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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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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王文宇
dc.contributor.authorFeng-Ping HUen
dc.contributor.author胡峰賓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08T05:01:56Z-
dc.date.copyright2010-09-08
dc.date.issued2010
dc.date.submitted2010-09-07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23460-
dc.description.abstract金融商品創新之速度日新月異,傳統銀行、證券、保險之金融商品區隔亦日益模糊,創造出多元整合性金融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若限制銀行兼營其他金融業務或過度隔離,不僅造成金融機構經營缺乏效率,亦無法滿足客戶之金融服務需求,於國際競爭上處於不利之地位。然金融機構採取綜合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等方式跨業經營時,於金融業者之大型化及集團化下,此種經營亦伴隨風險增加。
穩定而健全之金融機構係經濟成長之基礎,因良好之金融機構,能使金融市場發揮其機能,而金融機構之良莠,其有賴於金融機構之自律與監理。出現金融控股公司後,雖其對金融服務業爭取綜效及業務範圍帶來新契機,然而跨業經營亦隱藏著過去未曾深入探討之風險領域,其逸脫現行機構別之監理架構,對金融監理機關之有效監理構成實質上挑戰。由於法律及市場環境之變化,導致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市場衝擊與日俱增,為健全金融體系、建構穩定並具競爭力之金融市場,如何在新金融秩序下,尋求一妥適之監理機制,厥為重要,本論文之目的在於分析比較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機制,冀尋求一適切之監理架構。
本論文之架構先就總論性質部份,探討金融監理法制之新趨勢、金融控股公司之概念與類型、各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法制之新發展、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以及對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法制進行經濟分析。
次就各論性質部份,探討金融控股公司各種監理面向,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之防火牆,說明外部防火牆與內部防火牆,並探討相關法制。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監理,說明財務監理中最重要之資本適足性與轉投資規範,另探討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監理,就金融控股之前場共同行銷、後場共同行銷所涉及之法律爭點加以探討。以及金融控股公司之人事監理,就金融控股公司之薪酬制度、人事任用、兼任禁止、競業禁止規範等加以探討。
最後提出結論以2008年金融海嘯事件為主軸,說明該事件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制之衝擊,再綜合前開各章論述提出結論。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e innovation of financial product changes rapidly, the boundary between traditional bank, securities and insurances are getting blurred, and this urges the creation of multiple-integration and derivative financial product. As if there is a restriction upon banks not to run other financial business or over-isolated, this not only causes ineffective operation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 but also unable to satisfy customer’s needs on financial service, which will put it in a disadvantaged posi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However, if financial institution adopts cross-industry business of universal bank and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such operation is also associated with increased risk during its process of expansion and grouping.
Stable and stro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economic growth as a good financial institution allows financial market to exert its function and it’s good and bad is based on self-discipline and supervision of itself. Though the emerge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brings new opportunity to financial service business to strive for synergy and business scope, cross-industry business still hides risk that never has been discussed in-depth before. It is out of the boundary of contemporar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upervision, which brings real challenge to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effective supervision. Because of the change of regulation and market, this leads to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to cause increasing impact to financial market. To secure a robust financial system and construct a stable and competitive financial market, it becomes important to seek a proper supervision system under new financial order.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analyze and compar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nd seek a proper supervising structure.
Starting from the general remarks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this thesis, we discuss new trend of financial legal supervision, the concept and category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the new development of worldwid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ross-industry operation legal system, the risk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nd conduct economic analysis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Secondly, this paper discusses all faces of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cluding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 firewall, and we explain the external and internal firewall and discuss its related legal system. We also discuss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 financial supervision, explaining the most important adequacy of capital in it and specification of reinvestment. Besides, we also discuss business 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nd investigate in debate of regulation involving former co-marketing field and back co-marketing field. Also we investigate the personnel management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in the following area of its pay system, personnel appointment, ban on concurrent post, and non-compete specification.
