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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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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皇玉(Huang-Yu Wang) | |
dc.contributor.author | Hsiao-Lun Su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蘇孝倫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5-20T20:01:09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0-01-21 | |
dc.date.available | 2021-05-20T20:01:09Z | - |
dc.date.copyright | 2010-01-21 | |
dc.date.issued | 2010 | |
dc.date.submitted | 2010-01-11 | |
dc.identifier.citation | 中文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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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8782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隱私」作為一種普世人權價值,其內涵在不同的社會、文化脈絡中呈現出不同面貌,以比較法研究各地規範差異,歸納出「隱私作為一種自由」與「隱私作為一種尊嚴」之相異取徑,兩者看似二律背反,按照符號互動學派關於「人格」形塑過程之理論,皆屬個人建構自我人格所必須。「隱私權」保障人格自由開展,作用乃調節個人與社會間既依賴又獨立的狀態。然「隱私權」作為一種刑法保護法益,仍屬浮動概念,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法謙抑性,應將其內涵再具體化。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兩者合稱「妨害私人生活隱私罪」,保護側重「隱私作為一種尊嚴」,具體內涵為:「個人透過正常人際互動方式,控制自我形象之可能性。」此定義與「名譽」不同在於,其本質為不涉公評、與公益無關。
刑法第315條之1為實害結果犯,其中「非公開」要件不應取決於場所定性,以被害人言論、談話或活動內容,按社會通念,一旦公開將造成其精神痛苦為斷;「工具、設備」使用,須使被害人與行為人間完全喪失「雙向交流」可能,導致人際互動自始不對等;現行刑法第315條之2未規定獨立「無故」要素,為貫徹「隱私權即控制力」立場,避免將「侵入型」與「揭露型」的隱私侵害混為一談,應將刑法第315條之2與第315條之1的違法性判斷脫鉤,此外,基於法益保護原則,重新檢討現行法第315條之2第3項可罰範圍。提出若干修法建議。目前實務「無故」解釋過於空泛,判決欠缺一致性,且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產生交錯混亂適用現象,應以固有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為平台,落實法益權衡,例如以「業務上正當行為」作為侵犯個人隱私之新聞採訪行為之阻卻違法事由,個案審查是否「有助於公益辯論」,而非逕訴諸憲法基本權衝突。考量私人生活在當代所受威脅,「個人隱私」保障,原則上應優先於公共利益。 | zh_TW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5-20T20:01:09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99-R95a21070-1.pdf: 8648239 bytes, checksum: 5d264714d316c9bf69c72fda030b7c24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0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第一章、 導論 1
第一節、 研究範圍 1 第二節、 論文架構 2 第二章、 何謂「隱私」? 3 第一節、 在社會、文化脈絡下理解「隱私」 3 第一項 進入法律分析之前 3 第二項 「隱私」在當代受到的威脅──以美國社會為例 4 第二節、 不同文化的法律系統處理「隱私」議題之比較 7 第一項 歐陸:以「個人形象、人格發展」為保護核心,對抗來自媒體和市場的威脅 8 第二項 美國:「家」是每個人民的城堡,抵禦國家的監視 11 第三項 整理分析 13 第三節、 「隱私」所連結的價值:「自由」與「尊嚴」 14 第一項 具重要規範意義之期待的破裂 14 第二項 「尊嚴」 17 第三項 「自由」 18 第四項 從自我人格型塑過程,整合不同的隱私內涵 19 第一款 「尊嚴」或「自由」皆非全貌 19 第二款 符號互動論(建構主義)提出的「人格」概念 19 第四節、 隱私權作為一種人格權 21 第一項 比較法上關於人格權之保護:以歐洲人權公約為例 22 第一款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之介紹 22 第二款 從「隱私」到「自主」 24 第三款 保障私人生活,創造使個人得以自由形塑人格之環境 25 第二項 我國憲法上的隱私權 26 第一款 釋字第293號解釋(81.03.13):初試啼聲 27 第二款 釋字第509號解釋(89.07.07):人格雙壁 27 第三款 釋字第603號解釋(94.09.28):一錘定音 27 第四款 隱私權在憲法上的演變 29 第五節、 小結 29 第一項 「透明社會」的反思:不是人的城市 29 第二項 「隱私」對人格型塑之調節功能 31 第三章、 「隱私權」作為一種刑法保護法益 33 第一節、 民國八十八年增訂「妨害私人生活隱私罪」後,刑法第二十八章架構變革 35 第一項 「秘密」:私領域的物理性侵入及私人秘密的保護 35 第二項 「隱私」不等於「秘密」 37 第一款 修法呈現的擴張傾向 37 第二款 與修法相應的時代背景,新興的社會問題 37 第二節、 「妨害私人生活隱私罪」外,針對侵犯隱私行為之特別刑法規定 38 第一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的適用問題 38 第二項 取徑一:區分「人際間資訊交換程度」,將隱私利益予以「類型化」 39 第一款 隱私利益的類型化 40 第二款 「獨處」與「緊密關係」的二分架構? 41 第三款 解釋方法上的質疑:為什麼就只能二選一? 43 第三項 取徑二:區分「國家作為�私人行為」 44 第一款 規範體系脈絡 44 第二款 立法歷史解釋 45 第三款 法條文義解釋 45 第四項 本文立場:通保法第24條屬身分犯之規定 46 第三節、 隱私權與刑法體系其他保護法益之比較 46 第一項 「名譽」 47 第一款 「名譽」與「信用」 47 第二款 「名譽」之定義 48 第三款 「名譽」與「隱私」 50 第一目 「大便」與「裸體」的共通之處? 