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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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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陳瑋佑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Wei-Yu Chenen
dc.contributor.author陳柏茵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Po-Yin Chenen
dc.date.accessioned2025-08-19T16:28:09Z-
dc.date.available2025-08-20-
dc.date.copyright2025-08-19-
dc.date.issued2025-
dc.date.submitted2025-08-11-
dc.identifier.citation一、      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一)書籍
1.        司法院(編)(2021),《勞動事件法研究資料制定彙編(上)》,司法院。
2.        吳志正(2022),《解讀醫病關係III醫療訴訟篇(上)》,初版,元照。
3.        吳明軒(2016),《民事訴訟法(中冊)》,11版,自刊。
4.        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增訂4版,三民書局。
5.        呂太郎(2024),《民事訴訟法》,增修5版,元照。
6.        李惠宗(2022),《憲法要義》,9版,元照。
7.        沈冠伶(2024),《民事訴訟法(上)》,1版,新學林。
8.        林鈺雄(2024),《刑事訴訟法上冊》,13版,自刊。
9.        法治斌、董保城(2020),《憲法新論》,7版,元照。
10.     邱聯恭口述、許士宦整理(2023),《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一)》,自刊。
11.     邱聯恭口述、許士宦整理(2023),《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自刊。
12.     姜世明(2009),《新民事證據法論》,修訂3版,新學林。
13.     姜世明(2021),《民事證據法》,1版,新學林。
14.     姜世明(2023),《民事訴訟法(上冊)》,修訂9版,新學林。
15.     許士宦(2023),《民事訴訟法(下)》,3版,新學林。
16.     許士宦(2024),《民事訴訟法(上)》,4版,元照。
17.     許育典(2016),《憲法》,修訂7版,元照。
18.     陳新民(2008),《中華民國憲法釋論》,修訂6版,自刊。
19.     陳榮宗、林慶苗(2014),《民事訴訟法(中)》,修訂8版,三民。
20.     陳聰富(2022),《民法總則》,4版,元照。
21.     程明修(2022),〈第八章請願、訴願及訴訟權〉,《憲法講義》,程明修(等著),增修3版,元照。
22.     黃呈貫(1997),《勞動法》,空大。
23.     黃越欽(著)、黃鼎佑(增修)(2015),《勞動法新論》,5版,翰蘆。
24.     楊建華原著、鄭傑夫增訂(2009),《民事訴訟法要論》,自刊。
25.     楊通軒(2022),《個別勞工法:理論與實務》,7版,五南。
26.     劉明生(2022),《民事訴訟法實例研習》,6版,元照。
27.     劉連煜(2021),《現代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增訂18版,自刊。
28.     臺灣勞動法學會(編)(2009),《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2版,新學林。
29.     駱永家(1972),《民事舉證責任論》,初版,臺灣商務。
(二)專書論文
1.     吳振吉(2020),〈醫療訴訟之證明度降低〉,姜世明(等著),《舉證責任減輕之研究: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十卷》,頁127-189。
2.     李建良(2007),〈釋憲制度與人權保障在台灣的演進與發展(1949~1999年)〉,《憲法理論與實踐(二)》,2版,頁639-676,新學林。
3.     李建良(2017),〈憲政主義與人權理論的移植與深耕-兼從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語辨闡析比較憲法學方法論的諸課題〉,李建良(等著),《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九輯》,頁1-104,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4.     沈冠伶(2007),〈民事訴訟法2002年判解回顧〉,氏著,《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頁249-308,自刊。
5.     沈冠伶(2007),〈武器平等原則於醫療訴訟之適用〉,氏著,《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頁92-125,自刊。
6.     沈冠伶(2007),〈論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之不知陳述-兼評析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之陳述義務與訴訟促進義務〉,氏著,《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頁21-56,自刊。
