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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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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王泰升 | |
dc.contributor.author | Yi Kao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高毅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9:08:02Z | - |
dc.date.available | 2020-02-17 | |
dc.date.copyright | 2020-02-17 | |
dc.date.issued | 2019 | |
dc.date.submitted | 2019-1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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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4811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先後於1998年及2017年通過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條例》)及《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條例》),兩者目的均在於處理戰後台灣經歷長期威權統治所遺留下的結果,但兩者定義的威權統治受難者並不相同。《補償條例》係以是否遭受「政治刑法」處罰為斷;而《促轉條例》有關平復司法不法的規定,則以追訴或審判是否「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為標準。本文即著眼於此差異,探討:何以《補償條例》將威權統治受難者的範圍限於遭受政治刑法處罰者?又何以《促轉條例》要重新定義威權統治受難者?此一轉變反映出什麼意義?本文將以威權統治時期被判決觸犯貪污罪,因而無法依《補償條例》申請補償的杜孝生為例,加以說明。
藉由研讀政府檔案,本文認為杜孝生貪污案實為一樁動用「非政治刑法」的政治案件。然而台灣自由化、民主化初期,因為檔案開放程度低,欠缺事實資料,致使立法者在制定《補償條例》時,僅能憑藉過去遭受政治刑法處罰者的生命經驗,以劃定受難者範圍。而杜孝生這類遭受非政治刑法處罰的受難者,便被排除在外。將近20年後,由於轉型正義理論已獲得較多認識,並且受益於檔案開放,更能掌握歷史事實,立法者有意識地重構了受難者的定義。《促轉條例》不僅放棄了罪名要件,取而代之的「追訴或審判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要件,提供了以實質法治國理念評價威權統治時期國家行為的實證法基礎。依照《促轉條例》的規定,杜孝生案屬於司法不法,其刑事有罪判決應視為撤銷。 從《補償條例》到《促轉條例》的轉變,說明了:充分、堅實的歷史研究,是轉型正義工程的基礎。雖然本文關注「受難者」的面相,但是轉型正義的最終目的,並不只有填補受難者損害,而是藉著認識威權統治的歷史,以永遠警惕未來的統治者不可重蹈覆轍。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Both the Compensation Act for Wrongful Trials on Charges of Sedition and Espionage during the Martial Law Period (Compensation Act) and the Act on Promoting Transitional Justice (APTJ), passed in 1998 and 2017 respectively, aim at dealing with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long-term authoritarian rule in post-war Taiwan. However, their definitions of “victims” of authoritarian rule are different. Victims are,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on Act, those punished for committing “political crimes.” In contrast, the provisions regarding redressing judicial wrongs of the APTJ define victims as those subject to prosecutions or sentences that “violated the liber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order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trial.” Based on this discrepancy, this study discusses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Why the Compensation Act limited the scope of victims to those who were punished for committing political crimes? Why the APTJ redefined the victims?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this transformation? To answer these questions, this study takes the case of Voyʉe Toskʉ (Hsiao-Sheng Tu) as an example. Because he was punished for committing corruption during the period of authoritarian rule, Voyʉe was not eligible for receiving compensation under the Compensation Act.
By studying government archives, this study argues that the Voyʉe case is actually a political trial in which the laws of “non-political crimes” were employed. However, in the early days of Taiwan’s liberalization and democratization, the legislature could only draw the scope of victim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s of those who have been punished for committing political crimes, because the legislature did not have sufficient factual information due to a lack of full access to government archives. Consequently, the Compensation Act excluded those who were punished for committing non-political crimes, such as Voyʉe. Nearly 20 years later, owing to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transitional justice theory, along with a better grasp of historical facts that benefits from the open access to government archives, the legislature consciously reconstructed the definition of victims. The APTJ not only gives up the requirement of political crime, but requires instead that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s carried out or sentences imposed violated the liber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order and the principle of fair trial,” and provides a basis for evaluating the acts of the state during the period of authoritarian rul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rule-of-law. According the APTJ, the Voyʉe case is a judicial wrong, so his conviction shall be deemed void.