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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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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陳韻如(Yun-Ru Chen)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ing-Yi Li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林映伊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12T09:37:52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8-08-16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12T09:37:52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8-08-16 | |
dc.date.issued | 2018 | |
dc.date.submitted | 2018-08-14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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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1386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文考察了臺灣從清治時期至日治時期(1683-1945),「遺囑」作為一種代間財產移轉時的工具或制度,究竟發生了哪些功能上或概念上的變化。同時,本文也藉由比較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的遺囑制度,探討這些異同所代表的意義。
在清治時期,遺囑指的是「尊長對子孫留下的遺命」。在傳統中國法中,漢人家族內的尊長對於子孫與家產擁有管理與支配的權力。因此,尊長的遺囑可以就喪葬、家產分配、立繼等等所有家族內部事務作出指示。當清治臺灣的漢人家族內部因為爭產而發生糾紛,並至衙門請求地方官員處理時,若有書面的遺囑或其他分家文書作為憑證,這些分家文書即可能是地方官員在斷案時的依據之一。 到了日治時期,在舊慣調查與法院判決所建立的遺囑習慣法之影響下,臺灣的遺囑意義逐漸由清治的「尊長就家族內部事務對子孫留下的遺命」,轉變成如同日本明治民法中的遺言(「一個人以在自己死亡後發生法律上效力為目的所作的意思表示」)那樣的「現代型遺囑」。日本民法中的單獨行為、見證之要式等等關於遺言的規定,也逐漸開始成為臺灣遺囑內涵的一部份。 臺灣的遺囑從清治到日治時期所發生的變化,也反映出清朝與日本帝國這兩個不同的統治集團,在國家法秩序與國家治理方式上的差異。在清治時期,以遺囑決定家族內部事務的權力掌握在家族中的尊長手中。而在日治時期,當國家開始對遺囑設下種種規範上的限制,實際上也就造成了對尊長權力的限制。因此,我們也可以從遺囑的變化中,觀察到尊長與國家在家族內部事務的掌控權力上所呈現出的消長關係。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This essay elaborates on the legal history of wills in Taiwan from 1683 to 1945. Wills, as a tool of the intergenerational property transfer, has changed in its concepts and the functions from Qing Dynasty to Japanese Colonial Era in Taiwan.
In Qing Dynasty, wills in Taiwan represented the command made by the head of a family for his descendants. Under the rul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law, the head of a family was vested with the authority toward his offspring and family property. Hence, the will of the head of a family could exert binding instruction on family internal affairs such as burial, distribution of family property and inheritor designation. Wills or other comparable documents could be one of the judging bases when officials decided on the dispute of family internal affairs. Under Japanese ruling since 1895, wills in Taiwa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Old Customs Investigation and jurisprudence, had become to resemble the modern wills under Meiji Civil Law. Simultaneously, unilateral acts and witness, which were the feature of the wills under Meiji Civil Law, had integrated into the wills in Taiwan. The development of wills in Taiwan reflects the difference on governanc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two regimes. During the Qing Dynasty, the power over family internal affairs was preserved to the head of the family, while in Japanese Colonization Era , the government set several regulatory limitations on the wills, reducing the power of the head of the family. Thus, it can be observ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wills in Taiwan: the change of the power between the head of a family and the government.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2T09:37:5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7-R04a21006-1.pdf: 2189865 bytes, checksum: 52628ff820e8b8f81261e11666547756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8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前言 1 第一項 以現行法中的遺囑為認識起點 1 第二項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歷史化」的遺囑 6 第二節 文獻回顧 7 第一項 遺囑相關之研究 7 第二項 傳統中國法與清治臺灣漢人家族研究 8 第三項 日治臺灣家族法研究 11 第三節 遺囑相關之名詞說明 12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章節安排 13 第二章 清治臺灣遺囑與財產分配 16 第一節 傳統中國法中的遺囑與財產分配 16 第一項 清治臺灣是否有遺囑? 16 第一款 《臺灣私法》中的「遺囑舊慣」 16 第二款 《大清律例》中的「遺言」與「遺囑」 17 第二項 清治臺灣漢人如何進行代間財產分配 20 第一款 代間財產分配的發生時點 20 第二款 分配比例 22 第三款 分家析產的具體實踐 24 第四款 鬮書與遺囑不分?鬮書與遺囑不用分? 29 第二節 清治臺灣的社會實踐 33 第一項 「分家文書」中以鬮書最為典型 33 第二項 《淡新檔案》中的分家文書 38 第一款 鬮書:22705案 38 第二款 遺囑:22406案 44 第三款 付管憑據:22403案 47 第三項 以個人意志決定代間財產、以分家文書作為憑證 51 第三節 小結:清治臺灣的「遺囑」與代間財產分配的關係 57 第三章 日治臺灣的遺囑制度 61 第一節 日本明治民法中的遺言 62 第一項 遺言法規之內容 63 第二項 梅謙次郎《民法要義》中反映出的法學討論 67 第二節 舊慣調查中臺灣的「遺囑舊慣」 68 第一項 「遺囑舊慣」之內容 69 第二項 日本法化下的遺囑舊慣 74 第三節 習慣法化的遺囑 77 第一項 姉齒松平《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承法大要》中的遺囑 78 第一款 《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承法大要》中遺囑之內容 79 第二款 《臺灣私法》與《關於本島人的親屬與繼承法大要》與之比較:從遺囑舊慣到遺囑習慣法 84 第二項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遺囑實踐 86 第一款 日治法院判決中的遺囑案件資料概述 87 第二款 依「舊慣/習慣」進行判決 92 第三款 現代式民法概念的加入 96 第四款 公證制度與遺囑 97 第四節 小結:現代型遺囑制度之確立 98 第四章 遺囑所代表的意義 102 第一節 超越「家族主義vs個人主義」 102 第一節 「遺囑」內涵的改變 103 第一項 代間財產移轉:從家產到家長的個人財產 104 第二項 尊長的意志決定 105 第三項 遺囑文書 107 第一款 從不限類型的分家文書到被特定的遺囑 107 第二款 「見證人」的功能:從「房親」到「見證」 108 第二節 遺囑與國家法秩序 110 第一項 清治:非規則型法與遺囑 110 第二項 日治:現代法與遺囑 115 第三項 國家治理與「國家-尊長」的權力關係之消長 119 第五章 結論 122 參考文獻 130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死者之手:臺灣的遺囑法律史(1683-1945) | zh_TW |
dc.title | Dead Man’s Hand: A Legal History of Wills in Taiwan(1683-1945)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6-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泰升,曾文亮,李仁淵 | |
dc.subject.keyword | 法律史,遺囑,分家文書,意志決定,傳統中國法,淡新檔案,舊慣,日治法院檔案,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Legal history,Wills,Fenjia Wenshu,decision making,Traditional Chinese law,Tan-Hsin Archives,old custom,Taiwan Colonial Court Record Archives, | en |
dc.relation.page | 134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803289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18-08-14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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