7.     沈冠伶(2007),〈論新民事訴訟法中法官之闡明義務與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氏著,《民事證據法與武器平等原則》,頁1-19,自刊。
8.     林佳和(2020),〈勞動事件法概觀(上)〉,許志文(等著),《勞動事件法與勞動基準法新制》,頁50-58,元照。
9.     林明鏘(1997),〈論基本國策-以環境基本國策為中心〉,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1465-1504,月旦出版社。
10.  邱聯恭(2000),〈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之新容貌及機能演變〉,《程序選擇權論》,頁79-135,自刊。
11.  邱聯恭(2005),〈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程序法學—著重於確認修法之理論背景並指明今後應有之研究取向〉,氏著,《程序利益保護論》,頁135-318,自刊。
12.  姜世明(2006),〈對於所謂「應負舉證責任一造當事人有證明妨礙」見解之質疑〉,氏著,《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頁137-158,新學林。
13.  姜世明(2011),〈臺灣民事訴訟法之基本法制結構及法理基礎〉, 吳瑾瑜(等著),《臺灣法制導論》,頁 105-132,元照。
14.  姜世明(2017),〈當事人程序或法官的程序?—對於修正辯論主義、協同主義論爭之若干提示〉,《修正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時代論爭(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第一卷)》,頁1-58,新學林。
15.  姜世明,(2009),〈民事程序之武器平等原則〉,氏著,《民事程序法之發展與憲法原則》,頁161-188,元照。
16.  洪令家(2020),〈證券交易事件舉證責任減輕〉,姜世明(等著),《舉證責任減輕之研究:民事程序法焦點論壇 第十卷》,頁191-216。
17.  張文貞(2009),廖福特(等著),〈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匯流-兼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之實踐〉,《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上冊)》,頁223-272,中研院法研所籌備處。
18.  張譯文(2021),〈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與區分標準〉,林佳和(等著),《勞動保護的未來》,頁47-73,元照。
19.  許士宦(2014),〈文書之開示與秘匿〉,《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頁353-458,新學林。
20.  陳聰富(2008),〈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朱柏松(等著),《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頁157-199,元照。
21.  黃昭元,(2017),〈從平等理論的演進檢討實質平等觀在憲法適用上的難題〉,李建良(等著),《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九輯》,頁271-312,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22.  駱淑娟、倪子嵐(2020),〈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對進行中勞資爭議事件之影響〉,許志文(等著),《勞動事件法與勞動基準法新制》,頁81-94,元照。
(三)期刊論文
1.     吳信華(2008),〈憲法訴訟—「訴訟類型」:第二講「人民聲請釋憲」:各項爭議問題(下)〉,《月旦法學教室》,72期,頁38-48。
2.     吳從周(2006),〈附帶上訴之研究─綜合評析相關實務見解,並比較德國二○○一年與我國二○○三年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新修正〉,《臺北大學法學論叢》,59期,頁59-124。
3.     吳從周(2008),〈遲誤準備程序期日、不預納訴訟費用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一個民事訴訟法學方法論的基本介紹〉,《台灣法學雜誌》,107卷,頁89-108。
4.     李建良(1997),〈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9卷1期,頁39-83。
5.     李建良(1997),〈憲法解釋〉,《臺大法學論叢》,26卷4期,頁233-265。
6.     李建良(2008),〈經濟管制的平等思維-兼評大法官有關職業暨營業自由之憲法解釋〉,《政大法學評論》,102期,頁71-157。
7.     李建良(2018),〈基本權釋義學與憲法學方法論-基本權思維工程的基本構圖〉,《月旦法學雜誌》,273期,頁5-27。
8.     李建良(2022),〈行政法院審判與裁判憲法審查〉,《月旦法學雜誌》,322期,頁6-31。
9.     沈冠伶(2002),〈舉證責任與證據契約之基本問題──以作業系統裝置契約之給付不完全為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6卷,頁189-199。
