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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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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詹森林(Sheng-Lin Jan)
dc.contributor.authorJi-Ci Jhouen
dc.contributor.author周吉麒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5-12T09:32:59Z-
dc.date.available2018-08-13
dc.date.available2021-05-12T09:32:59Z-
dc.date.copyright2018-08-13
dc.date.issued2018
dc.date.submitted2018-08-06
dc.identifier.citation一、中文部分
(一)專書
Linda T. Kohn, Janet M. Corrigan, Molla S. Donaldson(著),鄭紹宇等(譯)(2010),《人會出錯:建立一套更安全的健康照護系統》,台北:臺灣醫療品質協會。
Linda T. Kohn, Janet M. Corrigan, Molla S. Donaldson(著),鄭紹宇等(譯)(2012),《跨越品質的鴻溝》,台北:臺灣醫療品質協會。
Mark Graban(著),鄭紹宇等(譯)(2017),《精實醫院:提升醫療品質、病人安全與員工素質》,台北:臺灣醫療品質協會。
Peter A. Singer(著),蔡甫昌(譯)(2009),《臨床生命倫理學》,2版,台北:財團法人醫評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王志嘉(2014),《醫師、病人誰說的算?病人自主之刑法基礎理論》,台北:元照。
王志嘉(2014),《醫師、病人誰說的算?病人自主之刑法實例剖析》,台北:元照。
王泰升(2010),《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台北:元照。
王澤鑑(2012),《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3版,台北:自刊。
王澤鑑(2012),《人格權法—法釋義學、比較法、案例研究》,台北:自刊。
王澤鑑(2015),《侵權行為法》,增訂新版,台北:自刊。
王澤鑑(2017),《損害賠償法》,台北:自刊。
朱柏松、詹森林、張新寶、陳忠五、陳聰富(2008),《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台北:元照。
李詩應、陳永綺、蔡秀男、林東龍、郭書琴、吳志正、吳俊穎、陳聰富、陳琬渝(2015),《醫療糾紛處理之法制與實證》,台北:元照。
沈冠伶(2017),《民事醫療訴訟與紛爭處理》,台北:元照。
吳志正(2014),《從鑑定意見談醫療過失責任之認定》,台北:元照。
吳志正、楊秀儀、王志嘉、姚念慈(2015),《醫事鑑定與法院之實質審判權》,台北:元照。
吳俊穎、賴惠蓁、陳榮基(2010),《法官,我說明夠了嗎?醫師告知義務的法院判決評析》,台北:橘井。
吳俊穎、陳榮基、楊增暐、賴惠蓁、吳佳勳(2012),《清官難斷醫務事?醫療過失責任與醫療糾紛鑑定》,台北:元照。
吳俊穎、陳榮基、楊增暐、賴惠蓁、翁慧卿(2014),《實證法學:醫療糾紛的全國性實證研究》,台北:元照。
陳怡成、謝哲勝、劉梅君、陳學德、陳運財(2016),《醫療糾紛處理面面觀》,台北:元照。
陳學德(2014),《臺中地院醫療調解、諮詢、鑑定制度經驗分享》,台北:元照。
陳學德、陳聰富、楊秀儀、林鈺雄、蔡秀男、吳志正、姚念慈、沈冠伶、莊錦秀(2014),《醫療糾紛處理之新思維(一):以臺中地院醫療試辦制度為中心》,台北:元照。
陳聰富、陳彥元、楊哲銘、吳志正、王宗倫、邱玟惠(2012),《醫療法律》,台北:元照。
陳聰富(2014),《醫療責任的形成與展開》,台北:臺大出版中心。
陳聰富(2014),《醫療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分析》,台北:元照。
陳聰富(2017),《侵權行為法原理》,台北:元照。
曾淑瑜(2007),《醫療過失與因果關係》,再版,台北:翰蘆。
曾淑瑜(2010),《醫療倫理與法律15講》,台北:元照。
蔡秀男(2015),《醫療糾紛之爭點整理與調解》,台北:元照。
黃國昌(2012),《程序法學的實證研究》,台北:元照。
黃鈺媖(2014),《美國道歉制度沿革及啟示-告別對立走向對話》,台北:元照。
黃富源主編(2012),《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3版,台北: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二)期刊
王皇玉(2005),〈整型美容、病人同意與醫療過失中之信賴原則評台北地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七三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7期,頁52-53。
