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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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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吳從周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Chung-Jau W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林易儒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Yi-Ju Lin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4-10-14T16:10:34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4-10-15 | - |
dc.date.copyright | 2024-10-14 | - |
dc.date.issued | 2024 | - |
dc.date.submitted | 2024-09-24 |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一、中文文獻(依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一)專書 1、史尚寬(1957),《民法物權》,臺北:自刊。 2、吳志正(2021),《債編各論逐條釋義》,8版,臺北:元照。 3、吳明軒(2011),《民事訴訟法(中)》,9版,臺北:自刊。 4、呂太郎(1999),《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一)》,臺北:智勝文化。 5、林誠二(2015),《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臺北:瑞興圖書。 6、邱玟惠(2020),《民法物權逐條釋義》,6版,臺北:元照。 7、邱聯恭講述、許士宦整理(2010),《口述民事訴訟法講義(三)》,臺北:自刊。 8、邱聰智(2003),《新訂債法各論(下)》,臺北:自刊。 9、張登科、林峻義、高天德、陳雅琴、蔡淑娟等合著(2010),《強制執行法:實務問題及案例解析》,頁1-5,臺北: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10、曹傑(1964),《中國民法物權論》,臺北:自刊。 11、陳重見(2007),《共同抵押權論》,臺北:新學林。 12、黃右昌(1965),《民法物權詮解》,臺北:自刊。 13、黃茂榮(1993),《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6版,臺北:台灣大學。 14、黃茂榮(2006),《債法各論》,第一冊增訂版,臺北:自刊。 15、楊建華著、陳心弘增訂(2010),《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一)》,增訂版,臺北:自刊。 16、楊建華著、鄭傑夫增訂(2013),《民事訴訟法要論》,增訂版,臺北:自刊。 17、楊淑文(2010),《民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爭議問題》,2版,臺北:元照。 18、鄭玉波(1992),《民法債編各論(下)》,15版,臺北:自刊。 19、鄭冠宇(2021),《民法物權》,11版,臺北:新學林。 20、駱永家(1999),《民事法研究(三)》,7版,臺北:自刊。 21、駱永家(2011),《新民事訴訟法(二)》,臺北:自刊。 22、謝在全(2020),《民法物權論(下)》,7版,臺北:新學林。 (二)專書論文 1、吳志正(2014),〈論共同擔保內部應分擔額之算定〉,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彙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591-634,臺北:元照。 2、陳榮傳(2014),〈連帶保證與抵押權的共同擔保:物保人保平等原則及最高法院判決的檢討〉,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彙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261-295,臺北:元照。 3、曾品傑(2014),〈我國擔保法之實務發展:以物保與人保平等說為中心〉,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彙編,《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集》,頁395-415,臺北:元照。 4、蔡明誠(2005),〈物上擔保與保證之責任優先問題〉,收錄於《物權法研究》,頁376,臺北:新學林。 (三)期刊論文 1、李彥文(2002),〈關於保證人、物上保證人及擔保物第三取得人清償代位之研究〉,《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0期,頁29-50。 2、林大洋(2015),〈人保與物保之法律適用:以保證及抵押權為中心〉,《中律會訊》,18卷1期,頁1-13。 3、林誠二(2012),〈多數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計算方式〉,《台灣法學雜誌》,214期,頁136-143。 4、徐春燕(2018),〈混合共同擔保之責任順位與內部追償研究〉,《吉林工商學院學報》,34卷2期,頁96-99。 5、高經平(2008),〈混合共同擔保之研究:以我國物權法第176條為分析對象,《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期,頁143-147。 6、崔恩寧(2020),〈物上保證人類推適用保證相關規定:從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892號民事判決談起〉,《裁判時報》,96期,頁89-100。 7、張劍男(2010),〈保證人、物上保證人內部分擔初探〉,《司法周刊》,1509期,2010年9月16日,第2、3版。 8、張劍男(2011),〈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之內部分擔:兼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法令月刊》,62卷9期,頁46-60。 