10.  沈冠伶(2005),〈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34卷5期,頁203-273。
11.  沈冠伶(2006),〈反訴之被告〉,《月旦法學教室》,43期,頁18-19。
12.  沈冠伶(2009),〈證明妨礙法理在醫療民事責任訴訟之適用〉,《臺大法學論叢》,38卷1期,頁163-216。
13.  沈冠伶(2011),〈損害數額之酌定-以醫療損害賠償事件為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社》,179卷,頁21-34。
14.  沈冠伶(2015),〈消費者損害賠償團體訴訟之事案解明及證據調查──從自來水案到塑化劑案〉,《台灣法學雜誌》,263期,頁47-82。
15.  沈冠伶(2017),〈訴訟標的之闡明與紛爭一次解決(上)──從闡明制度論法院之協力及當事人之處分〉,《月旦法學雜誌》,261期。頁178-188。
16.  沈冠伶(2017),〈訴訟標的之闡明與紛爭一次解決(下)──從闡明制度論法院之協力及當事人之處分〉,《月旦法學雜誌》,262期。頁119-143。
17.  沈冠伶(2022),〈民事訴訟之數位證據與證據調查〉,《月旦法學雜誌》,330期,頁77-103。
18.  沈冠伶(2022),〈裁判憲法審查與民事訴訟之程序基本權保障〉,《台灣法律人》,8期,頁51-85。
19.  沈冠伶(2025),〈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證據保全及查證制度-事證蒐集手段之充實〉,《台灣法律人》,41期,頁81-110。
20.  沈冠伶、賴冠廷(2025),〈民事訴訟舉證責任調整之實證研究──以上下審級間適用歧異及紛爭類型為中心〉,《月旦民商法雜誌》,87期,頁105-140。
21.  林明昕(2016),〈基本國策之規範效力及其對社會正義之影響〉,《臺大法學論叢》,45卷特刊,頁1305-1358。
22.  林玠鋒(2022),〈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之血緣真實及其證明問題──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上字第269號判決評析〉,《裁判時報》,第117期,頁54-70。
23.  林俊益(2024),〈論刑事程序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新學林法學》,1期,頁29-56。
24.  林鈺雄(2013),〈2012 年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從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的觀點出發〉,《臺大法學論叢》,42卷特刊,頁1067-1107。
25.  姜世明(2000),〈德國公害民事責任程序之舉證責任分配〉,《軍法專刊》,46卷10期,頁6-14。
26.  姜世明(2008),〈表見證明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104期,頁183-276。
27.  姜世明(2010),〈文書提出義務及事案解明義務之競合與限制〉,《月旦法學雜誌》,185期,頁225-237。
28.  姜世明(2016),〈相煎何太急-從部分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第 288 條適用之妥適性談起〉,《月旦裁判時報》,47期,頁30-38。
29.  姜世明(2022),〈公害民事責任程序中之舉證責任減輕-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331期,頁201-215。
30.  姜世明(2024),〈事實性推定之研究──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4卷8期,頁87-99。
31.  徐婉寧(2014),〈民法第四八三條之一之研究——以我國實務見解及日本法為素材〉,《政大法學評論》,138期,頁237-304。
32.  徐婉寧(2024),〈論加班申請制之加班費認定爭議〉,《法律扶助與社會》,13期,頁1-27。
33.  張文郁(2009),〈行政訴訟採取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72期,頁47-73。
34.  張文郁(2018),〈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下第三審法院之審理〉,《月旦法學雜誌》,279期,頁19-41。
35.  張義德、王藝蓁(2020),〈勞動調解程序析論——與日本勞動審判法之比較〉,《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7期,頁34-95。
36.  許士宦(2001),〈證明妨礙〉,《月旦法學雜誌》,76期,頁41-52。
37.  許士宦(2002),〈反訴之擴張〉,《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1卷5期,頁121-162。
38.  許士宦(2011),〈民事訴訟事實審引進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立法論〉,《月旦法學雜誌》,193期,頁99-121。
39.  許士宦(2015),〈醫療責任訴訟之舉證責任〉,《月旦法學雜誌》,246期,頁26-47。
40.  許士宦(2019),〈2018年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民事訴訟之程序保障及爭點簡化協議〉,《臺大法學論叢》,48卷特刊,頁1623-1673。
41.  許政賢(2020),〈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舉證責任分配〉,《月旦法學教室》,237期,頁17-21。
