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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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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黃詩淳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Sieh-chuen Hu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許彣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Wen Hsuen
dc.date.accessioned2025-08-19T16:05:28Z-
dc.date.available2025-08-20-
dc.date.copyright2025-08-19-
dc.date.issued2025-
dc.date.submitted2025-08-07-
dc.identifier.citation壹、 中文文獻(依中文筆劃順序)
一、 書籍
1. 史尚寬(1966),《繼承法論》,台北:自刊。
2. 李宜琛(1964),《現行繼承法論》,台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3. 林秀雄(2019),《繼承法講義》,修訂8版,台北:元照。
4. 胡長清(1946),《中國民法繼承論》,4版,上海:上海商務。
5. 范揚(1947),《繼承法要義》,上海:商務印書館。
6. 許澍林(2008),《繼承法新論》,台北:自費出版。
7. 陳棋炎(1959),《民法繼承》,修訂1版,台北:三民書局。
8.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19),《民法繼承新論》,修訂11版,台北:三民書局。
9.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2022),《民法親屬新論》,修訂16版,台北:三民書局。
10. 劉鍾英,(1946),《民法繼承釋義》,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
11. 戴炎輝、戴東雄(1957),《中國繼承法》,台北:自費出版。
12.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2021),《繼承法》,台北:元照。
13. 羅鼎(1937),《民法繼承論》,4版,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
二、 期刊論文
1. 王泰升(1997),〈日治時期臺灣人親屬繼承法的變與不變〉,《政大法學評論》,58期,頁21-32。
2. 林秀雄(1991),〈論特留分扣減權性質〉,《臺大法學論叢》,21卷1期,頁363-378。
3. 林秀雄(1992),〈論特留分扣減權〉,《輔仁法學》,11期,頁133-145。
4. 林秀雄(2022),〈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及其起算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28期,頁171-180。
5. 張永健(2011),〈土地徵收補償之規範標準與實證評估〉,《東吳法律學報》,22卷4期,頁27-64。
6. 郭欽銘(1996),〈特留分扣減權之研究〉,《軍法專刊》,47卷7期,頁10-23。
7. 陳昭如(2009),〈在棄權與爭產之間:超越被害者與行動者二元對立的女兒繼承權實踐〉,《臺大法學論叢》,38卷4期,頁133-228。
8. 陳棋炎(1958),〈關於吾國民法所規定的特留分之研究〉,《社會科學論叢》,第8輯,頁105-152。
9. 陳明楷(2025),〈遺囑處分行為效力之爭-越過鴨兔同體的迷霧-〉,《輔仁法學》,69期,頁165-238。
10. 黃淨愉(2022),〈從性別平等觀點檢視我國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臺大法學論叢》,51卷4期,頁1597-1665。
11. 黃淨愉(2024),〈我國遺囑制度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347期,頁116-130。
12. 黃詩淳(2007),〈特留分之保護方法:從扣減而回復部分之法律性質談起〉,《臺大法學論叢》,37卷1期,頁225-267。
13. 黃詩淳(2010),〈特留分意義之重建:一個法制史的考察〉,《臺大法學論叢》,39卷1期,頁109-160。
14. 黃詩淳(2014),〈以遺囑處分遺產之方法與區別實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及其他相關實務見解評析〉,《月旦法學雜誌》,225期,頁245-257。
