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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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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吳從周 | zh_TW |
dc.contributor.advisor | Chung-Jau W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廖弘州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 | Hung-Chou Liao | en |
dc.date.accessioned | 2023-08-15T16:41:55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3-11-09 | - |
dc.date.copyright | 2023-08-15 | - |
dc.date.issued | 2023 | - |
dc.date.submitted | 2023-07-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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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8527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既以「管理」為名,其立法重點即不言自明。臺灣之集合式住宅逐年增多,對於住戶間錯綜且緊密之權利義務交互關係,本條例建立了一套由「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組成的管理制度,在給予自治空間的同時,規範特定行為的對應處置,對於「物」與「人」進行系統化的管理。
而所謂的「秩序維持制度」,本文參考我國、日本文獻與德國法後,認為其意義為:「為維持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與住戶之共同利益,對違反義務者所採措施之集合」;違反秩序行為之態樣則可區分為「明顯違反義務之異常行為」及「支付義務之不履行」。針對此些行為,本條例設有諸如「應予制止」、「要求其回復原狀」等處理方式,而「強制出讓」作為我國、日本與德國皆有訂定之規範,彼此之間仍有要件差異,日本法上亦不乏設有效果較輕微之手段,得以依序適用。結論上,本條例相較日本與德國,對於違反義務行為之處置雖看似較為多樣、周全,實際上卻因條文以列舉特定違反義務行為之方式規範,難免掛一漏萬;對於其他行為,雖有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制度於違反行為情節重大時得利用,惟在情節尚輕時,可能有所不足。得用於補遺之規約,除「限制使用非不得設定專用之共用部分」及「其他事實行為」較無合法性疑慮外,其餘作法實務上皆尚未有穩定見解,亦恐增加管理組織運作上之障礙。因此,本文於第五章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以期完備管理之密度。 其中,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制度作為最嚴重之制裁手段及本文核心,本文對其立法目的、特色、要件與法律效果皆進行詳盡探討,並在分析本制度合憲性的同時以個人見解回應論者於此討論「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必要性。比較學說見解、日本法與德國法後,亦建議可將「應分擔費用」修正為「應負擔費用」、對於被訴請遷離或出讓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可增訂「強制遷離期間」與「期間內解除事由」與限制強制出讓應買人之資格。再者,制度之討論不應脫離實務層面,因此本文針對本制度之相關裁判綜覽其運用概況,深入分析「關愛之家案」與「福懋首善社區案」(判決字號詳內文),了解實務對於規約合憲性之見解與強制出讓適用時之限縮方式。最後,本文採用實證方法中之相關分析與決策樹分析,除呈現與「判准與否」最為相關的單一變項外,更抓取出對於強制遷離判准與否整體而言最具影響力之因素—「是否影響住戶居住安寧權」(與健康權、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影響常伴隨發生),並指出判決中對於被遷離、出讓者權利侵害著墨不足之處,供實務參酌。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ct") is aptly named as it focuses on “management” as its purpose of statue. Due to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Congregate housing in Taiwan, The Act established a management system consisting of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Unit owner assembly” and “Management committee/Manager” to address the complex and interconnected relationship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mong inhabitants. While providing autonomy, it also regulates the corresponding handling of specific behaviors, aiming to achieve systematic management of both "property" and "people."
The so-called “Order Maintenance system”, as referenced from Taiwan, Japan and German law, is understood to mean “the collective measures taken against those who violate their obligation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management and interests of inhabitants in a condominium.” The patterns of behavior that violate the order can be classified into “abnormal behavior that clearly violates obligations” and “non-performance of payment obligations”. In response to these behaviors, The Act provides various handling methods such as “requirement to cease”, “request for restoration”, and the “compulsory conveyance”. While the concept of “compulsory conveyance” is regulated in Taiwan, Japan, and Germany, there are differences in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between them. In Japanese law, there are also less severe measures available that can be applied in sequence and have a less significant impact. In conclusion, compared to Japan and Germany, this regulation appears to have a more diverse and comprehensive approach to dealing with violations of obligations. However, in practice, it may still have loopholes as it specifically enumerates certain patterns of violations, leaving room for oversight. While there are provisions for compulsory eviction and conveyance in cases of significant violations, there may be limitations when the violations are less severe. Supplementary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except for provisions regarding “restricting the use of shared areas that are not non-designated to private areas “and “other real acts”, there are concerns in practice regarding the legality of other