9、陳洸岳(2000),〈雙重保證與共同抵押〉,《月旦法學雜誌》,60期,頁18-19。 10、陳洸岳(2007),〈保證之規定對物上保證人之類推適用:以時效之相關問題與抵銷為例〉,《月旦法學教室》,52期,頁14-15。 11、陳重見(2003),〈共同抵押法制修正評析〉,《月旦法學雜誌》,95期,頁8-28。 12、陳重見(2010),〈共同抵押權之一部拋棄〉,《台灣法學雜誌》, 165期,頁187-190。 13、陳重見(2012),〈雙重身分者在共同擔保中之責任分擔〉,《輔仁法學》,43期,頁207-246。 14、陳榮隆(1993),〈共同抵押權之效力:從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一五號判決談起〉,《輔仁法學》,12期,頁253-272。 15、黃忠(2015),〈混合共同擔保之内部追償權的證立及其展開:物權法第176條的解釋論〉,《中外法學》,27卷5期,頁1011-1028。 16、黃麟倫(2001),〈代位清償制度之意義與機能〉,《法學叢刊》,46卷3期,頁119-147。 17、楊崇森(2014),〈美國契約法之理論與運用(下)〉,《軍法專刊》,60卷6期,頁56-80。 18、楊淑文(2001),〈論連帶保證與連帶債務: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25期,頁14-36。 19、楊盤江(1985),〈物保應優先於人保負清償之責嗎?(下)〉,《植根雜誌》,1卷8期,頁27-30。 20、謝在全(2000),〈共同抵押權之研究:民法物權篇修正草案評釋〉,《法令月刊》,51卷 10期,頁326-346。 21、謝在全(2000),〈共同抵押權之研究: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評釋〉,《法令月刊》,51卷10期,頁326-346。 22、謝在全(2018),〈擔保物權發展之動向〉,《法令月刊》,69卷5期,頁1-37。 23、謝哲勝(2012),〈人保與物保的分擔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59號民事判決評釋〉,《法令月刊》,63卷3期,頁1-10。 二、外文文獻(依作者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一)英文部分 1、Bryan, A. G., & Henry C. B. (1990). Black Dictionary (6th ed.). Eagan, MN: West. 2、McGuinness K. P. (1996). The Law of Guarantee (2nd ed.). Toronto: Carswell. (二)日文部分 1、三和一博(1983),〈物上保証人権連帯保証人の代位弁済に伴う求償権の範囲〉,《法律時報》,55巻8号(通巻673号),頁140-142。 2、小川英明(1981),〈代位弁済〉,遠藤浩ほか編,《演習民法(債権)》,頁186,東京:青林書院。 3、中田裕康(2014),《債権総論》,3版3刷,東京:岩波書店。 4、北川善太郎(2004),《債権総論(民法講要Ⅲ)》,3版,東京:有斐閣。 5、吉原知志(2019),〈改正民法における法定代位権者間の負担調整〉,《香川法学》,39巻1・2号,頁1-56。 6、安永正昭(1987),〈保証人・物上保証人の両資格を兼ねる者と弁済による代位の割合-最一小判昭61.11.27について-〉,《旬刊金融法務事情》,1152号,頁6-12。 7、寺田正春(2005),奥田昌道ほか編,《判例講義民法Ⅱ債権》,東京:悠々社。 8、我妻榮(2008),《新訂債権総論》,43刷,東京:岩波書店。 9、松岡久和(2013),〈保証人と物上保証人の地位を兼ねる者の責任〉,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編,《現代民事法の実務と理論:田原睦夫先生古稀・最高裁判事退官記念論文集(上巻)》,頁326-379,東京:金融財政事情研究会。 10、前田達明(1993),《口述債権総論》,3版,東京:成文堂。 11、柚木馨(1971),高木多喜男補訂,《判例債権法総論(補訂版)》,東京:有斐閣。 12、淡路剛久(2002),《債権総論》,東京:有斐閣。 13、塩崎勤(1987),〈保証人・物上保証人の両資格を兼ねる者と弁済による代位の割合〉,《旬刊金融法務事情》,1160号,頁16-24。 14、鈴木禄弥(2001),《債権法講義》,4版,東京:創文社。 15、榎本恭博(1983),〈連帯保証人が物上保証人の地位を兼ねている場合と民法501条5号の頭数〉,《旬刊金融法務事情》,1025号,頁14-21。 |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96095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本論文以保證與抵押權設定為核心,並以共同保證及共同抵押之異同與2007年我國民法修正所採之「物保與人保責任平等說」精神為基礎,探討共同擔保人間內部應分擔責任之計算及相關延伸爭議,蓋對於同一債務有數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之併存擔保時,甚至其中一人同時身兼雙重身分之情形,究如何算定各擔保人間之內部責任分擔,修正後民法第879條第2項並無明文規範,致實務及學說上有不同之計算方式,雖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判決似已對此爭議有代表性之法律見解,惟仍有進一步釐清及討論之必要,同時觀察該判決對日後實務見解之影響及發展。因此,本論文藉由設例說明及比較各說計算方式之不同,嘗試探尋較細緻之解釋,在多數保證人及多數物上保證人之情形,宜採「人保集團與物保個別責任之計算方式說」;而對於一人同時身兼人保及物保之雙重身分者,宜採「二人說」(宜稱「資格數說」)為算定,俾以求得對各擔保人合理公平的分配方式,並同時兼顧債權與物權間事物本質之不同,期能透過本論文之研究得將我國共同擔保法制所生不同類型態樣之責任分擔計算,予以透徹完整之呈現及類型化,以減少法條適用上之歧異,同時兼顧債權與物權間之不同屬性及適用結果上之公平性。