15. 黃詩淳(2014),〈繼承受益與遺贈之差異〉,《月旦法學教室》,146期,頁15-17。
16. 黃詩淳(2018),〈遺囑處分與特留分扣減之實務發展〉,《法令月刊》,69卷8期,頁132-155。
17. 黃詩淳(2019),〈特留分扣減與價額補償〉,《月旦法學教室》,197期,頁16-18。
18. 黃健彰(2007),〈兩岸物權法中增訂法定優先權一般規定的立法建議〉,《財產法暨經濟法》,11期,頁159-200。
19. 黃健彰(2009),〈日本民法上的先取特權〉,《財產法暨經濟法》,20期,頁1-38。
20. 戴東雄(2019),〈遺贈與指定應繼分侵害特留分之扣減〉,《月旦法學教室》,199期,頁65-72。
21. 戴瑀如(2021),〈臺灣民法繼承編之修訂〉,《月旦民商法雜誌》,71期,頁93-114。
22. 戴瑀如(2022),〈特留分拋棄之方式與特留分扣減權之標的及其效力——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329期,頁147-166。
三、 網路文獻
1. 法律維基百科https://lawswiki.one/%E6%B0%91%E6%B3%95/%E4%BB%A3%E6%9B%BF%E6%AC%8A。
2. 新聞https://zh.cn.nikkei.com/politicsaeconomy/politicsasociety/58157-2025-02-28-09-48-06.html#:~:text=%E5%8D%B3%E4%BE%BF%E5%A6%82%E6%AD%A4%EF%BC%8C%E5%B0%91%E5%AD%90%E5%8C%96%E7%9A%84,%E4%B8%8B%E9%99%8D%E7%B4%840.05%E5%80%8B%E7%99%BE%E5%88%86%E9%BB%9E%E3%80%82。
3. 新聞 https://www.cna.com.tw/news/aopl/202407260280.aspx。
4. 財政部網站https://service.mof.gov.tw/public/data/statistic/gchartweb/main.html。
5. 台灣國家婦女館網站 https://www.taiwanwomencenter.org.tw/zh-tw/NewsMgt/news/Content/1/news1120929_1。
6. 法務部網站https://www.moj.gov.tw/media/2404/64115292478.pdf?mediaDL=true。
貳、 日文文獻(依漢字筆劃順序)
一、 書籍
1. 山川一陽、松嶋隆弘(2018),《相続法改正のポイントと実務への影響》,東京:日本加除。
2. 川島武宜(1957),《民法(三)》,3版,東京:有斐閣。
3. 中川淳(1992),《家族法判例研究》,京都:法律文化社。
4. 中川善之助(1952),《註解相続法》,4版,東京:法文社。
5. 中川善之助、加藤永一(2015),《新版注釈民法(28)遺言・遺留分§§960~1044・附則》,復刊版,東京:有斐閣。
6. 片岡武、管野真一(2022),《家庭裁判所における遺産分割・遺留分の実務》,4版,東京:日本加除。
7. 犬伏由子、石井美智子、常岡史子、松尾知子(2020),《親族・相続法》,3 版,東京:弘文堂。
8. 北川善太郎(2001),《親族・相続》,2版,頁253,東京:有斐閣。
9. 平田厚(2009),《ロースクール家族法》,3版,東京:日本加除。
10. 石田喜久夫、乾昭三、甲斐道太郎、中井美雄、中川淳(1998),《親族法・相続法》,東京:青林書院。
11. 吉田恒雄、岩志和一郎(2016),《親族・相続》,4版,東京:向学社。
12. 利谷信義(1999),《現代家族法学》,京都:法律文化。
13. 床古文雄、犬伏由子(2010),《現代相続法》,東京:有斐閣。
14. 松尾弘、古積健三郎(2005),《物権法》,東京:弘文堂。
15. 林良平、大森政輔(1992),《注解 判例民法 親族法・相続法》,東京:青林書院。
16. 法務大臣官房司法法制調查部(1984),《法典調查会民法議事速記錄七》,東京:商事法務研究会。
17. 前田陽一、本山敦、浦野由紀子(2022),《民法VI親族・相続》,6版,東京:有斐閣。
18. 星野雅紀(2009),《遺留分をめぐる紛争事例解説集》,東京:新日本法規。
19. 高木多喜男(1987),《遺留分制度の研究》,東京:成文堂。
20. 高木多喜男(1964),《総合判例研究叢書民法 23》,東京:有斐閣。
21. 高橋朋子、床谷文雄、棚村政行(2020),《民法7親族・相続》,6版,東京:有斐閣。
22. 裁判所職員綜合研修所監修(2015),《親族法相続法講義案》,七訂補訂版,東京:司法協會。
23. 鈴木禄弥(1996),《相続法講義》,改訂版,東京:創文社。
24. 潮見佳男(2017),《相続法》,5版,東京:弘文堂。
25. 磯部四郎(1891),《民法釈義 相続法之部》,東京:長島書房(1997 年信山社復刻版)。
26. 櫻井みや子(1991),《法と家族》,改訂版,東京:慶應通信。
二、 書之篇章
