效地方法院審判長由各法院法官群體選舉產生之模式,改由各地檢署自行辦理檢察官直選;高檢署精簡縮編員額,且採取完整之輪替歷練制度;至於檢察長之任免仍由法務部長進行人事圈選,俾使檢察獨立與民主問責兼容並蓄且相互制衡。
提高監督問責方面,本研究在考察美國、德國及日本法制後,認為我國監督機制尚屬完備,僅刑事訴訟再議機制設計不良,應予廢除。另經考察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運作後,認為適可取代我國再議制度,除能提高監督作用,更可提高我國人民對於檢察機關之參與及信賴。
提升檢察效能方面,本研究發現檢察官工作量超過負荷是影響偵查品質之原因,增加檢察機關輔助人力刻不容緩。本研究建議引進日本副檢察官職務,並盡速增加檢察事務官員額,達到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一比一配股比例,且仿效日本檢察事務官、副檢察官至檢察官可透過特任考試制度向上晉升,使我國檢察機關內部人事暢通,能拔擢基層優秀人才並激發檢察效能。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in Taiwan has been heavily criticized for improper political interference, abuse of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and inefficiency. The above-mentioned negative images come from the deficiency in the prosecutorial system design. This study points out that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shall be reformed on the basis of the laws governing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prosecutorial function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Also, this study, based on normative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s, offers three reformative initiatives to reinforce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 accountability, and efficiency.
By introducing Mirjan R. Damaska’s theory of state assignment and judicial function,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in Taiwan is a hierarchical archetype constructed on the basis of the activist state policy-implementing ideology. It differs from the U.S. prosecutorial system, inclining to a reactive state conflict-solving ideology and accordingly reveals a coordinating archetype of organizational design. As a result, the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 reform in Taiwan shall not embrace the U.S. system without due consideration. Moreover, based on Weber’s theory of bureaucratic management and theory of new public management, this study contends that the organizational reform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in Taiwan shall take a pluralistic public management model as a guideline to reinforce the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 accountability and efficiency.
With respect to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 this study, after reviewing current prosecutorial system in Taiwan, finds that current prosecutorial promotion system is the primary factor to erode the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 By weighing and balancing four critical prosecutorial values,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 accountability, prosecutorial integration, and prosecutorial autonomy, this study presents several proposals of prosecutorial promotion system reform. First, the promotion of lower level prosecutors shall, as that of all district court judges in Taiwan, be based on election by all eligible prosecutors. Second, the Taiwan high prosecutors’ office shall downsize; positions there shall also be set based on the ideology of gaining experience. Third, after considering check-and-balance of two opposing values, 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 and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this study contends that appointment of chief prosecutors in all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 shall still be under the discretion of Minister of Justice.