measures. However, the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 of other measures has not yet reached a stable consensus, and there is a concern that it may create obstacles in the operation of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Therefore, this paper proposes relevant legislative amendments in Chapter 5, aiming to enhance the comprehensiveness of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Among all the measures in the order maintenance system, the compulsory eviction and conveyance serves as the most severe sanctions and is the core of this paper. The paper thoroughly examines its purpose of statue, features, requirements, and legal effects. Furthermore, while analyz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is system, it responds to the necessity of discussing the “third-party effectiveness theory of basic rights” with personal insights. After comparing the perspectives of comparative legal theories, Japanese law, and German law, the following are several suggestions for amendment: 1. Revise the term “expenses to be shared” to “expenses to be shouldered”. 2. The inhabitants being sued to evict or convey shall be given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statement or opinion. 3. Make an addition of legal provisions about “compulsory eviction period” and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within the period” 4. Restric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s of compulsory conveyance buyers. Furthermore, discussions on the system should not be divorced from practical considerations. Therefore,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relevant judgments regarding this system's application, delving into the specifics of the “關愛之家 case” and the “福懋首善社區 case”, Understanding the prac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and the limitat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mpulsory conveyance. Finally, this article employs correlation analysis and decision tree analysis as empirical methods. In addition to presenting individual variables most relevant to the "approval or rejection" outcome, this paper also identifies the most influential factor for the overall approval or rejection of compulsory eviction—“whether it affects inhabitants’ right to residential tranquility” (often accompanied by implications for the right to health, public safety, and public health). Furthermore,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insufficient attention given to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of the evicted and conveyed parties in the judgments for practical reference. | 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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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3-08-15T16:41:55Z (GMT). No. of bitstreams: 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4 第一項 研究範圍 4 第二項 研究方法 4 第一款 文獻資料分析法 4 第二款 比較研究法 4 第三款 實證研究法 5 第三節 研究架構 7 第二章 公寓大廈管理及秩序維持制度 8 第一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8 第一項 立法背景及目的 8 第二項 適用範圍 10 第一款 人、事、地、物之效力 10 第二款 時之效力 11 第二節 公寓大廈之管理 14 第一項 前言 14 第二項 公寓大廈管理內容 15 第一款 物的管理 16 第一目 區分所有權 16 一、最狹義說 16 二、狹義說 17 三、廣義說 17 四、最廣義說 17 五、小結—我國現制應為狹義說,最廣義說尚待理論發展 18 第二目 各部分之管理 20 一、專有部分之定義、範圍及管理 21 二、共用部分之定義、範圍及管理 24 三、基地之定義、範圍及管理 26 四、小結 27 第二款 人的管理 27 第三項 公寓大廈管理方式 28 第四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29 第一款 區權會之定義 29 第二款 會議種類與召集程序 30 第一目 會議種類 30 第二目 會議召集程序 30 第三款 會議決議事項與決議方法 31 第一目 會議決議事項 31 第二目 會議決議方法 32 第四款 會議決議之效力 33 第五項 規約 34 第一款 規約之定義與內容 34 第二款 規約之性質 35 第一目 契約行為說 35 第二目 共同行為說 36 第三目 自治規則說 36 第四目 併合說 36 第三款 規約之訂定、變更及廢止 37 第一目 規約之訂定 37 第二目 規約之變更及廢止 39 第四款 規約效力之位階及範圍 41 第一目 規約之效力位階 41 第二目 規約之效力範圍 41 一、全體區權人 42 二、全體區權人以外之住戶 42 三、區權人之繼受人 43 四、無權占有人 43 第六項 管理委員會 44 第一款 管委會之定義 44 第二款 管委會之成立 44 第三款 管委會之組織與運作 45 第一目 職位與人數 45 第二目 資格 46 第三目 選任與任期 46 第四目 職務內容 47 第四款 管委會之法律地位 47 第一目 實體法上權利能力 47 第二目 程序法上當事人能力 49 第七項 小結 49 第三節 公寓大廈秩序維持制度 50 第一項 定義 50 第二項 秩序違反行為態樣 51 第一款 明顯違反義務之異常行為 51 第二款 支付義務之不履行 54 第三項 比較法介紹 55 第一款 日本法 55 第一目 概說 55 第二目 秩序維持制度 57 一、違反共同利益行為之停止請求(第五十七條) 58 二、使用禁止請求(第五十八條) 60 三、區分所有權拍賣請求(第五十九條) 63 四、對占有人之移轉請求(第六十條) 66 五、基於第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妨害排除請求權 69 第二款 德國法 70 第一目 概說 70 第二目 住宅所有權出讓制度 71 第四項 我國之秩序維持制度 75 第一款 條文規定與實務運用 75 一、第六條第三項之「必要處置」 75 二、第八條第三項之「制止」 76 三、第九條第四項之「制止」及「必要處置」 77 四、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制止」及「回復原狀」 77 五、第十六條第五項之「制止」 78 六、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訴請公告或移交」 78 七、第二十一條之「訴請給付」 79 