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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法律命題有唯一正確解答嗎?從道德與詮釋之客觀性與決定性而論 Is There a Right Answer to the Propositions of Law?In Terms of Objectivity and Determinacy of Moral-Value and Interpretation |
作者: | Pin Sun 孫斌 |
指導教授: | 顏厥安(Chueh-An Yen) |
關鍵字: | 法律命題,客觀性,決定性,道德,詮釋, Propositions of Law,Objectivity,Determinacy,Moral-Value,Interpretation, |
出版年 : | 2011 |
學位: | 碩士 |
摘要: | 中文摘要
本文旨在探討,是否存在某個法律命題,作為特定法律問題的唯一正確解答。本文將唯一正確解答區分成客觀性(objectivity)及決定性(determinacy)兩個層面,從道德判斷與法律詮釋兩個層面分別探討。 依照Marmor及Leiter的分類,客觀性具有不同層面的意義。依照Postema的分析,客觀性最重要的是表彰了某種判斷類型的獨立性、正確性及跨主體的一致性。 德沃金雖然對於外在懷疑論多所批判,但除了表面價值理論之外,德沃金沒有提出其他關於道德判斷具有客觀性的直接論據。且德沃金可能是在Marmor所分類語意學的層面上,主張道德判斷的客觀性,而非主張道德判斷具有獨立性、正確性及跨主體的一致性。 德沃金在駁斥內在懷疑論時,並未指出其所駁斥之具體學說內容,而將內在懷疑論定位成未提出實質道德主張之懷疑論者,並主張應以「不確定性」取代「吳決定性」。惟Endicott曾提出諸如連鎖推理矛盾、不可共量性及不可測量性等主張,說明在某些情況下,價值判斷必然無法精確,而具有不可決定性;德沃金並未回應該等內在懷疑論主張。 法律詮釋應具有Marmor所分類語意學的層面上之客觀性,但無形上學客觀性,恐怕亦無論證的客觀性。又法律詮釋並非解決語言使用模糊性之方案,法律詮釋本身亦因其所援用之資源,例如道德判斷,欠缺決定性而同其命運。 |
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914 |
全文授權: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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