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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3194| 標題: | 公司重整期間以債作股之相關研究 Debt-Equity Swap Under Reorganization |
| 作者: | Yung-Hsiang Chang 張永祥 |
| 指導教授: | 巫和懋 |
| 關鍵字: | 財務困難公司,重整,以債作股, financial distressed firm,reorganization,Debt-Equity SWAP, |
| 出版年 : | 2006 |
| 學位: | 碩士 |
| 摘要: | 美國破產法11章規定,財務困難公司得依法申請重整。原是為了使發生財務危機,但仍有獲利能力的企業得以繼續營運。而且延遲了債權人行使清算的權利。重整的核心任務在於如何能成功的再生,同時兼顧股東與債權人的權益,創造雙贏的局面。這是一個複雜且發人深省的問題。
然而,為了避免以往動輒曠日廢時的重整程序,即將在二零零六年底實行的新版破產法,限定重整期間最長為18個月,而且公司重整成功後不得再次聲請重整,避免企業耗費過多重整費用,與濫用破產法立法之初提供企業重生機會的美意,讓營運不良的企業能真正走向清算一途。 本研究旨在探討財務困難公司於進行重整的過程中,股東與債權人為了避免進行清算所會遭遇的龐大損失,採取以債作股重整公司資本結構使公司能繼續營運。發現債權人在決定是否接受以債作股的過程中,類似持有一個美式買權,並於某些情況下適合提前執行。此外,考量雙方面臨重整時公司營運狀況,包括重整期間的現金流出率、資產波動率、折現率、破產成本與破產門檻的資產價值的改變,對於重整後利益分配以及重整時間的影響。而藉由以債作股重整資本結構,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在於股東要求保留原權益的比例。文中也將探討股東為了得到最大的報酬,於不同情形下應該要求的最適保留比例。 本研究結果顯示,只有當破產成本與現金流出率增加時會對債權人報酬造成損害,也會使重整時間縮短。而在較短的重整時間下,股東報酬將會有顯著的提升。 此外,股東所應該要求的最適保留比例不隨著現金流出率與折現率改變,甚至當資產波動率改變時,也只有在某個區間會產生影響;唯有在破產成本與資產價值上升時,股東才可以要求更高的保留比例。最後,無論是股東或是債權人,只要具有談判優勢,本研究之中所考慮的參數對於報酬增量皆有正面的影響,更可見重整過程中談判力的可貴。 |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3194 |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國際企業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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