王皇玉(2006),〈論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親自診察義務-評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六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37期,頁272。
王皇玉(2012),〈醫師的說明義務與說明義務之免除〉,《萬國法律》,186期,頁32-33。
王皇玉(2013),〈論醫療刑責合理化〉,《月旦法學雜誌》,213期,頁91。
王聖惠(2018),〈告知說明義務系列:手術同意書的簽署是萬靈丹嗎?〉,《月旦醫事法報告》,15期,頁133-134。
王聖惠(2018),〈告知說明義務系列:告知說明之範圍〉,《月旦醫事法報告》,20期,頁124-129。
王鵬翔、張永健(2015),〈經驗面向的規範意義—論實證研究在法學中的角色〉,《中研院法學期刊》,17期,頁220-278。
朱柏松(1998),〈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4期,頁52-63。
朱柏松(2005),〈整型、美容醫學之區別及其廣告應有之法規範〉,《月旦法學教室》,31期,頁98。
吳全峰(2018),〈醫療法第82條修正對病患權益之影響:從醫療機構責任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16期,頁97-99。
吳志正(2017),〈醫療過失刑罰化之現況與變革〉,《月旦醫事法報告》,13期,頁23-31。
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2015),〈醫療糾紛鑑定意見對法官心證之影響〉,《科技法學評論》,12卷1期,頁97-133。
吳俊穎、楊增暐、陳榮基(2017),〈醫療訴訟之實證研究-民事案件之上訴率及其維持率〉,《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55期,頁150-157。
吳振吉、姜世明(2013),〈醫師及醫療機構就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法律關係-兼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醫上更(一)字第3 號民事判決〉,《臺北大學法學論叢》,86期,頁27-31。
吳振吉(2017),〈醫療行為之過失認定-簡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27 號民事判決之「醫療常規」與「醫療水準」〉,《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83-84。
邱琦(2009),〈醫生沒有告訴我的話-論告知義務與不完全給付〉,《月旦法學雜誌》,164期,頁43-46。
邱琦(2013),〈醫療訴訟類型化研究─以孕婦闌尾炎為例〉,《月旦裁判時報》,22期,頁44。
林聿騰(2015),〈醫療行為之特性—以法律責任為中心〉,《治未指錄:健康政策與法律論叢》,3期,頁22-30。
林宗穎(2017),〈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之理論建構與案例類型之具體化—以德國與臺灣案例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148期,頁205-238。
林宗穎(2018),〈哈姆立克法急救案:住院醫療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之契約與侵權責任〉,《月旦醫事法報告》,20期,頁109-110。
林誠二(2009),〈醫療行為與消保法之適用〉,《台灣法學雜誌》,140期,頁82。
侯英泠(2002),〈論消保法上醫師之安全說明義務臺灣高等法院八七年上字第一五一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37期,頁67-70。
侯英泠(2004),〈從德國法論醫師之契約上說明義務〉,《月旦法學雜誌》,112期,頁9-23。
侯英泠(2008),〈醫療機構、外科醫師與麻醉科醫師之說明義務-最高法院九六年台上字第二四七六號判決簡評〉,《台灣法學雜誌》,107期,頁293-294。
侯英泠(2012),〈從「往來義務」建構醫療機構之組織義務〉,《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1卷1期,頁330-331、344-363。
侯英泠(2015),〈從臺南地院一○二年度醫字第一號判決看醫事民事責任之改變〉,《月旦裁判時報》,40期,頁32-33。
施肇榮(2018),〈哈姆立克法急救案:醫療義務產生的事由〉,《月旦醫事法報告》,20期,頁82-84。
陳忠五(1999),〈校園學生事故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創刊號,頁81-82。
陳忠五(2015),〈論醫療過失的概念與功能〉,《月旦法學雜誌》,246期,頁6-23。
