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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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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兆鵬 | |
dc.contributor.author | Hsiao-Pin Che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陳筱屏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3T06:55:3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05-08-01 | |
dc.date.copyright | 2005-08-01 | |
dc.date.issued | 2005 | |
dc.date.submitted | 2005-07-28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專書(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Claus Roxin,吳麗琪譯,德國刑事訴訟法,1998年11月。 2、Coleman & Swenson著,何美瑩譯,法庭上之DNA,1999年。 3、蘆部信喜著,李鴻禧譯,憲法,2001年4月初版 4、王兆鵬,美國刑事訴訟法,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9月初版 5、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一),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3月二版。 6、王兆鵬,刑事訴訟法講義(二),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4月二版。 7、王兆鵬,搜索扣押與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瀚蘆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9月。 8、王兆鵬,路檢、盤查與人權,瀚蘆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0月一版二刷。 9、朱富美,科學鑑定與刑事偵查,瀚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1月初版。 10、李惠宗,憲法要義,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月第二版。 11、李震山,評湯德宗教授「具體違憲審查與正當程序保障—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續構與改造」,正當法律程序與人權之保障,司法院印行,2004年10月。 12、林山田,刑事程序法(增訂四版),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9月。 13、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上),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2年8月。 14、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自版,2003年9月三版。 15、林輝煌,論證據排除—美國法之理論與實務,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9月。 16、郭介恒,〈正當法律程序---美國法制之比較研究〉,《憲法體制與法制行政---城仲模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第二冊行政法總論》,三民書局,1998年。 17、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再訂版),自版,1998年9月。 18、陳清秀,憲法上人性尊嚴,現代國家與憲法,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3月。 19、陳運財,刑事訴訟與正當法律之程序,元照出版公司,1998年9月。 20、陳志龍主持,國科會專題 檢察官之偵查與檢察制度,法務部,1998年。 21、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1990年。 22、湯德宗,具體違憲審查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司法院印行,2004年10月。 23、黃朝義,刑事訴訟法《證據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11月。 24、黃朝義,刑事訴訟法《制度篇》,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8月。 25、黃東熊,刑事訴訟法論,三民書局,民國1997年3月。 26、蔡墩銘,刑事訴訟法論(最新修訂版),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2月四版。 27、蔡墩銘,德日刑事訴訟法,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3年。 28、蔡宗珍,人性尊嚴,現代憲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3版。 二、中文期刊(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1、王兆鵬,《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下的搜索》,月旦法學雜誌,第93期,2003年2月。 2、李建良,《論人身自由之憲法保障—兼談SARS防疫措施的合憲性》,思與言,第41卷第4期,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 3、李震山,《身體不受傷害權》,法學講座,第二十五期,2004年1月。 4、張麗卿,《鑑定制度之改革》,月旦法學雜誌,第九十七期,2003年7月。 5、陳瑞仁,《新法下搜索扣押之理論與實務》,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26期,2001年9月。 6、陳運財,《偵查之基本原則與任意偵查之界限》,東海法學研究,第九期,1995年9月。 7、陳運財,《刑事程序DNA鑑定之研究》,成大法學第五期,2003年6月。 8、黃朝義,《犯罪偵查:第五講 勘驗與鑑定》,月旦法學教室,第12期,2003年12月。 9、黃朝義,《偵查中之強制處分與檢警關係》,月旦法學雜誌,第108期, 2004年5月。 10、褚劍鴻,《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之檢討與評議》,法令月刊,51卷12期,2000年12月。 11、楊竹生,《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述搜索與扣押》,中原財經法學,第1期,84年6月。 12、蔡庭榕,《從實務剖析警察臨檢面臨之狀況與檢討》,台北市中正第一分局上課資料,九十三年十二月。 三、碩博士論文(依中文姓氏筆畫排列) 1、王世帆,不自證己罪,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2、林吉鶴,《指紋證據與指紋權利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民國七十九年六月。 3、林建中,《隱私權概念之再思考—關於概念範圍、定義及權利形成方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一九九九年一月。 4、許哲嘉,刑事緘默權理論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5、詹文凱,《隱私權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八十七年七月。 