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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C 欄位 | 值 | 語言 |
|---|---|---|
| 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忠五 |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U-SHAN HSU | 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許玉珊 | zh_TW |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08T06:03:29Z | - |
| dc.date.copyright | 2007-07-27 | |
| dc.date.issued | 2007 | |
| dc.date.submitted | 2007-07-24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參考文獻
壹、 中文文獻(依姓氏筆劃排序) 一、 書籍 王澤鑑,侵權行為法第一冊,1998年9月。 王澤鑑,特殊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法第二冊,2006年7月。 王澤鑑,商品製作人責任,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一),1998年9月。 史尚寬,債法總論,1983年3月。 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翰蘆出版,1999年9月。 林世宗,「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責任論」,師大書苑出版社,1996年8月初版。 林誠二,民法債編總論(上),瑞興圖書,2000年9月。 邱聰智,新民法債編通則(上),2000年。 邱聰智,醫療過失與侵權行為,民法研究(一),五南圖書,2000年。 邱聰智,商品責任,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實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7年6月。 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上商品責任之探討,收錄於消費者保護研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 姚志明,消費爭議與民法及消保法適用的問題-以商品買賣責任為例,收錄於消費者保護法論文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2004年7月。 侯英泠,談醫療意外的風險分擔問題,收錄於民法研究7,學林出版, 2004年11月。 姜世明,律師民事責任制度之研究,民法研究(六),學林出版,2003年10月。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1999年。 范建得等合著,消費者保護法實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出版,1996年10月。 徐小波等合著,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之比較研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84年8月編印,頁7。 黃立,民法債編總論,2000年。 黃明陽,淺論發展上危險之責任,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會編印,1995年。 葉百修,國家賠償法,收錄於行政法二○○○, 2000年3月二版。 郭麗珍,產品瑕疵與製造人行為之研究-客觀典行之產品瑕疵之概念與產品安全注意義務,神州圖書出版,2001年6月。 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中之產品安全問題,民法研究(一),學林出版,1999年9月。 郭麗珍,論製造人之產品召回與警告責任,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元照出版,2000年10月。 曾隆興,現代損害賠償法論,1996年7月。 馮震宇、謝潁青、姜志俊、姜炳俊,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元照出版,2005年5月。 詹森林,消保法有關商品責任之規定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元照出版,2003年8月。 劉春堂,判解民法債編通則,三民書局,1987年3月。 劉春堂譯,歐洲共同體產品責任指令,外國消費者保護法(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年12月。 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三卷第七期。 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二卷第四期。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研訂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1995年2月。 二、 期刊 王千維,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上「違法性」問題初探(上),政大法學評論第66期,2001年6月。 林欣柔、楊秀儀,告別馬偕肩難產事件?--新醫療法第八二條第二項評析,月旦法學第112期,2004年9月。 吳建樑,醫療關係與消費者保護法,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醫事法學期刊第7卷第3期。 侯英泠,論消保法上醫師之安全說明義務,台灣本土法學第37期,2002年8月。 侯英泠,從德國法論醫失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112期, 2004年9月。 黃立,論產品責任,政大法學評論第43期, 1991年。 陳忠五,校園學生事故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台灣本土法學創刊號, 1999年4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上),台灣本土法學17期, 2000年12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要件(下),本土法學第18期,2000年1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台灣本土法學第36期, 2002年7月。 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台灣本土法學第37期, 2002年8月。 陳忠五,二○○三年消費者保護法商品與服務責任修正評論-消費者保護的「進步」或「退步」?-,台灣本土法學50期, 2003年9月。 