42.  許政賢(2020),〈舉證責任實務發展之概觀—以舉證責任減輕之典型案例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98期,頁21-31。
43.  許政賢(2024),〈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為證明度降低之法律規定?-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945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44期,頁48-58。
44.  陳忠五(2015),〈論醫療過失的概念與功能〉,《月但法學雜誌》,246期,頁5-25。
45.  陳忠五(2020),〈重新思考身體健康權──RCA毒物污染事件引發的疑慮〉,《月旦法學雜誌》,306期,頁6-28。
46.  陳愛娥(1996),〈自由─平等─博愛─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交互作用─〉,《臺大法學論叢》,26卷2期,頁121-141。
47.  陳愛娥(2007),〈平等原則作為立法形塑社會給付體系的界限—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憲政時代》,32卷3期,頁259-298。
48.  陳瑋佑(2015),〈民事訴訟上當事人之真實完全義務與事案解明協力義務的關係──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195 條第 1 項之解釋論的初步反省〉,《台灣法學雜誌》,283期,頁9-25。
49.  陳瑋佑(2017),〈民事法上之說明義務及其違反之舉證責任:以雷曼連動債紛爭為例〉,《臺大法學論叢》,46卷4期,頁1741-1817。
50.  陳瑋佑(2018),〈2017年民事程序法裁判回顧〉,《臺大法學論叢》,47卷特刊,頁1793-1848。
51.  陳瑋佑(2018),〈適時審判請求權於民事程序上之侵害與救濟-試論民事法院遲延審判之國家賠償責任〉,《中研院法學期刊》,22期,頁143-202。
52.  陳瑋佑(2019),〈民事訴訟上第三人參與制度之比較研究:試論「獨立第三人反訴」〉,《臺大法學論叢》,48卷1期,頁55-112。
53.  陳瑋佑(2022),〈第一審共同第三人反訴之擴張─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裁判時報》,119卷,頁53-62。
54.  陳瑋佑(2024),〈2023年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民事訴訟法之憲法化〉,《臺大法學論叢》,53卷特刊,頁1207-1236。
55.  陳瑋佑(2024),〈原則證明度─簡析最高法院近期裁判〉,《台灣法律人》,34期,頁65-79。
56.  陳瑋佑(2024),〈涉外勞動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法、歐盟法及日本法之比較研究〉,《法律扶助與社會》,12期,頁1-53。
57.  陳瑋佑(2025),〈證明度之降低—以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之「顯失公平」為中心〉,《台灣法律人》,42期,頁95-112。
58.  陳聰富(2010),〈醫療訴訟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276 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61卷4期,頁28-55。
59.  黃昭元(2008),〈平等權審查標準的選擇問題:兼論比例原則在平等權審查上的適用可能〉,《臺大法學論叢》,37卷4期,頁253-284。
60.  黃昭元(2009),〈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案件之審查──從釋字第649號解釋談起〉,《法學新論》,7期,頁33-65。
61.  楊子慧(2022),〈一敲門,憲法法庭就開?──從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觀察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程序〉,《裁判時報》,124期,頁12-27。
62.  楊子慧(2024),〈聲請、受理及判決:德國法暨我國實證下的裁判憲法審查(下)〉,《裁判時報》,148期,頁66-80。
63.  詹森林(2007),〈德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63期,頁47-80。
64.  詹鎮榮(2006),〈憲法基本原則:第五講—社會國原則起源、內涵及規範效力〉,《月旦法學教室》,41期,頁32-41。
65.  廖元豪(2008),〈平等權:第一講-憲法平等權之意義〉,《月旦法學教室》,68期,頁48-58。
66.  廖福特(1999),〈歐洲人權公約〉,《新世紀智庫論壇》,8期,頁58-64。
67.  廖福特(2000),〈歐盟與歐洲人權公約〉,《月旦法學雜誌》,62期,頁879-980。
68.  廖福特(2022),〈有憲法地位之國際人權條約對於憲法解釋機關之影響:審視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之實踐〉,《台灣國際研究季刊》,19卷1期,頁47-128。
69.  劉志鵬(2000),〈民法債編修正對勞動契約的影響〉,《法令月刊》,51卷10期,頁392-400。
70.  劉明生(2013),〈論法院闡明義務之目的、功能與範圍界限──以德國法為中心〉,《世新法學》,6卷2期,頁413-464。
71.  劉明生(2023),〈民事訴訟舉證減輕之研究(上) ──以其解釋、適用之基本法理與移動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42期,頁112-134。