1. 二宮周平(2003),〈遺留分―遺産分割との関わりにおいて〉,《家族〈社会と法〉遺留分―遺産分割との関わりにおいて》,19号,頁26-29,東京:日本加除。
2. 二宮周平(2022),〈共同相続と遺留分および減殺後の法律関係〉,久貴忠彥編,《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225-269,東京:日本評論社。
3. 二宮周平(2022),〈遺留分減殺請求と税―民法(家族法)の立場から〉,久貴忠彥編,《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405-434,東京:日本評論社。
4. 犬伏由子(2022),〈各章のテーマの位置づけと問題点〉,久貴忠彥編, 《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1-23,東京:日本評論社。
5. 加藤佑司(2019),〈遺産分割されていない場合の遺留分侵害額の請求〉,潮見佳男、窪田充見、中込一洋、增田勝久、水野紀子、山田攝子編《Before/After 相続法改正》,頁190-191,東京:弘文堂。
6. 加藤佑司(2019),〈遺産分割が成立している場合の遺留分侵害額の請求〉,潮見佳男、窪田充見、中込一洋、增田勝久、水野紀子、山田攝子編《Before/After 相続法改正》,頁192-193,東京:弘文堂。
7. 辻朗(2022)〈遺留分減殺請求権の行使と制限〉,久貴忠彥編,《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293-317,東京:日本評論社。
8. 床古文雄(2022),〈遺留分と債権者代位〉,久貴忠彥編,《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319-348,東京:日本評論社。
9. 松原正名(2003),〈遺産分割事件と遺留分減殺請求との関係―家庭裁判所における遺留分減殺請求の処理―〉,《家族〈社会と法〉遺留分―遺産分割との関わりにおいて》,19号,頁30-44,東京:日本加除。
10. 雨宮則夫(2022),〈遺留分減殺請求権の処分と消滅―実務上の問題点〉,久貴忠彥編,《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273-291,東京:日本評論社。
11. 青竹美佳(2019),〈遺留分制度〉,大村敦志、窪田充見編,《解説 民法(相続法)改正のポイント》,頁113-134,東京:有斐閣。
12. 前田陽一(2019),〈遺留分侵害額の請求〉,潮見佳男編,《民法(相続関係)改正法の概要》,頁114-119,東京:きんざい。
13. 宮本誠子(2019),〈遺留分侵害額の支払に関する期限の許与〉,潮見佳男、窪田充見、中込一洋、增田勝久、水野紀子、山田攝子編《Before/After 相続法改正》,頁210-211,東京:弘文堂。
14. 高木多喜男(1998),〈遺産分割と遺留分減殺〉,沼邊愛一、太田武男、久貴忠彥編,《家事審判事件の研究(2)》,頁28-40,東京:一粒社。
15. 高梨俊一(2009),〈遺留分制度〉,小野幸二編,《演習ノート 親族法・相続法》,4版,頁248-249,東京:法学書院。
16. 堂薗幹一郎(2019),〈改正背景〉,大村敦志、窪田充見編,《解説 民法(相続法)改正のポイント》,頁1-13,東京:有斐閣。
17. 梶村太市(2022),〈遺留分侵害額の算定と侵害額負担の順序―実務上の問題点〉,久貴忠彥編,《遺言と遺留分 第2巻 遺留分》,3版,頁27-48,東京:日本評論社。
18. 潮見佳男(2003),〈遺留分の学説と判例―現代日本における遺留分法の構造改革へ向けた論点整理・課題の提示―〉,《家族〈社会と法〉遺留分―遺産分割との関わりにおいて》,19号,頁94-115,東京:日本加除。
19. 潮見佳男(2019),〈相続分の指定と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権〉,潮見佳男、窪田充見、中込一洋、增田勝久、水野紀子、山田攝子編《Before/After 相続法改正》,頁184-185,東京:弘文堂。
20. 潮見佳男(2019),〈相続分の譲渡と遺留分侵害額請求権〉,潮見佳男、窪田充見、中込一洋、增田勝久、水野紀子、山田攝子編《Before/After 相続法改正》,頁186-187,東京:弘文堂。
三、 期刊論文
1. 山田誠一(1985),〈共有者間の法律関係(二)〉,《法学協会雜誌》,102巻1号,頁178-184。
2. 加賀山茂(2015),〈遺留分減殺請求権の法的性質,および,減殺方法〉,《法学研究》,98号,頁89-107。
3. 西希代子(2008),〈遺留分制度の再検討〉,《私法》,70号,頁158-164。
4. 西希代子(2020),〈日本遺留分法の誕生:継受法からの脱却〉,《法曹時報》,72巻1号,頁1-79,東京:法曹会。
5. 西希代子(2021),〈信託と遺留分制度〉,《法学新報》,127巻3-4号,頁423-448。
6. 宮崎幹朗(2013),〈遺留分減殺請求と遺産分割の関係(一)〉,《愛媛法学会雑誌》,27巻4号,頁51-92。
