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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NTU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Repository
  2. 法律學院
  3. 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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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值語言
dc.contributor.advisor李建良
dc.contributor.authorYu-Yan Jungen
dc.contributor.author鍾宇嫣zh_TW
dc.date.accessioned2021-06-17T04:29:56Z-
dc.date.available2022-08-15
dc.date.copyright2018-08-15
dc.date.issued2018
dc.date.submitted2018-08-13
dc.identifier.citation(一)中文部份
一般書籍
王泰升(2010)。《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2版。臺北:元照。
吳庚(2012)。《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2版。臺北:三民。
李惠宗(2010)。《行政法要義》,5 版。臺北:元照。
李建良(2017)。《行政法基本十講》,7版,臺北:元照。
李震山(2011)。《行政法導論》,9 版。臺北:三民。
李鴻毅(1990)。《土地法論》,增修15版。臺北:三民。
林英彥(1997)。《市地重劃》,3版。臺北:文笙書局
侯東昇(2017)。《都市計畫行政爭訟之研究》。臺北:司法院。
莊仲甫(1995)。《認識市地重劃》。臺北:永然。
許育典(2009)。《憲法》,3版。臺北:元照。
許宗力(2007)。《法與國家權力(二)》。臺北:元照。
陳立夫(2007)。《土地法研究》。臺北:新學林。
陳明燦(2012)。《土地重劃:理論與實務》。臺北:新學林。
陳明燦(2013)。《土地利用計畫法導論:法條釋義與實例研習》。臺北:新學林。
陳明燦(2013)。《土地徵收導論》。臺北:元照。
陳敏(2013)。《行政法總論》,8版。臺北:新學林。
陳新民(1990)。《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 》。臺北:三民。
湯德宗(2005)。《行政程序法論》,2版。臺北:元照。
葉俊榮(1997)。《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2版。臺北:三民書局。
葉俊榮(2010)。《面對行政程序法-轉型臺灣的程序建制》,2版。臺北:元照。
廖義男(1994)。《公共建設與行政法理》。臺北:三民。
廖義男(2015)。《土地法制度論集》。臺北:元照。
書之篇章
李建良(2006)。〈損失補償〉,翁岳生(等著),《行政法(下)》,3版,頁645-738。臺北:元照。
張志偉(2014)。〈適宜居住權、財產權保障與衡量誡命-評釋字第 709 號解釋〉,收於: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編),《判解研究彙編(十七、十八):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一○一年、一○二年第十七、十八屆法學論文徵選優勝作品集》,頁137-165。臺北: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
張鈺光(2017)。〈自辦土地開發用地取得方式的檢討〉,謝哲勝(等著),《土地開發方式法律與政策》,頁212-248。臺北:元照。
黃錦堂(2002)。〈行政程序法理念與重要釋義問題之研究〉,收於: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當代公法新論(中)》,頁373-420。臺北:元照。
戴秀雄(2014)。〈由制度設計面向論抵價地式區段徵收〉,《臺灣法學新課題(十)》,社團法人臺灣法學會,頁53-124。臺北:元照。
政府出版品
內政部(2005)。《界線與同心圓:臺灣市地重劃案例實錄》。臺北,內政部。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2011),《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評估》。臺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1988)。《平均地權條例立法沿革及理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湯儒彥主持(2008)。《交通建設計畫提出之正當法律程序研究(一)-交通計畫、都市(區域)計畫審查程序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的交錯》。臺北: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廖義男主持(1999)。《行政計畫確定程序可行性研究》。臺北: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
期刊論文
正常卷期之論文
尤重道(2013)。〈市地重劃之實施暨爭議問題之探討〉,《全國律師》,17卷12期,頁87-104。
王珍玲(2013)。〈論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從司法院大法官第七○九號解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出發〉,《法學新論》,45期,頁1-16。
王珍玲(2014)。〈既賣狗肉,何必掛羊頭-從徵收本質論區段徵收之名實不符〉,《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12期,頁141-139。
王珍玲(2016)。〈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發還〉,《月旦裁判時報》,21卷11期,頁65-78。
李建良(2004)。〈論基本權利之程序功能與程序基本權-德國理論的借鑑與反思〉,《憲政時代》,29 卷4 期,頁481-539。
李建良(2013)。〈公法類實務導讀【區段徵收與行政爭訟(一)】〉,《臺灣法學雜誌》,229 期,頁171-191。
李建良(2013)。〈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下)-釋字第 709 號解釋〉,《臺灣法學雜誌》,229期,頁59-60。