72.  劉明生(2023),〈民事訴訟舉證減輕之研究(下)──以其解釋、適用之基本法理與移動調整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43期,頁78-99。
73.  劉青峰(2023),〈無罪推定原則作為羈押目的之審查標準──兼論德國法與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台北大學法學論叢》,128期,頁185-272。
74.  蔡維音(2021),〈社會基本權之釋義學重構〉,《成大法學》,41期,頁1-51。
75.  鄧衍森(1999),〈歐洲人權公約的法制化發展〉,《月旦法學雜誌》,44期,頁223-324。
76.  駱永家等(1997),〈法院的訴訟指揮和當事人之聲明權、異議權—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第六十三次研討紀錄〉,《法學叢刊》,42卷4期,頁141-162。
77.  謝淯婷(202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建構完善之智慧財產訴訟制度〉,《科技法律透析》,35卷3期,頁20-27。
(四)研討會論文
蔡宗珍(2006),〈性別平等與女性保障名額制度〉,《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五年度學術研討會:憲法解釋與平等權之發展(下冊)》,司法院,頁120-124。
(五)網路資料
1.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16),《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9903號》,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090213:LCEWA01_090213_00015(最後瀏覽日:07/14/2025)。
2.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1999),《院總第243號政府提案第6533號之1》,頁92,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bcfcdcecbcfccc5cacfd2cec6cf(最後瀏覽日:10/29/2024)。
3.     司法院網站,《113年勞動事件收結情形重點統計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2376-1.html(最後瀏覽日:06/28/2025)。
二、      日文部分(按作者姓氏五十音排序)
(一)書籍
1.     松本博之(2017),《証明軽減論と武器対等の原則-要件事実論批判・証明責任分配論と共に》,日本加除出版。
2.     新堂幸司(2019),《新民事訴訟法》,6版,弘文堂。
3.     菅野和夫(2020),《労働法》,12版,弘文堂。
4.     清正寛、菊池高志(2009),《労働法―エッセンシャル》,5版,有斐閣。
5.     浅倉むつ子、島田陽一、盛誠吾(2011),《労働法》,4版,有斐閣。
6.     土田道夫(2010),《基本講義労働法 (ライブラリ法学基本講義 15)》,新世社。
(二)專書論文
1.  山口浩一郎(2009),〈労災補償における疾病の業務上認定に関する試論〉,山口浩一郎(等編),《経営と労働法務の理論と実務(安西愈先生古稀記念論文集)》,頁423-444,中央経済社。
2.     松本博之(1999),〈民事証拠法の領域における武器対等の原則〉,松本博之、宮崎公男編,《講座新民事訴訟法II》,頁1-31,弘文堂。
3.     水元宏典(2009),〈証明負担の軽減〉,伊藤真、山本和彥(編),《民事訴訟法の争点》,頁190-193,有斐閣。
4.  西森美由紀(2001),〈業務起因性(2)——關於業務起因性的舉證責任〉,林豐、山川隆一編,《勞動關係訴訟法 II(新・裁判實務大系第17卷)》,頁251-258,青林書院。
5.     西村健一郎(1983),〈業務上・外認定基準〉,日本勞動法學會編,《勞動災害・安全衛生(現代勞動法講座第12卷)》,綜合勞動研究所。
6.     内田貴(1988),〈民事訴訟における行為規範と評価規範〉,新堂幸司(等著),《特別講義民事訴訟法》,頁3-20,有斐閣。
(三)期刊論文
1.     上田竹志(2010),〈民事訴訟法における「行為規範と評価規範」の意義〉,《みんけん:民事研修》,633期,頁11-28。
2.  三柴丈典(1998),〈腦部・心臟疾病案件中的法律上因果關係:大館労基署長(四戸電気工事店)事件・最高裁第三小法廷判決の研究〉,《勞動法律旬報》,1438号,頁26-38。
3.     酒井一(2010),〈情報の偏在と民事訴訟の諸原則(特集:情報の偏在と民事訴訟)〉,《法律時報》,82巻2号(通巻1018号),頁4-8。
4.     水町勇一郎、豊川義明、中町誠(2006),〈賃金差別-立証責任と救済方法〉,《ジュリスト》,1305号,頁78-95。
5.     島田裕子(2018),〈労契法20条の不合理性判断と損害額の割合的認定〉,《法律時報》,90巻5号,頁148-151。
6.     柏崎洋美(2006),〈雇用上の差別における文書提出命令について-カナダ法からの示唆を含めて(上)〉,《季刊労働法》,215号,頁125-134。
7.     判例タイムズ社(1977),〈有機溶剤中毒予防規則の定める各種義務違反があった場合に、これを雇用契約における使用者の安全保護義務違反であるとした事例—ソニー有機溶剤中毒訴訟第国審判決〉,《判例タイムズ》,346期,頁124-161。
8.     並木茂(1987),〈民事訴訟における主張と証明の法理(上)〉,《判例タイムズ》,645号,頁4-17。
9.     名古道功(2007),〈労働事件と文書提出命令 ~二つの判例を中心にして~〉,《金沢法学》,49巻2号,頁1-30。
三、      英文部分(按作者姓氏字母順序排序)