6、蕭明東,論檢查身體之強制處分,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92年6月。 7、謝咏庭,合理隱私期待與搜索概念,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8、蘇夏曦,對特定群體強制實施尿液毒品檢驗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8月。 四、英文專書(依作者姓氏開頭字母順序排列) 1、Joshua Dressler, Understanding Criminal Procedure, at 178(Mattew Bender, 1 997)。 2、Paul C. Giannelli &Edward J. Imwinkelried, Scientific Evidence 1, Third Edition, Lexis Law Publishing。 3、Wayne R. LaFave, Search and Seizure 2 Section 3.1-4.13,at 2以下,West’s Criminal Practices Series,Third Editions(1996)。 五、英文期刊(依作者姓氏開頭字母順序排列) 1、Lauren Bercuson, picture perfect? x-ray searches at the United States border require guidance, University of Miami Inter-American Law Review,(2004)。 2、Sandra J. Carnahan,the supreme courts primary propose test:a road to the national law enforcement DNA database,83 Neb. L. Rev. 1(2004)。 3、Fred W. Drobner, DNA dragents: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mass DNA identification testing,28 Cap. U. L. Rev. 479(2000)。 4、Michael G. Rogers, Bodily Intrusion In Search of Evidence:A Study in Fourth Amendment Decision Making, Indiana Law Journal,(1987)。 5、David C. Sarncki, Analyzing The Reasonableness of Bodily Intrusion,68 Marq. L. Rev. 139 (1984)。 6、Rosemary Elizabeth-Anne Smith, A proposal to prevent unlawful bodily intrusion in the contest of a grand jury subpoena duce tecum,, 19 U.Dayton L. Rev. 63(1994)。 7、William J, Simonitsch, Visual Body Cavity Incident to Arrest:Validity Under The Fourth Amendment, 54 U. Miami L. Rev. 665(2000)。 六、網站連結 1、 司法院http://w2.judicial.gov.tw/Juds/Sf-10.htm。 2、 司法院 http://w2.judicial.gov.tw/Juds/Sf-6.htm。 3、 自由時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日星期日之國際新聞報導,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2/new/mar/3/today-int4.htm。 4、 阿肯色州司法部http://courts.state.ar.us/rules/crimpro12.html。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5499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我國目前刑事訴訟法制雖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有所規置,但無法掌握侵犯性身體檢查本身帶有侵害基本權之性質,需與一般證據調查做不同之處理。因此,第一章先交代研究動機、問題意識、研究範圍及方法,為本篇論文之後之開展,先做一初步之緒論。
第二章乃先以侵犯性身體檢查所涉及之基本權逐一檢討,分別就人身自由權、身體權、隱私權、正當法律程序與不自證己罪特權逐一檢討。首先,先確認所討論之權利是否屬於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若是,則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行為是否會侵害到該基本權?第二章會引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此些議題之見解,作為討論之參考素材。 本文第三章首先介紹我國修法前後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規定之差異與轉變,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修法重點何在,立法理由為何,並觀察我國判決實務上在修法前後有無轉變。藉此審視在修法前與修法後之刑事訴訟法,是否已對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性質有充分之認知與掌握,亦即,在理解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乃屬侵害多種基本權行為後,現行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有無符合憲法之基本要求。 由於上一章已得出我國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所規範之要件,有不足之處,則第四章透過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數個涉及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判決,理解其背後之思維,與其判決結果所根據之憲法依據為何,整理出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在美國法上應有之發動要件,並分析各項要件之內涵,及落實在各個具體個案時,應如何操作。 本文第五章則試圖回歸到本國法。在理解分析美國法上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要件後,應重新審視我國法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規定。首先,在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於我國刑事訴訟法體系中,應有怎樣之定位,是否要如美國法將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定位為「搜索」,還是須另謀出路?定位清楚後,隨後,再根據其定位來設定應有之規範,包括曾在第四章討論過美國法上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要件,於2005年的台灣,是否要一律加以繼受?有無要增刪之處?在立法者未及修法前,身為司法者如何重新詮釋現行條文,才不致於過度侵害人民之權利,適用一違憲之法律,為本章論述重點所在。 第六章則是重行整理前面幾章之論述,並就前述已展現之論點,試圖提出未來刑事訴訟法對於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修法改革方向,並試擬相關條文,以做為將來立法之參考。