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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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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黃詩淳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Sieh-Chuen Hu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賀建偉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Chien-Wei Hoen
dc.date.accessioned2025-06-05T16:07:56Z-
dc.date.available2025-06-06-
dc.date.copyright2025-06-05-
dc.date.issued2025-
dc.date.submitted2025-05-28-
dc.identifier.citation一、 中文文獻
(一) 專書
1. 何錦璇、李穎芝(2020),《亞洲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中的信託法》,法律出版社。
2. 王志誠(2023),《信託法》,10版,五南出版社。
3. 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2024),《信託法規與稅制》,台灣金融研訓院。
(二) 期刊論文
1. 黃詩淳(2020),〈信託與繼承法之交錯:以日本法為借鏡〉,《臺大法學論叢》,49 卷 3 期,頁 929-984。
(三) 網路資料
1.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2021),〈借鏡日本遺囑代用信託發展台灣安養、傳承規劃〉,載於:https://www.trust.org.tw/upload/1100428000000002.docx。
2. 王雅嫻(2017),〈我國辦理家族信託之可行性及相關問題之研究〉,載於:https://www.trust.org.tw/files/10640322001.pdf。
二、 韓文文獻
(一) 專書
1. 오영걸(2021),《신탁법》,2版,홍문사。
2. 현승종(2004),《로마법》,2版,법문사。
3. 현승종、조규창(2001),《게르만법》,3版,박영사。
4. 최수정(2019),《신탁법》,2版,박영사。
5. 송동진(2021),《신탁과 세법》,삼일인포마인。
6. 이중기、이영경(2022),《신탁법》,2版,삼우사。
7. 정순섭(2021),《신탁법》,지원출판사。
8. 김상용(2012),《신탁법해설》,법무처。
9. 광장신탁법연구회(2016),《주석 신탁법》,2版,박영사。
10. 윤진수(2022),《친족상속법 강의》,4版,박영사。
11. 이계정(2017),《신탁의 기본법리에 관한 연구:본질과 독립재산성》,경인문화사。
12. 송덕수(2020),《신민법강의》,13版,박영사。
13. 전원열(2022),《민사소송법 강의》,3版,박영사。
14. 소성규(2023),《민법총칙》,6版,동방문화사。
15. 최수정(2012),《신탁제도를 통한 고령자의 보호와 지원》,집문당。
16. 한국법제연구원(2019),《조세법에 있어서 조세법률주의와 실질과세, 그 의미와 한계》,세종。
17. 오윤(2022),《세법의 이해》,2版,박영사。
18. 구욱서、구태회、정기상(2022),《사법과 세법》,2版,유로。
19. 이태로、한만수(2020),《조세법강의》,14版,박영사。
20. 오영표(2020),《가족신탁의 이론과 실무》,조세통람。
21. 법무부(2010),《신탁법 개정안 해설》,법무부 상사법무과。
22. 송홍선(2021),《고령화시대 신탁업의 중장기 발전 전망과 과제》,자본시장연구원。
(二) 期刊論文
1. 최수정(2011),〈개정신탁법상의 재산승계제도 - 유언대용신탁과 수익자연속신탁을 중심으로〉,《법학논총》,31卷2期 ,頁65-87。
2. 이전오(2023),〈2020년 개정 신탁세제에 대한 평가와 향후 과제〉,《세무와 회계 연구》,12卷3期,頁85-138。
3. 이연갑(2010),〈대륙법 국가에 의한 신탁법리의 수용〉,《연세 글로벌 비즈니스 법학연구》,2卷2期,頁107-213。
4. 김명수(2008),〈해방 후 한국신탁업의 동향과 신탁법규의 정비: 1968년 한국신탁은행의 설립까지〉,《한국사학보》,32期,頁333-378。
5. 이연갑(2019),〈고령사회와신탁 - 의사능력 상실에 대비한 신탁을 중심으로〉,《법학논총》,32卷2期,頁49-79。
6. 이연갑(2013),〈개정 신탁법상 수탁자의 권한과 의무, 책임〉,《서울대학교 금융법센터》,62卷,頁6-23。
7. 김상훈(2015),〈유언대용신탁을 활용한 가업승계〉,《기업법연구》,29卷4期,頁9-34。
8. 소성규、최진웅(2019),〈성년후견제도에서 신탁제도를 활용한 피후견인의 재산관리방안〉,《한양법학》,30卷3期,頁203-234。
9. 이관형(2022),〈상속형 신탁과 유류분의 관계〉,《법학논고》,79期,頁101-139。
10. 최수정(2020),〈유언대용신탁과 유류분의 관계- 한국과 일본의 하급심판결에 대한 비교검토를 통하여〉,《인권과 정의》,493期,頁174-196。
11. 최준규(2015),〈유류분과 신탁〉,《사법》,1卷34期,頁235-273。
12. 정구태(2018),〈신탁제도를 통한 재산승계 - 유류분과의 관계를 중심으로〉,《인문사회》,9卷1期,頁657-666。
13. 이근영(2011),〈수익자연속신탁에 관한 고찰〉,《재산법연구》,27卷3期,頁129-155。
14. 정소민(2013),〈신탁제도를 통한 재산승계 - 유언대용신탁과 수익자연속신탁을 중심으로〉,《서울대학교 금융법센터》,62卷,頁86-100。
15. 정소민(2017),〈신탁을 통한 재산승계와 유류분반환청구권〉,《한양법학》,28卷2期,頁217-244。