7. 副田隆重(2008),〈遺留分減殺と取得時効—相続人間における遺産抗争の作業として〉,《名古屋大学法政論集》,227号,頁773-793。
8. 張子弦(2020),〈日本民法(相続法)改正と家族企業の承継:遺留分制度を中心として〉,《琉大法学》,101号,頁61-70。
9. 渡邊弘(2022),〈信託と遺留分について〉,《公證法学》,第50号,頁155-182,東京:成文堂。
10. 黃宗楽(1999),〈台湾における遺留分の制度(上)〉,《戶籍時報》,497号,頁2-11。
11. 黃宗楽(1999),〈台湾における遺留分の制度(下)〉,《戶籍時報》,498号,頁2-8。
12. 黃詩淳(2006),〈台湾法での相続の過程における遺留分減殺請求の機能(1):特に日本法との対比で〉,《北大法學論集》,57巻4号,頁41-103。
13. 黃詩淳(2007),〈台湾法での相続の過程における遺留分減殺請求の機能(2):特に日本法との対比で〉,《北大法學論集》,57巻5号,頁73-131。
14. 黃詩淳,(2007),〈台湾法での相続の過程における遺留分減殺請求の機能(3):特に日本法との対比で〉,《北大法學論集》,57巻6号,頁63-115。
15. 黃詩淳(2007),〈台湾法での相続の過程における遺留分減殺請求の機能(4・完):特に日本法との対比で〉,《北大法學論集》,58巻1号,頁53-114。
16. 餅川正雄(2018),〈日本の相続法における遺留分制度に関する研究〉,《広島経済大学研究論集》,41巻1号,頁23-46。
17. 潮見佳男(2014),〈遺留分法の立法的課題〉,《公證法学》,第45号,頁1-28,東京:成文堂。
18. 潮見佳男(2017),〈遺留分減殺請求権〉,《法律時報》,89巻11号,頁54-62。
四、 網路文獻
1.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4回会議(平成27年7月14日)。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153554.pdf。
2.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8回会議(平成27年12月15日)。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167831.pdf。
3.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10回会議(平成28年2月16日)開催。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178649.pdf。
4.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12回会議(平成28年5月17日)。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183661.pdf。
5. 法務省(平成28年6月21日)「民法(相続関係)等の改正に関する中間試案」の取りまとめ 民法(相続関係)等の改正に関する中間試案。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201997.pdf。
6. 法務省民法(相続関係)等の改正に関する 中間試案の補足説明。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198631.pdf。
7.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14回会議(平成28年10月18日)。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207259.pdf。
8.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20回会議(平成29年4月25日)。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223731.pdf。
9. 法務省法制審議会民法(相続関係)部会第25回会議(平成29年12月19日)對中間試案後之追加試案之意見概要。載於:https://www.moj.go.jp/content/001244450.pdf。
10. 日本不動產估價https://legalpro.jp/souzoku/1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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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8758-
