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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1089
標題: | 機關違反法令所生招標爭議解決模式之探尋 In Search of A Better Resolution Model for Bid Chanllenge |
作者: | Tsung-Yao Chang 張聰耀 |
指導教授: | 羅昌發 |
關鍵字: | 招標爭議,爭議處理程序,暫停採購程序,損害賠償, Bid Chanllenge,Dispute Settlement,Suspend the Procurement Procedures,Damage, |
出版年 : | 2007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摘要
政府採購爭議,若以採購契約已否締結為分界點,大致上可區分為招標爭議及履約爭議。招標爭議,若以可歸責之對象為標準,大致上可區分為因廠商違法行為所生之招標爭議,以及因招標機關違法不當行為所生之招標爭議,本文原則上係以招標機關違法濫權行為之防制為中心。 本文之研究架構,依下列順序討論之。第一章:緒論,敘述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研究架構。第二章:政府採購招標爭議處理程序之現狀,本章首先界定何謂政府採購爭議、政府採購招標爭議,並舉出機關違反法令所生招標爭議之事例。其次,簡單介紹現行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程序,並檢討現行政府採購法異議、申訴程序問題之所在。第三章:由政府採購協定與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規則來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招標爭議處理程序,本章論述政府採購協定以及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規則關於招標爭議之處理機制,並比較政府採購協定、美國聯邦政府採購規則與我國政府採購法招標爭議處理程序之不同。第四章:以行政法解決政府採購招標爭議之模式,本章從行政法之觀點討論政府採購招標爭議事件得否透過行政法之途徑獲得解決,包括招標爭議之本案訴訟以及招標爭議之暫時權利保護。第五章:以民法解決政府採購招標爭議之模式,本章論述政府採購招標爭議事件,廠商對機關在民法上可能之請求權基礎(包括:給付不能、締約上過失,以及侵權行為)是否足以保護其權益。第六章:結論,本章就前揭論述作最後的整合,並對政府採購招標爭議適當之規範模式提出建言。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31089 |
全文授權: | 有償授權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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