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ompensation Act to the APTJ articulates that full and sound historical studies are the foundation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work. Even though this study pays attention to the dimension of “victims,” the ultimate goal of transitional justice is not merely repairing the injuries suffered by the victims, but also constantly reminding the future government “never again,” through learning the authoritarian past.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9:08:02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8-R03A21005-1.pdf: 5093076 bytes, checksum: 88a757db7c191512a9d32e5cc4a71c22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9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口試委員會審定書 I
謝辭 II 摘要 III ABSTRACT IV 目次 V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二節「轉型正義」的概念 4 第三節 文獻回顧 7 第一項 有關杜孝生案的歷史學研究 7 第二項 有關《補償條例》的法學研究 8 第三項 綜合評析 10 第四節 本文所使用之史料 11 第五節 本文架構 12 第二章 杜孝生貪污案的始末 14 第一節 杜孝生其人與挑選杜孝生案的動機 14 第二節 杜孝生貪污案的「形成」 15 第一項 二二八事件 15 第二項 山地工作委員會案 16 一、省工委山地工作的展開與原住民菁英的反應 16 二、政治處理與佈下監視網 18 第三項 從叛亂轉向貪污 20 一、新美農場部分 20 (一)新美農場的發端 20 (二)爆發經營危機 21 (三)三方會同調查 24 (四)洪華夏之死 26 二、吳鳳鄉農會部分 27 (一)吳鳳鄉農會的設立與被「查獲不法」 27 (二)杜孝生涉入的「不法事實」 28 三、當事人及研究者對指控的反駁 29 第三節 逮捕 31 第一項 非軍人受軍事審判法令依據及程序 31 第二項 決定交由保安司令部法辦 40 第三項 叛亂案再度浮現 44 第四項 擬定計畫 45 第五項 計畫執行 48 第六項 最後一塊拼圖 50 第四節 偵查 52 第一項 蒐集證據 52 第二項 延長羈押合法性之疑義 54 第三項 起訴 55 第五節 審理與判決 61 第一項 指定公設辯護人 61 第二項 審理、判決核定與改判 63 第三項 檢驗判決使用之證據與論理 67 一、勾結高一生侵占剋扣之工程款中10,000元 67 二、與高一生共議提取30,000元存放電料行生息自肥 68 三、串同高一生吞沒農林廳撥助穀種 69 四、串同高一生侵占肥料、棉布、生產貸款 70 第六節 執行與其後 74 第七節 小結 76 第三章 黑暗中的摸索:《補償條例》 78 第一節 民主化後的氛圍轉變 78 第一項 受難者的現身 78 第二項 二二八事件的調查與補償 79 第三項 發現六張犁亂葬崗 79 第二節 爭取平反獲得部分成功與挫敗 81 第一項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通過 82 第二項 《國安法》闖關失敗 85 第三項 持續喚起關注 87 第三節 《補償條例》的誕生 89 第一項 二二八事件50週年帶來的機會 89 第二項 謝聰敏促成跨黨派提案 90 第三項 「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成立 92 第四項 審議過程的一波三折 93 第四節 補償對象範圍的分析 97 第一項 審議過程中補償對象範圍的變化 97 第二項 資訊有限下的立法 98 第五節 小結 104 第四章 新的契機:《促轉條例》 105 第一節 新的社會氛圍 105 第二節 《促轉條例》的內容 107 第一項 立法目的 107 一、何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08 二、戰後台灣長期不存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15 三、以轉型正義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18 第二項 時間範圍 121 第三項 法定任務 122 一、徵集與開放政治檔案 122 二、處理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 123 三、平復司法不法 125 四、規劃不當黨產用途 130 第三節 《促轉條例》的突破與未解的課題 132 第四節 《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之解釋、適用 135 第一項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36 一、破壞基本權保障 137 二、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關於軍事長官逕行調整判決 140 (一)《軍事審判法》通過後:已屬形式上非法 140 (二)《軍事審判法》通過前:未必違反審判獨立原則 143 (三)《軍事審判法》通過前: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145 第二項 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148 一、有權解釋(即大法官解釋)已確認屬公平審判原則者 149 (一)防禦權 149 (二)法官迴避制度 151 (三)法定法官原則 151 二、非有權解釋(即學理上解釋)的見解 152 (一)法官保留原則、不自證己罪、無罪推定原則? 152 (二)聽審權? 154 第三項 刑事有罪判決 157 第五節 小結 159 第五章 平復杜孝生案之司法不法 161 第一節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161 第一項 杜孝生貪污案的形式上非法部分 161 一、並無可逮捕杜孝生之事由 161 二、逮捕時公開偵查內容 162 三、逾期聲請延長羈押 163 四、未依證據裁判 164 第二項 加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167 第三項 杜孝生交由軍事審判違反平等原則 168 第二節 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173 第一項 剝奪杜孝生之詰問權 173 第二項 杜孝生未獲公設辯護人之實質辯護 174 第三節 小結 176 第六章 結論 177 參考文獻 181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與威權統治受難者定義的重構:以杜孝生為例 | zh_TW |
dc.title | Reconstructing the Definition of Victims of Authoritarian Rule under the Act on Promoting Transitional Justice: A Case Study of Voyʉe Toskʉ (Hsiao-Sheng Tu)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8-1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劉恆妏,蘇彥圖 | |
dc.subject.keyword | 杜孝生,轉型正義,非政治刑法,司法不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平審判原則,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Voy?e Tosk? (Hsiao-Sheng Tu),Transitional Justice,Non-political Crimes,Judicial Wrongs,The Liber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Principle of Fair Trial, | en |
dc.relation.page | 192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904306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9-11-25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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