16. 이근영(2012),〈신탁법상 재산승계제도와 상속〉,《법학논총》,32卷3期,頁207-236。
17. 권재문(2015),〈연이은 유증과 수익자연속 신탁의 관계: 유류분 반환의 법률관계를 중심으로〉,《입법과 정책》,7卷2期,頁337-361。
18. 엄복현(2018),〈신탁제도와 유류분반환청구권과의 관계〉,《가족법연구》,32卷3期,頁163-184。
19. 이정선(2022),〈유언대용신탁과 유류분의 관계 재론 – 영미법상 철회가능신탁과의 비교를 통한 시론적 고찰〉,《비교사법》,29卷3期,頁103-129。
20. 홍승옥(2016),〈일본의 후견제도지원신탁의 동향과 시사점〉,《한양법학》,27卷3期,頁167-196。
21. 이근영(2017),〈법정후견제도에서 후견인의 재산부정사용 문제와 후견제도지원신탁〉,《법학논총》,30卷1期,頁153-198。
22. 송호영(2012),〈가족관계의 변화에 따른 고령자의 재산보호를 위한 제도에 관한 연구〉,《법과 정책 연구》,12卷1期,頁207-234。
23. 이진기(2017),〈신탁의 성립과 공시의 법률문제〉,《동북아법연구》,10卷3期,頁399-429。
24. 서병호(2021),〈고령화 시대 유언대용신탁의 역할 및 활성화 방안〉,《주간 금융 브리프》,30卷6期,頁3-11。
25. 정한샘(2022),〈신탁법상 수익자연속신탁의 존속기간에대한 제한〉,《재산법연구》,39卷1期,頁291-324。
26. 오영걸(2021),〈수익자연속신탁의 영속성 제한에 관하여 - 영국법상 영구구속금지원칙의 역사, 개혁, 그리고 시사점〉,《비교사법》,28卷2期,頁211-244。
27. 김현진(2017),〈수익자연속신탁과 Dead Hand Rule〉,《가족법연구》,31卷2期,頁63-98。
28. 정소민(2019),〈유증과 신탁에서 동시 존재의 원칙 — 민법 제1089조의 해석론과 적용 범위〉,《법학논총》,36卷3期,頁285-311。
29. 鄭炳龍(2009),〈조세법률관계의 기초가 되는 사법상 법률관계〉,《조세연구》,9卷1期,頁209-243。
30. 이동식(2004),〈應能課稅原則〉,《공법연구》,32卷5期,頁615-640。
31. 김웅희(2012),〈조세법의 응능과세원칙에 대한 쟁점 연구〉,《조세법연구》,18卷3期,頁51-96。
32. 방진영(2018),〈부동산 신탁과 부가가치세 문제: 대법원 2017. 5. 18. 선고 2012두22485 전원합의 체 판결의 영향〉,《조세법연구》,24卷2期,頁95-135。
33. 백제흠(2019),〈지방세법상 부동신신탁의 과세 쟁점〉,《서울대학교 금융법센터》,94卷,頁78-90。
34. 백제흠(2020),〈신탁법상 신탁의 납세의무자〉,《조세법연구》,26卷1期,頁85-150。
35. 오문성(2017),〈귀납적 접근방법에 의한 이중과세(二重課稅)개념에 관한 소고(小考)〉,《회계와 정책연구》,22卷1期,頁101-121。
36. 이중교(2022),〈개정 신탁세제의 내용 및 쟁점〉,《신탁연구》,4卷1期,頁1-28。
37. 김재승(2011),〈신탁과 관련된 상속세 증여세 문제와 Estate Planning 도구로서 신탁의 이용가능성〉,《조세법 연구》,17卷3期,頁42-89。
38. 손영철、이한우(2019),〈신탁이익의 증여세 및 상속세 과세문제〉,《조세와 법》,12卷2期,頁1-43。
39. 황헌순(2021),〈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상 수익자연속신탁 과세제도 - 일본과의 비교법적 검토를 중심으로〉,《세무학연구》,38卷1期,頁183-213。
40. 오영표(2020),〈유언대용신탁의 활용과 실무상 쟁점〉,《신탁연구》,2卷2期,頁58-92。
(三) 碩博士論文
1. 최은순(2010),《民事信託에 관한 硏究》,高麗大學校 박사학위논문。
2. 이계정(2016),《신탁의 기본 법리에 관한 연구》,서울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대학원。
3. 정한샘(2021),《재산승계수단으로서 신탁에 대한 연구》,서울대학교 법학박사학위논문。
4. 양미숙(2024),《신탁의 설정 및 공시방법으로서의 부동산등기》,경상국립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5. 이근영(2005),《신탁법상의 수탁자의 지위》,경북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6. 최화웅(2020),《신탁법상 수탁자의 의무와 책임에 관한 연구》,광운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7. 이정옥(2009),《신탁재산과 수익자에 대한 수탁자의 지위》,경북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8. 황헌순(2021),《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상 신탁과세제도 - 일본 제도와의 비교를 중심으로》,경북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9. 김광수(2020),《신탁제도를 활용한 부동산자산의 승계에 관한 연구》,목원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10. 김현정(2021),《국내 유언대용신탁 활성화를 위한 상속·증여과세 개선방안 - 신탁세 도입방안에 대한 검토》,서울시립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11. 조웅규(2022),《신탁을 활용한 기업승계 방안》,서울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12. 이관형(2023),《상속형 신탁 활성화를 위한 상속ㆍ증여세제 개선방안에 관한 연구》,성균관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13. 윤지은(2024),《국내 유언대용신탁의 활성화에 관한 연구》,연세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14. 홍재승(2024),《유류분반환청구권에 관한 연구》,전북대학교 석사학위논문。
