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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5565
標題: 可罰違法性之理論與運用─以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九條與配偶抓姦竊錄為例
May punish theory of and the utilization the illegal - take assembles parade law 29th to grasp with the spouse steals deceitfully records as the example
作者: Yu-Lin Lui
劉育琳
指導教授: 李茂生
關鍵字: 可罰違法性,集會遊行法第29條,配偶抓姦竊錄,違法,合憲解釋,
May punish illegal,Assembly parade law 29th,The spouse grasps steals the record deceitfully,Illegal,Gathers the constitution explanation,
出版年 : 2006
學位: 碩士
摘要: 第二章的部分擬介紹日本可罰違法性理論之發展,從其本身的定義、理論特色、思想背景,以及相關運用的領域類型等均加以論述,其後,並詳為整理可罰違法性理論當中兩大巨擘─佐伯千仞、藤木英雄兩位學者的學說,加以比較分析。最後,則詳盡描述可罰違法性理論在日本實務的黃金時代,也就是影響昭和四○年代深遠的合憲性解釋類型。
而在第三章當中,則交代了日本可罰違法性理論的現況。首先,開始分析目前日本實務的消極態度,從昭和四○年代末期開始的逆轉,面對如此巨大的轉變,日本學界除了嚴加批判之外,也積極地去重新架構可罰違法性理論,想要去建立起一套可操作的明確標準。最後,並針對我國是否有引進可罰違法性理論之必要,就目前社會現況與學說上的質疑進行相關討論。
至於第四章的部分,在確認了集遊法第二十九條具有高度違憲可能之後,進一步觀察實務上適用的狀況,雖然民國八十八年以後法院已意識到該條可能產生的問題,因此,本文擬以可罰違法性之「合憲解釋類型」予以處理,納入美國「明顯而立即之危險」理論,必須該當行為具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時,才能對之加以刑事處罰,藉此努力去限制該條適用之範圍。
最後在第五章的地方,則是去討論可罰違法性當中的大宗類型,也就是「相對輕微型」,此處以配偶抓姦竊錄的案件為例。因此,對於一方配偶懷疑他方外遇時,以竊錄的方式去刺探對方隱私之行為,是否具有刑法上之違法性而必須加以處罰時,本文乃以第三章中所得之標準逐一加以檢視,嘗試以可罰違法性理論去解決實務上判決兩難的困境。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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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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