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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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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陳韻如(Yun-Ru Chen)
dc.contributor.authorYing-Yi Linen
dc.contributor.author林映伊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5-12T09:37:52Z-
dc.date.available2018-08-16
dc.date.available2021-05-12T09:37:52Z-
dc.date.copyright2018-08-16
dc.date.issued2018
dc.date.submitted2018-08-14
dc.identifier.citation原始史料
《淡新檔案》
《臺灣大學古契書特藏》
《日治法院檔案》
《臺法月報》
中文文獻(按姓氏筆畫排列)
書籍
(清)薛允升著,黃靜嘉編校(1970)。《讀例存疑重刊本》。臺北:成文出版社。
王泰升(2010)。《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臺北:元照。
———(2014)。《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二版。臺北:聯經。
———(2015)。《臺灣法律現代化歷程——從「內地延長」到「自主繼受」》。臺北:中研院臺史所、臺大出版中心。
———(2017)。《台灣法律史概論》,五版。臺北:元照。
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2012)。《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
艾馬克(Mark A. Allee)著,王興安譯(2003)。《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臺北:播種者文化。
吳豪人(2017)。《殖民地的法學者:「現代」樂園的漫遊者群像》。臺北:臺大出版中心。
沈靜萍(2015)。《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從日治法院判決探討國家法律對臺灣人之家及女性法律地位之改造》。臺北:元照。
林玉茹(2000)。《清代竹塹地區的在地商人及其活動網絡》。臺北:聯經。
林秀雄(2012)。《繼承法講義》,五版。臺北:元照。
陳其南(1987)。《臺灣的傳統中國社會》,臺北:允晨。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黃源盛(1998)。《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臺北:五南。
盧靜儀(2012)。《清末民初家產制度的演變——從分家析產到遺產繼承》。臺北:元照。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2010)。《繼承法》。臺北:順清文化。
瞿同祖(1984)。《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臺北:里仁。
書之篇章
寺田浩明著,王亞新譯(2012)。〈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訟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收錄於:氏著,《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頁207-274。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2012)。〈「非規則型法」之概念——以清代中國法為素材〉,收錄於:氏著,《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法史論集》,頁357-393。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
岸本美緒(1998)。〈明清契約文書〉,收錄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頁280-326。北京:法律出版社。
陳其南(1990)。〈「房」與傳統中國家族制度:兼論西方人類學的中國家族研究〉,收綠於:氏著,《家族與社會:台灣與中國社會研究的基礎理念》,頁129-214。臺北:聯經。
費孝通(2017)。〈差序格局〉,收錄於:氏著,《鄉土中國》(新版),頁45-58。香港:香港中和。
期刊論文
王泰升(2015)。〈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臺大法學論叢》,44卷第1期,頁1-69。
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2015)。〈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以《淡新檔案》為中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6卷2期,頁421-469。
林文凱(2011)。〈「業憑契管」?清代臺灣土地業主權與訴訟文化的分析〉,《臺灣史研究》18卷2期,頁1-52。
曾文亮(2010)。〈全新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臺灣人家族習慣的改造(1898-1943)〉,《台灣史研究》17卷1期,頁125-174。
黃詩淳(2010),〈特留分意義之重建:一個法制史的考察〉,《臺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1期,頁109-160。
學位論文
余晉昌(2016)。《臺灣與美國遺囑要式及瑕疵救濟之比較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陳韻如(2004)。《帝國的盡頭——淡新檔案中的姦拐故事與申冤者》,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單鴻均(2015)。《我國限定責任繼承與美國遺產清算制度之比較》,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臺北。
曾文亮(2008)。《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之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臺北。
網路資料
王泰升(2010)。〈日治時期司法行政運作實況報告書〉。載於:http://tccra.lib.ntu.edu.tw/tccra_develop/
寺田浩明。《讀例存疑》電子版。載於:http://www.terada.law.kyoto-u.ac.jp/dlcy/index.htm
外文文獻
書籍
広中俊雄、星野英一編(1998)。《民法典の百年第1巻——全般的観察》。東京:有斐閣。
姉歯松平(1938)。《本島人ノミニ關スル親族法並相續法ノ大要》。臺北:臺法月報發行所。
梅謙次郎(1901)。《民法要義卷之五相続編》。東京:和仏法律学校。
滋賀秀三(1967),《中国家族の原理》,東京:創文社。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1910)。《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第一卷下冊。神戶: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1911)。《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二卷下冊。東京: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1911)。《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臺灣私法》第二卷下冊。東京: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期刊論文
Balkin, J. (1987). Deconstructive Practice and Legal Theory, Yale Law Journal, 96(4), 743-786 .