15. 김수정(2024),《유언의 자유에 관한 연구》,인제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16. 金惠遵(2004),《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상 증여의 개념에 관한 연구》,淑明女子大學校 석사학위논문。
17. 고은주(2020),《부동산신탁 과세제도의 문제점 및 개선방안》,高麗大學校 석사학위논문。
18. 박창덕(2020),《신탁 과세제도에 관한 연구》,강남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19. 문승석(2021),《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상 증여의제 규정의 개선방안에 대한 연구》,연세대학교 박사학위논문。
(四) 網路資料
1. 경향신문(2016),〈국민은행, 국내 최초 반려동물신탁 출시〉,載於:https://www.khan.co.kr/economy/finance/article/201610181806001#csidxf78d895。
2. 법제처(2024),〈유류분 권리자의 유류분반환청구권〉,載於:https://easylaw.go.kr/CSP/CnpClsMain.laf?popMenu=ov&csmSeq=255&ccfNo=6&cciNo=1&cnpClsNo=1。
3. 통계청(2023),〈2023 고령자 통계〉,載於:https://kostat.go.kr/board.es?mid=a10301010000&bid=10820&act=view&list_no=427252。
4. 소순무(2016),〈누구도 모르는 유언대용신탁 세금〉,載於: https://m.joseilbo.com/news/view.htm?newsid=287221。
5. 법제처(2011),〈신탁법 개정이유〉,載於: https://www.law.go.kr/lsInfoP.do?lsiSeq=115235&ancYd =20110725&ancNo=10924&efYd=20120726&nwJoYnInfo=N&efGubun=Y&chrCls Cd=010202&ancYnChk=0#0000。
-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7406-
dc.description.abstract超高齡社會中,信託作為財產傳承之方法之一,愈來愈受到矚目。臺灣過去信託法立法時,曾參考韓國法。近期韓國對於財產傳承型信託進行了修法,亦有實務相關裁判與學說討論,但臺灣學界對韓國信託法的關注卻較為有限。因此,本文以韓國法為研究核心,整理韓國法上遺囑代用信託、受益人連續信託的運用及其衍生問題,為臺灣學界提供參考。
關於韓國實務上運用傳承型信託時主要會產生的法律爭點,第一是民法上遺囑自由受到特留分制度的限制。韓國2020年的一則下級審判決,認為遺囑代用信託之委託人可排除特留分扣減權的影響,自由指定信託受益人。然學說通說認為即使在信託制度下,亦應防止透過信託使特定人取得過度利益,因此應將信託受益權之價值納入特留分計算之基礎財產,並允許特留分權利人向受益人請求返還侵害特留分的部分。第二,從整體法律秩序的觀點出發,與民法上的財產繼承相同,透過信託進行財產繼承亦會產生課稅問題。然而,2021年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後僅規定傳承型信託的財產移轉須作為「繼承財產」課遺產稅,修法後仍存在未解課題。尤其受益人連續信託的課稅問題,目前仍只能透過解釋論來加以解決。第三,關鍵的一點是韓國信託法中並未對受益人連續信託的存續期間作出明文限制。這一規範的空白不僅可能造成法律關係的混亂,引發信託法層面的討論,納稅義務人也可能透過受益人連續信託實現長期的納稅遞延,規避累進稅率造成稅基分散,使得信託的運用淪為單純的稅務規劃工具。因此,通說認為必須盡快立法明文進行限制信託的存續期間。
其次,關於韓國實務上傳承型信託可能涉及的次要附屬爭點有四。第一,韓國信託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委託人之債權人所主張之權利若是信託設立前已發生具對抗效力的權利,則應允許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若該當自益信託、委託人同時作為信託剩餘財產的歸屬權利人、詐害信託三種情況,委託人之債權人亦可以對信託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至於受託人的信託債權人,由於該債權是產生自執行信託事務的過程,從而信託債權人不僅可以對信託財產、也可以對受託人的固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而受益人的債權人得對受益人的受益權進行強制執行,因為受益權歸屬於受益人之責任財產。第二,韓國信託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的公示制度,但遺囑代用信託在公示過程中,受益人的敏感個資可能會被洩露,這對於委託人最終意願的尊重造成挑戰。學說認為有必要明文立法,規定在遺囑代用信託公示的情況下,允許不記載信託契約書中包含的敏感個資,或限制公開查閱信託專簿謄本,將敏感資訊的特定部分處理為非公開,從而在信託公示與個人資料保護之間取得平衡。第三,受益人連續信託在長時間存續的過程中,受益權可能會因最終受益人的死亡或拋棄受益權等原因,導致受益人不再存在。關於信託剩餘財產受領權利人的順位,按韓國信託法第101條規定,依次為委託人在信託行為中指定歸屬權利人、信託中現存的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國家。但多數學說仍認為未來應透過立法在信託法中明確規定,於設立受益人連續信託時,委託人必須先行指定剩餘財產歸屬權利人。第四,關於受益人連續信託當中是否有同時存在原則的適用,可以從避免財產處於長期不穩定狀態的立法目的判斷。由於受益人連續信託在委託人生前即生效,且委託人在生前可以隨時撤銷信託或任意變更受益人,學說認為沒有理由增加「前順位受益人死亡時,後順位受益人需存活」的同時存在條件。