Regarding prosecutorial accountability and supervision, this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status quo of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system in Taiwan is overall adequate and appropriate; however, the Second-Level Reconsideration system shall be abolished. This study also suggests that Taiwan shall adopt Japanese Committee for the Inquest of Prosecution to replace current Second-Level Reconsideration system, and that may effectively reinforce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as well as improve public trust in prosecutors in Taiwan.
As to increasing prosecutorial efficiency, the study first indicates that current prosecutorial inefficiency in Taiwan shall be attributed to the overwhelming workload for individual prosecutors. Increasing positions of prosecutors is accordingly of great urgency. This study then suggests the adoption of Japanese Assistant Prosecutor (AP) system as well as increasing positions of Public Prosecuting Affairs Official (PAO), and to have each prosecutor be assisted by one PAO. Besides, all APs and PAOs are entitled to be promoted to prosecutors by way of passing certain examinations, which keep lines of promotion open and transparent as well as facilitate the promotion of outstanding lower level prosecutors and, most important of all, improves prosecutorial efficiency.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3T08:35:55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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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6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錄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i
中文摘要 v
英文摘要 vii
目錄 ix
圖目錄 xvi
表目錄 xvii
第一章 緒論:我國檢察機關組織改革的背景 1
第一節 前言:我國檢察機關進入民主鞏固時期的改革契機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我國檢察機關為何未能獲得人民高度信賴 4
第一項 檢察官是政治打手的形象 5
第二項 檢察官濫權的形象 9
第三項 檢察官怠惰包庇的形象 11
第三節 問題意識:我國檢察機關應該如何改革 13
第一項 能否正確認識我國檢察機關問題 14
第二項 能否確立檢察體系之重要支柱與改革方向 15
第一款 檢察官遭受不當干涉問題與如何強化檢察獨立 15
第一目 黃向堅奉命不上訴案(1958年) 16
第二目 吳蘇案(1988年) 16
第三目 第一高爾夫球場案(1989年) 18
第四目 華隆案(1991年) 19
第五目 檢察官改革運動(1998年) 22
第六目 黃世銘總長洩密案(2013年) 22
第七目 人事權是否為權力干預之關鍵因素 24
第二款 檢察官濫權問題與如何提高監督問責 25
第一目 檢察官羈押權的剝奪(1997年) 25
第二目 檢察官搜索權的剝奪(2001年) 26
第三目 檢察官監聽權的剝奪(2014年) 27
第四目 檢察官扣押權的剝奪(2016年) 27
第五目 正確認識檢察官濫權的議題 28
第三款 檢察官怠惰問題與如何提高檢察效能 29
第四節 研究取徑:我國檢察機關組織改造的策略 31
第一項 應然規範制度面與實然權力運作面的連動 32
第二項 德國、美國與日本檢察機關制度的比較 34
第三項 組織法、職務法與訴訟法的整合 36
第五節 文獻回顧:我國檢察機關組織之研究現況 37
第一項 對於我國檢察機關研究之鳥瞰 38
第二項 對於我國檢察獨立議題之研究 39
第三項 對於我國檢察官監督問責議題之研究 44
第四項 對於我國檢察機關效能議題之研究 46
第六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48
第一項 研究方法 48
第二項 研究架構 50
第二章 國家司法機能與檢察機關科層體制論 54
第一節 國家任務與司法機能論 55
第一項 Mirjan R. Damaska「回應型國家」與「主動型國家」兩種原型觀點 56
第一款 回應型國家與紛爭解決型之司法機制 57
第二款 主動型國家與政策實施型之司法機制 58
第三款 回應型國家與主動型國家司法功能的比較 61
第二項 Mirjan R. Damaska司法機構兩種原型觀點 62
第一款 科層式原型的司法機構 63
第二款 協作式原型的司法機構 64
第三款 科層式原型與協作式原型之比較 65
第二節 韋伯官僚體制及新公共管理理論 67
第一項 韋伯科層式體制與權威來源 68
第二項 對於韋伯官僚體制的批判 72
第三項 新公共管理之回應 77
第四項 民主社會與專業化的論戰 81
第五項 網絡治理 83
第六項 新公共管理與網絡治理對於檢察機關改革的啟發 85
第三節 德國檢察機關:聯邦分權制與科層體制式 88
第一項 德國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90
第一款 聯邦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91
第二款 邦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93
第一目 邦高等檢察署(StA beim Oberlandesgericht) 94
第二目 邦地方檢察署(StA beim Landgericht) 95
第三款 德國檢察機關之內部組織 96
第二項 德國檢察官之法律定位及檢察機關之運作模式 99
第一款 德國檢察組織係兼具司法權及行政權特性之機關 99
第二款 自「檢察一體」原則觀察德國檢察機關之運作監督機制 100
第一目 德國指令權之行使模式 101