dc.description.abstract我國民法雖設有特留分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繼承人之基本權益,惟僅見於少數條文中,對於特留分扣減請求權之返還手段與法律定性並無明確之規範內容。尤其在返還手段方面,學說通說與實務見解多採取以現物返還作為原則手段,欠缺以金錢償還之彈性調整,恐導致在特留分扣減請求案件中,就條文之解釋適用上具有其僵化性。究竟我國繼承法上是否容許以金錢償還取代現物返還,或仍須經由修法方得以實現,皆為值得深入探討之課題。就目前特留分扣減案件,法院肯認以金錢償還之情形雖不多見,惟有漸漸嶄露頭角之趨勢。相較之下,日本於平成30(2018)年針對特留分制度進行重大修法,將原先具有物權性質之特留分扣減請求權,轉型為僅具有債權性質之特留分侵害額請求權,反映出其制度目的與社會需求之轉變。
本論文以日本法修正前後制度作為比較對象,考察日本學說與實務見解對於返還手段與權利定性的相關爭論,並從制度目的與返還手段的關聯性出發,重新建構特留分制度之功能定位。透過對日本法與我國法制度異同的分析,本文認為,我國特留分扣減制度不宜完全比附日本平成30(2018)年修法之全面金錢債權化模式。我國制度背景與日本法不同,現行實務多透過遺產分割程序一次性解決特留分相關問題,並不具備日本法改革之核心動機。
為回應現行制度困境,本文主張應採取「原則現物返還、例外金錢償還」的返還手段,並賦予特留分權利人對返還方式之選擇權,以確保特留分權利人之實益,特別是女性繼承人之保障,使制度能發揮性別平等與生活保障之功能。同時,在權利定性上,宜採「債權形成權兼具物權形成權」之複合式定位,以回應遺贈僅具債權效力、物權行為具獨立性等制度特質。並明確區分扣減請求權返還構造與遺產分割程序之法律效果,避免界線模糊。未來立法上,應進一步完善生前贈與之扣減規範,以落實制度目的並提升解釋與實務運作之安定性;而當性別平等議題於我國社會中已不再突顯時,或許可再考量全面引進金錢債權化模式,以契合資產流通與遺囑處分自由之需求。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Although the Civil Code of Taiwan provides certain provisions on the statutory reserved portion (legitime)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heirs, such regulations are limited in number and lack clarity regarding the restitution mechanism and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reserved portion reduction claim. In particular, both prevailing academic opin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end to regard restitution in kind as the default approach, with insufficient flexibility for monetary compensation. This rigidity may hinder 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practice. Whether monetary payment can be adopted in place of restitution in kind under current inheritance law, or whether legislative reform is required to achieve this shift, remain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y of further investigation. At present, Taiwanese courts only rarely acknowledge the possibility of monetary compensation in cases involving reduction of the reserved portion, though such recognition appears to be gradually emerging. In contrast, Japan undertook a significant reform of its inheritance law in 2018 (Heisei 30), replacing the original reduction claim—possessing a proprietary nature—with the new claim for the amount of infringement, which is purely of a monetary (obligatory) nature, reflecting a shift in both the institutional purpose and the social context of the system.
