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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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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王泰升zh_TW
dc.contributor.advisorTay-Sheng Wangen
dc.contributor.author呂嘉容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CHIA-JUNG LUen
dc.date.accessioned2023-08-15T17:20:56Z-
dc.date.available2023-11-09-
dc.date.copyright2023-08-15-
dc.date.issued2023-
dc.date.submitted2023-07-21-
dc.identifier.citation中文文獻(按姓名筆畫排序)
一、書籍
(一)一般書籍
王泰升
2010 《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臺北:自刊。
2014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二版)》。臺北: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台灣法律史概論(第五版)》。臺北:元照出版。
2017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22 《建構台灣法學:歐美日中知識的彙整》。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史尚寬
1974 《親屬法論(台三版)》。臺北:自刊。
司法行政部編
1976 《中華民國民法史料彙編》,下冊。臺北:司法行政部。
吳岐
1947 《中國親屬法原理》。上海:中國文化服務社。
沈靜萍
2014 《多元鑲嵌的臺灣日治時期家族法—從日治法院判決探討國家法律對臺灣人之家及女性法律地位之改造—》。臺北:元照出版。
卓意雯
1993 《清代臺灣婦女的生活》。臺北:自立晚報。
林秀雄
2013 《親屬法講義(三版)》。臺北:自刊。
胡長清
1964 《中國民法親屬論(臺一版)》。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郭衛、周定枚編
193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匯刊第1期》。上海:法學書局。
193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匯刊第2期》。上海:法學書局。
193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匯刊第12期》。上海:法學書局。
193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匯刊第13期》。上海:法學書局。
193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匯刊第16期》。上海:法學書局。
1934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匯刊第17期》。上海:法學書局。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
1987 《民法親屬新論》。臺北:三民書局。
2017 《民法親屬新論(修訂十三版)》。臺北:三民書局。
黃右昌
1941 《民法親屬釋義》。上海:會文堂新記書局。
黃源盛編
2012 《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 親屬編 上》。臺北:梨齋社。
2012 《大理院民事判例輯存 親屬編 下》。臺北:梨齋社。
戴炎輝
1962 《中國親屬法》。臺北:自刊。
戴炎輝、戴東雄
1992 《中國親屬法(修訂版第五版)》。臺北市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福利社。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
2010 《親屬法(2010年9月最新修訂版)》。臺北:自刊。
薛允升(著述)、黃靜嘉(編校)
1970 《讀例存疑重刊本》,第二、四、五冊。臺北:成文出版社。
瞿同祖
1947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上海:商務。
(二)翻譯書籍
臺灣慣習硏究會(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譯)
1984 《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 第一卷下》。臺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二、書之篇章
沈靜萍
2019 〈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收於王泰升編,《多元法律在地匯合》,頁313-339。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林秀雄
1987 〈中日離婚法上關於離婚當事人財產關係之比較研究〉,收於氏著,《家族法論集(二)》,頁125-140。臺北:自刊。
陳昭如、莊韻親
2010 〈頭家娘為誰辛苦為誰忙:釋字第410號解釋法律評析〉,收於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編,《大法官,給個說法!(3)不平則鳴》,頁20-45。臺北:新學林。
三、期刊論文
王泰升
1998 〈從《淡新檔案》觀察清治臺灣官府法律之運作〉。臺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2007 〈清末及民國時代中國與西式法院的初次接觸——以法院制度與其設置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臺北)1:105-162。
2009 〈日治法院檔案的整編與研究〉,《臺灣史研究》(臺北)16(1):169-201。
2015 〈台灣法律史上的原住民族:作為特殊的人群、領域與法文化〉,《臺大法學論叢》(臺北)44(4):1639-1704。
2015 〈論台灣社會上習慣的國家法化〉,《臺大法學論叢》(臺北)44(1):1-69。
2018 〈再訪臺灣的調解制度:對傳統的現代化轉譯〉,《臺灣史研究》(臺北)25(1): 101-136。
2019 〈臺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中研院法學期刊》(臺北)2019特刊(1):1-45。
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
2015 〈論清朝地方衙門審案機制的運作:以《淡新檔案》為中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臺北)86(2):421-469。