第二目 德國檢察首長代理制 103
第三款 德國檢察官人事制度 105
第一目 德國檢察官任職資格 105
第二目 德國檢察官之遴選 106
第三目 德國檢察官之訓練及任命 107
第四目 德國檢察官之績效考核 108
第五目 德國檢察官之晉升 109
第四節 日本檢察機關:中央集權制與科層體制式 110
第一項 日本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112
第一款 日本檢察機關之隸屬與定位 112
第二款 日本檢察機關之機構部門 114
第一目 日本最高檢察廳 114
第二目 日本高等檢察廳 115
第三目 日本地方檢察廳 116
第四目 日本區檢察廳 116
第二項 日本檢察官之人事制度 117
第一款 日本檢察官之身分 118
第二款 日本檢察官之晉升與職業生涯歷練 120
第三款 日本檢察官之在職研修 123
第四款 日本檢察官之任職資格考試 127
第五節 美國檢察機關:聯邦分權制與分散協作式 128
第一項 美國聯邦及各州司法轄區之政治設計 128
第一款 美國聯邦主義下的司法分權設計 130
第二款 美國各州司法系統與聯邦司法系統之平行關係 131
第三款 美國聯邦及各州檢察系統之發展脈絡 132
第四款 美國州檢察體系內之「分權化」與聯邦、州、郡縣之「三級化」 134
第二項 美國聯邦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135
第一款 美國聯邦中央檢察機關(即司法部)之組織架構 136
第二款 美國聯邦地區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139
第三項 美國州檢察機關之組織架構 141
第一款 美國州檢察長 142
第二款 美國州地區檢察官、助理地區檢察官及市檢察官 143
第三款 美國州檢察機關與聯邦檢察機關之競合關係 144
第四項 美國檢察官之政治屬性及身分資格 146
第一款 美國檢察官之民選與政治任命方式 146
第二款 美國檢察官之來源—法學院畢業生及通過律師考試者 149
第五項 美國各州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之運作 150
第一款 美國各州地區助理檢察官之任免 151
第二款 美國各州地區助理檢察官之績效與晉升 153
第三款 美國各州地區助理檢察官辦公室之實務運作 154
第四款 美國各州地區檢察官之政治色彩 156
第三章 強化檢察獨立與排除不當干預 159
第一節 我國檢察官受權力干涉之機制 159
第一項 我國檢察官受權力干涉之背景 160
第二項 權力如何干涉我國檢察官個案 163
第一款 Steven Lukes權力運作三面向觀點 163
第二款 我國檢察官個案受到干涉之權力影響機制 166
第二節 國外法務部長與檢察首長指令權之探討 169
第一項 德國模式 170
第一款 德國聯邦司法部長對聯邦檢察(總)長之人事任免機制 170
第二款 德國聯邦司法部長對聯邦檢察(總)長之外部指令權 171
第三款 德國聯邦司法部長與聯邦檢察(總)長之爭端案例 174
第二項 日本模式 177
第一款 日本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之人事任免機制 177
第二款 日本法務大臣對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 178
第三款 日本法務大臣與檢察官間之爭端案例 182
第一目 造船疑獄事件(1954) 182
第二目 日通事件(1968) 188
第三目 洛克希德事件(1976) 189
第四目 陸山會事件(或稱「小沢一郎」事件)(2009) 192
第三節 我國法務部長與檢察首長指令權之運作 195
第一項 我國法務部長之外部指令權 195
第二項 我國檢察首長之內部指令權 198
第三項 我國檢察首長指令權之實務運作 201
第一款 檢察首長之案件收取權與移轉權 201
第二款 檢察首長之案件指分權 206
第三款 檢察首長之檢察事務分配權 207
第四款 檢察首長之送閱審核權 209
第五款 檢察首長之人事建議權 210
第四節 我國檢察官人事升遷與懲戒制度 212
第一項 我國檢察官人事制度鳥瞰 212
第二項 我國晉升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之制度 216
第一款 我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職務之簡介 216
第二款 我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之晉升與解任制度 218
第三款 我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晉升與解任制度改良之議題 222
第一目 我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晉升制度之改良 222
第二目 我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解任制度之改良 226
第三項 我國晉升高檢署檢察官之制度 227
第一款 我國高檢署檢察官職務之簡介 227
第二款 我國高檢署檢察官之晉升制度 232
第三款 我國高檢署檢察官晉升管道堵塞與不良後果 234
第四款 我國高檢署檢察官晉升制度改良之議題 235
第一目 高檢署晉升制度採用檢察官自治理念 235
第二目 輪替歷練制度取代「全有全無式」設計 237
第三目 縮編高檢署員額降低升官圖不良影響 239
第四項 我國晉升檢察長之制度 241
第一款 我國檢察長晉升制度之鳥瞰 241
第二款 現行檢察長晉升制度之運作 243
第五項 我國檢察總長之制度簡介 245
第一款 我國檢察總長之產生機制 245
第二款 我國檢察總長之退場機制 248
第六項 我國檢察官晉升制度之綜合評估及整體改進 250
第一款 檢察機關權力運作之四項重大價值 250
第二款 四項重大價值與四方權力主體之綜合設計 251
第四章 提高監督與制衡檢察官濫權 257
第一節 對於檢察官監督問責之探討 257
第一項 檢察官之民主問責問題 259
第二項 我國檢察官問責議題之爭論 265
第一款 檢察官起訴判無罪應否懲處的指責 265
第二款 日本檢察官機制與文化的巨大差異 266
第三款 中國大陸的超高定罪率與冤假錯案 269
第四款 我國與美國定罪率之比較 270
第五款 檢察官問責應有正確認識 271
第三項 我國檢察官之職務監督機制 272
第一款 我國對檢察官之行政監督權 272
第一目 我國行政監督權人與啟動機制 273
第二目 我國法務部長及檢察總長行政監督權之比較 274
第二款 我國檢察官之職務評鑑機制 275
第一目 我國檢察官職務評鑑之發動事由 275
第二目 我國檢察官職務評鑑之發動權人 277
第三目 我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組織 278
第四目 我國檢察官評鑑之請求時效 278
第五目 我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決議 278
第六目 我國檢察官之懲戒 279
第三款 我國檢察官之職務評定機制 280
第一目 我國檢察官職務評定之介紹 280
第二目 我國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委員會之運作 281
第三目 我國檢察官職務評定之流程 281
第四目 我國檢察官職務評定與考績制度之比較 282
第五目 日本檢察官適格審查會之介紹 286
第二節 國外對於檢察官之案件監督機制 290
第一項 德國模式 291