This thesis takes the Japanese legal system before and after the 2018 reform as a comparative reference, examining the debates in Japanese scholarship and case law concerning the restitution methods and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reserved portion reduction claim, and reconstructing the functional positioning of the reserved por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ts purpose and restitution method. Through an analysis of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Japanese and Taiwanese legal systems, this study argues that Taiwan’s reserved portion reduction system should not fully adopt Japan’s 2018 reform model of complete monetary claim transformation. Taiwan’s institutional background differs from Japan’s, and current practice largely resolves issues relating to the reserved portion through a single, comprehensive estate partition proceeding, thus lacking the core rationale for Japan’s reform.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s of the current system, this thesis advocates adopting a restitution method of “in-kind restitution as the principle, monetary restitution as the exception,” while granting the reserved portion holder the right to choose the restitution method. This approach aims to secure the substantive interests of the reserved portion holder, particularly the protection of female heirs, thereby allowing the system to fulfill its functions of gender equality and livelihood protection. At the same time, regarding 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claim, this study suggests adopting a composite characterization as both a “creditor’s formative right” and a “real rights formative right,”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fact that legacies in Taiwan only carry obligatory effect while real rights acts are independent in nature. Moreover, the restitution structure of the reduction claim should be clearly distinguished from the legal effects of the estate partition procedure to avoid blurred boundaries.
In terms of future legislation, the system should further refine the rules on the reduction of inter vivos gifts to better fulfill the system’s objectives and enhance the stability of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longer term, once gender equality is no longer a salient issue in Taiwanese society, a comprehensive shift toward a fully monetary claim-based system could be reconsidered to better accommodate the goals of asset circulation and testamentary freedom.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5-08-19T16:05:28Z
No. of bitstreams: 0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5-08-19T16:05:28Z (GMT). No. of bitstreams: 0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謝辭 ii
摘要 iv