Baron, J. (1989). Gifts, Bargains, and Form. Indiana Law Journal, 64(2), 155-204.
不著撰人(1906)。〈公證申請の增加〉,《臺法月報》2卷6號,頁72。
————(1930),〈遺言無效確認請求事件(昭5上民第94號昭5625上告部判例)〉,《臺法月報》24卷9號,頁105-107。
利谷信義(1971)。〈明治民法における家と相続〉,《社會科學研究》23卷1期,頁30-104。
岩本喜之助(1908)。〈公正證書の證據力〉,《法院月報》2卷8號,頁47-51。
岡松參太郎(1903),〈臺灣現時の法律〉,《臺灣慣習記事》,3卷1號,頁7-9。
宮崎孝治郎(1931)。〈(六)遺言の無效確認〉,《臺法月報》,25卷1號,頁130-134。
網路資料
名古屋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明治民法情報基盤》。載於:http://www.law.nagoya-u.ac.jp/jalii/meiji/civil/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1386-
dc.description.abstract本文考察了臺灣從清治時期至日治時期(1683-1945),「遺囑」作為一種代間財產移轉時的工具或制度,究竟發生了哪些功能上或概念上的變化。同時,本文也藉由比較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的遺囑制度,探討這些異同所代表的意義。
在清治時期,遺囑指的是「尊長對子孫留下的遺命」。在傳統中國法中,漢人家族內的尊長對於子孫與家產擁有管理與支配的權力。因此,尊長的遺囑可以就喪葬、家產分配、立繼等等所有家族內部事務作出指示。當清治臺灣的漢人家族內部因為爭產而發生糾紛,並至衙門請求地方官員處理時,若有書面的遺囑或其他分家文書作為憑證,這些分家文書即可能是地方官員在斷案時的依據之一。
到了日治時期,在舊慣調查與法院判決所建立的遺囑習慣法之影響下,臺灣的遺囑意義逐漸由清治的「尊長就家族內部事務對子孫留下的遺命」,轉變成如同日本明治民法中的遺言(「一個人以在自己死亡後發生法律上效力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那樣的「現代型遺囑」。日本民法中的單獨行為、見證之要式等等關於遺言的規定,也逐漸開始成為臺灣遺囑內涵的一部份。
臺灣的遺囑從清治到日治時期所發生的變化,也反映出清朝與日本帝國這兩個不同的統治集團,在國家法秩序與國家治理方式上的差異。在清治時期,以遺囑決定家族內部事務的權力掌握在家族中的尊長手中。而在日治時期,當國家開始對遺囑設下種種規範上的限制,實際上也就造成了對尊長權力的限制。因此,我們也可以從遺囑的變化中,觀察到尊長與國家在家族內部事務的掌控權力上所呈現出的消長關係。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is essay elaborates on the legal history of wills in Taiwan from 1683 to 1945. Wills, as a tool of the intergenerational property transfer, has changed in its concepts and the functions from Qing Dynasty to Japanese Colonial Era in Taiwan.
In Qing Dynasty, wills in Taiwan represented the command made by the head of a family for his descendants. Under the rul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the head of a family was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ward his offspring and family property. Hence, the will of the head of a family could exert binding instruction on family internal affairs such as burial, distribution of family property and inheritor designation. Wills or other comparable documents could be one of the judging bases when officials decided on the dispute of family internal affairs.
Under Japanese ruling since 1895, wills in Taiwa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Old Customs Investigation and jurisprudence, had become to resemble the modern wills under Meiji Civil Law. Simultaneously, unilateral acts and witness, which were the feature of the wills under Meiji Civil Law, had integrated into the wills in Taiwan.
