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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請用此 Handle URI 來引用此文件: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423
標題: 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之監督義務—從內控制度與資訊通報系統為中心
The Duty to Monitor of Public Company Directors in Taiwan: Focusing on the Internal Control and Information Reporting System
作者: Yi-Han Lai
賴逸涵
指導教授: 楊岳平(Yueh-Ping Yang)
關鍵字: 內部控制,監督義務,法令遵循,商業判斷法則,風險管理,公司治理,
Internal Control,Duty to Monitor,Legal Compliance,Business Judgement Rule,Risk Management,Corporate Governance,
出版年 : 2021
學位: 碩士
摘要: 我國於2006年1月將獨立董事制度及審計委員會納入公開發行公司之監督機制。然而,公司內部違法亂紀之行為仍層出不窮,故有學者轉而認為我國應加強董事之監督義務。我國2020年「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將「強化董事會職能」作為公司治理5大目標之一,即凸顯我國有意強化董事監督職責,促進公司治理之目的。目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置內控制度,並設有相關自律守則規範,法院亦就相關議題作成判決,然而,因董事未有效監督公司、公司內控制度未經有效維持,或未適時控管企業風險,致生公司損害之事件仍層出不窮,凸顯我國監督義務架構,因此有釐清之必要。本文參考美國法制及法院判決,比較國內現況及實務判決,期能建構我國監督義務之架構,並健全我國內控制度,以促進董事積極履行監督義務,強化董事監督責任。 首先,本文以我國現行制度與實務案例為基礎,說明我國監督義務之架構與內涵,並從中得出其不足之處。再以美國法出發,介紹美國相關判決及內控制度之規定作為我國法之參考。最後,本文透過比較我國與美國制度,提出本文相關建議,以作為建構我國董事監督義務架構與內涵參考,並試圖提出可能的司法審查標準以協助法院處理類似的爭議。
URI: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9423
DOI: 10.6342/NTU202103832
全文授權: 同意授權(全球公開)
顯示於系所單位: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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