八、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強制遷離與出讓」 79 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無權占有人之準用 80 十、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一條之罰鍰 80 第二款 其他手段 81 第一目 限制專有部分之使用 81 第二目 限制共用部分之使用 82 第三目 違規之罰款 83 第四目 公布車號、戶號或姓名 84 第五目 其他事實行為 86 第三款 小結 87 第四節 本章小結 87 第三章 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制度 90 第一節 立法歷程、目的與條文內容 90 第一項 立法歷程 90 第二項 立法目的與特色 91 第三項 條文內容 92 第二節 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制度問題探討 93 第一項 要件探討 93 第一款 「應分擔費用」之意義 93 第二款 「積欠金額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之計算 96 第三款 「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之內涵 99 第一目 「違反法令」之範圍 100 第二目 「情節重大」之判斷標準 102 第四款 「促請改善」之方式 104 第五款 區權會決議 105 第六款 訴請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 109 第二項 法律效果 112 第一款 強制遷離 112 第一目 是否須將戶籍遷出? 113 第二目 得否將專有部分出租、出借或為維持專有部分之必要行為? 114 第三目 是否亦禁止共用部分之使用? 114 第四目 其繼受人得否使用? 115 第二款 強制出讓 115 第三項 執行程序 116 第一款 強制遷離之執行方式 116 第二款 強制出讓之執行方式 119 第三款 優先受償權 122 第三節 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制度合憲性分析 123 第一項 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123 第二項 合憲性審查 125 第一款 概說 125 第二款 問題探討 126 第一目 基本權競合 126 第二目 概括條款 129 一、形式合憲性 129 二、實質合憲性 130 第三款 本制度合憲性 132 第一目 強制出讓 132 一、以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為由 132 二、以本條第一項前二款為由 134 第二目 強制遷離 137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37 第四章 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裁判分析 140 第一節 實務運用現況 140 第二節 裁判類型化與重要案例評析 143 第一項 裁判類型化 143 第一款 不當使用建物型 143 第二款 濫行破壞建物型 144 第三款 侵擾住戶安寧型 145 第四款 危害住戶安全型 146 第二項 關愛之家案(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判決) 149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49 第二款 歷審判決要旨 150 第一目 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42號民事判決 150 第二目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012號判決 152 第三款 判決評釋 153 第一目 學說意見 153 第二目 基本議題 157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57 一、本件確有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問題 157 二、基本權第三人效力之間接適用 158 三、社區自治之界線—以規約為中心 159 四、再興社區規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應為無效 162 五、法院判決理由值得斟酌之處 164 第三項 福懋首善社區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歷審判決) 168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68 第二款 歷審判決要旨 169 第一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92號判決 169 第二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77號判決 170 第三目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1號判決 170 第四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9號判決 171 第三款 判決評釋 172 第一目 問題意識 172 第二目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於適用上之「限縮解釋」 173 一、限縮解釋之意義 173 二、本款應有限縮解釋之必要 173 三、以比例原則限縮解釋尚屬合理 175 四、以最後手段性進行限縮? 176 第三目 其他問題探討 179 一、本款「其他違反法令」之涵蓋範圍 180 二、訴請本條第二項出讓之前置程序 181 第四項 小結 182 第三節 實證研究 183 第一項 問題意識 183 第二項 研究對象 184 第三項 研究方法 184 第一款 變項設計 185 第二款 編碼方式 188 第四項 研究結果 191 第一款 資料總覽 191 第二款 相關分析 196 第三款 決策樹分析 201 第四節 小結 208 第五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 211 第一節 結論 211 第二節 修法建議 213 第一項 公寓大廈管理規範細緻化 213 第二項 秩序維持制度完備化 215 第一款 行為停止請求之引入 216 第二款 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相關建議 217 第一目 「應分擔費用」之用詞應改為「應負擔費用」 217 第二目 應賦予被訴請遷離或出讓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218 第三目 強制遷離增訂「相當期間」與「期間內解除限制事由」 219 第四目 應買資格及再轉讓對象之限制? 219 參考文獻 222 一、中文部分(依作者姓氏筆劃順序排列) 222 (一)、專書 222 (二)、期刊 223 (三)、學位論文 229 (四)、其他 231 二、日文部分 231 (一)、專書(依作者姓氏五十音順序排列) 231 (二)、期刊 232 | - |
dc.language.iso | zh_TW | - |
dc.title | 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之秩序維持制度—以強制遷離與強制出讓為中心 | zh_TW |
dc.title | The Order Maintenance System of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 Focusing on Compulsory Eviction and Conveyance | en |
dc.type | Thesis | - |
dc.date.schoolyear | 111-2 |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顏佑紘;向明恩 | zh_TW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Yu-Hung Yen;Ming-En Hsiang | en |
dc.subject.keyword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制度,秩序維持制度,強制出讓,強制遷離,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Condominium Administration Act Building Administration Division,Management system,Order Maintenance system,Compulsory eviction and Conveyance, | en |
dc.relation.page | 232 |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2302013 |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限校園內公開) | - |
dc.date.accepted | 2023-07-28 |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系 | -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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