Finally we conclude the 2008 financial crisis as the main focus to explain its impact to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and sum up with previous chapters to provide a conclusion.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08T05:01:56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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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0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目錄
口試委員審定書………………………………………………..……………….…………..i
誌謝…...………………………………………………………………………..…….……..ii
中文摘要…………………………………………………………………..….…….………iv
英文摘要………………………………………………………………..…………………..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4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5
第一項 研究架構 5
第二項 研究流程 6
第二章 金融監理制度之新趨勢 7
第一節 金融監理之概念 7
第一項 金融監理之意義 7
第一款 廣義之金融監理內涵 7
第一目 金融機構之自律 8
第二目 市場制約與資訊揭露 9
第三目 行政監理與司法訴追 9
第二款 現代金融監理之新挑戰 10
第一目 金融商品之多元化 10
第二目 金融機構之集團化 11
第三目 金融監理之自由化與再管制 11
第二項 金融監理之方式 12
第一款 一元監理制與多軌監理制 12
第一目 監理一元制(Single Regulator) 13
第二目 監理多軌制(Multiple Regulators) 15
第二款 機構型監理、功能型監理與目標型監理 15
第一目 機構型監理(Institutional Approach) 16
第二目 功能型監理(Functional Approach) 16
第三目 目標導向型監理(Objectives-based Approach) 17
第三款 小結 19
第三項 金融監理之法制沿革 20
第一款 外國金融監理法制沿革 20
第二款 我國金融監理法制沿革 21
第二節 美國金融監理制度 26
第一項 金融監理制度之沿革 26
第二項 現行金融監理制度 27
第一款 聯邦儲備制度 27
第二款 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29
第三款 財政部通貨監理局 31
第四款 儲蓄機構監理局 32
第五款 全國信用合作社管理局 32
第六款 州銀行局 32
第七款 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 33
第八款 證券管理委員會 33
第九款 州保險行政官(Insurance Commissioner) 34
第三項 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35
第一款 允許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35
第二款 功能性監理之架構 36
第四項 2009年美國財政部之金融改革方案 36
第一款 2009年3月監理改革架構(Framework For Regulatory Reform) 37
第一目 成立單一且獨立之監理機構 37
第二目 提高具系統性重大影響力金融機構之資本要求 38
第三目 一定金額以上之避險基金應登記 38
第四目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建立完整監理架構 39
第五目 減少貨幣市場基金風險 39
第六目 問題金融機構之處理 40
第二款 2009年6月金融監理改革計畫(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 40
第一目 強化金融機構之監理 41
第二目 全面監理金融市場 46
第三目 保護消費者與投資者避免遭市場濫用 47
第四目 賦予政府處理金融危機之必要職權 50
第五目 提升國際監理標準及加強國際合作 51
第五項 2010年國會金融改革法案 54
第一款 2009年12月眾議院「華爾街改革暨消費者保護法案」 54
第二款 2010年5月參議院「恢復美國金融穩定法案」 55
第三節 英國金融監理制度 58
第一項 金融監理制度之沿革 58
第一款 證券投資委員會(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 ) 59
第二款 建築融資合作社委員會(Building Societies Commission) 60
第三款 互助社委員會(Friendly Societies Commission) 60
第四款 投資管理監理組織(Investment Management Regulatory Organization) 60
第五款 個人投資局(Personal Investment Authority) 60
第六款 互助組織登記局(Registry of Friendly Societies) 61
第七款 證券及期貨管理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 Authority) 61
第八款 英格蘭銀行監理局(Supervision and Surveillance Division of the Bank of England) 61
第九款 貿易與工業部保險業委員會(Insurance Directorate of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 61
第二項 現行金融監理制度 62
第一款 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之組織 64
第一目 董事會 65
第二目 業務單位 65
第三目 跨單位部門 67
第二款 英國金融服務局之運作 67
第一目 組織目標 67
第二目 風險監理制度 68
第三目 調查權 68
第四目 經費自給自足 69
第三款 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 69
第一目 金融服務局之組織法 70
第二目 對金融活動之規範 71
第三目 金融消費爭端解決機制 71
第三項 2009年3月金融服務局「監理機關對全球金融危機之回應」 (A Regulatory Response to the Global Banking Crisis ) 71
第一款 金融機構之資本要求 72
第二款 金融監理模式 73
第三款 金融商品之監理 73
第四款 金融機構之監理 74
第五款 國際金融監理合作 74
第四項 2010年6月金融監理組織改革方案 75
第一款 審慎監理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 76