The development of wills in Taiwan reflects the difference on governanc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two regimes.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e power over family internal affairs was preserved to the head of the family, while in Japanese Colonization Era , the government set several regulatory limitations on the wills, reducing the power of the head of the family. Thus, it can be obser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wills in Taiwan: the change of the power between the head of a family and the government.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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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8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 1
第一項 以現行法中的遺囑為認識起點 1
第二項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歷史化」的遺囑 6
第二節 文獻回顧 7
第一項 遺囑相關之研究 7
第二項 傳統中國法與清治臺灣漢人家族研究 8
第三項 日治臺灣家族法研究 11
第三節 遺囑相關之名詞說明 12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 13
第二章 清治臺灣遺囑與財產分配 16
第一節 傳統中國法中的遺囑與財產分配 16
第一項 清治臺灣是否有遺囑? 16
第一款 《臺灣私法》中的「遺囑舊慣」 16
第二款 《大清律例》中的「遺言」與「遺囑」 17
第二項 清治臺灣漢人如何進行代間財產分配 20
第一款 代間財產分配的發生時點 20
第二款 分配比例 22
第三款 分家析產的具體實踐 24
第四款 鬮書與遺囑不分?鬮書與遺囑不用分? 29
第二節 清治臺灣的社會實踐 33
第一項 「分家文書」中以鬮書最為典型 33
第二項 《淡新檔案》中的分家文書 38
第一款 鬮書:22705案 38
第二款 遺囑:22406案 44
第三款 付管憑據:22403案 47
第三項 以個人意志決定代間財產、以分家文書作為憑證 51
第三節 小結:清治臺灣的「遺囑」與代間財產分配的關係 57
第三章 日治臺灣的遺囑制度 61
第一節 日本明治民法中的遺言 62
第一項 遺言法規之內容 63
第二項 梅謙次郎《民法要義》中反映出的法學討論 67
第二節 舊慣調查中臺灣的「遺囑舊慣」 68
第一項 「遺囑舊慣」之內容 69
第二項 日本法化下的遺囑舊慣 74
第三節 習慣法化的遺囑 77
第一項 姉齒松平《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承法大要》中的遺囑 78
第一款 《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承法大要》中遺囑之內容 79
第二款 《臺灣私法》與《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承法大要》與之比較:從遺囑舊慣到遺囑習慣法 84
第二項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遺囑實踐 86
第一款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遺囑案件資料概述 87
第二款 依「舊慣/習慣」進行判決 92
第三款 現代式民法概念的加入 96
第四款 公證制度與遺囑 97
第四節 小結:現代型遺囑制度之確立 98
第四章 遺囑所代表的意義 102
第一節 超越「家族主義vs個人主義」 102
第一節 「遺囑」內涵的改變 103
第一項 代間財產移轉:從家產到家長的個人財產 104
第二項 尊長的意志決定 105
第三項 遺囑文書 107
第一款 從不限類型的分家文書到被特定的遺囑 107
第二款 「見證人」的功能:從「房親」到「見證」 108
第二節 遺囑與國家法秩序 110
第一項 清治:非規則型法與遺囑 110
第二項 日治:現代法與遺囑 115
第三項 國家治理與「國家-尊長」的權力關係之消長 119
第五章 結論 122
參考文獻 130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日治法院檔案zh_TW
dc.subject法律史zh_TW
dc.subject遺囑zh_TW
dc.subject分家文書zh_TW
dc.subject意志決定zh_TW
dc.subject傳統中國法zh_TW
dc.subject淡新檔案zh_TW
dc.subject舊慣zh_TW
dc.subjectTraditional Chinese lawen
dc.subjectTaiwan Colonial Court Record Archivesen
dc.subjectold customen
dc.subjectLegal historyen
dc.subjectWillsen
dc.subjectFenjia Wenshuen
dc.subjectdecision makingen
dc.subjectTan-Hsin Archivesen
dc.title死者之手:臺灣的遺囑法律史(1683-1945)zh_TW
dc.titleDead Man’s Hand: A Legal History of Wills in Taiwan(1683-1945)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6-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王泰升,曾文亮,李仁淵
dc.subject.keyword法律史,遺囑,分家文書,意志決定,傳統中國法,淡新檔案,舊慣,日治法院檔案,zh_TW
dc.subject.keywordLegal history,Wills,Fenjia Wenshu,decision making,Traditional Chinese law,Tan-Hsin Archives,old custom,Taiwan Colonial Court Record Archives,en
dc.relation.page134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803289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18-08-14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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