李建良(2013)。〈農地之區段徵收與農業之永續發展:《大埔農地徵收處分撤銷訴訟案之一》-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953 號判決理由擇要闡析〉,《臺灣法學雜誌》,230期,頁79-86。
李建良(2013)。〈都市更新的正當行政程序(中)-釋字第 709 號解釋〉,《臺灣法學雜誌》,228期,頁35。
李震山(2004)。〈程序基本權〉,《月旦法學教室》,頁32-36。
林旺根(2001)。〈權利變換問題之研究(一)〉,《現代地政》,21卷11期,頁30-34。
林旺根(2013)。〈現行都市土地整體開發法制之檢討-以比較臺、日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制為中心〉,《全國律師》,17卷12期,頁54。
林明鏘(2013)。〈都市更新之公共利益-兼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臺灣法學雜誌》,227期,頁120-139。
林明鏘(2014)。〈區段徵收與公共利益-評臺中高行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判決(大埔農地徵收案)〉,《月旦裁判時報》,26期,頁96-104。
林明鏘(2014)。〈臺灣都市計畫法總體檢〉,《月旦法學雜誌》,233期,頁173-196。
林明鏘(2015)。〈區段徵收性質與合憲性問題〉,《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14期,頁1-6。
林明鏘(2016)。〈都市更新之正當法律程序──兼論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法令月刊》,67卷1期,頁1-27。
林明鏘(2016)。〈評「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臺灣法學雜誌》,301期,頁67-74。
林英彥(2003)。〈臺灣之市地重劃問題與對策〉,《土地問題研究》,2卷1期,頁50-54。
洪家殷(2006)。〈行政處分:第五講─行政處分之方式要件及程序要件〉,《月旦法學教室》,45期,頁47-58。
胡博硯(2014)。〈論土地徵收中公益性與必要性之評估〉,《東吳法律學報》,26卷2期,頁67-104。
陳立夫(2006)。〈權利變換方式之都市更新與土地權利人之同意〉,《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8 期,155-161 頁。
陳立夫(2008)。〈析論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上之爭議問題〉,《臺灣土地研究》,11卷1期,頁1-35。
陳立夫(2017)。〈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若干法律議題〉,《月旦法學雜誌》,270期,頁55-66。
陳仲麟(2011)。〈徵收之憲法拘束:以「私用徵收」的違憲審查為中心〉,《臺大法學論叢》,40卷3期,頁1029-1088。
陳明燦(2012)。〈公共利益與財產權保障--兼論我國《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國會月刊》,40卷10期,頁38-58。
陳明燦(2015)。〈我國區段徵收土地處理方式之分析—以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為中心〉,《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15期,頁7-20。
陳湘琴(2005)。〈日治至戰後時期臺灣都市細部規畫法制的功能與特性之變遷歷程(1895-1976)〉,《都市與計畫》,32卷3期,頁253-275。
傅玲靜(2016)。〈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徵收公益性之探求-對於釋字第 732 號解釋的另一種觀察〉,《月旦裁判時報》,50期,頁49-58。
傅玲靜(2016)。〈由計畫法與開發法的角度檢視臺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臺灣法學雜誌》,301期,頁75-82。
湯德宗(2000)。〈論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月旦法學雜誌》,56期,頁146-160。
湯德宗(2000)。〈論行政程序法的適用〉,《月旦法學雜誌》,59期,頁158-173。
湯德宗(2000)。〈論違反行政程序的法律效果〉,《月旦法學雜誌》,57期,頁141-159。
楊文蘭(2016)。〈自辦市地重劃之法律定性及相關問題探討〉,《軍法專刊》,62卷4期,頁56-73。
楊松齡(1994)。〈區段徵收制度之公平性與分配內涵之分析〉,《臺灣地政》,101期,頁10-16。
廖義男(2012),〈夏蟲語冰錄(五十二)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與審查〉,《法令月刊》,63卷5期,頁130-133。
廖義男(2014)。〈夏蟲語冰錄(七十二)-市地重劃之程序規定是否合憲?〉,《法令月刊》,65卷1期,頁131-135。
廖義男(2016)。〈市地重劃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審查─兼比較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對人民土地權利之影響〉,《法令月刊》,67卷11期,頁146-160。
劉瑞煌(2002)。〈臺灣之農地重劃〉,《土地問題研究季刊》,1卷4期,頁24-32。
蔡志揚(2013)。〈都市更新公共利益與財產權保障限度之本質〉,《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2期,頁97-107。
蔡宗珍(2012)。〈惡行抑或惡法?-文林苑都更爭議的省思〉,《臺灣法學雜誌》,198期,頁1-4。
蔡茂寅(2014)。〈公用徵收之公益要件與正當補償〉,《月旦法學教室》,138期,頁9-11。
蔡維音(2006)。〈財產權之保護內涵與釋義學結構〉,《成大法學》,11期,頁31-74。
謝靜琪(2003)。〈市地重劃之學理初探〉,《臺灣土地金融季刊》,40卷3期,頁15-31。
鍾麗娜(2010)。〈區段徵收制度與抵價地課題之分析〉,《土地問題研究季刊》,9卷3期,頁12-28。
研討會論文
麻匡復(2003)。〈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執行之制度分析-一個制度設計、制度變遷的回顧〉,發表於:《2003第一屆土地學術研討會》。臺北大學,臺北。
未出版學位論文