51 第二目 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的價值判斷 51 第三目 小結 53 第二項 「家宅」 54 第四節、 比較法研究:德國刑法第201條、第201條A 55 第一項 介紹與分析 56 第一款 德國刑法第201條〈刺探言論秘密罪〉 56 第二款 德國刑法第201條a〈攝影侵害個人生活核心領域罪〉 57 第三款 立法背景 58 第四款 保護法益 59 第二項 可供我國法借鏡之處 62 第一款 規範結構的比較 62 第二款 相同困境:罪刑法定主義下的法律明確性原則 64 第五節、 小結 67 第一項 旁敲側擊:與人格自由發展有關的保障 67 第二項 具體內涵:透過正常人際互動方式,控制自我形象之可能性 68 第四章、 構成要件分析 73 第一節、 規範結構:實害結果犯 73 第一項 不處罰未遂=危險犯? 73 第二項 不處罰未遂「不一定等於」危險犯 74 第一款 危險犯之法理基礎 74 第二款 本罪採取實害結果犯之立法模式 75 第二節、 保護客體:「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76 第一項 「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77 第一款 實務見解整理 77 第二款 分析與質疑:「場所式」合理隱私期待? 81 第一目 立法者認為公眾場所之隱私不受保護? 83 第二目 「合理隱私期待」的合理詮釋:控制還是區隔? 86 第三款 小結:「非公開」不等於「關在家裡、拉上窗簾」 89 第二項 「身體隱私部位」 90 第一款 實務見解 90 第二款 分析 91 第三節、 刑法第315條之1的構成要件行為與行為方式 93 第一項 「窺視、竊聽」及「竊錄」 93 第一款 區分行為類型:「即時的視聽」與「半永久化的紀錄」 93 第二款 「窺、竊」:解釋為「他人不知」或「違反他人意思」? 94 第二項 利用「工具、設備」 95 第一款 學說意見 96 第二款 本文看法 97 第四節、 刑法第315條之2的構成要件行為與行為方式 100 第一項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之「便利行為」 100 第二項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所為之竊錄行為 102 第三項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 103 第一款 對行為客體內容,不以明知為必要,具未必故意即可罰 104 第二款 竊錄「有故」,所以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也「有故」? 105 第三款 過猶不及的打擊範圍:公開的秘密還是秘密嗎? 107 第五節、 其他關於本罪處罰範圍之檢討 109 第一項 「間接使用」是否可罰? 109 第一款 「間接」與「直接」的區別 109 第二款 「緊密的人別連結」與「原音原影重現」 110 第三款 從被害人自我保護手段之理性選擇來思考 111 第二項 「處罰未遂」的選擇問題 112 第一款 未遂犯處罰範圍之立法體例與比較 113 第二款 實質標準?何謂「高度不法內涵」? 115 第三款 檢討現行規定方式之妥適性 116 第一目 提供場所、工具或設備之行為:不應處罰未遂 116 第二目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行為:得處罰未遂 117 第三目 窺視、竊聽、竊錄行為:不應處罰未遂 117 第三項 小結 118 第六節、 修法建議 118 第五章、 「無故」:實質違法性判斷 121 第一節、 無故之「雙重機能」(DOPPELFUNKTION) 123 第一項 阻卻構成要件該當 126 第一款 「同意」與「承諾」之區別 126 第二款 本罪之當事人同意效果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 127 第二項 阻卻違法性 128 第一款 「法律特別規定」 129 第二款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130 第三款 「業務上正當行為」 131 第四款 「法益權衡」與「社會相當性」 133 第二節、 實務上發生的問題 133 第一項 為維護婚姻純潔所為之必要努力? 134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34 第二款 分析檢討 135 第一目 以裝設工具設備之地點為區分標準? 135 第二目 對於夫妻他方是否遵守貞潔義務之「知」的權利? 136 第二項 法律特別規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 138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38 第二款 學說看法 140 第一目 「通保法」與「刑法」的競合關係 140 第二目 通保法第29條第3款與「虛偽朋友理論」? 142 第三項 新聞自由,所以偷拍也自由? 145 第一款 實務見解 145 第二款 過於空泛的正當化事由 148 第三節、 比較法上可供參考案例:CAROLINE公主案 149 第一項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判 150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院裁判 154 第三項 分析 159 第四節、 小結 161 第一項 方法上不應直接訴諸基本權衝突解決 161 第二項 新聞採訪、報導與業務上正當行為之關連性 162 第一款 報導內容必須對公益辯論有所助益 162 第二款 何謂「公共利益」? 162 第三款 誰是「公眾人物」? 164 第四款 個案分析 166 第三項 小結 168 第六章、 結論 171 第一節、 何謂隱私? 171 第二節、 法益內涵? 171 第三節、 抽象規範分析 172 第四節、 具體價值判斷 173 參考文獻 ①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妨害私人生活隱私罪之研究
─刑法第315條之1、第315條之2對私人生活與人格形塑之保障 | zh_TW |
dc.title | A Study on the Criminal Intrusion upon Privacy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Life and Personality Forming in Criminal Code §§ 315-1 and 315-2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9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李茂生(Mau-Seng Lee),許恒達(Heng-da Hsu) | |
dc.subject.keyword | 隱私作為一種尊嚴,人格形塑,自我形象,非公開,社會脈絡,控制可能性,無故,法益權衡,公益,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Privacy,Privacy as Dignity,Personality Forming,Social Context,Private Life,without authority,Public good, | en |
dc.relation.page | 194 | |
dc.rights.note |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 |
dc.date.accepted | 2010-01-12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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