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3T06:55:34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4-R91a21054-1.pdf: 976332 bytes, checksum: 04c19cbd4f47fff871531f7e6932bdba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5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論文詳目 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一項 使用「侵犯性身體檢查」手段偵查之普及化 1 第二項 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以前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侵犯性身體檢查 2 第三項 在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以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侵犯性身體檢查 3 第四項 得為各侵犯性身體檢查之要件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4 第二節 問題意識 4 第一項 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實施有無侵害基本權?與其他之偵查手段有何不同? 4 第二項 我國侵犯性身體檢查之現況與問題為何? 5 第三項 發動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應有之要件為何? 6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一項 簡介身體檢查處分 6 第一款 身體檢查處分之定義 7 第二款 身體檢查處分之分類 8 第一目 以受檢查對象區分 8 第二目 以侵害程度區分 8 第三目 以實施者區分 9 第四目 以實施目的區分 9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0 第二項 「被告」之定義 11 第三項 「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定義 11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2 第五節 本文架構 12 第二章 侵犯性身體檢查涉及之基本權 15 第一節 人身自由權 15 第一項 人身自由權之意義 15 第二項 人身自由權與侵犯性身體檢查之關係 16 第二節 身體不受侵犯權 17 第一項 身體不受侵犯權之意義與保障之範圍 17 第二項 身體不受侵犯權與侵犯性身體檢查之關係 18 第三節 隱私權 19 第一項 隱私權在憲法上之地位 19 第二項 隱私權與侵犯性身體檢查之關係 22 第四節 正當法律程序 24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上之地位 24 第二項 正當法律程序與侵犯性身體檢查之關係 26 第五節 被告不自證己罪特權 27 第一項 不自證己罪在憲法上之定位 27 第二項 不自證己罪與侵犯性身體檢查之關係 31 第六節 小結 38 第三章 我國對被告侵犯性身體檢查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作 39 第一節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修法前之法律規範與實務運用狀況 39 第一項 法律規範 39 第二項 實務運作狀況 41 第二節 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修法過後之法律規範及實務運作狀況 43 第一項 法律規範 43 第二項 實務運作狀況 49 第三節 小結 51 第四章 美國法對被告侵犯性身體檢查之規範 53 第一節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 53 第一項 Rochin v. California 53 第二項 Breithaupt v. Abram 54 第三項 小結 56 第二節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 57 第一項 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定位 57 第二項 逮捕? 60 第三項 令狀原則 66 第一款 原則 66 第二款 例外——緊急情況 67 第四項 取得證據之可能性---明顯表徵 71 第一款 明顯表徵之意涵 71 第二款 明顯表徵與相當理由、合理懷疑之關係 72 第一目 美國法之見解 72 第二目 本文見解 74 第三款 明顯表徵之例外—國界搜索 79 第五項 合理性 83 第一款 取得證據之必要性 84 第二款 分析方式需具備科學有效性 90 第三款 處分方式需具備合理性 90 第一目 學說 91 第二目 實務 92 第三目 小結 95 第四款 無其他較小侵害方式存在 97 第六項 社會利益(interests of society)? 98 第七項 給予被告表達意見之機會 99 第八項 小結 100 第五章 重新檢討我國對被告侵犯性身體檢查之規範 104 第一節 侵犯性身體檢查之再定位 104 第一款 具強制處分之特性 104 第二款 何種強制處分? 105 第二節 侵犯性身體檢查之要件 108 第一項 相當理由 110 第一款 原則 110 第二款 例外—在國界之侵犯性身體檢查 113 第二項 令狀原則 116 第一款 中立且客觀之第三人審查 116 第二款 職權實施侵犯性身體檢查處分之情形 118 第三款 例外—情況急迫 120 第三項 合理性 121 第一款 取得證據之必要性 121 第二款 分析方式應具備科學有效性 122 第三款 處分方式需具備合理性 123 第四款 無其他較小侵害性方式存在 126 第三項 社會利益? 127 第一款 難以界定政府執法利益是否存在 128 第二款 執法利益難以量化 128 第三款 可能造成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129 第六項 給予被告表達意見之機會 130 第三節 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評析 130 第一項 第二百零四條 131 第二項 第二百零四條之一 131 第三項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133 第四項 第二百零五條之二 134 第四節 特別法之評析 136 第一項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136 第二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38 第六章 結論 140 第一節 修法方向 140 第二節 條文試擬 144 參考文獻 i 一、中文專書(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i 二、中文期刊(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ii 三、碩博士論文(依中文姓氏筆畫排列) iii 四、英文專書(依作者姓氏開頭字母順序排列) iv 五、英文期刊(依作者姓氏開頭字母順序排列) iv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對被告之侵犯性身體檢查 | zh_TW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3-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黃朝義,李茂生 | |
dc.subject.keyword | 侵犯性身體檢查,令狀原則,明顯表徵,合理搜索,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body intrusion,writ,clear indication,reasonable search, | en |
dc.relation.page | 145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05-07-28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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