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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5590
標題: | 國際合作下之跨國金融服務業監理機制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ross Border Financial Services |
作者: | Meng-Wei Ling 林孟衛 |
指導教授: | 羅昌發 |
共同指導教授: | 曾宛如 |
關鍵字: | 金融監理,金融服務業,跨國金融服務業,國際金融監理,國際金融監理組織,世界貿易組織,金融服務附件,金融危機,備忘錄,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組織,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巴賽爾資本協定,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國際合作,國際貨幣基金,國際清算銀行,金融服務暨市場法,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單一許可,市場進入, WTO,GATS,FSA, |
出版年 : | 2006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金融市場的規範變革來自對於重大市場事件的反省。本文以2004年的三則重要金融市場事件,觀察跨國金融服務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在國際面向上所凸顯的金融監理議題,進而提出若干建議。
三則案例顯示,當前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機制存在下列問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跨國金融服務業及跨國交易欠缺明確的管轄權限分配原則,與有效率的事實調查及資訊共享機制;跨國金融服務業的交易能力及涵蓋區域對各國監理機關形成挑戰;以及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對內部控制規範的密度不足。 本文建議,應以充分的國際合作,改善對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機制:在國際合作的形式方面,本文認為,於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國際證券監理委員會組織等國際金融監理組織對跨國金融服務業之監理議題進行討論,據以制訂相關的多邊規範,應為可行的方向。此外,以雙邊金融監理協議或備忘錄之方式,由各國金融監理機關就其各自管轄範圍內營運之跨國金融服務業的監理問題,予以符合其金融市場需求的安排,亦應為並行不悖的合作方式。 在實體部分,本文認為監理標準的內容應以澄清各國金融監理機關之間的規範權限分配原則,以及強化跨國金融服務業的內部控制為要務。 跨國金融服務業之監理需要密切的國際合作,我國正足以藉由參與金融監理合作擴大對國際社會的參與。除了積極參與各種國際金融監理組織、簽訂備忘錄外,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之金融服務附件中的規定,賦予我國向其他會員國請求談判加入或簽訂各種金融監理協定或安排之權利,正是我國在WTO場合內關於國際金融監理合作尋求擴大國際參與的有力依據。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5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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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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