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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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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欄位 | 值 | 語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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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ontributor.advisor | 周漾沂(Yang-Yi Chou) | |
dc.contributor.author | Shih-Han Lin | en |
dc.contributor.author | 林詩涵 | zh_TW |
dc.date.accessioned | 2021-06-17T02:23:17Z | - |
dc.date.available | 2017-08-24 | |
dc.date.copyright | 2017-08-24 | |
dc.date.issued | 2017 | |
dc.date.submitted | 2017-08-19 | |
dc.identifier.uri | http://tdr.lib.ntu.edu.tw/jspui/handle/123456789/68504 | -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在急迫的情況下,為了避免特定的法益有受損的危險,行為人以侵害其他法益的方式來維護之,這樣的行為,學理上稱做緊急避難。形式上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何以能因為行為人係進行緊急避難而不罰,此即本文研究之重心。
第一章為緒論,交代本文問題意識與研究範圍。 第二章探討刑法上不罰之意涵。本文主張刑法上的不罰,只有犯罪論上阻卻違法而無應罰性,以及刑罰論上寬恕罪責而無需罰性這兩種類別,其區分實益在受侵害者得否對避難行為人實行正當防衛。 第三章探討何謂正當的法。本文主張法由權威的制定性、社會的實效性,以及倫理的法原則三個要素所構成,法的形式功能係使人類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實質功能係維繫主體際間溝通。承此,正當的法保護對象可區分為二,即作為溝通基礎的初級法益,以及作為溝通產物的次級法益。前者旨在維繫主體際間最低限度的溝通可能性,不可否證;後者旨在保護暫定協議,可以否證。 第四章探討刑罰的目的。本文主張刑罰為法規範與犯罪者間雙向溝通之系統,旨在揭示犯罪者錯誤與提供犯罪者贖罪的機會。承此,當行為人只能從事犯罪行為才能與敘事性自我的核心價值完全相符時,出於對自我人格的尊重,國家即應放棄以刑罰回應不法行為。 第五章探討緊急避難制度的本質。本文主張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其法理基礎為維繫主體際最低限度溝通可能性的社會連帶義務;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其法理基礎為尊重行為人敘事性自我。 第六章探討緊急避難制度之要件。本文以第五章所得出的結論為基礎,推論出在兩種不同的緊急避難制度下,避難情狀、避難行為、避難意思及避難救助之具體要件為何。 第七章為全文結論。 | zh_TW |
dc.description.abstract | Necessity (Notstand) means an emergency act that assault on legal goods for averting the instant danger to other legal goods. The purpose of this essay is to clarify under what condition an emergency act is unpunishable (straflos).
Chapter one is introduction, which includes the problematic and research-area of the thesis. Chapter two concludes the definiton of unpunishment. The author asserts that an unpunishable act could be justification whch lacks calpability (Strafwürdigkeit), or could be exculpation which lacks necessity of punishment (Strafbedürftigkeit). The difference is whether the victim of an emergency act could claim self-defense. Chapter three concludes the justification of law. The auther asserts that the concept of law must concludes authoritative issuance, social efficiacy and moral principle. The formal function of law is to subject human conduct to the goverance of rules, the substancial function of law is to maintain 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on. Hence, the justified law protects two kinds