(一)書籍
1.     Garner Bryan A. (ed.) (2019), Black's Law Dictionary.
2.     Harris, David J. et al. (2009), Law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3.     Rae Douglas et al. (1981), Equalities.
4.     Joseph M. Jacob (2007), Civil Justice In The Age Of Human Rights.
5.     Robert Bartlett (2014), Trial By Fire And Water: The Medieval Judicial Ordeal.
(二)期刊論文
1.     De Freitas, Eduardo Silva. (2021). Money, Blackmail and Lawsuits. Revisiting Coventry v. Lawrence and the Principles of (In)Equality of Arms, 14 Erasmus Law Review 198.
2.     Silver, Jay Sterling (1990), Equality Of Arms And The Adversarial Process: A New Constitutional Right, 1990 Wisconsin Law Review 1007.
(三)網路資料
Registrar, Eur. Ct. H.R., The Court declares complaints inadmissible for lack of “significant disadvantage” (for the 1st time with regard to the Czech Republic) although they concern the conduct of national courts at final instance, (May 12, 2025), https://hudoc.echr.coe.int/app/conversion/pdf/?library=ECHR&id=003-3448068-3877455&filename=Two%20decisions%20on%20admissibility%20in%20cases%20v.%20the%20Czech%20Republic%20%281st%20application%20of%20the%20new%20%27significant%20disadvantage%27%20criterion%20in%20Czech%20cases%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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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8857-
dc.description.abstract武器平等原則作為一具憲法位階之程序法上基本原則,其形式上與實質上機會、風險、地位平等內涵所衍生之「禁止恣意差別待遇」、「積極保障義務」要求,具體(間接)指示、影響著法院及當事人於程序各階段之訴訟行為,且亦成為上級審法院(含:憲法法院)審查程序是否具有瑕疵之具體指標。
關於武器平等原則與舉證責任議題之互動,前述內容即引發法院是否、如何於個案中調整、減輕當事人之舉證責任分配;就此,本文透過實務判決及學說論著之整理與歸納,具體整理出「事證偏在」、「舉證至原則證明度之不能」、「弱勢地位」三項具規範性意義之要件,並分別連結至「事案解明機制」、「表見證明」與「證明度降低」、「舉證責任轉換」三大類型之舉證責任減輕手段架構;惟應留意的是,正如同機會、風險、地位平等內涵並非涇渭分明,實係互有連結、影響之內涵,前述架構亦僅為一「傾向與指示」之光譜,具體適用上仍應於個案中詳細衡量造成舉證困難之情形,並(搭配)適用合適之舉證責任減輕手段。
最後,關於前述舉證責任減輕架構於勞動事件之適用,本文探討了勞動關係之「從屬性」與武器平等原則間之關聯,而為了於勞動事件舉證責任議題中貫徹武器平等原則之要求,本文進一步透過整理、分析我國實務判決及日本法上之討論,具體說明、涵攝前述架構於勞動事件中之適用性,以期建立一合於武器平等原則內涵、法安定性要求,以及實現弱勢勞工保護、勞資平衡理念之舉證減輕圖像。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is paper examine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 as a constitutional-level procedural norm, emphasizing its formal and substantive dimensions of equality in opportunity, risk, and position. These dimensions give rise to the “prohibition of arbitrary 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and the “duty of active protection,” which guide and influence the conduct of courts and parties throughout litigation. They also serve as important benchmarks for appellate and constitutional courts when reviewing procedural defects.