陳聰富(2009),〈拒絕醫療與告知後同意〉,《月旦民商法雜誌》,23期,頁73-76。
陳聰富(2011),〈法人團體之侵權責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0卷4期,頁2118-2121。
湯文章(2018),〈醫療常規與醫師的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6期,頁140-142。
湯文章(2018),〈醫師的注意義務與防衛性醫療行為〉,《月旦醫事法報告》,18期,頁146-148。
廖建瑜(2017),〈醫療水準與醫療慣行之注意義務〉,《月旦醫事法報告》,10期,頁87-91。
黃鈺媖(2005),〈從醫療水準談婦產科醫療責任注意義務之認定〉,《律師雜誌》,308期,頁42-46。
黃鈺媖、楊秀儀(2014),〈訴訟外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認錯、道歉有用嗎?美國道歉法制度沿革與啟示》,《月旦法學雜誌》,230期,頁141。
黃鈺媖、楊秀儀(2015),〈病人為何要告醫師?以糾紛發動者為中心之法實證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4卷4期,頁1857-1871。
楊秀儀(1999),〈誰來同意?誰作決定?從「告知後同意法則」談病人自主權的理論與實際:美國經驗之考察〉,《臺灣法學會學報》,20期,頁385-386。
楊秀儀(2005),〈美國「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考察分析〉,《月旦法學雜誌》,121期,頁141。
楊秀儀(2007),〈論病人自主權-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之請求權基礎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2期,頁229-268。
楊秀儀(2008),〈告知後同意之倫理法律再思考:縮小理論與實務的落差〉,《月旦法學雜誌》,162期,頁5-9。
楊秀儀(2014),〈臺灣醫療糾紛之迷思與真相-十五年回顧與展望〉,《月旦民商法雜誌》,45期,頁68-72。
楊秀儀(2016),〈醫療傷害流行病學:到底問題有多嚴重?〉,《月旦醫事法報告》,1期,頁22-29。
楊秀儀(2018),〈論醫療過失:兼評醫療法第82條修法〉,《月旦醫事法報告》,16期,頁76。
詹森林(2014),〈臺灣社會變遷與契約法發展〉,《月旦法學雜誌》,230期,頁11-12。
劉邦揚(2011),〈我國地方法院刑事醫療糾紛判決的實證分析:2000年至2010年〉,《科技法學評論》,8卷2期,頁284-291。
劉邦揚(2016),〈刑事醫療糾紛判決於上訴審的實證考察〉,《中研院法學期刊》,18期,頁284-307。
劉尚志、林三元、宋皇志(2006),〈走出繼受,邁向立論:法學實證研究之發展〉,《科技法學評論》,3卷2期,頁5-8。
薛瑞元(2004),〈醫療契約與告知義務〉,《月旦法學雜誌》,112期,頁40-42。
蘇凱平(2016),〈再訪法實證研究概念與價值:以簡單量化方法研究我國減刑政策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5卷3期,頁991-1013。
立法院公報處(2018),《立法院公報》,107卷9期,頁114-141。
(三)網路文獻
陳亮甫(2015),《一萬元買個名字填上住院醫師班表?五大皆空的原因分析與解決方法》,載於: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4290。
鄭守夏(2012),《臺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101 年度研究計畫案期中報告》,頁10,載於:http://www.cppl.ntu.edu.tw/research/2012research/10102Final.pdf。

二、英文部分
(一)專書
Keeton, P. et al., (1984). Prosser and Keeton on Torts. Minnesota: West Publishing Co.
Peel, E. & Goudkamp, J. (2014). Winfield and Jolowicz on Tort. London: Sweet & Maxwell.
Powell, J. et al., (2007). Jackson & Powell on Professional Liability. London: Sweet & Maxwell.
(二)期刊
Keeton, P. (1979). Medical Negligence-The Standard of Care. Texas Tech Law Review, 10, 356-357.
Morris, C. (1942). Custom and Negligence. Columbia Law Review, 42, 1163-1167.
Peters, P. G. (2002). The Role of the Jury in Modern Malpractice Law. Iowa Law Review, 87, 909-917.