呂曼蓉(1994)。《公辦市地重劃之法律問題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李建良(1986),《從公法學的觀點論公益之概念與原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林鋒文(2001)。《市地重劃負擔公平性之研究-以已建合法房屋減輕負擔為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高思大(1986)。《從行政法觀點論行政計畫》,私立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高健祐(2015)。《土地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基準》,,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陳武雄(1971)。《土地重劃辦法之商榷》,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陳冠瑋(2016)。《憲法上居住權之建構與實現——以司法審查為核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陳肇琦(1985)。《使用者負擔方式應用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研究》,私立文化大學實業計畫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黃文彥(2006)。《公辦市地重劃相關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蘇宏杰(2005)。《從正當法律程序看行政處分聽證之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網路資源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asp?cid=993(最後瀏覽日:07/02/2018)。
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最後瀏覽日:24/02/2018)
ETtoday新聞雲,〈都市計畫碰到古蹟! 文化局:李石樵故居不會隨便拆除〉,https://house.ettoday.net/news/670379?t=%E9%83%BD%E5%B8%82%E8%A8%88%E7%95%AB%E7%A2%B0%E5%88%B0%E5%8F%A4%E8%B9%9F%EF%BC%81%E3%80%80%E6%96%87%E5%8C%96%E5%B1%80%EF%BC%9A%E6%9D%8E%E7%9F%B3%E6%A8%B5%E6%95%85%E5%B1%85%E4%B8%8D%E6%9C%83%E9%9A%A8%E4%BE%BF%E6%8B%86%E9%99%A4(最後瀏覽日:06/30/2018)
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網站,〈黑夜能走向黎明? 黎明幼兒園與市地自辦重劃爭議公庫總整理〉,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57208(最後瀏覽日:06/30/2018)
焦點事件網站,〈重劃計畫闖關 塭仔圳居民要求退回〉,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451(最後瀏覽日: 06/27/2018)。
(二)日文部份
一般書籍
大場民男(2014)。《条解・判例 土地区画整理法》。東京都:加除。
山田幸男、下出義明、園部逸夫(編)(1971)。《都市計画.区画整理.収用の法律相談》。東京都:有斐閣。
稲本洋之助、周藤利一、小柳春一郎(2009)。《日本の土地法―歴史と現状》。東京都:成文堂。
期刊論文
五島 寧(2009)。〈日本統治下臺北における近代都市計画の導入に関する研究〉,《都市計畫論文集》,44.3卷,頁859-864。
簗瀬範彦(2014)。〈土地区画整理の制度形成に関する史的考察〉,《土木学会論文集D2(土木史) 》,70卷1期,頁53-65。
dc.identifier.uri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70514-
dc.description.abstract公辦市地重劃係透過土地交換分合整理,以提升土地合理利用與促進都市發展,嘗謂「公私互蒙其利」之土地開發方式。然而,近年人民權利意識覺醒,各種土地開發方式爭議不斷,公辦市地重劃亦是其一。從實行重劃之程序不法到欠缺實施重劃之目的與必要性,故本文就公辦市地重劃制度提出立法上之建議。
首先,本文藉由梳理公辦市地重劃之歷史沿革與制度比較,試圖找出我國公辦市地重劃之意義與定位。再者,公辦市地重劃之相關法令不僅體系混亂,更有規範不足之問題,應針對整體制度重新修正檢討,予以完善規定。又公辦市地重劃並非單一行政行為,故本文介紹整體流程,針對影響人民權利重大階段予以定性,提供後續公辦市地重劃程序面與實體面規範討論之基礎。
在程序面上,公辦市地重劃應有正當法律程序之適用。並以公辦市地重劃計畫書之確定、地價評估與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三者為討論對象,整理大法官解釋意旨與行政程序法之規範,歸納出正當程序之要素-公正作為義務、陳述意見之機會與受告知權,作為構築公辦市地重劃程序規範之基石。於施行公辦市地重劃時,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得以兼顧行政決定之正確性與保障重劃地區人民之權利。實體面上,則探討公辦市地重劃之目的何在,透過確認公辦市地重劃之目的,以控制公辦市地重劃作為土地開發手段之範圍。又公辦市地重劃之運作基礎來自受益者負擔原則,故在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與重劃費用負擔時,應遵守受益比例之界限;又實行公辦市地重劃過程中,亦須適用比例原則。
zh_TW
dc.description.abstract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government is to improve the rational use of land and promote urban development through rearrangement of plots .And it is also known as “win-win “land development method. However, as the idea of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has risen, the issues of land development occurred in recent years; the issue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has been one of the common issues.