此外,傳承型信託的優點是與成年監護制度結合應用的可能性。成年監護制度的運作當中,遺囑代用信託的相輔相成能夠防杜監護人的財產濫用問題、確保財產管理的安全,還能實現個人化的財產管理與傳承安排,從而更好的保障受監護人的權益。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examine the operation of Will Substitute Trust and 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 in the Korean legal system and their related issues.
One of the primary legal concerns associated with these trusts is the applicable issues of Forced Share. A 2020 Korean judgment allowed trust settlors to bypass forced share through trust arrangements. However, scholars advocate for the inclusion of trust beneficiary rights in the Forced Share calculation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claimants. Taxation is another critical issue, as both Will Substitute Trust and 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 are subject to estate tax and gift tax. Despite this, unresolved issues persist, particularly concerning 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 which requires clearer legislative guidance. Furthermore, the lack of a perpetuity period for 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 raises significant concerns. Without limits on trust duration, there is a risk of confusion in legal relations, underscoring the necessity for explicit legislative restrictions.
Secondary legal concerns further complicate the operation of these trusts. The compulsory execution procedure presents challenges, as trust law generally prohibits enforcement against trust property but permits exceptions under specific circumstances. And then, in cases of illegal enforcement, trust law allows objections from the settlor, beneficiary, or trustee. Privacy in the system of public announcements is another pressing issue. While the registr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trust details aim to ensure legal certainty, they also pose significant risks to beneficiary privacy. This has led to growing calls for explicit legislative protections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ransparency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At the same time, the absence of beneficiaries in prolonged trusts is also a potential problem. The attribution order for remaining property is currently as follows: the settlor’s designated person, the trust’s existing beneficiary, the settlor’s successor, and the state. Most theories suggest that future trust laws should mandate settlors to designate a residual property owner in 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 The principle of co-existence is another area of contention. The requirement for 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o exist at the prior beneficiary’s death is deemed unnecessary. Since trusts are revocable and amendable during the settlor’s lifetime, the property will not remain in a state of permanent instability.