第二款 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 77
第三款 消費者保護與市場局(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77
第四節 法國金融監理制度 78
第一項 證券業之監理 78
第一款 證券監理制度之沿革 78
第一目 證券交易委員會(Commission des Opérations de Bourse) 78
第二目 金融市場評議會(Conseil des Marches Financier) 79
第三目 金融管理紀律評議會(Conseil de Discipline de la Gestion Financiere) 79
第二款 金融管理署(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 79
第一目 法令訂定權(Pouvoir Réglementaire) 82
第二目 監督權(Pouvoir de Contrôle)與調查權(Pouvoir d’Enquête) 84
第二項 保險業與銀行業之監理 85
第一款 保險業監理之沿革 85
第二款 銀行業監理之沿革 86
第三款 2010年1月新設之審慎監理署(Autorité de Contrôle Prudential) 87
第五節 我國金融監理制度 90
第一項 概說 90
第二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0
第一款 人事獨立性 91
第二款 預算獨立性 91
第三款 金融監理權限 92
第三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展 94
第一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概說 94
第一項 意義 94
第一款 聯合諮詢小組 95
第二款 歐盟 96
第三款 美國 96
第四款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 97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類型 99
第一項 歐陸式之部分整合式綜合銀行(Partial Integration Universal Bank) 99
第二項 英國式之綜合銀行(UK Variant Universal Bank) 100
第三項 美國式之金融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 100
第三節 各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法制之發展 102
第一項 美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法制之發展 102
第一款 嚴格區分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時期 102
第二款 銀行控股公司法時期 102
第三款 金融控股公司時期 103
第二項 英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法制之發展 104
第一款 1979年銀行法時期 104
第二款 金融機構跨業經營之發展 104
第一目 1980年代中期銀行跨業經營證券業 105
第二目 1980年代中期及1990年代初期銀行跨業經營保險業 105
第三項 德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法制之發展 106
第四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 108
第一項 金融控股公司之一般風險 108
第一款 市場風險(Market Risk) 108
第二款 信用風險(Credit Risk) 108
第三款 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 109
第四款 法律風險(Legal Risk) 110
第五款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110
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特有之風險 110
第一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傳遞與集聚風險 111
第二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風險 112
第三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衝突風險 112
第四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人事風險 113
第五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風險 114
第三項 風險監理制度 114
第一款 美國金融風險監理制度-CAMELS評等與ROCA評等 115
第一目 CAMELS評等 115
第二目 ROCA評等 115
第五節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制之經濟分析 117
第一項 金融監理法制存在之經濟基礎 117
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之金融安全函數與資源配置函數 119
第三項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之供給需求函數 121
第四項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成本效益分析 123
第一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成本 125
第二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監理效益 126
第三款 金融控股公司監理之效益與成本函數 127
第四款 金融控股公司之最適監理區 128
第四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防火牆 129
第一節 防火牆之概說 129
第一項 防火牆之意義 129
第二項 防火牆之種類 130
第一款 內防火牆 130
第二款 外防火牆 130
第一項 意義 132
第二項 美國內部防火牆之法制 132
第一款 Glass-Steagall法時期 134
第一目 禁止銀行從事證券自營或承銷 134
第二目 禁止與從事證券業務為主之企業為關係企業 135
第三目 禁止銀行同時辦理證券與收受存款業務 135
第四目 禁止高階經理人兼任銀行與證券業 136
第二款 銀行控股公司法時期 136
第一目 融資與信用提供之限制 137
第二目 禁止兼職之限制 138
第三目 資訊揭露與管制 138
第三款 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 139
第一目 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之範圍 139
第二目 金融業務相關之範圍 140
第三目 金融控股公司經營商人銀行投資業務 143
第四目 銀行控股公司可經營之業務 147