Firstly, the thesis tries to find the definition and the function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in Taiwan by reviewing the history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and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methods of land development. Secondly, due to the existent confusing legal structure and also the lack of complete regulation,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shall be comprehensively reviewed and revised. Lastly,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is not a single administrative act; thus the thesis introduces the whole process of operating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and then defining each period which influences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individual, hoping to provide a base of subsequent discussion of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regulations of urban land development.
The principle of due process shall be applied to the operation urban land development. The thesis discusses the following three issues: the confirmation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plan, the evaluation of land value, the declaration of the distribution of land. By analyzing the judicial review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the thesis finds that the obligation of fair act, giving related individual the opportunity of expressing opinion and protecting the right of being informed are the foundation of designating the regulation system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fulfilling the requirement of due process, to make a balance of the correctnes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and guaranteeing the rights of people in the region. On the other hand, confirm the purpose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to find the limitation of using it as an urban development tool.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is 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 it shall be follow the principle during every procedure. Less but not least,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the readjustment,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must be applied.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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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vious issue date: 2018
en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 2
第四節 研究架構 3
第二章 公辦市地重劃制度之概述 4
第一節 市地重劃之意義與比較 4
第一項 市地重劃制度之意義 4
第二項 相似土地制度之比較 6
第三項 小結 19
第二節 公辦市地重劃之法令與流程 21
第一項 我國市地重劃之法令沿革 21
第二項 公辦市地重劃之興辦流程 31
第三節 公辦市地重劃之法律性質 40
第一項 公辦市地重劃計畫書確定之法律性質 41
第二項 土地分配公告之法律性質 46
第三項 小結 47
第三章 公辦市地重劃之正當法律程序 49
第一節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概述 50
第一項 正當法律程序之功能與意義 50
第二項 我國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釋字 52
第三項 行政程序法之功能與意義 56
第四項 小結 57
第二節 公辦市地重劃之權利與程序規定 59
第一項 公辦市地重劃中的財產權保障 59
第二項 公辦市地重劃中的居住自由 64
第三項 公辦市地重劃之程序規定 66
第三節 公辦市地重劃之正當法律程序再檢討 70
第一項 公辦市地重劃計劃書之確定 71
第二項 地價查估 77
第三項 重劃負擔計算與土地分配之程序 80
第四節 小結 84
第四章 公辦市地重劃之實體要件 87
第一節 實體要件之意義 87
第二節 公辦市地重劃制度之目的 89
第一項 公共利益目的之概述 89
第二項 公辦市地重劃之目的內涵 91
第二項 重定義公辦市地重劃之目的 100
第三項 類似制度目的之比較 103
第四項 小結 109
第三節 公辦市地重劃之原則 110
第一項 受益者負擔原則 110
第二項 比例原則 116
第三項 案例分析-最高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81號 119
第四節 公辦市地重劃實體要件之司法審查 124
第一項 判斷餘地與司法審查 124
第二項 司法審查標準之具體化 125
第五節 小結 129
第五章 結論 131
參考文獻 135
dc.language.isozh-TW
dc.title論公辦市地重劃之正當程序與實體要件zh_TW
dc.titleThe Due Process and Substantive Requirements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Government
en
dc.typeThesis
dc.date.schoolyear106-2
dc.description.degree碩士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陳立夫,林昱梅
dc.subject.keyword公辦市地重劃,土地開發,正當程序,實體要件,財產權,居住自由,受益者負擔原則,比例原則,zh_TW
dc.subject.keyword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government,land development,due process,substantive requirements,the right of property,freedom of residence,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en
dc.relation.page141
dc.identifier.doi10.6342/NTU201803159
dc.rights.note有償授權
dc.date.accepted2018-08-13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法律學院zh_TW
dc.contributor.author-dept法律學研究所zh_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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