陳清秀,國家賠償實務之研討(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2007年2月;84年台上字1004號判決。 陳聰富,論侵權行為法上之過失概念,臺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4期, 2005年7月。 郭麗珍,我國產品責任法十年來學說與實務之發展,收錄於消費者保護法制論文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2004年7月。 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中之產品安全問題(下),中興法學第40期,1995年。 曾品傑,論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服務責任-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評釋-,發表於2007年4月21日民法研究會。 馮震宇,論服務業無過失責任之爭議,中原財經法學第4 期, 1998年12月 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增訂及修正條文要旨」,台灣本土法學,2003年4月。 簡資修,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的經濟分析-命令管制或交易誘因?,律師雜誌第299期, 2004年8月。 三、 學位論文 林慧貞,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無過失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年6月。 康文毅,論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關係,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2年7月。 蕭雅毓,論產品責任中產品瑕疵之判斷與舉證責任之分配,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論文,1995年1月。 貳、 外文文獻 David G. Owen, M. Stuart Madden, Mary J. David, MADDEN & OWEN ON PRODUCTS LIABILITY(2000), v.1 David G. Owen, M. Stuart Madden, Mary J. David, MADDEN & OWEN ON PRODUCTS LIABILITY(2000), v.2 David G. Owen, M. Stuart Madden, Mary J. David, MADDEN & OWEN ON PRODUCTS LIABILITY(2000), v.3 Mark Mildred, PRODUCT LIABILITY-LAW AND INSURANCE(2000) Martin A. Kotler, PRODUCTS LIABILITY AND BASIC TORT LAW(2005) Stefan Lenze, German product liability law:between European Directives,American Restatements and common sense, Product Liabili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2005)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5145 |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論文從第二章以下,分別討論有關於安全性欠缺的概念之形成,安全性欠缺概念之內涵,與法院實務上之操作標準。在第二章中,討論安全性欠缺概念之形成,首先說明的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以安全性之不具備,本文稱之為安全性欠缺作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客觀歸責要件,而該歸責要件,因為翻譯自外國法之故,有稱為缺陷或瑕疵者,但基本上係指稱同一概念。本章從第一節開始,介紹重大影響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商品與服務責任體系的外國法例,包括歐盟指令、德國產品責任法與美國侵權行為法整編。事實上,德國與美國法上對於安全性欠缺的體系與說明都同樣的是對於缺陷作分類,區分為設計上、製造上與說明上之缺陷,直到一九八五年歐盟指令的作成,係以消費者的安全性期待作為客觀歸責事由,試圖跳脫過去的過失責任體制,而德國亦以此為原則轉換為內國法制定德國產品責任法。
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一九九四年制定,乃是高度參酌歐盟指令而制定,其中商品與服務責任一節經歷了二○○三年的修正,立法理由中說明修正重點乃在於將該法施行細則中重要規定移列於母法之中,但對於是否有實體上的修正問題,學說則有爭議,該爭議影響了發展中危險概念在我國消保法上是否存在,以及如何操作、操作標準的問題。 在第三章中,分別自企業經營者行為義務與消保法上明文的判斷標準出發,討論安全性欠缺之概念內涵。在行為義務部分,分別對於設計上、製造上、指示上、後續觀察上欠缺,與發展上之危險作介紹,但是此種分類判斷安全性欠缺標準雖然優點是易於判斷,但是卻容易傾向過失責任,且流於以企業經營者的角度去觀察,與消保法上以消費者角度看待安全性之前提有違。因此,第二節則自消保法上判斷標準出發,介紹施行細則第五條三項參考事由與其他未明文的參考標準,雖然本文中,將自企業經營者行為義務出發與自消保法上判斷標準分開討論,但是實質上,以行為義務區分安全性欠缺類型的思考方式,已深深影響到我國消保法對於安全性欠缺的解釋方式。 法院在實務上操作的方式部分,在第四章的介紹區分為服務業與商品業來說明,但在觀察法院的操作方法後發現,雖然消保法第七條商品與服務責任號稱為無過失責任,但是事實上法院在認定安全性欠缺時,常以認定過失的事實,用來認定是否有安全性欠缺,也就是說在法院的操作下,消保法上責任與過失責任幾乎並無差異,如此一來,消保法是否還能稱之為無過失責任,殊值懷疑。 最後,本文提出了對於安全性欠缺的操作方法與定義,也就是說,所謂的安全性欠缺,應從商品本身為基準來看,也就是說,由商品或服務本體之呈現,包括其本體、包裝、廣告宣傳、使用說明,包括書面的或是媒體的,甚至是銷售人員或售後服務人員等等,結合該商品或服務在一般普遍社會向來之觀感,從以上各種表現帶給消費者的觀感,進而引起消費者對於商品或服務在安全上之期待,此種期待並非是具體的某種設備或裝置的具備,而是使用者對於使用該商品或服務在法益上一定程度不受損害的預期。這個概念雖然模糊,但希望藉由法院改變其一向之認定方法,累積更多的判決,能夠改變以過失責任的操作標準來操作應該是無過失責任的消保法商品與服務責任。 | zh_TW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Defect of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issue. How to explain this concept is also a major question in product liability. Below the second chapter, we introduce three foreign legal system – Directive of EU in 1985, PLA of Germany, and Restatement of torts in U.S. In tradi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ermany and U.S.A, defect of security has been separated to three kinds: manufacturing defect, defective in design, defective because of inadequate instructions or warnings. But since the Directive of EU in1985, Product Liability Act of Germany was drew up and promulgated in 1990, which followed the Directive of EU. In this Directive, to explain defective of security has no longer depended on foregoing three sorts, but on the expectation of consumers. I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f R.O.C, it also describes defect of security as “doesn’t match contemporary 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asonably expected safety”. But scholars think that the expectation of consumers is a vague idea to use, even if to operate together with three standards in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On the other hand, some scholars still adopt the traditional sorts of defect to explain this concept. In this thesis, we think that classification can’t make clear what’s the safety expectation of consumers, but to confus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trict liability and negligence liability. | en |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6:03:29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6-R92a21034-1.pdf: 5104725 bytes, checksum: 8c06fd20e1ee3d1e359ea637f377540d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07 | en |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目錄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一項 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演變……………………………………..2 一、 過失責任………………………………………………2 二、 推定過失責任…………………………………………2 三、 無過失責任……………………………………………2 四、 衡平責任………………………………………………3 第二項 問題之提出……………………………………………………..8 第一款 經典案例—VOLVO汽車暴衝案—台灣最高法院93年台上1379號判決……………………………………………8 第二款 問題產生…………………………………………………..8 第二節 論文架構………………………………………………………..……10 第二章 概念之形成………………………………………………………………..11 第一節 外國法之繼受………………………………………………………..11 第一項 歐盟指令………………………………………………………11 第二項 德國產品責任法………………………………………………13 第三項 美國侵權行為整編402(A)……………………………………15 第四項 綜合比較………………………………………………………18 第二節 立法歷程與現況……………………………………………………..18 第一項 二○○三年修正前……………………………………………..18 第一款 提案………………………………………………………18 第二款 學者意見…………………………………………………25 第一目 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6 第二目 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27 一、 免責事由或安全性欠缺概念之一部…………..28 二、 概念之內涵……………………………………..29 第二項 二○○三年修正後……………………………………………..31 第一款 提案………………………………………………………31 第二款 學者意見…………………………………………………35 第三章 安全性欠缺內涵…………………………………………………………..38 第一節 從企業經營者行為義務出發………………………………………..43 第一項 設計上之欠缺……………………………………………44 第二項 製造上之欠缺……………………………………………45 第一款 定義………………………………………………………45 第二款 脫線商品…………………………………………………45 第三項 指示上之欠缺……………………………………………48 第四項 後續觀察上之欠缺………………………………………52 第五項 發展上之危險……………………………………………55 第一款 定義………………………………………………………55 第二款 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概念之內涵………………………58 第三款 可容許之危險……………………………………………63 1. 可容許之危險的定位……………………………………..63 2. 