Finally, the integration of Will Substitute Trust with Adult Guardianship offers significant advantages. This integration can enhance Adult Guardianship by preventing financial abuse and enabling personalized inheritance arrangements, thus addressing key vulnerabilities in the current system.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5-06-05T16:07:5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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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
中文摘要 IV
英文摘要 VI
目次 VIII
圖次 XV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架構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 6
第二章 信託制度的發展史與韓國法上傳承型信託 7
第一節 信託之沿革與發展 7
第一項 羅馬法起源說 7
第一款 信託遺贈(Fideicommissum) 7
第二款 讓與擔保信託(Fiducia) 8
第二項 日耳曼共同起源說 8
第三項 英國固有法說 9
第四項 小結 10
第二節 信託之發展動向與亞洲國家之繼受 11
第一項 信託之發展動向 11
第二項 亞洲國家之繼受 12
第一款 日本信託法的制定 12
第二款 韓國信託法的制定 13
第三款 臺灣信託法的制定 14
第三節 韓國信託法上信託之一般性架構 15
第一項 信託當事人 15
第一款 委託人 15
第二款 受託人 16
第三款 受益人 17
第四款 信託管理人(信託監察人) 17
第五款 信託終止後信託剩餘財產的歸屬權利人 18
第二項 信託財產 18
第一款 概念 18
第二款 信託財產獨立性 19
第三項 信託受益權 20
第一款 概念 20
第二款 受益權的複層化 20
第四項 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信任關係 21
第五項 委託人向受託人移轉財產權或為其他處分 22
第六項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了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 22
第七項 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或為其他必要行為之法律關係 23
第四節 遺囑代用信託與受益人連續信託 23
第一項 遺囑代用信託 23
第一款 遺囑代用信託之定義 23
第二款 遺囑代用信託之類型 24
第一目 委託人死亡時成為受益人的生前信託 24
第二目 委託人死亡時始發生收益債權的生前信託 25
第三款 可用於遺囑代用信託的財產 26
第四款 遺囑代用信託委託人的變更權 26
第二項 受益人連續信託 27
第一款 受益人連續信託之定義 27
第二款 遺囑代用信託和受益人連續信託的差異 28
第三章 遺囑代用信託及其相關問題 30
第一節 遺囑代用信託與特留分的關係 30
第一項 緒論 30
第二項 特留分之算定 31
第三項 算入特留分基礎財產與扣減之對象為何 32
第一款 學說 33
第一目 「受益權」該當民法第1114條的贈與(受益人說) 33
第二目 「信託財產」該當民法第1114條的贈與(受託人說) 34
第三目 「信託財產」應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委託人說) 35
第四目 遺囑代用信託不計入特留分基礎財產的計算(排除適用說) 36
第二款 檢討 36
第四項 扣減相對人(向誰行使扣減權) 38
第一款 學說 39
第一目 受益人說 39
第二目 受託人說 40
第三目 折衷說(原則受益人,例外受託人) 40
第二款 檢討 41
第五項 扣減之方法(特留分返還為原物或是價額返還) 42
第六項 扣減之順序 43
第七項 遺囑代用信託與特留分之實務判決 44
第一款 事實關係 44
第二款 一審判決與上訴審判決內容 45
第三款 檢討 47
第二節 遺囑代用信託與強制執行 47
第一項 概述 47
第二項 委託人的債權人與強制執行 48
第三項 受託人的債權人與強制執行 50
第四項 受益人的債權人與強制執行 51
第五項 小結 51
第三節 遺囑代用信託與成年監護制度 52
第一項 緒論 52
第二項 監護人濫用財產問題的既有應對措施之局限 53
第一款 監護人的財產濫用 53
第二款 既有應對措施的局限 53
第三項 運用信託制度的必要性 54
第四項 成年監護制度與遺囑代用信託結合的問題 56
第五項 小結 57
第一款 防止財產濫用 58
第二款 信託事務處理的迅速性 58
第三款 設計財產管理方式之自由及繼承的便利性 58
第四節 遺囑代用信託與個資保護 59
第一項 信託公示之必要性 59
第二項 信託公示之方法與效果 59
第一款 信託公示之方法 59
第二款 信託公示之效果:對抗力 60
第三項 因設立遺囑代用信託而衍生個資保護問題 61
第四章 受益人連續信託及其相關問題 63
第一節 受益人連續信託之存續期間 63
第一項 現行信託法下信託的存續期間 63
第二項 限制受益人連續信託存續期間與否之學說討論 63
第一款 肯定限制說 63
第一目 財產權行使的公共福祉性 63
第二目 後代的處分自由與平衡 64