第五目 聯邦立案銀行經營之業務項目 149
第六目 經營階層兼任之限制 150
第三項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防火牆法制 155
第一款 金融控股公司可經營之範圍 155
第二款 內部防火牆機制 156
第一目 人員兼任之限制 156
第二目 關係人交易之限制 158
第三目 資訊流通之限制 169
第三節 外部防火牆 171
第一項 意義 171
第二項 美國外部防火牆之法制 171
第一款 經聯邦準備理事會許可從事Regulation Y業務 172
第二款 無須經聯邦準備理事會許可之豁免業務 173
第三款 其他聯邦準備理事會許可之非銀行業務 173
第三項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外部防火牆法制 174
第一款 經營事業之限制 174
第二款 投資其他事業 175
第四節 小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牆規範之評析 177
第一項 內防火牆制度之探討 177
第二項 外防火牆制度之探討 178
第五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監理 180
第一節 資本適足性監理之概說 180
第一項 資本適足性之意義 180
第二項 個別金融機構之資本適足性監理 181
第一款 銀行業之資本適足性監理 182
第一目 1988年巴賽爾協定之資本適足性規定 183
第二目 新巴賽爾協定之資本適足性 184
第二款 保險業之資本適足性監理 187
第三款 證券業之資本適足性監理 188
第三項 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性監理 189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監理之國際規範 190
第一項 巴賽爾委員會之資本適足性監理規範 190
第一款 資本適足性原則報告 190
第二款 資本適足性原則報告之補述 190
第三款 適任及妥適原則報告 191
第四款 監理資訊分享架構報告 191
第五款 監理資訊分享原則報告 192
第六款 協調者報告 192
第七款 監理問卷 192
第八款 集團內交易與巨額暴險原則 192
第九款 風險集中原則 193
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評估方法 193
第一款 金融集團監理報告建議之方法 193
第一目 區塊審慎審評估法(Building Block Prudential Approach) 194
第二目 風險基礎加總法(Risk-based Aggregation Method) 194
第三目 風險基礎扣減法(Risk-based Deduction Method) 195
第四目 總額扣減法(Total Deduction Method) 195
第二款 會計基礎合併法 195
第三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性規範 197
第一項 巴賽爾協定之柔性規範(Soft Law)性質與對我國法制之影響 197
第二項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資本適足性規範 199
第一款 集團合格資本淨額 200
第一目 金融控股公司之合格資本 200
第二目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合格資本 201
第三目 扣除部分 201
第二款 集團法定資本需求 202
第一目 金融控股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 202
第二目 子公司之法定資本需求 202
第三目 扣除部分 202
第三款 集團資本適足之監理 203
第四節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程序之規範 205
第一項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規範 205
第一款 轉投資審查程序 205
第二款 投資程序 206
第三款 違反投資程序之效果 212
第五節 小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監理之評析 213
第一項 我國金融集團資本適足規定探討 213
第二項 轉投資之探討兼論中信金控轉投資兆豐金控案 214
第一款 事實概要 214
第一目 投資事件過程 214
第二目 金管會之行政處分 217
第三目 司法機關之訴追 218
第二款 法律爭議 219
第六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業務監理 228
第一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共同行銷 228
第一項 共同行銷之定義 228
第二項 共同行銷之目的 229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前場共同行銷 232
第一項 前場共同行銷之意義 232
第二項 前場共同行銷之規範 232
第一款 共用營業設備場所人員 232
第二款 共同業務推廣行為 234
第三款 搭售行為之規範 234
第三項 我國對於前場共同行銷之規範 236
第一款 共同行銷之法令依據 237
第二款 共同行銷主體之限制 238
第三款 共同行銷申請核准制與要式性 239
第四款 共同行銷之業務範圍 239
第五款 共同營業、業務人員之規範 240
第二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後場共同行銷 242
第一項 共同行銷之意義 242
第二項 後場共同行銷之規範 242
第一款 資訊隱私權之保護 242
第二款 資訊隱私權國際組織之規範 243
第一目 聯合國電腦個人數據檔案管理準則 243
第二目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關於隱私保護與個人資料跨境流通指導原則 244
第三目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之資訊隱私權保護原則 246
第三款 歐盟之資訊隱私權保護 246
第四款 美國資訊隱私權之保護 248
第一目 隱私權之相關規範 248
第二目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 249
第三目 禁止揭露措施 257
第三項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後場共同行銷之規範 257
第一款 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範圍 258
第二款 交互運用資料之限制 258
第三款 終止後禁止使用 259
第四款 資料交付與揭露 260
第五款 資料之內控與風險管理 261
第四節 小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業務監理規範之評析 261
第一項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內之子公司間行為是否會構成聯合行為 261
