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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5246
標題: | Richard A. Posner新實用主義的法律解釋理論之研究 |
作者: | Cheng-Yu Liu 劉鎮宇 |
指導教授: | 陳顯武 |
關鍵字: | 波斯納,法律解釋,新實用主義,實用主義,共同體,合乎情理,後果考量,實踐理性,普通法,工具主義,結果論,財富最大化,政策性考慮, Richard A. Posner,Jurisprudence,consequentialism,Stare Decisis, |
出版年 : | 2005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法律解釋在司法過程中佔有關鍵性的位置,是推理論證的一個前提要件,有關案件事實的各種法律規則經解釋後,再予涵攝於案件事實而得出結論。簡單的說,這是傳統的形式邏輯推論(三段論)的模式,一般適用於簡易案件。今天被稱為後現代社會,標示著缺乏「共識」的特徵,表現在司法實務,即同一案件,在不同的法官心中盤算,有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尤其在疑難案件中愈顯凸出。雖然,辯證推理的發展目的即是為解決這一審判的困境,它所使用的是經驗邏輯,正因為依賴主體的經驗,終究因不同的主體而還是有可成產生不同的推論結果。
Posner認為一切帶有本質性、基礎性的理論均不足為法律提供適當的解說及解決缺乏共識的問題,亦即不論是從本體論或認識論,抑或是訴諸解釋方法,均無能為力,所以Posner轉向一種實用主義的方法,即將「解釋的問題」轉化成「結果的問題」,即注重效果,從預想的後果來判斷,且不拘形式,以「後果考量」隨時修正前提(解釋方法的轉換)及推論方法。Posner這種轉向「結果論」的方法,正體現美國普通法的傳統,以實用的看待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係工具,並以無可論證的「道德直覺」限定普通法的解釋彈性。 Holmes認為,普通法的的力量在於它的靈活性和可適應性,而這個力量源泉來自於被「默許」的普通法法官的實際智慧。就Posner看來,法官智慧自然限定在「解釋共同體」概念中,這是一種文化意義的限定,基於人有慣性及習慣,法官亦是如此,法官的「解釋共同體」自然賦予了法官所需的一切解釋工具、概念及觀念。Posner的解釋理論其實並不深奧,其實就是立足於美國普通法傳統上,再予實用主義的強調後果考量,以選擇「合乎情理」的結果。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5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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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家發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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