Abstract vi
簡目 ix
詳目 xi
凡例 x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日本法之特留分扣減制度 7
第一節 特留分制度之意義 7
第一項 特留分制度之法系淵源 8
第一款 日耳曼—法蘭西型制度 9
第二款 羅馬—德國型制度 10
第二項 特留分制度之歷史背景 11
第三項 特留分制度立法目的 12
第一款 日耳曼—法蘭西型制度目的 13
第二款 羅馬—德國型制度目的 14
第三款 日本特留分制度目的 14
第四款 制度目的與現代意義之再檢討 16
第四項 小結 19
第二節 特留分扣減之性質與效果 20
第一項 特留分扣減之性質 21
第一款 學說上對於特留分扣減之性質討論 21
第二款 學說之批評 24
第一目 對於物權形成權之批評 25
第二目 對於債權形成權之批評 27
第三目 對於債權請求權之批評 28
第三款 實務上對於特留分扣減之性質 28
第一目 實務見解 29
第二目 小結 40
第四款 特留分扣減制度之問題 41
第二項 扣減而返還之效果 44
第一款 扣減之效果 44
第二款 特留分扣減權利定性與返還手段之關聯 47
第三款 修法前民法第1031條與第1041條之關聯 50
第四款 小結 52
第三節 日本特留分扣減制度之金錢債權化 54
第一項 現物返還困境與金錢債權化之契機 55
第一款 公司資產共有化對事業圓滑之不利影響 55
第二款 自用住宅共有對生存配偶居住安定之不利影響 56
第三款 共有物分割程序之實務困難 57
第四款 標的物價額之認定困境 58
第五款 小結 59
第二項 修法前實務見解之金錢化處理傾向分析 59
第一款 實務見解 59
第二款 小結 63
第三項 金錢債權化之必要性與應然性 66
第一款 社會轉型之背景 66
第二款 債權化對特留分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之影響 67
第三款 外國立法例與特留分性質之再定位 69
第四款 債權化與紛爭解決機能之強化 70
第四節 小結 70
第三章 日本平成30(2018)年關於特留分扣減制度之修法 73
第一節 平成30(2018)年修法重點與條文變更 73
第一項 特留分侵害額請求權修法重點 73
第二項 修法後民法第1046條內容 74
第三項 修法後之法律效果與權利濫用風險 76
第一款 法律效果 76
第二款 修法後現物返還(給付)之可能性 78
第三款 權利濫用風險 81
第四款 金錢給付之期限許可 83
第四項 特留分侵害額請求權之法律性質再檢討 84
第二節 制度變更的實質理由與立法背景的再定位 86
第一項 制度變更的實質理由——從現物返還到金錢債權 86
第二項 立法理念的轉變與繼承制度的社會化 87
第一款 當事人間之利益衡平 87
第二款 制度觀念的轉換與價值意識的轉型 88
第三款 立法目的的社會調整功能 89
第三項 制度定位的延伸與實際運作上的疑慮 89
第三節 平成30(2018)年修法過程之贊成與反對意見 90
第一項 以金錢債權化作為原則 90
第一款 贊成意見 91
第一目 助於解消共有關係以及合理利益調整 91
第二目 制度便利性優點與程序整備之必要 92
第二款 反對意見 93
第一目 實質保護效果之質疑 93
第二目 價值衡量與立法方向不明確性 94
第三目 修法必要性反思 94
第四目 物權性質之維持主張 95
第三款 小結 95
第二項 現物給付之規範 96
第一款 贊成意見 97
第一目 現物給付制度之簡便與明確性 97
第二目 現物給付之潛在不利益與制度補充 98
第三目 現物給付請求之時點與法安定性 99
第四目 制度彈性與現實妥協之必要性 100
第五目 保護受遺贈人之觀點與制度整體平衡 100
第二款 反對意見 101
第一目 現物給付指定權對金錢債權期待之影響 101
第二目 成本轉嫁問題 101
第三目 以現物給付規避返還義務之風險 102
第四目 指定制度設計與潛藏突襲性 103
第五目 行使期限與公平裁量 103
第六目 制度對稱性之檢討 104
第七目 金錢債權化制度有遭破壞之虞 104
第八目 完全金錢債權化之正當性 105
第九目 現物給付之理論挑戰與實務困境 105
第三款 小結 107
第三項 特留分權利人拋棄指定財產制度 109
第一款 贊成意見 110
第一目 形式與期間之修正建議 110
第二目 對特留分權利人不具不利益 111
第三目 制度衡平性考量 111
第二款 反對意見 112
第一目 制度必要性與實質意義之質疑 112
第二目 過度保護與法安定性之疑慮 112
第三目 行使期間與算定方法之不明確 113
第四目 權利濫用機能之弱化 113
第五目 與現物給付制度價值之矛盾 114
第三款 小結 114
第四節 修法對具體案例之影響 116
第一項 應繼分指定與特留分侵害額請求 116
第二項 應繼分讓與之情形 118
第三項 遺產分割前之特留分侵害請求 120
第四項 遺產分割後之特留分侵害請求 123
第五項 特留分侵害額給付期限 126
第六項 事業繼承之情形 128
第五節 制度運作上的殘存問題與未解之處 129
第一項 特留分計算基礎問題 129
第二項 弱化特留分權利人地位 130
第一款 受遺贈人或受贈與人資力不足之情形 130
第二款 贈與年限之修法 131
第三款 特留分權利人之先取特權 132
第四款 小結 132
第六節 小結 133
第四章 我國法之特留分扣減制度 136
第一節 特留分制度規範基礎與立法定位 136
第一項 特留分制度立法目的與歷史背景 137
第二項 特留分制度之條文編排 139
第一款 民法第1223條 139
第二款 民法第1224條 140
第三款 民法第1225條 141
第三項 我國法與日本法之特留分制度異同與評析 143
第一款 制度目的與理念差異 144
第二款 特留分權利人範圍差異 145
第三款 生前贈與之處理方式與限制 146
第四款 特留分算定方式與財產評價基準 147
第五款 行使扣減權之返還手段結構差異 148
第二節 特留分扣減制度之權利定性與返還構造 149
第一項 侵害特留分行為之法律效力 150
第二項 學說與實務之權利定性 152
第一款 抗辯權說 152
第二款 債權請求權說 153
第三款 債權形成權說 154
第四款 債權形成權兼抗辯權說 154
第五款 物權形成權說 155
第三項 扣減權行使所生返還手段之構造與運作 158