第二項 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下之金融機構是否可共同行銷 269
第三項 現行「合作推廣」之規範缺失 272
第四項 金融資訊分享應採「選擇加入」(Opt-in)或「選擇退出」之評析 273
第一款 修正前規範之評析 273
第二款 修正後規範之評析 275
第一目 修正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275
第二目 應採取Opt-in或Opt-out 277
第七章 金融控股公司之人事監理 278
第一節 薪酬制度之規範 278
第一項 薪酬制度 278
第二項 美國金融機構之薪酬規範 279
第一款 企業及金融機構薪酬公平法案 279
第一目 股東對高階經營者薪酬之表決 280
第二目 薪酬委員會之獨立性 281
第三目 強化薪酬結構報告俾減少不正常之激勵措施 282
第二款 健全激勵薪酬政策導引 284
第三項 2009年4月金融穩定委員會「薪酬實務穩健準則」 (Principles for Sound Compensation Practices) 284
第一款 薪酬有效治理 285
第一目 董事會應積極監督薪酬制度之設計與運作 285
第二目 董事會應監督及檢視薪酬制度 285
第三目 財務及風險控管人員應有獨立性 285
第二款 薪酬制度與承擔風險有效連結 286
第一目 薪酬應依據所有類別風險進行調整 286
第二目 薪酬給付應與實際風險狀況一致 286
第三目 薪酬支付時點應與風險期間連結 286
第四目 薪酬給付形式應與風險連結 287
第三款 監理機關之有效監督及利害關係人參與 287
第一目 監理機關應嚴格且持續地檢視 287
第二目 清楚完整及時揭露薪酬 287
第四項 我國之薪酬規範 287
第一款 概說 287
第二款 薪酬自律規範 289
第三款 薪酬揭露規範 290
第一目 強制個別揭露 290
第二目 其他薪酬相關事項之揭露 291
第二節 人事任用之規範 293
第一項 金融控股公司人員之消極資格 293
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人員之積極資格 296
第三節 兼任禁止之規範 299
第一項 兼任禁止之法理 299
第二項 我國之規範 301
第一款 公司法與各金融機構業別法 301
第二款 金融控股公司法 302
第一目 概說 303
第二目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兼任投資事業職務之規範 303
第四節 競業禁止之規範 309
第一項 公司法及各金融機構業別法之規範 309
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範 311
第五節 小結--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人事監理規範之評析 313
第一項 金融機構經營階層薪酬之決定機關 313
第二項 金融機構經營階層薪酬之揭露規範 315
第三項 薪酬訂定與薪酬委員會之運作 317
第一款 我國金融機構之薪酬訂定規範建議 317
第二款 強制金融控股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 318
第四項 兼任規範之評析暨論中華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案 324
第一款 事實經過 324
第二款 人事兼任規範評析 326
第八章 金融海嘯事件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理之反思 330
第一節 2008年金融海嘯事件 330
第一項 金融海嘯對各國之影響 331
第一款 美國部分 331
第一目 雷曼兄弟集團破產 331
第二目 其他金融機構 332
第二款 歐洲部分 332
第三款 亞洲與我國部分 333
第二項 金融海嘯之傳導 334
第一款 第一波--美國次級房貸風波 334
第一目 次級房貸之意義 334
第二目 新奇房貸類型之產生 334
第三目 次級房貸風波產生 335
第四目 次級房貸之法律管制 336
第二款 第二波--證券衍生性商品之推波 337
第一目 抵押債權憑證(CDO) 337
第二目 信用違約交換(CDS) 338
第三目 衍生性金融商品加劇金融海嘯影響性 338
第三款 第三波---蝴蝶效應形成全球金融海嘯 339
第二節 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制之反思 341
第一項 金融監理制度一元制或多軌制並非萬靈丹 341
第二項 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感染影響力甚大 342
第三項 金融機構跨業經營管制之再思考 343
第四項 金融控股公司之接管 347
第五項 金融控股公司對子公司之協助義務 348
第九章 結論 353
參考文獻 362
中文文獻 362
一、專書 362
二、期刊論文 364
三、網路資料 384
英文文獻 386
一、專書 386
二、期刊論文 389
三、網路資料 401
法文文獻 408
一、專書 408
二、期刊論文 408
三、網路資料 408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金融控股公司zh_TW
dc.subject範疇經濟zh_TW
dc.subject規模經濟zh_TW
dc.subject金融監理zh_TW
dc.subject金融集團zh_TW
dc.subjectFinancial Conglomerateen
dc.subjectEconomy of Scopeen
dc.subjectEconomy of Scaleen
dc.subject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en
dc.subjectFinancial Supervisoryen
dc.title新金融秩序下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制之再建構zh_TW
dc.titleReconstruction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s Legal Supervision under New Financial Order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98-2
dc.description.degree博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賴源河,余雪明,林國全,王志誠
dc.subject.keyword金融監理,金融集團,金融控股公司,規模經濟,範疇經濟,zh_TW
dc.subject.keywordFinancial Supervisory,Financial Conglomerate,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Economy of Scale,Economy of Scope,en
dc.relation.page429
dc.rights.note未授權
dc.date.accepted2010-09-07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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