林秀雄
2007 〈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原有財產之意義-釋字第六二○與四一○號解釋在解釋方法上之衝突〉,《月旦法學雜誌》(臺北)143:243-265。
2011 〈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臺北)191:5-22。
林貝珍、黃詩淳
2021 〈婚外情慰撫金之實證研究〉,《月旦裁判時報》(臺北)112:74-86。
陳昭如
2013 〈還是不平等—婦運修法改造父權家庭的困境與未竟之業〉,《女學雜誌》(臺北)33:119-169。
陳韻如
2018 〈《淡新檔案》中姦拐案件:法律傳統的重新檢視〉,《臺灣史研究》(臺北)25(4):21-73。
黃韵雯、黃詩淳
2022 〈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審酌因素與性別差異之實證研究〉,《月旦裁判時報》(臺北)121:79-93。
劉毓秀
1995 〈丈夫乎?強盜乎?〉,《婦女新知》(臺北)154:14-15。
四、學位論文
宋祖寧
2020 〈離婚贍養費裁判之法實證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村永史朗
1999 〈台灣日治時期的民事爭訟調停〉。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沈靜萍
2001 〈百餘年來台灣聘金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談台灣女性法律地位之變遷〉。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貝珍
2021 〈婚外情慰撫金請求之實證研究——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金額量定〉。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邱偉傑
2020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爭議問題研究〉。臺北: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昭如
1997 〈離婚的權利史——台灣女性離婚權的建立及其意義〉。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曾文亮
2008 〈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的殖民近代化與日本化----全新的舊慣〉。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戴元卿
2001 〈離婚給付之研究——以日本之離婚給付制度為例〉。桃園:國立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謝旻桂
2020 〈婚姻之內與工作之外:家務分工與婚姻經濟弱勢的女性主義法律史考察(1945-2019)〉。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史料資料庫
日治法院檔案
日治時期期刊影像系統
立法院公報影像檢索系統
台灣民報
台灣歷史數位圖書館
台灣新聞智慧網
法源法律網
淡新檔案
臺灣日日新報
臺灣日記知識庫
聯合知識庫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日文文獻(按姓氏筆畫排序)
仁井田陞
1942 《支那身分法史(再版)》。上海:東方文化学院。
和田于一
1929 《婚姻法論(三版)》。大阪:大同書院。
姉歯松平
1938 《本島人ノミニ関スル親族法並相続法ノ大要》。臺北:台法月報発行所。
岡村司
1903 《民法親族編 (京都法政大学第1期第2学年講義録)》。京都:京都法政大学。
1922 《親族法講義要領》。東京都:金刺芳流堂。
松岡義正
1927 《民事訴訟法》。東京:文信社。
梅謙次郎
1910 《民法要義 巻之四 親族編(訂正增補第二十版)》。東京都:私立法政大学 ほか。
滋賀秀三
1967 《中国家族法の原理》。東京都:創文社。
臺灣總督府覆審・高等法院(編)
1995 《覆審・高等法院判例第壹卷(復刻版》》。東京都:文生書院。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1910 《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 第二巻 上》。東京: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1911 《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 第二巻 下》。出版地不詳: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1911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 臺灣私法 第二卷 下》。出版地不詳: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8681-
dc.description.abstract「離婚後財產分配」為夫妻之間離婚後所生的財產變動情形,包含聘金返還、私產歸屬(夫妻財產清算)、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及離婚後扶養等類型。本文從法與社會互動的觀點,考察「離婚後財產分配」自清治時期至戰後臺灣的法規範及社會實踐的內涵,描繪出參與主體之間的財產變動樣態。
清治臺灣婚姻解消後的財物分配類型包含「贖身銀之交付」與「私產歸屬」。贖身銀在性質上等於妻家將聘金返還男方,面對贖身銀的相關紛爭,官府傾向促成和息以銷案。關於妻妾與入贅丈夫的「私產歸屬」,前者繫諸私產種類及婚姻解消型態,後者原則上得由入贅丈夫帶走。日治時期引入現代法體系及概念,轉化既有的財物分配類型。本文以法院的判決例為基礎,分析法院如何在僅涉及臺灣人的親屬繼承事項依習慣法之規定下,一方面保留清治以來的法律傳統,另一方面也引進現代法概念進行改造、進一步創設「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之相關制度。關於「離婚後財產分配」之社會實踐,本文使用報紙及日記等,探討法律傳統的延續,及法規範體系的變遷對於人民觀念與作法的改變。戰後,中華民國民法施行於臺灣,明文化除了聘金返還以外的財產分配概念,「離婚後扶養」則首次以贍養費的規定出現在臺灣的法規範。相較於日治時期,離婚後財產分配在法規範內涵上更為充實、精細。人民對於離婚後財產分配的認知及行為,除了因應法規範內涵而有所不同,仍有部分延續自清治及日治臺灣。離婚後財產分配之各概念,也可能出現交互使用的情形。