of legal-good.. The primary legal-good is the foundation of communication, which maintanes intersubjective minimum possibility of communication and has no falsiflability; the secondary legal-good is the product of communication, which protects modus vivendi and has falsiflability. Chaper four concludes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The author asserts that punishment is a dual-communicative system between legal norm and criminal. The purpose of punishment is to reveal false and offer the opportunity of atonement.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self-personality, punishment must be abandoned if the crime act is the only choice for criminal to act totally coherent to criminal’s narrative selfhood. Chapter five concludes essential of necessity. The author asserts that the justification of justified necessity (rechtfertigende Notstand) is the solidarity to maintain the minimal possibility of intersubjective communication; the justification of excupable necessity (entschuldigender Notstand) is the respect to criminal’s narrative selfhood. Chapter six concludes elements of necessity. Based on the conclution of chapter five, the author tries to derive the elements of two necessitys, including emergency-situation (Notstandlage), emergency-act (Notstandshandlung), emergency-awareness (Gefahrabwendunswille), and emergency-help (Notstandhilfe). Chapter seven concludes whole thesis. | en |
dc.description.provenance | Made available in DSpace on 2021-06-17T02:23:17Z (GMT). No. of bitstreams: 1 ntu-106-R00a21061-1.pdf: 3899000 bytes, checksum: 8f9636965a0576580f22a67a0031bcdf (MD5) Previous issue date: 2017 | en |
dc.description.tableofcontents | 謝辭 I
摘要 III ABSTRACT IV 論文目錄 VI 簡目 VI 詳目 IX 圖目錄 XXVI 表目錄 XX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 1 第二節 研究取向─立法論 3 第一項 前言 3 第二項 立法者否定緊急避難係適法行為 4 第三項 罪刑法定主義使實定法無從解釋成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7 第一款 罪刑法定主義與刑法解釋學 7 第二款 實定法欠缺衡量保護法益與侵害法益之明文基準 9 第三款 以「不得已」作為衡量基準欠缺明確性 10 第四款 以「不過當」作為衡量基準違背法理 11 第四項 從立法論出發重新建立緊急避難制度 13 第三節 研究範圍 13 第一款 前言 13 第二款 限於刑法上之緊急避難 14 第三款 限於不罰之緊急避難 15 一 不討論緊急避難的發展史 15 二 不討論過當避難 15 三 不討論誤想避難 16 第四款 不討論不作為犯 18 第五款 不討論義務衝突 19 第四節 全文架構 20 第五節 體例 21 第二章 不罰在犯罪階層上之定位 23 第一節 前言 23 第二節 區分之實益 25 第一項 前言 25 第二項 犯罪階層審查體系之功能 26 第一款 避免掛一漏萬? 26 第二款 個案檢驗的便利性? 28 第三款 法律適用的平等性? 29 第四款 知識的傳承與裁判的穩定性? 30 第五款 對實定法規範的補充與批判功能 31 第六款 小結 31 第三項 犯罪階層審查體系流變 32 第一款 古典犯罪階層審查體系 32 第二款 新古典犯罪階層審查體系 33 第三款 新古典暨目的論綜合犯罪階層審查體系 35 第四款 目的理性犯罪階層審查體系 36 第五款 本文見解 37 一 方法論上實然與應然的交錯 37 二 以應罰性/需罰性重新建立犯罪階層審查體系 38 第四項 不同犯罪階層的價值區分 39 第一款 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區分? 39 一 是否適用罪刑法定主義? 39 二 刑事不法與整體不法之區分? 41 三 刑事上之重要性? 42 四 容許要件之獨特性? 42 五 檢驗之先後順序? 43 六 小結 44 第二款 不法與罪責之區分─犯罪論與刑罰論 44 第五項 不法與罪責之區別實益 46 第一款 是否可施予保安處分? 