在消費者保護法上的定位………………………………..64 第二節 從消保法上判斷標準出發…………………………………………..69 第一項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三項事由……………………69 第一款 商品服務標示說明………………………………………69 第二款 商品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71 第三款 商品服務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71 第二項 告知義務與商品標示說明的關聯性…………………………73 第一款 醫療服務業與消保法之適用……………………………73 第二款 民法侵權行為上與消保法上之說明義務………………74 第三項 消費者與有過失與可合理期待間的關聯性…………………78 第一款 問題提出…………………………………………………78 第二款 與有過失概念……………………………………………80 第三款 法院判決之檢討…………………………………………86 第四項 其他未明文之判斷事由………………………………………91 第一款 商品或服務之價格………………………………………..91 第二款 商品或服務之成本………………………………………..92 第三款 使用年限或使用期間……………………………………..93 第三節 由其他法律概念看安全性欠缺……………………………………..94 第一項 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的「欠缺」………………………………94 第二項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的「欠缺」…………...…………100 第四章 法院實務上操作標準……………………………………………………108 第一節 服務業………………………………………………………………109 第一項 服務業之特殊性……………………………………………..109 第一款 服務之範圍……………………………………………..109 第二款 服務之特性與醫療服務業是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111 第二項 醫療服務業與一般服務業…………………………………..115 第一款 醫療服務業……………………………………………..115 (一) 判決事實:〔馬偕醫院肩難產案〕…………..115 (二) 判決檢討………………………………………116 第二款 一般服務業……………………………………………..117 一、 判決一:〔木新遊泳池溺水案〕…………………..117 1. 事實……………………………………………..117 2. 判決檢討………………………………………..117 二、 判決二:〔東賓大旅社失火案〕…………………..118 1. 事實…………………………………………….118 2. 判決檢討……………………………………….118 (三) 判決三:〔錢櫃KTV槍擊案〕………………...120 1. 事實…………………………………………….120 2. 判決檢討……………………………………….120 第二節 商品業………………………………………………………………121 第一項 汽車業………………………………………………………..121 一、 判決一:〔VOLVO汽車爆衝案〕………………...121 1. 事實…………………………………………….121 2. 判決檢討……………………………………….121 二、 判決二:〔安平派出所機車焚燒案〕……………..123 1. 事實…………………………………………….123 2. 判決檢討……………………………………….123 三、 判決三:〔安全氣囊爆裂致死案〕………………..126 1. 事實…………………………………………….126 2. 判決檢討……………………………………….126 第二項 建築業………………………………………………………..128 1. 判決一:〔九二一地震房屋傾倒案〕………….………..128 1. 事實…………………………………………….128 2. 判決檢討……………………………………….129 2. 判決二:〔房屋瑕疵適用消保法案〕…………………..130 1. 事實…………………………………………….130 2. 判決檢討……………………………………….130 第三項 其他商品業…………………………………………………..131 一、 法院判決:〔洗臉盆爆裂案〕……………………..131 二、 判決檢討……………………………………………132 第五章 安全性欠缺概念之釐清…………………………………………………133 第一節 以企業經營者角度出發……………………………………………134 第二節 以消費者角度出發…………………………………………………137 第三節 小結…………………………………………………………………139 第六章 結論………………………………………………………………………141 參考文獻……………………………………………………………………………144 判決索引……………………………………………………………………………149 |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 dc.subject | 安全性欠缺 | zh_TW |
| dc.subject | 消費者保護法 | zh_TW |
| dc.subject | 無過失責任 | zh_TW |
| dc.subject | 消費者期待 | zh_TW |
| dc.subject | 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 | zh_TW |
| dc.subject | 發展上危險 | zh_TW |
| dc.subject | 告知義務 | zh_TW |
| dc.subject | contemporary 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 en |
| dc.subject | safety expectation of consumers | en |
| dc.subject | strict liability | en |
| dc.subject | defect of security | en |
| dc.subject |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en |
| dc.title | 論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上安全性欠缺 | zh_TW |
| dc.title | Defect of Security i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en |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95-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陳自強,郭麗珍 | |
| dc.subject.keyword | 消費者保護法,安全性欠缺,無過失責任,消費者期待,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發展上危險,告知義務, | zh_TW |
| dc.subject.keyword | Consumer Protection Law,defect of security,strict liability,safety expectation of consumers,contemporary techn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 en |
| dc.relation.page | 148 | |
| dc.rights.note | 未授權 | |
| dc.date.accepted | 2007-07-26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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