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Since the amendment of Taiwanese Civil Code in 2007, the legislators chose to admit the obligations of the guarantors and the mortgagers are equal. However, the Civil Code did not explicitly regulate the 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s in internal relations when there are multiple guarantors and mortgagers for the purpose of securing the same claim. Sometimes one of them even has double obligations because he/she made both a guarantee contract and a mortgage contract with the creditor on the same claim. How to calculate the 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s in internal relations is an important issue.
Although in 2010 the Supreme Court gave its most representative decision on the calculation method, there are scholars who urged that it should be calculated in different ways. Therefore, the article provides a brief overview of the guarantee and mortgage contracts in Taiwanese law, and it focuses on the various ways to calculate the different obligations among guarantors and mortgagers. Through the examples made in the article, it explains and compares the different calculating methods. Moreover, it tries to analyze how the decis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had an effect on the judgments afterwards. This article, to my way of thinking, among the situation which there are multiple guarantors and mortgagers, all guarantors should be counted as one group, which also means one obligation, and each mortgager has one obligation. Moreover, when it comes one who has made both a guarantee contract and a mortgage contract on the same claim, the person’s obligation should be counted as two. This is a more reasonable way in order to get a fair responsibility between all guarantors and mortgagers.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4-10-14T16:10:34Z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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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致謝 i
中文摘要 ix Abstract x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2 第一項 研究範圍 2 第二項 研究方法 3 第三節 文獻回顧與問題意識 3 第一項 文獻回顧 3 第二項 問題意識 5 第四節 論文架構 8 第二章 共同擔保法制之概述 9 第一節 債法與物權法之關係 9 第二節 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10 第三節 我國現行民法共同擔保制度 12 第一項 我國現行民法共同擔保制度之內容與比較 12 第一款 共同保證 12 第二款 共同抵押 15 第三款 共同保證與共同抵押之異同 16 一、債權與物權之屬性不同 16 二、擔保財產之特定性與否不同 16 三、債權人間之受償地位不同 16 四、擔保人之責任地位不同 17 五、防禦性權利之有無不同 17 六、一人有無成立之可能不同 18 七、與債權人之對外關係不同 19 八、內部責任分擔之不同 19 九、訴訟法上得否與主債務人共同被訴之地位不同 20 十、訴訟法上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同 21 第二項 保證與抵押權之併存與交錯運用 21 第一款 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責任平等說之確立 21 第二款 債權與物權關係間交錯流動之明文 22 第三款 民法第879條第2項與第875條之2規定之衝突 24 第四款 對於民法第751條之新詮釋 27 第四節 小結 30 第三章 多數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暨同時身兼人保物保雙重身分者之責任分擔 32 第一節 我國重要實務見解之回顧 32 第一項 指標性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32 第一款 案件事實 32 第二款 歷審法院見解 34 一、一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34 二、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34 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36 四、再審法院(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59號民事判決) 36 第二項 判決分析及延伸討論 37 第二節 共同保證及共同抵押併存之責任分擔計算 38 第一項 比較法上之觀察 38 第一款 日本民法 38 第二款 中國大陸民法典 41 第三款 英美法例 43 第二項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 47 第一款 群團分擔計算方式 48 第二款 個別當事人分擔計算方式 49 第三款 物保集團與人保個別責任之計算方式 51 第四款 人保集團與物保個別責任之計算方式 52 第五款 本文見解 54 第三節 對同時身兼保證人及物上保證人之雙重身分者之責任算定 59 第一項 日本法上之觀察 60 第一款 日本實務見解. 