46 第二款 是否可處罰共犯? 49 第三款 是否可進行正當防衛─權利義務的區分界線 51 第三節 小結 55 附論:謹覆口試委員疑問 56 第一項 前言 56 第二項 有關行為規範相對化的問題 56 第三項 有關二元參與犯罪體系的問題 59 第三章 法與正當的法 61 第一節 法益與實質法概念 61 第一項 法益的立法論功能? 61 第二項 「從實質法概念重新定義法益」 62 第三項 「應然蘊含可為」─從法概念推導出正當的法 64 第二節 法概念的定義 65 第一項 前言 65 第二項 權威的制定性 66 第一款 權威性的來源 66 一 實然上的國家主權 66 二 應然上的基礎規範(Grundnorm) 67 三 國家主權作為實證法的權威性來源─法的雙重性格 68 第二款 權威性的作用 69 一 穩定行為期待 69 二 橋接實定法與法原則(道德) 69 第三項 社會的實效性 70 第一款 社會秩序的誕生 70 第二款 社會秩序的實效性 71 第三款 實效性與規範性的關係 71 第四項 法的正當性基礎:倫理性法原則 72 第一款 倫理性法原則做為實證法的證立基礎 72 第二款 倫理性法原則做為實證法的解釋要素 73 第五項 小結 73 第三節 正當的法實質內容─Fuller的程序自然法 75 第一項 期待性道德與義務性道德 75 第一款 人力之極與基本要求 75 第二款 模糊期待與明確義務 75 第三款 獎勵與懲罰 76 第四款 法律與道德的聯結 76 第二項 使法律成為可能的要件 77 第一款 一般性 78 第二款 公布 78 第三款 溯及既往禁止 78 第四款 可理解與清晰性 78 第五款 一致性 79 第六款 實效性 79 第七款 穩定性 79 第八款 執行的一致性 79 第九款 小結:使人類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 79 第三項 法律的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和實體自然法 81 第四項 法律的實質目標─維繫溝通 82 第五項 批評與回應 83 第四節 言說理論─初級法益的證立 85 第一項 概論 85 第二項 溝通的可能性 85 第三項 理想的論辯情境 88 第一款 基本規則 88 一 無矛盾性 88 二 真誠性 88 三 用語一致性 89 第二款 理性規則 89 一 可證立性 89 二 平等性 90 第三款 舉證規則─慣性原則(Prinzip der Trägheit) 90 第四款 立論規則 91 一 可普遍化原則 91 二 創生批判 92 三 實效性 92 第五款 小結 92 第四項 由言說理論導出基本規範 93 第一款 Apel的基本規範與法律觀 93 一 由言說理論導出基本規範 93 二 法律實踐的策略行動 94 第二款 Habermas的基本權 94 一 法律與道德間之差異 95 二 民主原則、談判與多數決 96 三 論辯原則、法律形式與基本權 97 第五節 暫定協議(modus videndi)─次級法益的證立 99 第一項 對言說理論之批評 99 第一款 誰是參與論辯的主體? 100 第二款 理想的論辯情境是否可能? 100 一 主觀上參與者是否真誠? 101 二 客觀上溝通過程是否能維繫人人平等? 101 第三款 即使理想的論辯情境可能,參與者是否有可能達成共識? 102 第四款 即使參與者達成共識,此是否為終局之真理? 102 第二項 對言說理論的補充─代議制度的程序正當性 103 第三項 對言說理論的修正─暫定協議 104 第六節 小結:以「溝通可能性」為內容之程序自然法 107 第四章 刑罰與罪責 109 第一節 前言 109 第二節 刑罰的社會學意涵 109 第一項 Durkheim之刑罰觀 110 第一款 Durkheim對刑罰之分析 110 第二款 對Durkheim分析之反思 112 第二項 馬克思主義之刑罰觀 113 第一款 馬克思主義對刑罰之分析 113 一 法作為統治階級的化妝師 113 二 刑罰必然是更差條件 114 三 刑罰是犯罪的等價交換 114 第二款 對馬克思主義分析的反思 115 第三項 Foucault之刑罰觀 116 第一款 刑罰執行的內部視角 116 第二款 規訓與懲罰 116 第三款 對Foucault分析的反思 117 第四項 文化刑罰觀 118 第一款 刑罰與情感 118 第二款 刑罰與表達 119 第三款 對Garland分析的反思 120 第三節 刑罰的目的 121 第一項 預防? 122 第一款 概論 122 第二款 一般預防 122 一 消極的一般預防 122 (一) 理論簡介 122 (二) 批評 122 二 積極的一般預防 123 (一) 理論簡介 123 (二) 批評 124 第三款 特別預防 124 一 簡介 125 二 批評 125 第二項 應報 126 第一款 從Kant主體哲學出發 126 第二款 對主體哲學之反思 127 第三項 綜合理論 128 第四節 罪責的實質概念 130 第一項 前言─刑罰論上的罪責概念 130 第二項 他行為可能性? 130 第一款 定義 130 第二款 自由意志 131 第三款 對他行為可能性的反思 132 第三項 法非難的意念? 132 第一款 定義 132 第二款 對法非難的意念的反思 133 第四項 預防的需求? 134 第一款 Jakobs的功能罪責論 134 第二款 Roxin的負責性 135 第三款 反思 136 一 Jakobs的部分 136 二 Roxin的部分 137 第五項 期待可能性? 137 第一款 定義 137 第二款 對期待可能性的反思 138 第六項 人格的表徵 139 第一款 定義 139 第二款 對自我人格的反思 139 第三款 本文見解:對自我人格之尊重 140 第七項 小結 143 第五章 緊急避難之本質 145 第一節 欠缺不法 145 第一項 放任行為說─法外空間(rechtsfreie Räume) 145 第一款 學說見解 145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46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46 一 違背排中率? 146 二 違背犯罪階層審查體系順序? 