整體而言,「離婚後財產分配」之法規範內涵隨著不同統治時期有所改變,社會實踐則可能部分延續傳統,兩者亦互相形塑。歷經百年來法與社會的變遷,付出「分手」代價的主體從總是女方轉變為經常是男方,人民關注的離婚後財產分配類型,則從聘金返還逐漸過渡至離婚後分配剩餘財產及「贍養費」。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refers to the changes in property ownership between divorced couples, including the return of dowry, alloc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Liquidation of Marital Property),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caused by divorce, and maintenance after divorce. This essay examined the norms and social practices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in Taiw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law and society, starting from the Qing Rule era until the Postwar Taiwan era. In addition, the essay described the involvement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mong parties.
During the Qing Rule era, the forms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marriage dissolution included "delivery of ransom" and "alloca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Ransom refers to the wife's family returning the dowry to the husband. While encountering conflicts regarding ransom delivery, the officials preferred to resolve through parties' reconciliation. Wives' and concubines' private property allocation depended on property types and forms of marriage dissolution. In the case of the dissolution of uxorilocal marriages, the husband often took their property away.
Modern legal systems and concepts, which were introduced in the Japanese Rule era, transformed the existing property distribution forms. Based on court judgments, this essay analyzed how the courts preserved the legal traditions inherited from the Qing Rule era while introducing modern legal concepts and establishing the institution for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caused by divorce" under the stipulation of Taiwanese family relations and succession governed by customary law. Regarding the social practices related to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this essay investigated the continuity of legal traditions and the impact of the shifts in the normative system on the changes in people's perceptions and behaviors through reviewing newspapers and diaries.
The 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implemented in the Postwar Taiwan era, codifying concepts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beyond "the return of dowry." The "maintenance after divorce" concept was introduced as an alimony system for the first time in Taiwan's statutes. Compared to the Japanese Rule era, the normative content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became more comprehensive and refined. People's understanding and behavior regarding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varied in response to these normative changes, while some practices continued from the Qing and Japanese Rule eras. There may also be situations where different concepts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coexist or use interactively.
Overall, the norms of "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changed during different reign periods, while the social practices kept some parts unchanged. The two also interacted with and shaped each other over time. After the transition in law and social change over centuries, the subject who paid the price of ending relationships changed from the wife's family to the husband. The focused property distribution type gradually transferred from "return of dowry" to "Distribution of the remainder of Marital Property" and "alimony."