第一款 德國對於檢察官強制處分之監督 291
第二款 德國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監督 294
第三款 德國對於檢察官不予起訴之監督 295
第一目 德國檢察官不起訴之介紹 295
第二目 德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監督機制介紹 298
第二項 日本模式 301
第一款 日本對於檢察官強制處分之監督 301
第二款 日本對於檢察官不予起訴之監督 302
第一目 日本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介紹 303
第二目 日本檢察審查會之介紹 306
第三目 日本準起訴制度之介紹 317
第三項 美國模式 320
第一款 美國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監督 320
第一目 美國檢察官起訴程序之簡介 320
第二目 美國大陪審團審查模式 323
第三目 美國預審法官審查模式 326
第二款 美國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決定之監督 328
第三款 美國檢察官之行政內控指引 332
第四款 美國檢察官裁量權過大之思考 334
第三節 我國對於檢察官之案件監督機制 341
第一項 我國對於強制處分與起訴之監督機制及運作狀況 341
第一款 我國對於檢察官強制處分之監督 341
第二款 我國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監督 342
第二項 我國對於檢察官不予起訴之監督及運作狀況 343
第一款 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介紹 343
第二款 我國再議制度之介紹 344
第三項 我國再議制度之評估與改良—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 348
第一款 我國再議制度係檢察機關之內部監督機制 349
第二款 我國再議制度之存廢係政策選擇問題 352
第一目 我國再議制度之檢討 352
第二目 日本及德國立法例之思考 353
第三目 我國再議制度宜予廢除 354
第四目 我國再議制度掩蓋外部監督機制不足的問題 356
第五目 我國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之可行性 358
第五章 提高檢察機關效能與降低怠惰 365
第一節 影響我國檢察機關效能及怠惰之因素 365
第一項 我國檢察官之工作案件數量 365
第一款 影響我國檢察官工作案件數量的因素 365
第二款 我國檢察官工作案件數量之實際情況 368
第二項 我國檢察官辦案期限與偵結壓力 372
第一款 偵查檢察官辦案期限之管考壓力 372
第二款 檢察官辦案品質之考評 374
第三款 偵查案件行政管考的兩難 375
第三項 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案件工作之繁重 377
第一款 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製作之繁複 377
第二款 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猶如職權調查直到無罪判決 379
第二節 我國檢察機關人力資源之運作狀況 381
第一項 我國檢察機關人力資源改革之進程 381
第二項 我國檢察官人力資源現況與問題 382
第三項 我國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任務配置模式 386
第四項 我國檢察事務官升遷阻塞問題 388
第三節 引進日本檢察廳副檢事及升遷流通制度可行型評估 389
第一項 引進檢察官輔助人力資源 390
第一款 日本副檢事制度之介紹 390
第二款 日本檢察事務官制度之介紹 392
第二項 我國引進副檢察官制度及改良檢察事務官晉升制度評估 394
第一款 建議副檢察官具有輕罪之結案權 395
第二款 建議完善檢察事務官之晉升機制 396
第三款 建議增加檢察事務官員額並專股配署檢察官 397
第六章 結論:我國檢察機關組織改革之方向與建議 399
第一節 解明我國「主動型國家」及「科層式體制」之政府原型 399
第二節 強化檢察獨立與改良檢察官人事晉升制度 400
第三節 提高監督與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 403
第四節 提升檢察效能與引進日本副檢察官制度 405
參考文獻 408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檢察官自治zh_TW
dc.subject檢察官zh_TW
dc.subject組織改革zh_TW
dc.subject檢察獨立zh_TW
dc.subject民主問責zh_TW
dc.subject檢察一體zh_TW
dc.subjectprosecutorial autonomyen
dc.subjectprosecutoren
dc.subjectorganization reformen
dc.subject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en
dc.subject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en
dc.subjectprosecutorial integrationen
dc.title我國檢察機關組織改革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f the Organizational Reform of Prosecutors' Office in Taiwan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4-2
dc.description.degree博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黃錦堂,林鈺雄,楊雲驊,彭錦鶻
dc.subject.keyword檢察官,組織改革,檢察獨立,民主問責,檢察一體,檢察官自治,zh_TW
dc.subject.keywordprosecutor,organization reform,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prosecutorial integration,prosecutorial autonomy,en
dc.relation.page422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603081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16-08-19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社會科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政治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政治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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