Focusing 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equality of arms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this study explores whether and how courts should adjust or mitigate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individual cases. Through analysis of case law and scholarly discourse, it identifies three normative conditions: evidentiary asymmetry, the impossibility of meeting the standard burden of proof, and structural disadvantage. These conditions correspond to three burden-mitigation mechanisms: fact-finding facilitation, prima facie evidence and lowered standards of proof, and shif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Finally, the paper situates this framework within labor disputes, analyzing the link between subordination in labor relations and equality of arms. It argues for a coherent model of burden-mitigation that reflects this principle’s substantive content, balances legal certainty, and enhances the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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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謝辭 I
摘要 III
ABSTRACT IV
簡目 V
詳目 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本文架構 2
第一項 研究方法 2
第二項 本文架構 3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上之武器平等原則 5
第一節 武器平等原則之法律基礎:兼論武器平等原則之法律位階 5
第一項 憲法 6
第一款 我國憲法上基礎 6
一、 訴訟權 8
二、 平等權 11
(一) 實務觀點 12
(二) 學說觀點 14
(三) 小結 15
三、 社會國原則 16
第二款 憲法效力 19
第二項 國際法:歐洲人權公約 20
第一款 歐洲人權公約與我國憲法秩序之匯流 20
第二款 歐洲人權法院對於公約第 6 條第 1 項之見解 21
一、 X. v. Sweden 案 22
二、 Dombo Beheer B.V. v. the Netherlands 案 23
三、 De Haes and Gijsels v. Belgium 案 24
四、 Colak and Tsakiridis v. Germany 案 25
五、 Storck v. Germany 案 26
六、 Steel and Morris v. The United Kingdom 案 26
七、 小結 27
第三項 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法 27
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 28
一、 訴訟要件 28
(一) 管轄權 28
(二) 訴訟救助制度 30
二、 複雜訴訟:反訴 31
三、 證據法 33
(一) 民訴法 277 條但書 33
(二) 職權調查證據 35
(三) 文書提出義務 36
四、 救濟程序 37
(一) 附帶上訴 38
(二) 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 39
五、 闡明制度 40
第二款 特別民事訴訟法 41
一、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41
(一) 強制律師代理 42
(二) 證據法 43
1. 查證制度 43
2. 舉證責任之減輕 44
二、 勞動事件法 45
(一) 管轄權 45
(二) 程序費用及訴訟救助 47
(三) 證據法 48
第三款 小結 50
第二節 武器平等原則之內容與作用 50
第一項 武器平等原則之內容 51
第一款 機會平等 51
第二款 風險平等 52
第三款 地位平等 53
第二項 武器平等原則之作用 55
第一款 行為規範 55
一、 法院側 55
(一) 禁止恣意差別待遇 56
(二) 積極保障之義務 57
二、 當事人側 58
(一) 間接積極保障之義務 58
(二) 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59
第二款 評價規範 60
一、 法院側 61
(一) 評價規範之具體作用 61
(二) 程序瑕疵之救濟 61
1. 程序瑕疵之評估 62
2. 裁判憲法審查之開啟 65
二、 當事人側 66
第三節 小結 67
第三章 民事證據法上之武器平等原則:以舉證責任之減輕為中心 68
第一節 舉證責任減輕制度概論 68
第一項 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 68
第一款 舉證責任之意義及性質 68
第二款 舉證責任分配之基本原則 69
第二項 舉證責任減輕 71
第一款 舉證責任減輕與武器平等原則 71
一、 問題提出 71
二、 附論:實務見解初步分析 72
第二款 舉證責任減輕之手段 74
一、 事案解明機制 75
(一) 一般性事案解明協力義務之肯認 76
(二) 個別事案解明機制之運用 77
二、 證明妨礙:民訴法 282 條之 1 78
三、 表見證明 80
四、 舉證責任轉換 82
(一) 法律別有規定 82
(二) 顯失公平 83
五、 證明度降低 83
(一) 法律別有規定:民訴法 222 條 2 項 83
(二) 顯失公平 83
六、 小結 84
第二節 舉證責任減輕之基準 85
第一項 實務整理 85
第一款 事案解明機制 85
第二款 表見證明 87
第三款 證明度降低 88
一、 遠年舊事 89