61 第二款 日本學說見解. 64 一、一人說 64 二、二人說 67 三、時的區分說 69 第三款 平成29年法律第44号新修正日本民法之討論 69 一、內部求償最大風險說(「歐洲DCFR案」) 70 二、「松岡案」 72 三、「事務局案」 72 四、提案比較及其審議結果 73 第四款 本文評析 76 第二項 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 78 第一款 一人說 78 一、視為物上保證人一人說 78 二、視為保證人一人說 78 三、責任競合說 78 四、保證一人說與責任競合說之折衷說 79 第二款 二人說 80 第三款 折衷說 81 一、抵押物價值與保證人應負履行責任兩者總合平均說 81 二、當事人之意思真意說 82 第四款 本文見解 83 第四節 小結:評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85 第四章 我國共同擔保制度之類型化觀察與建構 90 第一節 我國實務見解發展之類型化觀察 90 第一項 對同時身兼最高限額保證人及提供最高限額抵押之雙重身分者之責任算定 90 第一款 雙重身分者之最高限額保證範圍是否包含其最高限額抵押責任?90 一、事實概要 90 二、一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52號民事判決)92 三、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 94 四、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民事判決) 95 第二款 同一人所為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間之關係 96 一、後續事實發展 96 二、一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97 三、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98 四、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37號民事判決) 100 第三款 分析檢討 101 第二項 對全額保證人且提供最高限額抵押之責任算定 102 第一款 事實概要 102 第二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63號民事判決 104 第三款 分析檢討 109 第三項 債權人拋棄雙重擔保身分者之物保責任之效力 112 第一款 事實概要 112 第二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湖簡字第976號民事簡易判決 114 第三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116 第四款 分析檢討 118 第四項 嗣後移轉抵押物對內部應分擔計算之影響 121 第一款 事實概要 121 第二款 一審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122 第三款 二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123 第四款 分析檢討 125 第五項 多數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間之責任分擔計算方式 128 第一款 事實概要 128 第二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 130 第三款 分析檢討 133 第二節 我國共同擔保制度之類型化建構 138 第一項 單一保證人與單一物上保證人之情形 139 第二項 共同保證且其中一人同時身兼物上保證人之情形 140 第三項 共同抵押且其中一人同時身兼保證人之情形 141 第四項 共同保證及共同抵押併存之情形 141 第五項 共同保證及共同抵押併存時且其中一人同時具雙重身分之情形 142 第五章 結 論 146 參考文獻 151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共同擔保之研究:以保證與抵押權設定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A Study of Contribution between Joint Guarantee and Joint Mortgage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3-1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吳志正;邱玟惠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Chih-Cheng Wu;Wen-Hui Chiu | en |
dc.subject.keyword | 共同保證,共同抵押,物保人保責任平等說,民法第879條第2項,求償權,內部應分擔責任,雙重身分者,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joint and several obligations,joint guarantee,joint mortgage,the equali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ee,Civil Code Article 879 (2),right of claim, | en |
dc.relation.page | 155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404403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24-09-24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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