147 三 放任弱肉強食? 148 四 無法解釋避難救助? 148 五 是否容許法規範真空 149 第二項 適法行為說─緊急避難權 150 第一款 優越利益衡量─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 150 一 學說見解 151 二 實務見解 152 三 本文見解 152 (一) 無從辨別法益大小? 152 (二) 鼓舞利己主義與弱肉強食? 153 (三) 主體性完全喪失 153 (四) 無法解釋補充性要件 154 第二款 社會連帶原則(Solidaritätprinzip) 154 一 前言 154 二 Kant的協力義務 155 三 Rawls的契約論 156 四 Hegel的法權論 157 五 實務見解 158 六 本文見解 158 (一) 對全部社會連帶原則的批判的回應 158 1 無法由單方意思形成之普遍化誡命? 158 2 具體的利益得失是權利/義務劃分之後的結果? 159 3 個人利益無法作為正當性的來源? 160 4 無法解釋第三者何以能逃避侵害? 160 (二) 對協力義務進路之質疑 161 (三) 對契約論進路之質疑 162 (四) 對Hegel法權論之批判 164 (五) 以溝通可能性作為社會連帶的根基 166 1 溝通可能性作為辨識主體的支點 166 (1) 主體哲學的主體無法特定 166 (2) 溝通可能性是挽救主體哲學的確切的支點 168 2 溝通可能性作為主體權利/義務的基礎 169 (1) 主體哲學無法全面釐清主體權利範圍與正當性基礎 169 (2) 溝通可能性能為所有權利範圍與正當性基礎提供依據 170 3 溝通可能性作為連帶義務的根據 170 第三項 欠缺故意? 173 第二節 寬恕罪責 173 第一項 期待可能性(Die Zumutbarkeit)? 173 第一款 學說見解 173 第二款 實務見解 174 第三款 本文見解 175 第二項 雙重降低罪責理論(Die Theorie der doppelten Schuldminderung )? 175 第一款 學說見解 175 第二款 本文見解 176 第三項 預見可能性? 176 第四項 國家保護生命的積極義務? 177 第五項 刑罰目的 178 第一款 學說見解 178 第二款 本文見解 178 一 寬恕罪責之不罰應訴諸於刑罰目的 178 二 一般預防? 179 三 溝通可能性 180 第三節 欠缺行為責任(Die Tatverantwortung )? 182 第一項 學說 182 第二項 批評 183 第四節 欠缺刑事不法? 183 第一項 學說 183 第二項 批評 184 第六章 緊急避難之要件 187 第一節 避難情狀 187 第一項 保全法益 187 第一款 前言 187 第二款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187 一 受限說 187 二 不受限說 188 第三款 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Die entschuldigender Notstand) 188 一 受限說 188 二 不受限說 189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89 一 前言 189 二 生命 191 三 身體 194 四 自由 195 五 財產 196 六 名譽 196 七 隱私 197 第二項 危難性質 198 第一款 危難來源 198 第二款 法秩序下一般性的生活風險? 199 第三款 危難的法律評價 200 一 限於非合法行為說 200 二 限於既非合法也非不法行為 201 三 不受限說 201 四 本文見解 201 (一) 可對事後評價為合法之行為主張緊急避難 201 (二) 不可對事中評價為合法之行為主張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202 第四款 危難來源係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兼論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如何交錯適用 203 一 對緊急避難主張正當防衛 203 二 對正當防衛主張緊急避難 204 (一) 可對事後規範評價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主張緊急避難 204 (二) 不可對事中規範評價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主張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兼論正當防衛的特別法理基礎 204 1 正當防衛的正當性來源:維護法秩序 204 2 侵害者因其侵害行為而使自身法益懸置於法規範之外 206 3 侵害停止前犯罪人法益不受保護 207 (三) 仍可對事中評價為正當防衛之行為主張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 207 三 對緊急避難主張緊急避難 207 第三項 危難之概率 208 第一款 概率標準 208 一 具體危險犯標準 208 二 避難情狀標準 208 第二款 本文見解 209 第四項 危難急迫性? 