二、 保險事故 89
三、 現代型紛爭 90
(一) 醫療事件 90
(二) 公害事件 91
(三) 財報不實事件 92
第四款 舉證責任轉換 92
一、 遠年舊事 93
二、 故意行為 93
三、 財報不實事件 94
四、 醫療事件 94
五、 國賠事件 95
第五款 小結 96
第二項 學說回顧 96
第一款 事案解明機制 96
第二款 表見證明 97
第三款 證明度降低 99
一、 遠年舊事 100
二、 現代型紛爭 100
(一) 醫療訴訟 100
(二) 公害事件 101
第四款 舉證責任轉換 102
一、 遠年舊事 102
二、 現代型紛爭 102
(一) 醫療事件 103
(二) 財報不實事件 104
(三) 金融商品說明義務違反事件 104
(四) 產品責任事件 105
第五款 小結 105
第三項 本文見解 106
第一款 舉證減輕之開啟 106
第二款 減輕手段之具體適用 107
一、 事證偏在 107
(一) 意義及要件 107
(二) 舉證減輕手段之具體適用:事案解明機制 108
1. 醫療事件 109
2. 涉及生物證據之事件 110
3. 公害事件:加害行為 110
二、 舉證至原則證明度之不能 110
(一) 意義及要件 110
(二) 舉證減輕手段之具體適用:降低證明度、表見證明 111
1. 醫療事件 112
2.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 112
3. 保險事故:外在原因 113
4. 遠年舊事 113
三、 弱勢地位 113
(一) 意義及要件 114
(二) 舉證減輕手段之具體適用:舉證責任轉換 114
1. 金融機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 114
2. 財報不實事件 115
3. 醫療事件? 116
第三款 小結 117
第四章 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減輕 118
第一節 勞動事件與武器平等原則 118
第一項 勞動事件之特性:勞工相對於雇主之從屬性 119
第一款 人格從屬性 120
第二款 經濟上從屬性 121
第三款 組織上從屬性 122
第二項 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減輕議題 122
第一款 勞動事件與武器平等原則 122
一、 機會平等 123
二、 風險平等 124
三、 地位平等 124
第二款 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減輕制度 125
一、 文書提出義務 125
二、 舉證責任轉換 125
第二節 我國法之回顧 127
第一項 實務整理 127
第一款 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127
第二款 證明度降低 128
一、 職業災害 128
二、 侵權行為 129
三、 獎金給付 129
四、 營業秘密侵害之事件 130
第三款 舉證責任轉換 130
一、 未休之特別休假 130
二、 事證偏在: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 131
三、 職業災害 132
第二項 學說見解 133
第三節 日本法之觀察 134
第一項 日本法上勞動事件舉證責任相關討論 134
第二項 減輕手段及其具體適用 135
第一款 事案解明協力義務 135
一、 文書提出義務 135
二、 雇主之調查義務 138
第二款 表見證明 138
第三款 證明度降低 139
第四款 舉證責任轉換 140
第三項 小結 140
第四節 本文見解:勞動事件之舉證責任減輕 141
第一項 舉證減輕之開啟 141
第二項 減輕手段之具體適用 142
第一款 事證偏在 142
第二款 舉證至原則證明度之不能 143
第三款 弱勢地位 144
第三項 小結 145
第五章 結論 146
第一節 武器平等原則之認識 146
第二節 武器平等原則之應用:舉證責任之減輕 147
第三節 本文之限制與展望 148
參考文獻 149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武器平等原則zh_TW
dc.subject舉證責任減輕zh_TW
dc.subject勞動事件zh_TW
dc.subject證據法zh_TW
dc.subject弱勢者保護zh_TW
dc.subjectLabor Disputesen
dc.subjectEquality of Armsen
dc.subjectProtection of Weaker Partyen
dc.subjectLaw of Evidenceen
dc.subjectAllevi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en
dc.title武器平等原則與舉證責任之減輕-以勞動事件為例zh_TW
dc.titleEquality of Arms and the Allevi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Taking Labor Disputes as an Example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3-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沈冠伶;姜世明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Kuan-Ling Shen;Shyh-Ming Chiangen
dc.subject.keyword武器平等原則,舉證責任減輕,勞動事件,證據法,弱勢者保護,zh_TW
dc.subject.keywordEquality of Arms,Allevi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Labor Disputes,Law of Evidence,Protection of Weaker Party,en
dc.relation.page161-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503996-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dc.date.accepted2025-08-13-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dc.date.embargo-lift2030-08-05-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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