Silver, T. (1992). One Hundred Years of Harmful Error: The Historical Jurisprudenc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Wisconsin Law Review, 1193, 1211-1213.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handle/123456789/1130-
dc.description.abstract我國對於醫療責任成立係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司法實務多以「醫療常規」作為認定過失存否之標準,但去年最高法院接連針對醫療過失之判定,認為應採「醫療水準」作為注意標準,過失之認定應考量所有因素來作判斷,「醫療常規」僅係諸多審酌因素之一。
因「醫療水準」注意標準係不易預見之規範性概念。本文欲藉由實證研究方式來探知實務所稱之「醫療水準」標準的概念內涵與解釋範圍,希冀透過實證研究獲得之經驗事實,可適度具體該注意標準以提昇其損害預防功能,並與「醫療常規」標準相較,「醫療水準」標準是否係能更公平合理分配醫療風險、調和醫病雙方利益之注意標準。
經實證研究發現,採擇「醫療水準」注意標準之法院,除審酌醫療人員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外,亦會考量醫方是否善盡說明義務、醫療機構制度是否有瑕疵以及醫師臨床裁量是否有瑕疵。在個人方面,法院會審視醫療人員是否善盡說明義務以及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而在特殊情況病人時,法院會審酌醫師臨床裁量是否有瑕疵;在組織方面,法院會檢視醫療機構制度是否存有瑕疵。是以,採取「醫療水準」注意標準較「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更能充分保障病人就醫之安全;惟在醫師臨床裁量瑕疵部分,法院未考慮損害結果發生是否係臨床上客觀所能預見而有過度苛責醫師之虞。
我國醫療法第82條於去年進行內容修正,從實證研究獲得之經驗事實去端詳新法民事責任內容,可發現新法係將實務多數見解成文法,民事過失責任的標準仍跟以前相同,並未因修法而有減輕。希冀經由實證研究獲得之經驗事實,除可補充「醫療水準」標準的概念內涵外,亦能提供新視角來一窺我國「醫療水準」標準之堂奧。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Medical negligence is the core concept to determine either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y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in Taiwan. In medical litigation, many courts in Taiwan usually adopt the“medical custom”as the standard of care to judge the presence of negligence. Recently, a landmark judgement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aiwan reaffirmed that medical negligence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medical level”rather than the“medical custom”,“medical custom” was only one of the factors to judge the presence of negligence.
However, the standard of“medical level” is an unpredictable concept. What actually constitutes “medical level” ? In this article, we would explore the content of“medical level” by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in order to know if it is more fair than“medical custom” and improve its prophylactic function of Civil Code.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civil courts under the standard of “medical level” consider not only medical custom but also other factors such as medical inform, organizational defect and clinical discretion. In medical personnel aspect, the civil courts determine medical negligence by medical custom, medical inform and clinical discretion; In hospital aspect, it determines medical negligence by organizational defect. It shows that the standard of“medical level” more guarantees patient safety than the standard of“medical custom”. However, the standard of care is too high in the doctor of clinical discretion.
The Article 82 of the Medical Care Act was revised last year. Through the result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we find the newly revised regulation acknowledges judicial practice and proclaims precedents in writing, it still keeps the same standard in civil liability. Hopefully, this study can shows clearer concept of“medical level”.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12T09:32:59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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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8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論文口試委員審定書 i
謝辭 i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二章 醫療關係 3
第一節 醫療行為 3
第二節 告知後同意 6
第三節 醫療過失 10
第一項 醫療法之增訂 10
第二項 醫療法之修正 13
第三章 醫療過失之判斷 16
第一節 外國學說與實務發展 16
第一項 英美法院 16
第二項 日本法院 18
第二節 我國學說與實務發展 23
第一項 醫療常規 23
第二項 醫療水準 26
第三項 理性醫師 27
第四章 實證研究之方法及資料基礎 30
第一節 研究設計 30
第二節 研究步驟 30
第三節 研究結果 33
第一項 判決分類 33
第一款 醫方未善盡說明義務 36
第二款 醫方制度瑕疵 41
第三款 醫方臨床裁量瑕疵 42
第二項 相關案件之歷審裁判分析 45
第一款 醫方未善盡說明義務 45
第二款 醫方制度瑕疵 60
第三款 醫方臨床裁量瑕疵 66
第五章 結論 78
參考文獻 93
附錄 101
附錄一 醫方敗訴之法院判決一覽表 101
附錄二 相關案件之歷審裁判整理 104
dc.language.isozh-TW
dc.subject法學實證研究zh_TW
dc.subject醫療過失zh_TW
dc.subject醫療水準zh_TW
dc.subject醫療常規zh_TW
dc.subject注意標準zh_TW
dc.subjectempirical legal studiesen
dc.subjectmedical negligenceen
dc.subjectmedical Levelen
dc.subjectmedical customen
dc.subjectstandard of careen
dc.title民事醫療責任之判定 — 法院判斷vs.專業意見zh_TW
dc.titleDetermin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 Court Judgment vs. Expert Opinion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6-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聰富(Tsung-Fu Chen),吳俊穎(Chun-Ying Wu)
dc.subject.keyword醫療過失,醫療水準,醫療常規,注意標準,法學實證研究,zh_TW
dc.subject.keywordmedical negligence,medical Level,medical custom,standard of care,empirical legal studies,en
dc.relation.page108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802611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18-08-07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zh_TW
顯示於系所單位: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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