209 第一款 學說、實務見解 209 第二款 本文見解 211 第五項 自招危難? 212 第一款 學說見解 212 一 阻卻違法部分 212 (一) 全面否定說 212 (二) 全面適用說 213 (三) 形式二分說 213 (四) 實質二分說 213 (五) 區分阻卻違法/寬恕罪責 213 二 寬恕罪責部分 214 (一) 全面否定說 214 (二) 全面適用說 214 (三) 可歸責說 214 (四) 管轄領域說 214 (五) 預見可能性說 215 第二款 實務見解 21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16 一 阻卻違法之部分 216 (一) 自招行為係容許風險即非法所非難 216 (二) 自招行為非容許風險且侵害初級法益時,在終止侵害前不得主張 217 二 寬恕罪責部分:預見危難可能性 217 第六項 特別義務 218 第一款 學說、實務見解 218 一 特別義務人之範圍 218 二 特別義務人排除適用之法理依據 219 (一)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219 (二) 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 220 三 特別義務排除之範疇 220 (一)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220 1 全部排除 220 2 限縮至只剩生命 221 3 視特別義務之種類而區別適用 221 4 依攻擊性/防衛性緊急避難加以區分 222 (二) 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 222 1 全部排除說 222 2 限縮至生命 223 3 無期待可能性 223 4 特別義務權限內排除 223 第二款 本文見解 223 第二節 避難行為 224 第一款 適當性 224 第二項 必要性 225 第一款 補充性 225 一 前言 225 二 區分法益? 227 三 自我犧牲先行 227 四 正當防衛先行 228 五 同意先行 229 六 蓋然律 229 第二款 最小侵害 230 第三項 衡平性 231 第一款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231 一 法益位階關係 231 (一) 基本的位階排序 232 (二) 生命V.S.生命 232 二 法益受影響程度 233 三 損害發生可能性 233 四 自主原則:防衛性/防衛性避難之區分 233 (一) 攻擊性緊急避難 233 (二) 防衛性緊急避難 234 五 利益對行為人所具有的特別意義 235 六 利益以外之其他要素 235 第二款 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 23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35 第四項 相當性 237 第一款 前言 237 第二款 德國法上見解 238 一 絕對之犧牲界限 238 二 立法者明示 238 三 規則效益主義之例示 239 第三款 我國法上見解 239 第四款 強制避難? 239 一 強制之定義 240 (一) 限於非物理強制 240 (二) 限於人力脅迫 241 二 強制避難之法律效果 241 (一) 阻卻違法否定說 241 (二) 阻卻違法肯定說 242 (三) 折衷說 242 第五款 本文見解 242 第三節 避難意思 244 第一項 避難意思存否論 244 第一款 阻卻違法之緊急避難 244 一 肯定說 244 二 否定說 245 第二款 寬恕罪責之緊急避難 245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45 第二項 避難意思涵蓋範圍 246 第一款 避難情狀與避難行為等所有客觀要件 246 第二款 不及於侵害行為之部分 246 第三款 本文見解 246 第三項 審查基準 247 第一款 審查時點 247 第二款 審查標準 247 一 行為人基準 247 二 理性第三人基準 247 三 社會角色基準 248 四 科學的一般人基準 248 五 本文見解 248 第四節 避難救助 249 第一項 法理依據 249 第二項 他人之範圍 250 第三項 本人意志 251 第四項 自招危難 252 第一款 自招他人危難 252 第二款 他人自招危難 253 第五項 特別義務 254 第六項 同一法益承擔人 254 第七項 避難意思 256 第五節 小結 257 第七章 結論 259 參考文獻 263 | |
dc.language.iso | zh-TW | |
dc.title | 不罰之緊急避難 | zh_TW |
dc.title | Unpunishable Necessity | en |
dc.type | Thesis | |
dc.date.schoolyear | 105-2 | |
dc.description.degree | 碩士 | |
dc.contributor.oralexamcommittee | 王皇玉(Huang-Yu Wang),蔡聖偉(Sheng-Wei Tsai) | |
dc.subject.keyword | 緊急避難,不罰,應罰性,需罰性,法概念,規則之治,溝通,言說理論,暫定協議,可否證性,初級法益,次級法益,刑罰,應報,贖罪,敘事性自我,容忍義務,契約論,法權論,社會連帶性,主體際, | zh_TW |
dc.subject.keyword | Necessity,unpunishable,justification,exculpstion,conception of law,goverance of rules,communication,discourse theory,modus vivendi,falsiflability,primary legal-good,secondary legal-good,punishment,retributive justice,atonement,narrative selfhood,obligation of tolerance,contract theory,legal theory,solidarity,intersubject, | en |
dc.relation.page | 283 | |
dc.identifier.doi | 10.6342/NTU201702805 | |
dc.rights.note | 有償授權 | |
dc.date.accepted | 2017-08-20 | |
dc.contributor.author-college | 法律學院 | zh_TW |
dc.contributor.author-dept | 法律學研究所 | zh_TW |
顯示於系所單位: | 法律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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