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Submitted by admin ntu (admin@lib.ntu.edu.tw) on 2023-08-15T17:20:5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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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dc.description.provenance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3-08-15T17:20:56Z (GMT). No. of bitstreams: 0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中文摘要 i
Abstract 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文獻回顧 3
第一項 傳統中國法的婚姻及財產之研究 3
第二項 日治臺灣的家族法研究 4
第三項 戰後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研究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 8
第一項 研究方法與範圍 8
第二項 名詞解釋 10
第一款 離婚後財產分配 10
第二款 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 11
第三款 離婚後扶養與贍養費 12
第三項 章節安排 13
第二章 清治臺灣的婚姻解消後財物分配 15
第一節 贖身銀之交付 15
第一項 贖身銀之性質 16
第二項 交付贖身銀之目的 17
第一款 解消婚姻關係 17
第二款 再娶再嫁 19
第三項 授受贖身銀的當事人 20
第四項 贖身銀之紛爭案件 21
第一款 贖身銀之紛爭案件爭執核心 21
第二款 官府態度 22
第二節 私產歸屬 25
第一項 妻妾的私產歸屬 26
第一款 私產種類 26
第二款 婚姻解消後的歸屬 27
第二項 入贅丈夫的私產歸屬 28
第三節 小結 29
第三章 日治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 31
第一節 日治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法規範 31
第一項 聘金返還 32
第一款 「聘金返還」違背聘金目的及公序良俗 33
第二款 「聘金返還」僅涉及雙方合意 35
第三款 聘金返還的當事人適格 36
第二項 私產歸屬 38
第三項 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 40
第一款 慰藉料判決 41
第二款 手切金判決 45
第二節 日治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之社會實踐 46
第一項 聘金返還 47
第一款 聘金返還之型態 47
第二款 參與聘金返還的當事人 51
第三款 聘金返還引發的社會爭議 52
第二項 私產歸屬 53
第三項 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 55
第一款 慰藉料 55
第二款 私人約定損害賠償 57
第四項 離婚後扶養 58
第三節 小結 59
第四章 戰後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 62
第一節 戰後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法規範 62
第一項 聘金返還 63
第二項 因離婚所生的夫妻財產清算 66
第一款 離婚後夫妻各自取回財產 66
第二款 離婚後分配剩餘財產 70
第三項 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 72
第四項 贍養費 76
第二節 戰後臺灣的離婚後財產分配之社會實踐 78
第一項 聘金返還 78
第二項 因離婚所生的夫妻財產清算 80
第一款 離婚後夫妻各自取回財產 80
第二款 離婚後分配剩餘財產 82
第三項 因離婚所生損害賠償 87
第四項 贍養費 88
第三節 離婚後財產分配概念的交互使用 91
第一項 規範上功能重疊 91
第二項 社會實踐上混用名稱與作為協商條件 92
第一款 離婚後財產分配之概念與名稱混用 92
第二款 離婚後財產分配作為協商條件 95
第四節 小結 96
第五章 結論 100
參考文獻 110
附錄 118
附錄一 《日治法院檔案》聘金返還判決 118
附錄二 《日治法院檔案》私產歸屬判決 122
附錄三 《日治法院檔案》裁判離婚訴訟併慰藉料判決及手切金判決 124
-
dc.language.isozh_TW-
dc.title分手的代價:從臺灣的法與社會論離婚後財產分配(1683-2022)zh_TW
dc.titleThe Price of Ending Relationships:Property Distribution after Divor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Society in Taiwan (1683-2022)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11-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黃詩淳;沈靜萍zh_TW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Sieh-chuen Huang;Chin-Ping Shenen
dc.subject.keyword法律史,聘金,淡新檔案,日治法院檔案,離婚給付,zh_TW
dc.subject.keywordLegal History,Dowry,Tan-Shin Archives,Taiwan Colonial Court Records Archives,Divorce Payment,en
dc.relation.page130-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2301875-
dc.rights.note未授權-
dc.date.accepted2023-07-21-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系-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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