第二款 否定限制說 65
第一目 民法上所有權之期限 65
第二目 美國部分州的立法例 66
第三款 小結 67
第三項 限制受益人連續信託期間的方法及時限確定 67
第一款 透過解釋論進行限制 68
第二款 透過立法論進行限制 68
第三款 設定具體存續之期間可參考的原則及立法例 69
第一目 禁止永續原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69
第二目 日本信託法 70
第四款 小結:韓國學說觀點 71
第二節 若受益人連續信託中不再存在受益人,殘存信託財產如何處理? 72
第三節 受益人連續信託與同時存在原則 73
第一項 同時存在原則的意義 73
第二項 受益人連續信託中同時存在原則的適用與否 73
第五章 遺囑代用信託、受益人連續信託之課稅 75
第一節 稅捐與信託法律關係之融合過程 75
第二節 信託課稅之原理原則 76
第一項 稅捐法之基本原則 76
第一款 量能課稅原則 76
第二款 實質課稅原則(經濟觀察法) 76
第二項 量能課稅、實質課稅與信託課稅理論 77
第一款 信託導管理論 78
第二款 信託實體理論 78
第三款 信託導管理論與信託實體理論之比較 79
第三節 韓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概說 81
第一項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意義 81
第一款 遺產稅 81
第二款 贈與稅 81
第三款 小結 82
第二項 遺產及贈與稅之重要課稅構成要件 82
第一款 稅捐主體 82
第二款 稅捐客體 83
第三款 課稅時點 83
第四款 繼承財產和贈與財產的估價原則 83
第四節 遺囑代用信託、受益人連續信託之課稅評價 84
第一項 韓國2021年信託稅制修法背景 84
第二項 遺產及贈與稅修法前後及修法後的課題 85
第一款 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信託稅制的問題 85
第一目 遺囑代用信託 85
第二目 受益人連續信託(受益人連續型遺囑代用信託) 86
第二款 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信託稅制的主要內容 87
第一目 遺囑代用信託 87
第二目 受益人連續信託 87
第三款 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信託稅制所面對的課題 88
第三項 遺囑代用信託、受益人連續信託之應然課稅方案 90
第一款 信託設立階段之稅捐 90
第二款 委託人生前信託存續階段之稅捐 90
第三款 委託人死後信託存續階段以及信託終止階段之稅捐 91
第六章 結論 93
第一節 傳承型信託之實用價值 93
第二節 傳承型信託涉及之爭點以及後續發展方向 93
第一項 主要爭點 93
第二項 次要附屬爭點 96
第三項 結合應用事例:遺囑代用信託與成年監護制度 99
第三節 結語 99
參考文獻 100
-
dc.language.isozh_TW-
dc.subject遺囑代用信託zh_TW
dc.subject信託稅制zh_TW
dc.subject特留分zh_TW
dc.subject信託存續期間zh_TW
dc.subject受益人連續信託zh_TW
dc.subject信託資產傳承zh_TW
dc.subjectPerpetuity Perioden
dc.subject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en
dc.subjectWill Substitute Trusten
dc.subjectAsset Inheritanceen
dc.subjectTrust Taxationen
dc.subjectForced Shareen
dc.title韓國法上遺囑代用信託、受益人連續信託之研究zh_TW
dc.titleA Study on the Living Trust as a Device of Succession in Korea: Focusing on Succession and Tax Issues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3-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衍任;李智仁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Yen-Jen Chen;Chih-Jen Leeen
dc.subject.keyword信託資產傳承,遺囑代用信託,受益人連續信託,信託存續期間,特留分,信託稅制,zh_TW
dc.subject.keywordAsset Inheritance,Will Substitute Trust,Successive Beneficiaries Trust,Perpetuity Period,Forced Share,Trust Taxation,en
dc.relation.page109-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500998-
dc.rights.note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dc.date.accepted2025-05-28-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dc.date.embargo-lift2025-06-06-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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