第一款 肯定例外得以價額返還 159
第二款 否定價額返還之批判 161
第三款 小結 161
第四項 扣減請求權之法律性質與返還手段之效力評價 163
第一款 權利定性與返還構造之關聯性 163
第二款 扣減標的與返還構造之關聯性 165
第一目 實務見解 167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68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71
第五項 返還手段之實務趨勢與裁判整理 172
第一款 例外採取價額償還之案例 173
第一目 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類型 173
第二目 應繼分之指定類型 178
第三目 合意金錢償還型 181
第四目 特留分權利人請求金錢補償型 183
第五目 促進經濟效力型 186
第二款 實務見解中可觀察的類型化條件 188
第一目 遺囑具有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性質 189
第二目 合意或遺囑明示由繼承人選擇 189
第三目 現物返還困難或經濟效益考量 190
第四目 遺產分割程序一次性解決 190
第五目 小結 191
第三款 制度目的與返還理論的銜接性評價 193
第三節 現行特留分扣減制度所面臨之困境 194
第一項 前階段處分有效性與返還請求之矛盾 195
第二項 返還手段在實務上之運作障礙 196
第三項 生存配偶自用住宅之安定性問題 198
第四節 日本修法之啟示與比較分析 198
第一項 現行制度之解釋可能性與其界限 199
第一款 現物返還與金錢返還之選擇問題 199
第二款 金錢返還之價額判斷時點問題 201
第二項 借鏡日本修法內容之可能性與限制 203
第一款 制度目的與性別平等功能之比較分析 203
第一目 日本法之制度目的與金錢債權化改革 204
第二目 我國制度目的之差異與性別平等功能 204
第三目 性別繼承不平等現象仍存在 205
第二款 遺贈債權效力與物權行為理論差異 207
第三款 遺產分割程序之差異 209
第四款 生前贈與 211
第五款 例外金錢償還之容許性與判斷標準 212
第六款 金錢債權化在我國制度下之法技術障礙 213
第七款 特留分權利人範圍限縮可能性 215
第三項 小結 217
第五節 小結 218
第五章 結論與展望 220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回顧 220
第二節 日本法改革經驗之啟示 220
第三節 我國法現況與制度差異 220
第四節 制度建議 221
第五節 特留分扣減制度之再定位 223
第六節 結語與展望 224
參考文獻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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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特留分zh_TW
dc.subject特留分扣減請求權zh_TW
dc.subject特留分侵害額請求權zh_TW
dc.subject金錢債權化zh_TW
dc.subject權利定性zh_TW
dc.subject返還手段zh_TW
dc.subject繼承法改革zh_TW
dc.subject性別平等zh_TW
dc.subjectGender Equalityen
dc.subjectInheritance Law Reformen
dc.subjectRestitution Methoden
dc.subjectLegal Characterizationen
dc.subjectMonetary Obligationen
dc.subjectClaim for Infringement Amounten
dc.subjectReduction Claimen
dc.subjectReserved Portion (Legitime)en
dc.title特留分扣減制度返還手段之再定位──從日本特留分制度之金錢債權化發展談起zh_TW
dc.titleRepositioning Return Methods in the Reserved Portion System: Lessons from Japan’s Monetization Reform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3-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明楷;小林貴典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Ming-Kai Chen;Takanori Kobayashien
dc.subject.keyword特留分,特留分扣減請求權,特留分侵害額請求權,金錢債權化,權利定性,返還手段,繼承法改革,性別平等,zh_TW
dc.subject.keywordReserved Portion (Legitime),Reduction Claim,Claim for Infringement Amount,Monetary Obligation,Legal Characterization,Restitution Method,Inheritance Law Reform,Gender Equality,en
dc.relation.page237-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503593-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dc.date.accepted2025-08-11-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dc.date.embargo-lift2027-08-04-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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